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细则是指具体实施和操作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规范和细节,旨在保障科研用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本文将从审批管理、用地出让、合同管理、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对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描述。
一、审批管理1.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应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以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公开和规范。
2.应建立科研用地供应审批部门,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明确审批流程和时间节点要求。
3.审批材料应规定明确的内容要求和格式,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地出让1.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用地出让方式和程序。
2.应规定科研用地供应的公告和竞价方式,确保用地出让的公平竞争。
3.采取竞价方式出让的,应规定明确的竞价规则和程序,并设定起拍价和加价幅度。
4.应规定出让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合同管理1.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
2.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合同的期限和延续条件。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异议和纠纷处理应明确处理机制和程序。
4.应规定合同履行监督和追溯制度,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可控性。
四、监督与评估1.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供应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2.应设立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监督机构,对用地出让、合同管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3.应建立评估体系,对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4.监督与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罚。
以上是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通过明确审批管理、用地出让、合同管理和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促进科研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的快速发展。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则施细定的实管地供应理有关规工关于业科研用号〕? 3宁国土规〔2014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2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4(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
10%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工业用地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科研等活动的土地。
在我国,工业用地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方面对工业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土地管理法1. 土地管理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该法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工业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规划合理布局。
(2)土地使用权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3)土地使用权使用:工业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城市规划法1. 城市规划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指导城市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2. 工业用地的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应当布局合理,有利于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发展。
(2)环境保护: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节约用地:工业用地应当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1.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基本法规,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土地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工业用地征收与补偿根据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业用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征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保障科研用地政策措施
保障科研用地政策措施一、什么是科研用地?科研用地是指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而使用的土地,包括各级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园区等机构所使用的土地。
二、为什么需要保障科研用地?随着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科研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对科研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许多科研机构在获取和使用土地时面临着许多困难,如地价过高、土地指标不够、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科研机构难以稳定发展,从而制约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因此,保障科研用地,成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障科研用地的政策措施为了解决科研用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国制定了多项保障科研用地的政策。
下面列举几个重点措施:1.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在土地管理方面,政府相继颁布了多项文件,以加大对科研用地供应的力度。
其中,2018年2月15日《关于做好鼓励支持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加大土地供给和优化土地指标配置,支持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为其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
2.政策性资金扶持为了提高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资金扶持政策。
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等,都为科研机构提供了资金上的保障。
3.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土地的出让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科研用地的合理获取和使用,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例如,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和土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有效利用。
4.优化用地审批流程科研机构在获取土地时,需要经过多种审批和管理流程。
但是,过多的审批程序和耗时的审批时间,不仅增加了使用成本,而且影响了机构的稳定性。
因此,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进用地审批流程的优化,加快审批进程。
四、结语保障科研用地是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科研用地的支持力度,加强土地管理和用地审批流程的改革,为科研机构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
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是指在工业区范围内,对土地使用进行规范和管控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工业区的发展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工业区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通常需要通过招投标、出让、竞拍等方式进行。
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相关企业或个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申请。
工业区管理部门会根据招标文件、竞拍结果等情况,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哪个申请者。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工业区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程序。
转让方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接受方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和接受方之间还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土地使用的合规性要求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土地使用方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的合规性。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要求:1. 合理用地:土地使用方需按照规划用途和土地规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超出规定的开发强度。
2. 环保要求:土地使用方需严格履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进行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确保生产过程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 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方需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4. 停工整治:如出现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工业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土地使用方停工整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土地使用的期限和管理根据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土地使用权通常以有限期限方式授予使用方。
使用方需按照规定在期限到期前办理续期手续,继续使用土地。
