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靖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茌平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评查方法:(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
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
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
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
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评查标准:(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政法系统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规章。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评查对象1.1 案件范围: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适合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1.2 评查对象:评查对象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1.3 评查标准:评查标准主要包括案件质量、审判流程和法律适合的合规性等方面。
二、评查程序2.1 评查组成:评查工作由评查组组成,评查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2 评查内容:评查内容包括案件材料的审核、庭审过程的观摩和评查报告的撰写等环节。
2.3 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评查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评查要求3.1 严格依法办案: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3.2 加强内部管理: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信息共享。
3.3 推动改进措施: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对评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评查效果4.1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提高司法公正性。
4.2 提高工作质量:评查工作可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政法机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4.3 增强公众信任:评查工作公开透明,可以增强公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五、评查监督5.1 内部监督:政法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评查监督机制,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人民群众可以对评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推动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5.3 定期报告:政法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发布评查工作的结果和改进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管理监督,减少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一、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随机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和责任进行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促进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能够防止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第四,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法院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案件评查制度法院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议等方式,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审理了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做了充分审查、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
评查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各级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评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审判质量。
2.人员考核制度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案件评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对办案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本方案旨在明确案件评查的目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做好案件评查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二、评查目标1. 提高办案质量:通过评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改善办案质量提供依据和建议。
2. 维护司法公正:评查工作旨在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行为,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3. 促进司法改革:评查结果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司法职能建设。
4. 加强队伍建设:案件评查工作是对办案人员专业能力的重要检验和培训机会,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评查原则1. 公正公平:评查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所有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2. 法律依据:评查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评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高效务实:评查工作要尽量简化流程,确保评查工作高效进行,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
4. 结果导向:评查工作要注重结果的应用和落实,发现问题必须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评查方法1. 文件审查:评查工作可通过审阅办案相关的文件和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办案过程。
2. 数据分析:评查工作可通过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办案效果和问题症结所在。
3. 参访调查:评查工作可通过参访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办案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和看法。
4. 现场检查:评查工作可通过对办案现场的实地考察和检查,了解办案活动的真实情况。
5. 专家论证:评查工作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评查程序1. 确定评查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评查任务,确定评查对象和评查范围。
2. 收集材料:收集评查所需的案件材料和文件,建立评查数据库。
3. 案件筛选:根据评查要求和程序,对案件进行筛选,确定评查样本。
案件评查方案
案件评查方案一、背景介绍案件评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通过对已结案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发现和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服务质量。
为了有效开展案件评查工作,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案件评查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案件评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和完善措施,推动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公正性。
2. 原则:案件评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公平:评查过程应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 全面细致:评查过程中应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考量,确保评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 系统连续:案件评查应该形成一个系统性、连续性的工作模式,将评查结果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三、评查内容和方法1. 评查内容:案件评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评查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否合理、科学、严密。
- 证据采信和调查取证:评查案件的证据采信和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是否充分、准确、合法。
- 庭审程序和庭审权利:评查案件的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 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评查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和公正原则,执行是否到位。
2. 评查方法:案件评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文献分析法:对已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 调研访谈法:通过对相关法官、律师、当事人等人员进行访谈和调查,了解他们对案件的评价和意见。
-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分析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和热点问题。
- 专家评议法:邀请相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议和点评,提出专业性的建议和意见。
四、评查流程案件评查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确定评查对象和范围:根据评查的目标和要求,确定评查的对象和范围,例如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已结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进行评查。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法官的案件质量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司法责任的履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通报法院案件质量情况,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组织、方法、结果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提供了依据。
