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重点]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四川:破格提拔,不能“破”了标准
四川:破格提拔,不能“破”了标准2007-12-20干部是否优秀,不是各级党委党组织研究后自己说了算的。
现在办法出来了,就是定了具体标准。
”四川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办法》从资格条件、运转程序、工作纪律等三个方面对破格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具体化、规范化要求,指出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未按程序、未经审批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
《办法》分别就“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两类情形提出了细化标准。
根据规定,特别优秀干部拟破格提拔须具备以下条件:在三年内年度考核两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省直机关工委、市(州)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因工作特殊需要拟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4种情形:一是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非中共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二是专业性较强、单位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三是从发达地区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优秀干部;四是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
对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年龄和任职年限,《办法》做出了硬性规定: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无论属于哪种类型,其在破格提拔时的任职年限都必须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年限的2/3以上。
“比如我们有个规定,在年度考核三年之内,要有两次评为优秀公务员,才算特别优秀。
而公务员法规定,优秀公务员在各单位比例不超过15%,这样就符合了优中选优的原则。
”四川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要限制基层干部的提拔,而是要形成一个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规范机制。
对优秀干部的标准作出具体界定,干部群众都知道这个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破格提拔干部这个环节上的不正之风。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公务员【发布部门】中共云南省委【发布日期】2003.08.01【实施日期】200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2003年8月1日)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注重在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限制。
第四条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原则上只能越一级提拔。
第五条破格和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严格掌握。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主要是指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实绩突出。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源市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科级干部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级干部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粤组字[2003]16号《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原则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挥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科级干部除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二、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科级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和培训时间的资格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优秀的;(二)所负责的工作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表彰的,或本人荣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荣誉称号的;(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五)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六)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七)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八)未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退离领导岗位,且表现好、政绩突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九)在民主定向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和党委(党组)讨论,被确认为该职位最合适人选的;(十)其他经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认定为“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
最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破格提拔干部规定
破格提拔干部规定1. 引言破格提拔干部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但在正常晋升时间上有所延迟的干部,根据其突出表现和工作实绩,提前进行晋升的一种制度安排。
破格提拔干部具有鼓励担当、激励干部的作用,有利于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为了规范和完善破格提拔干部的程序和条件,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文件或规程中规定的破格提拔干部情况。
3. 破格提拔干部条件破格提拔干部应满足以下条件:3.1 表现突出被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较高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突出表现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成果显著,取得重大突破;•业务能力突出,对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并且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3.2 基本条件被破格提拔的干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党性政治素质,保持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形象;•忠诚为民,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精神风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持有正式的干部任职资格书。
4. 破格提拔干部程序破格提拔干部的程序如下:4.1 推荐党政机关或组织可以通过内部推荐方式,将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人选推荐给上级组织,由上级组织负责研究审议。
4.2 审议破格提拔干部的审议程序包括:•初审:上级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并查阅相关材料和个人档案。
•面谈:对初审通过的候选人进行面谈,了解其个人情况和工作表现。
•审议:研究和审议推荐人选,并由组织负责人签发审定意见。
4.3 批准破格提拔干部须经上级党委、政府或组织的批准,方能生效。
4.4 公示批准后,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 职责与权利破格提拔干部具有与其职级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任与其职级相应的职务,行使相应的管理和决策权限;•参与相关决策,对工作和团队进行指导和评估;•接受组织的培训和提高,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6. 监督与纪律破格提拔干部应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纪律的约束,违反纪律和职责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减或取消相应的职务和待遇;•追究责任,进行纪律处分;•进行学习和思想教育,以期改正错误行为。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破格提拔
规定“特别优秀”条件指明“特殊需要”具体情形近日,广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对干部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条件、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特别优秀”的条件,指明了“特殊需要”的具体情形,保证了破格提拔有章可循,促使这一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
对于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广西提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之一:一是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是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三是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四是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五是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对于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广西明确了应具备的四种情形:即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为使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得到优化,广西还对破格提拔对象的年龄作出了规定: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同时规定,破格提拔的干部,至少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级提拔的,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三年以上。
对破格提拔的程序,广西规定,在党委(党组)讨论拟破格提拔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请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包括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作批复。
下载文档收藏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广西)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广西)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四)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广东破格提拔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现将《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2003年12月16日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9•【文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市破格提拔干部制度
市破格提拔干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或者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
越级提拔属于破格提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第四条破格提拔干部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的条件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破格提拔:(一)德才素质好,群众公认,实绩突出,且在近3年内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县市级以上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优秀干部。
(二)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优秀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四)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
(五)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
第六条破格提拔优秀干部应注重年轻化。
提拔担任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提拔担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必须达到《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一半时间以上。
第三章破格提拔的程序第八条破格提拔为正科级的领导干部报地委组织部审批,破格提拔为副科级的领导干部报地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事先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
并书面请示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凡拟破格提拔使用的干部,必须是多数群众公认,民主推荐率应达到50%以上。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必要时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四)在考察阶段,应当对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述职述廉报告或者有关表现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开展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实绩和表现是否突出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委组织部规定五种情况官员可破格提拔
四川省委组织部规定五种情况官员可破格提拔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
【年(卷),期】2006(000)12A
【摘要】2005年7月,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对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五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德才素质好、群众公认、实绩突出,且在近3年内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县以上地方党委(含机关工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
【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3
【相关文献】
1.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组织部长王正谱在省档案馆调研时强调:以党建为引领、人
才为支撑推动档案馆工作高质量发展2.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3.四川省委常委、组织部部
长黄建发听取全省老干部工作情况汇报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0号)5.四川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正谱一行到家蚕基因组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调研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必要时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四)在考察阶段,应当对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述职述廉报告或者有关表现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开展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实绩和表现是否突出的重要依据。
(五)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表决。
(七)必须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批复。
(八)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时应当注明是破格提拔。
第八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行。
不具备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条件的,破格提拔程序依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破格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规定要求的条件,认真履行相关程序,从严把握。
同一名干部不准连续破格提拔,越级提拔一般只可以越一级。
第十一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提拔任用的,一经查实,必须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格提拔担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破格提拔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