同时,工业区管理部门也对土地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土地使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如果土地使用方没有按时办理续期手续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工业区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程序收回土地。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用地,鼓励生产研发、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本意见所指工业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1、M2、M3)和仓储用地(W1、W2、W3、Wa),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本意见所指科技研发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C65)和生产研发用地(Mx),土地登记用途统一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
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工业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生产研发用地(Mx),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申请及原出让时规划批准文件,将土地用途直接变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不需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新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标准厂房不低于1.2,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
科技研发用地根据区位条件和规划要求,尽可能提高容积率。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中非生产性用地(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研发设施等)规模,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15%。
新增科技研发用地中原则上不再配建职工宿舍、培训中心等生活服务类项目,由园区集中统一配建。
为集约利用土地,科技研发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
三、规范土地公开出让除符合划拨条件的以外,新增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按工业用地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土地出让按特区供地有关规定办理。
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中房屋土地可转让销售的比例、条件等相关内容应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公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以黑体字标示并在土地证书上予以记载,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及土地销售、转让和登记手续时予以审核把关。
科研用地管理
科研用地管理1.背景介绍科研用地是指为科研机构或科研项目而建设或保留的土地或建筑物,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设施。
科研用地管理是指对科研用地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服务。
2.科研用地管理的重要性科研用地管理对于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科研用地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可以确保科研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研究和开发的能力,提高科研效率和成果水平;同时,科研用地管理的严格执行有助于保护和规范土地和人员的使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科研用地管理的主要内容1.科研用地规划科研用地规划是科研用地管理的基础。
科研用地规划需要结合科技创新需求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科研机构或项目的需求,确定合理的用地位置、面积、功能等,并加强土地资源评估、建筑物设计等方面的工作。
2.科研用地管理制度建设科研用地管理制度是管理科研用地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集合。
科研用地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科研用地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并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3.科研用地监管和执法科研用地监管和执法是保护科研用地的权益,并确保科研用地使用的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对于,未经批准的改建、私搭乱建、挖掘、破坏保护区、占用保护林地等违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
4.科研用地服务科研用地服务是促进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手段。
科研用地服务工作包括为科研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科研成果推广等服务。
4.未来展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科技创新上積極探索发展道路。
科研用地的管理作为关键支撑点之一,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科研用地管理规章制定,落实科研用地的规划与建设,理顺科技资源分享和交流机制,将科研用地管理全面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为加速科技创新、推动社会进步贡献更多的力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科研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实体)产品技术研究、推广、展示应用项目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的非公益性科研项目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研用地规划为“科研设计用地(C65)”,不适用于其他用作教育的用地类别(C61、C62、C63、C64)。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科教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第四条科研用地项目分为可分割销售和不可分割销售两种使用类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拟出让科研用地的使用类型进行明确。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市规划、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
第五条利用科研用地开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其地价标准参照不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执行,与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均遵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和《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85号)执行(上述文件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包括工业用地、科研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原则是优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遵循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政府应制定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安排供应。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供应应当符合相关土地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正的竞争方式进行出让或划拨。
第八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加强对供地方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供应方式和取得条件第九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方式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和划拨。
第十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供地取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二)能够按照土地规划要求合理利用用地;(三)具备良好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四)有稳定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五)符合用地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招拍挂出让方式应当通过公开竞争和合理定价的方式选定中标方,中标方应签订相关合同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出让方式应当由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出售合同,明确土地面积、用途、价格、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划拨方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应当通过土地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并在划拨、出让、出售前进行公告。
第三章审批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审批和登记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且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供应应当经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然后进行登记。
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实施办法
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实施办法一、项目供地管理目的经济开发区是国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特定区域,为吸引投资、促进产业发展,对工业项目的供地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供地管理,能够确保土地使用效益最大化,促进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达到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目标。
二、项目供地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供地,不得搞特权和不正当竞争。
2. 优先利用原则:优先利用已经征收的闲置土地和旧厂房进行供地,鼓励项目对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3. 国家政策原则:遵循国家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项目供地符合国家的产业调整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4. 公开透明原则:供地程序和结果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与项目方在供地过程中的公正、公开、透明。
