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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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参考了有关法律规定、有关行政规章和最佳实践,就贵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给出下列法律意见:一. 贵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1. 贵机构应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即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并获得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2.贵机构应代表投资者管理私募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一次性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单只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人民币二亿,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3. 贵机构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设立并配备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承担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等职能,并确保人员的资格、素质、技能等符合业务操作的要求。

4.贵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要求制定并履行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内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投资者利益。

5. 贵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安全,防范和避免潜在风险。

二. 贵机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设立、运作和管理私募基金,明确经营方向并责任落实,加强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规性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您的业务原则。

三. 其他建议:1. 建议贵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增加投资者信任。

2. 建议贵机构加强客户服务和投资者教育,增加投资者风险意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 *** 3000 60.002 *** 2000 40.00合计5000.0000 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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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姓名/公司名称][管理人注册号][地址][日期]尊敬的委托方/投资人:经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我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管理人名称]的客户委托和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管理人出具如下的法律意见:一、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具备基金管理的条件。

对此,我们对[管理人名称]公司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认为[管理人名称]公司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二、基金的构成及合规性1.基金合同的合法性我们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基金合同是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基金份额、到期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2.核实基金设立的监管手续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名称]基金已经完成了基金设立所需要的监管手续,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在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方面,[管理人名称]公司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了操作,并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基金的运作与合法性经过审查,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其他补充意见1.我们认为,在基金设立和募集的过程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和当时存在的法律法规,在募集过程中执行了一连串的内部控制程序。

2.我们认为,在基金的管理、投资和退出等制度的规划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制度,以保证基金的资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不被损害。

在此,我们为[管理人名称]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遵守法律、制定规章的行为向其表示认可。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私募基金法律书如何写?下面就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之,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6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6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营及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组织架构及合规性审查;2. 私募基金产品的设计、发行及运营的合规性审查;3. 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的合规性审查;4. 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和信息;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工作;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二)乙方职责:1.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法律审查;2. 乙方应就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3.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______元;2. 律师费用支付方式:______;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产生额外的工作量和费用,甲方应另行支付。

四、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及保证乙方在完成法律审查后,应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乙方保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因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募备案法律意见书

私募备案法律意见书

私募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就您咨询的私募备案法律问题,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非常荣幸能为您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就私募备案的相关法律问题给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私募备案是指非公开发行的、面向特定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经过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核核准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一、您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样的私募基金需要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除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投资股票型私募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私募基金,都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二、备案流程。

具体备案流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准备工作和备案申请。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合同的起草等。

基金产品设计包括产品的类型、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

设立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合同起草需要仔细考虑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尤其是风险提示、退出机制等。

备案申请阶段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备案登记申请书、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这些材料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填写,并且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三、备案后的运作。

备案通过后,私募基金可以依法开展业务。

但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意见书无法代替具体针对性的法律咨询,仅为一般性的法律解释。

因此,在私募备案的具体操作中,您也应该咨询专业律师,以便针对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

总之,私募备案对私募基金的开展非常重要,它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备案意味着合法性和可信度,能够给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保障。

所以,在进行私募基金活动前,请务必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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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公司基本情况 (4)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8)三、公司专业化经营程度 (8)四、公司股权结构 (9)五、公司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0)七、公司基本设施及条件 (12)八、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13)九、公司外包服务协议 (14)十、公司高管从业资格 (14)十一、公司及公司高管受刑事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15)十二、公司涉诉及仲裁情况 (16)十三、公司申请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 (16)十四、其他事项 (17)整体结论意见 (17)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致: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挂牌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XX律师特别声明如下:1.律师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2.XX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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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综合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在本领域的经验,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你提供以下建议:
一、合规性问题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应当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问题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备案存续。

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应遵守投资比例、信息披露、募集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二、风险控制问题
在投资活动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你需要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你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风控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潜在的损失。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建议你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基金的情况。