6.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多个方面。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的实施细则。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建立专门的评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评查人员。
第二章评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审判文书。
第六条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合法性、适当性;(三)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四)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五)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工作应当根据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采取随机抽取、重点选择、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取评查案件;(二)组成评查组;(三)查阅案件卷宗;(四)召开评查会议;(五)制作评查报告;(六)反馈评查结果;(七)整改落实。
第四章评查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查组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作出评查结论。
第十条评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案件专项质量评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查办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案件审理工作公正、高效、透明,特制定本方案。
二、评查范围本次评查范围包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违纪违法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案件等。
三、评查内容1. 事实证据: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
2. 定性处理:审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 程序手续:审查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 文书机制:审查案件审理文书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 处分执行:审查处分决定是否及时、正确执行,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四、评查方式1. 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照评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2. 交叉评查:组织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交叉评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3. 专家评查:邀请法学专家、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等组成评查组,对重点案件进行评查。
五、评查步骤1. 准备阶段:成立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查方案,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方式等。
2. 实施阶段: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交叉评查、专家评查等工作。
3. 总结阶段: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
六、工作要求1. 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2. 严格标准:评查工作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3. 强化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4. 加强整改: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案件的评查,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评查范围本次案件评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诉讼案件;2、民事诉讼案件;3、行政诉讼案件;4、行政处罚案件;5、行政许可案件;6、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三、评查内容1、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2、案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法律程序是否合法;3、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况;4、案件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错漏;5、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查标准1、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制定详细的评查标准;2、参考上级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确保评查标准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五、评查方式1、全面评查:对纳入评查范围的案件进行逐一评查;2、重点评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3、随机抽查: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案件进行评查。
六、评查步骤1、准备阶段(1)成立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查工作;(2)制定案件评查工作方案,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标准、方式和步骤;(3)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评查小组,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评查标准和工作流程。
2、实施阶段(1)评查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对案件进行评查,填写评查表,详细记录评查情况;(2)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沟通核实;(3)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评查报告。
3、整改阶段(1)案件承办单位根据评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查工作领导小组;(2)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4、总结阶段(1)对案件评查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2)将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案件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五个部份,分别是评查范围与目标、评查程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处理和评查保密措施。
一、评查范围与目标:1.1 评查的案件范围: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各类案件。
1.2 评查的目标: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目标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法治建设,以及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1.3 评查的重点内容: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律适合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判决是否公正等方面。
二、评查程序:2.1 评查组成与组织: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应组成专门的评查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评查组的组织应该由上级机关负责。
2.2 评查过程与方法: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过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采用案件查阅、听证、调查等多种方法进行评查。
2.3 评查结果的反馈与通报: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并进行通报,以便及时改进工作。
三、评查标准:3.1 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标准之一是对于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进行评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司法程序的合法性: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标准之二是对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评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司法程序的规定。
3.3 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标准之三是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进行评查,判断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四、评查结果处理:4.1 发现问题与改进措施: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便完善司法工作。
4.2 追究责任与问责制度: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结果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以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法院执行案件评查实施方案
法院执行案件评查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法院执行案件的评查工作,提高司法执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查目的评查法院执行案件,旨在发现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和便民。
评查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公正、透明;2.执行裁定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3.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拖延、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4.执行案件中是否存在执行难、执行费用过高等问题。
二、评查对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民事执行案件、行政执行案件和涉外执行案件等。