三、项目供地管理程序1. 项目申请:工业项目方向开发区管理部门提出供地申请,并提供项目资料和申请书。
2. 评估审查:开发区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估等,确保项目符合供地条件和国家政策。
3. 招标或协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供地方案,确保选择最优项目。
4. 准入条件:项目方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包括投资额、技术水平、环保要求等。
5. 签订供地合同:项目方与开发区管理部门签订供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6. 土地手续办理:项目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项目供地管理措施1. 土地供应:开发区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要,统筹土地供应,确保供应与需求的平衡。
2. 供地方式:供地方式可以采取融资建设、出让土地、租赁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需求确定最适合的供地方式。
3. 土地出让价格:供地价格应根据土地定价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确保供应价格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
4. 土地使用管理:开发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土地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用地管理制度
工业用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工业用地的管理,维护国家工业用地建设秩序,保障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业用地的管理,包括工业用地的规划、划拨、出让、使用权转让等方面。
第三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实行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以保证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工业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工业用地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的原则,保障国家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工业用地规划第六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合理布局。
第七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明确工业用地的位置、用途及配套设施、资源保护等内容,满足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保证工业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环境承载能力、资源供给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工业用地划拨第十条工业用地的划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家工业用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划拨协议。
划拨方应当按照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划拨的红线范围应当与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一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划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违规变更用途或私自转让。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划拨的相关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利用划拨工业用地谋取私利。
第四章工业用地出让第十四条工业用地出让应当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经国家工业用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出让应当公开、透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不得违规出让。
科研用地管理制度
科研用地管理制度一、引言科研用地是指专门供科研单位、科技企业或科研团体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土地。
科研用地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科研用地的土地利用行为,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
科研用地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科研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科研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利益平衡原则:科研用地的规划、批准和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地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保障科研活动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2. 公平公正原则:科研用地的规划、批准和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一方,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 科学合理原则:科研用地的规划、批准和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4. 依法依规原则:科研用地的规划、批准和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科研用地规划管理科研用地规划管理是科研用地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方案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
1. 规划编制科研用地规划编制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研用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科研用地规划,明确科研用地的布局和用途。
科研用地的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潜力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合理的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 方案审批科研用地规划方案是科研用地建设的蓝图,必须经过科研用地管理部门审批才能实施。
审批科研用地规划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科研用地建设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实施管理科研用地规划的实施管理是指对科研用地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土地征收、用地审批、建设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科研用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和批准文件,对科研用地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科研用地批准管理科研用地批准管理是科研用地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包括用地审批、用地供应和用地审批等方面。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模板】
**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根据《**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行政辖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仓储用地(W1),以及引进社会投资,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和教育设施用地(GIC5)等。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且优先保障辖区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等的用地需求,同类别项目中应优先考虑地均税收、地均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较高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项目分为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
**区重点产业项目(除文体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教育设施用地上引进的产业项目外)的遴选以及所有产业项目的用地供应、监管等工作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通过**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其中: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或者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鼓励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投标或者竞买;一般产业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被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
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实施方案
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实施方案
一、确定控制标准
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工业用地控制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
1.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2.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经济指标;
3.工业用地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制定实施计划
为确保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计划:
1.对现有工业用地进行评估,了解其利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2.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3.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企业的认识和理解;
4.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为加强工业用地的监督管理,我们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工业用地管理档案,对工业用地进行动态管理;
2.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土地;
3.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推广先进技术
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我们积极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
同时,我们还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