同时,需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资格的合规性。

四、其他事项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还需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了解具体要求。

此外,你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仅为初步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

祝好!
此致
法律意见书签名
日期。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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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岀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老木制作:471349858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岀资额及岀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岀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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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xx律师事务所20xx年12月27日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xx”)接受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的委托,作为xx基金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xx与xx基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xx基金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xx基金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电子档)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依赖有关政府部门、xx基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项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基金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xx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基金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xx基金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x年4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民营企业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我所了解到:xx基金的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7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7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人):[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乙方(受托人):[乙方名称](法律顾问团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鉴于甲方拟进行私募基金管理活动,现需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专项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私募基金的法律架构、交易结构设计与合规性分析、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与修改、协助处理相关监管事务等。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二条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服务的委托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合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各自义务。

第三条服务期限与方式本合同服务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法律服务内容止。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咨询、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等方式。

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相关事宜及需求,以便乙方做好安排。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法律服务费用明细表》。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支付费用,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3. 本合同涉及的其他费用(如公证费、鉴定费、第三方服务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服务;2. 甲方应提供与法律服务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3.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您所委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法律审核。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的业务经验,我们对该申请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估,现就您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一家设在XXXXX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目前股东持股情况为XXXXX。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XXXXX。

本次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该公司旗下的管理子公司。

二、法律问题分析(一)符合登记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专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设置;(三)具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注册资本;(四)主要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金融、证券投资或者法律、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从业经历。

据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符合以上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齐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文件;(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文件;(四)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或者招募说明书;(五)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信托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经我所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且真实准确,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条件。

(三)投资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资产,但不得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项目、文化娱乐产业等领域,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投资品种。

同时,所有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经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提出的有关私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与研究,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一、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颁布实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是指以集中专户、不公开募集资金为特征的一类基金,其成立与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关于私募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的设立需要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设立。

2.私募基金的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格式、内容、条款等方面的要求。

3.私募基金的募集范围有限,只能向特定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不得与公众募集基金混淆。

4.私募基金需要设置合适的投资门槛,并对投资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报告、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

三、关于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4.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配置和管理投资组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人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风险提示等。

四、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与合规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办法等。

2.私募基金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合规性自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范本)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xx【】号致: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以下简称“【】”或“申请机构”)的委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自律性规则的规定,就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登记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申请机构本次登记申请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鉴于您计划成立一家私募基金并进行备案申请,我司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就备案申请提交法律意见书,以供参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合法经营。

一般而言,备案申请应包括基金合同、拟任职人员资格文件、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协议等文件的提交。

针对您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1.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私募基金设立必备文件之一,应当明确规定基金的名称、类型、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风险提示、基金份额的发放与赎回等事项,且合同条款应合法、合规。

此外,应在基金合同中规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运作方式,并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基金经营合法、合规。

2. 资格文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备案申请中,需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3. 机构章程: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是备案申请的重要文件之一,应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对基金合同履行的承诺和责任等。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风险控制与合规规定,以确保私募基金经营风险可控。

4. 托管协议:私募基金托管协议是备案申请的一项重要文件,托管协议须与托管银行签署,同时应明确规定基金托管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权责,确保私募基金资产安全。

根据以上几点法律意见,我们认为您已经具备提交备案申请的条件。

但请注意,备案申请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任何未来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相关执法机构对您的处理,并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等后果,请您务必积极配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您计划成立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建议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备案申请。

谢谢您对我司的信任与支持,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业务律师:根据您的委托,我就您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就基金管理人备案事宜给予法律意见如下:一、备案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披露指引》第2.1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顺利完成了设立事项的,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设立证明文件;2. 基金管理人经营许可证书;3.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4. 基金管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相关人员资料。

三、备案流程1.准备备案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填写备案申请表,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进行备案申报;3.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同时交纳备案费用;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材料审核,如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提供;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备案申请后,将向基金管理人发放备案文件。

