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煤炭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需方:

供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供方必须具备国家批准的煤炭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企业代码证、煤炭自动进口许可证。

1. 煤炭产地、煤种及规格:印尼动力煤。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量:总数量60000 MT+/-10%

2.2 交货期限:

2.3交货日期系指煤船抵达卸港时间。

3.质量标准

3.1标准规范及拒收范围

4. 装运地及到达地:

4.1 装运地: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

4.2 到达地: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

5.2 交货地点:5.3 按到岸交货方式交接。

6.数量与质量的验收

6.1. 数量验收:

在煤船抵达煤码头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煤炭数量进行验收,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6.2 质量验收:

6.2.1 在煤船到达卸货码头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依据国家标准对船舶装运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出具燃煤化验报告,并留存备查样。

6.2.2 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化验报告作为质量验收的计价依据。

6.2.3 买卖双方若对质检结果存在异议,提出异议方应以书面形式在收到质检报告后24小时内提出,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取双方签字确认的留存样送交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复检与原检

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00大卡/公斤,则以复检结果为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7.1 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滞/速遣费调整价。

7.2 到厂基本价:

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到厂基本价格(一票含税,税率17%)725元/吨。7.3质量调整价

7.3.1低位发热量调整:

7.3.1.1 加价:发热量高于4700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价0.15元/吨,至5000大卡/公斤封顶。超过5000大卡/公斤加卡不加价。

7.3.1.2减价:发热量在4400大卡/公斤至47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15元/吨;低于4400大卡/公斤,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收,低于44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2元/吨。

7.3.2全水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1.5元/吨。

7.3.3空干基灰分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1.5元/吨。

7.3.4空干基硫份调整:高于1%,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收,高于1%的部分,每增加0.1%减价4元/吨。

8.运输、通知及费用承担

8.1若船舶在抵达卸货港,自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若船舶是直靠码头,则为靠妥码头)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12小时起算卸货时间,至卸完最后一码货物止。若船舶在之前抵达卸货港,则从0点起算。若提前卸货,则从开卸开始起算卸货时间。若因供货方未办妥海关放行手续而影响卸货,影响的时间不计算到卸货时间。

8.2 卸货港的卸货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5000吨(含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天)。

8.3卸货港的滞期费为18000美元/天,速遣费为9000美元/天。不足整天按比例计算。

8.4由于船舶本身原因造成无法靠泊等原因损失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

8.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的,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8.6 由于恶劣天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卸货的停工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

8.7如因煤炭质量原因,或船舶自身原因,造成卸船困难而产生的卸船困难作业费由供方承担。

8.8由于需方码头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的,此时间作卸货时间计入。

8.9如供方船舶延误,需方有权拒收货物。若需方选择接收,因此造成的滞期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

8.10供方确保报关/报检单证真实有效,确保其记载内容与货物相符,供方如因单证和/或货物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如承运人拒绝卸货,货物被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查扣等)导致船舶靠泊后不能卸货的,由供方自行承担损失,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供方自行承担。

8.11 船舶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8.12 产生的滞期费或速遣费视同含税煤款在结算煤价中调整。

9.交货条款

9.1供方在印尼港口装船,并运至需方指定的港口卸货交货。

9.2供方负责办理完整的、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供方承担。供方承担煤炭运输到需方指定港口并完成报关、报检、完税、靠泊及卸货前货物放行的一切工作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煤炭出口检验费、出口税以及办理完整出口手续所需的有关费用等货物在装货港口所发生的费用,海运费及船只到达卸货港靠泊费(包括引航费、海事扫航费、拖轮使用费、码头系解缆费等船舶发生费用)等相关一切费用;供方应承担货物到港后除卸货费的一切费用。

9.3 供方应在船舶开卸前提供该船煤炭的装货港检验报告。

9.4若因煤炭粘堵严重,且需方选择接收,因此造成的滞期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9.5 延迟交、接货条款

如供方未能按接货安排约定时间将煤运到(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可相应延后),或运到后因第三方的原因(如第三方申请法院查扣船上货物,或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或卸船后货物被法院等执法部门或口岸部门查扣,或因单证不符等原因致海关等口岸部门不予放行)致无法卸用,供方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需方并告知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取得需方同意后继续履行合同。否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限定时间内补足未交货量,或由需方自行采购,采购差价由供方补给需方。

10、履约权利与责任

10.1 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需方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10.2 买卖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供方进行的贸易(煤炭)必须持有海关完备的完税、通关、放行法律文书,否则因交易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供方承担。

11、结算及付款期限

11.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需方支付供方60%预付款;卸货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供方20%预付款。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质量和数量证书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确认具体结算的数量及价格,供方根据需方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12、不可抗力

12.1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动、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执行,买卖双方毋须对对方负责任。

12.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

12.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违约责任及索赔

13.1对本合同的违约按《合同法》规定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