为提高公众对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向各级干部和企业宣传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我们还利用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规定,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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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宁国土规〔2014〕 3号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
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
(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
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
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
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
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
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
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二、土地出让后改变用地条件办理规则
(一)生产研发用地变更为科技研发用地
根据1号文规定,将生产研发用地(Mx)直接变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的,在换发土地证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所建房屋能否分割转让销售在土地证上记载标注。
对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允许所建房屋分割转让销售的,应视为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前,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并在新颁发的土地证上记载标注。
(二)工业用地变更为科技研发用地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建设科技研发项目,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土地用途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
1、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位于绕城公路以外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市以上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或科创载体内(名单附后)。
除此之外的特殊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2、项目单位具备科技研发能力,并取得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其中江南六区由市科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高新区、化工园区由园区科技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其他区域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取得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批准文件中应明确建设科技研发项目,并在规定的文件有效期内。
4、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
规划批准文件类型包括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方案审定意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类规划批准文件中均应明确规划用途、建筑规模等主要指标,上述任意一种在有效期内的批准文件均可作为办理依据。
5、符合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入园要求,取得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管理单位书面意见中,除需明确同意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外,还应明确是否允许分割销售、分割销售比例和条件,并承诺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监管等内容。
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以外的特殊项目,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出具相关意见,并承担审查监管责任。
(三)工业、科技研发用地提高容积率
1、工业用地出让后,经规划批准提高容积率,且增加建筑面积为生产厂房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土地使用条件。
2、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后,经规划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土地使用条件。
(四)科技研发用地调整可销售比例
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后,受让人申请将原自用型科研用地调整为可分割转
让、销售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办理:
1、已取得所在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管理单位同意(园区、特区范围以外项目由区政府负责),明确可分割转让销售的比例、范围及限制条件,且有关管理单位承诺对科技研发用房销售进行审查监管;
2、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全部建筑面积的50%(紫金特区内非园区投资平台的一般企业单位不得超过30%);
3、在1号文发布之日(2013年1月13日)前已出让;
4、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
不满足上述第3、4条要求,但确需办理的,需报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确定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工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自用型)公开出让时,土地出让起始价应在评估的基础上,主要根据园区申报价格审核确定;科技研发用地(可销售型)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市场价格水平评估确定。
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协议出让(含“以大带小”、划拨土地补办、改变用地条件等)时,土地出让价格应按市场价格水平评估确定。
2、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价格均不得低于150号文规定的本区域同类型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3、150号文规定的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应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的净地价格。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30年时,出让价格应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83%执行。
按其他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经过评估确定。
(二)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地价采取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时,暂按150号文规定的区域最低价标准作为基础进行修正;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以雨花台区最低价标准作为基础进行修正。
2、工业用地改变为科技研发用地时,对原工业用地项目已建成的(以竣工验收为准),原工业用地价格通过评估确定;对尚未建成的,原工业用地价格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毛地出让的折算至净地价格)加资金成本(按办理时点一年期贷款利率单利计算)确定。
3、工业用地改变为科技研发用地时,需拆除原有建、构筑物的,在计算现科技研发用地价格时,可按评估价扣除原有建、构筑物现值,但扣减后的科技研发用地价格不得低于所在区域同类型科技研发用地最低价标准。
(三)科技研发用地
1、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自用部分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在不低于150号文规定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原则上以园区申报价格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可销售部分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校核。
2、科技研发用地协议出让,自用部分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且不低于150号文规定最低价标准;可销售部分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并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校核。
3、科技研发用地采取假设开发法评估时,应选取同地段科技研发用房实际销售案例作为房屋售价取值的参考,没有销售案例的可以按同地段办公用房售价的70%作为房屋售价取值的参考。
4、紫金特区内科技研发用地按上述规定评估并执行特区地价优惠政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本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不得低于雨花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中国(南京)软件谷内科技研发用地参照紫金特区地价政策执行。
5、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以及市政府有明确办理意见的,仍执行原地价政策。
四、土地供应审核监管要求
1、土地出让前,各分局应明确提示要求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招商引资中对意向单位和项目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以工业、科技研发项目名义取得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2、土地出让时,应对报名竞买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具备与拟出让项目内容、产业类型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单位(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除外),方可参与工业、科技研发用地竞买。
工业、科技研发用地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以及分割转让销售的条件、比例等应在土地出让挂牌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上进行记载标注。
3、土地出让后,各级国土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工业、科技研发用地项目建成后实际使用情况的巡查,如发现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存在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等情况,应即时以书面形式向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反映,告知有关违规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