四、备案的法律意义1.备案是基金管理人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未经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将无法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2.备案是权利的合法保障,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享有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五、法律责任根据《基金法》第五十条规定,未经备案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吊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法律意见如上。

由于该备案事宜较为复杂,请您根据上述意见进行后续操作,并提前准备所需材料,确保备案流程的顺利进行。

特此意见。

此致业务律师: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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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声明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中国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机构”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特作如下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

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申请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申请机构向本所律师声明并承诺:(1)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及口头证言,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及口头证言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不存在伪造、变造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的情况;(3)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况。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申请涉及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和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专业查验和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书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申请机构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机构本次申请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机构为本次申请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的主体资格(二)申请机构的历次变更本所律师前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申请机构的工商资料,并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查询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未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经营期限届满、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或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

申请机构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所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申请机构的名称为“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名称中无“私募”相关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与私募基金申请机构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1、尽职调查过程(1)本所律师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信息,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2)本所律师登录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并使用申请机构提供的账户密码登录了纳税申报系统,发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没有任何非主营业务的税款缴纳信息。

(3)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申请机构的实际办公地址,并与公司现任高管进行了当场交谈,并制作了笔录。

本所律师没有发现申请机构开展了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4)本所律师登录 、首页并输入“XXX投资管理”、“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搜索,没有发现申请机构开展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信息。

2、结论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存在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一)股东出资情况及履历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说明和深圳XXX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XX 验证(2016)K335号验资报告(下称“验资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注册资本出资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申请机构提供的公司股权结构图,结构图显示的股权结构与公示信息一致。

申请机构的股权机构图如下:本所律师对2名股东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进行了核对,并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其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如下:1、XXX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50500197XXX41057,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XX4号CCC401室。

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经在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所律师确认XXX于2016年3月19日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XXX在申请机构任职之前,从未在任何私募机构任职。

2、XXX,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505211DDDDD67037,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涂街89号新华花苑4幢604室。

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经在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所律师确认XXX于2016年4月23日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XXX在申请机构任职之前,从未在任何私募机构任职。

泉州华联集团总公司为一家从事日常百货的经销公司。

(二)实缴资本金来源情况本所律师经过与股东面谈、核查实缴资本金的银行流水单、申请机构收款账户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实缴资金均是从出资股东个人账户上出资到申请机构对公账户(招商银行深圳本所律师认为,2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均来自于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存在大额借贷、受托代持股、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入股等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要求。

同时,通过:1、查阅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档案中股东出资信息;2、与现任高管进行当面访谈并制作笔录,确认申请机构不存在被境外股东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委托持股的情形,确定了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并不存在代持股情况,也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3、通过网络查询申请机构的股东信息;4、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203.175.145.139/qycx.jsp)上查证了深圳XXX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验资报告的真实性;5、查阅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流水清单;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确认申请机构不存在被境外股东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委托持股的情形,确定了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合法的自有资金,并不存在代持股情况,其出资资金来源及出资程序均符合协会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要求。

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一)XXX为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1、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持有申请机构55%的出资比例。

2、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因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XXX拥有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

3、根据公司提供的《声明函》以及公司股东提供的《股东的声明与承诺函》,XXX持有公司的股权系自有资产,不存在代持情形。

4、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的员工,了解到公司的战略规划、对外投资、增资扩股、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委派或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等重要事项,均是由XXX提议并最后经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予以采纳通过后实施。

因此,XXX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能够实际起到支配作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可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有关“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的论述。

(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和实际支配作用XXX持有公司55%的股权,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拥有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

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的其他员工,了解到公司的战略规划、对外投资、增资扩股、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委派或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等重要事项,均是由XXX提议并最后经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予以采纳通过后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关联方主要包括:(一)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经与申请机构股东及高管XXX、XXX、XXX、XXX的当面访谈以及全国企业工商信息公示系统的的查询,本所律师没有发现申请机构持有任何金融企业、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或者任何其他企业20%以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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