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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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班级: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101班

姓名:周姣姣

学号:111101501442

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内容摘要:文章从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谈起,阐述了不同时期我国对流动人口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分别从陕西,西安等地方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实施和处理方案,及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和自己对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医疗保障制度社会保障

户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福利

在说明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之前,先为你们解释什么是流动人口?什么是医疗保障制度?流动人口是流动人口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底开始在全国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由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福利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的转轨;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2008年在全国范围推开;2003年、2005

年分别建立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等困难群众进行救助;

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把学生、儿童、老人等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三纵三横”的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三纵,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员、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三横”即主体层、保底层和补充层。3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了主体层;城乡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制度对困难群众参保和个人负担给予帮助,构成保底层;对于群众更高的、多样化的医疗需求,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

虽然我国对居民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但是对于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仍存在很大问题!对于流动人口来说,也没有真正的社会福利,几乎也没有社会救助,因为社会救助一般需要户籍为前提,社会保险最多,慈善事业处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之间,也就是说,慈善事业对于流动人口的覆盖面要广于社会救助,因为慈善事业不需要以户籍为前提。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2.3亿,占全国人口17%。国家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提供了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最新现状。报告指出;52%的就业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特

别是在工伤风险较高的采掘、制造、建筑业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58.4%、48.9%和25.1%,远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参保要求。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

《报仅为10%左右,而参加新农合和新型养老保险的比例尚不到10%。告》显示,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比例低,异地接续仍然困难,在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被访者中,74.7%没有将养老保险转移到现工作城市。这将造成前期缴费的失效,不能为流动人口未来生活带来真正保障。不了解养老保险接续政策以及接续手续复杂是流动人口未能进行养老保险接续的主要原因。流动人口家庭抗风险能力弱,低收入阶层人不敷出问题严重,4.5%的流动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00元,27.0%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20%的最低收入家庭收入与消费支出比为1:1.12。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特别是贫困人群的安全网,显然在覆盖流动人口方面制度效能存在严重的缺失。

由于我国流动人口多而杂,所以实现全民医保,也对流动人口实行医疗保障是十分困难的。原因是流动人口医疗保障主要存在三个问题:没有参保、间断参保和重复参保。首先,部分流动人口没有参保。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流动人口,从来都是世界各国推行社会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对象。其次,流动人口间断参保。在新就业地,流动人口以前的参保年限自动“清零”,不能连续参保,影响了流动人口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第三,流动人口重复参保。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实行强制或半强制参保,加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意吸收中小学生来降低基金风险,出现不少重复参保现象。这三大问题源于社会医

疗保险体制的缺点和中国特有的体制缺陷,对实现全民医保形成三大挑战。

就目前而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2009年12月31日颁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也是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共有13条,其中最重要的三条是下: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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