三、评查内容1.执行程序合法性评查:主要检查法院是否依法履行执行程序,包括执行裁定的合法性、执行通知的合法性、财产保全的合法性等;2.执行效率评查:主要检查法院执行案件的办理时效和执行效果,包括执行裁定的及时执行、执行期限的履行、执行费用的合理性等;3.执行质量评查:主要检查执行裁定的执行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难易程度、执行费用的合理性等;4.执行管理评查:主要检查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包括执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执行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四、评查方法1.定期检查:每个季度对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定期评查,确保全面覆盖;2.随机抽查:不定期对执行案件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专项评查:针对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评查,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
五、评查程序1.确定评查对象:根据评查计划确定评查对象;2.收集资料:收集相关法院执行案件的卷宗、裁定书、通知书等相关资料;3.实地调查:对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执行法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案件执行情况;4.整理汇总: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评查报告;5.提出意见:根据评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报告反馈:将评查报告反馈给相关法院,督促改进措施的落实。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第一篇: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以“五个结合”为主线制定实施《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案件质量,XX法院在审判监督庭内部设立执行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负责对已结执行案件进行评查,并在实施《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将执行案件单列,新制定实施《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以“五个结合”为主线,从评查原则、评查要求、评查机构、评查内容、评查结果、评查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细致规定,标志着我院在构建执行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上迈出实质性重要步伐。
人案结合的案件评查方式。
执行案件的评查对象为每月已结案的执行案件,评查方式为100%案卷进行逐一检查,评查范围覆盖到每名执行员的各类执行结案方式。
个案问题与普遍问题结合的评查报告。
案件评查由执行案件评查办法官负责,切实做到一案一表,制作案件评查登记表,对所评查案件必须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评查报告;评查报告中将每个案件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注明,并归纳总结本次评查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改进与完善措施。
改正与防范结合的后续机制。
由执行案件评查办每月评查后将评查结果向执行局通报,对评查中评为错案和不合格的案件,由经办人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在日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避免产生类似问题,并及时跟踪监督问题的整改情况。
评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奖励惩处机制。
案件评查报告将作为部门岗位目标考核中案件质量情况的重要依据,对于错案和不合格案件将在部门目标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办案人员年结不合格案件(含已确认为错案的案件)占所办案件10%以上或差错案件占所办案件20%以上的,取消评先资格。
月报与季报、年报结合的系统分析。
执行案件评查办将每次案件评查结果制作月报分析,指出问题存在原因并提出建议促进整改。
在季报、年报中将本季度、本年度的案件评查情况予以总结,综合分析问题的出现与改正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及未来发展趋势,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篇: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案件评查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能,对各级法院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案件评查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案件评查旨在全面评估审判质量,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案件裁判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以下是案件评查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a. 评估司法公正性和效能;b. 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c. 改进司法实践,提高审判质量。
2. 原则:a. 公正、公平、客观的评估标准;b. 统筹兼顾司法政策和实际情况;c. 相关方面参与评查,形成共识。
三、评查指标与方法为了实现案件评查的目标,我们制定了一系列评查指标和方法,确保评查结果准确、科学。
1. 评查指标:a. 法律适用是否正确;b. 证据采信是否合理;c. 判决结果是否合法和公正;d. 审判程序是否规范;e. 量刑是否恰当。
2. 评查方法:a. 案件抽查: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评查;b. 司法统计分析:对各个环节的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c. 司法舆情调查:通过舆情分析评估司法公信力;d. 司法考察交流:邀请专家参与评查讨论。
四、案件评查的程序案件评查需要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评查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1. 评查方案制定:a. 确定评查的目标和范围;b. 制定评查指标和方法;c. 确定评查时间节点。
2. 案件抽查与初步筛选:a. 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案件;b. 根据评查指标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排除明显不适用的案件。
3. 评查工作组评议:a. 由评查工作组成员对初步筛选后的案件进行评议讨论;b. 分析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c. 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4. 评查结果公示与反馈:a. 将评查结果及改进建议进行公示;b. 接受各方对评查结果的反馈意见。
五、评查结果的运用与改进评查结果不仅仅是一种评估手段,更应该成为改进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1. 结果运用:a. 作为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b. 对问题突出的法官进行培训和指导;c. 改进相关司法政策和规则。
案件评查实施方案
案件评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案件评查是指对已结案的刑事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旨在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件评查实施方案是指在评查过程中,对评查目标、评查方法、评查内容等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的文件。
二、评查目标1. 审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评查人员将重点关注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存在。
2. 评估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评查人员将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分析,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评估证据是否能够确凿地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
3. 检查判决是否公正、合理。
评查人员将对判决文书进行审查,评估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正合理,是否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
4. 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评查人员将关注办案中的各个环节,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违规收集证据、过度逼供等,提出改进措施。
三、评查方法1. 案件抽样评查。
根据一定的抽样原则,从已结案的刑事案件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评查,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 案卷审查评查。
评查人员将对案卷中的各类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包括起诉书、证据材料、判决书等,评估其合规性和合理性。
3. 评查访谈法。
评查人员将与办案人员、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细节情况,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线索。
4. 专家评审法。
评查人员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案件评查工作,通过专家的审查和评估,提高评查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评查内容1. 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评查人员将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比如是否存在非法拘禁、非法证据的收集等。
2. 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评查人员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是否能够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是否具有确凿性。
3. 判决是否公正、合理。
评查人员将对判决文书进行审查,评估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正合理,是否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
4. 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评查人员将关注办案中的各个环节,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是否存在违规收集证据、过度逼供等,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评查案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评查案件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司办发[2011]4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3.11
【实施日期】2011.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评查案件工作的通知
(甘司办发〔2011〕43号)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评查案件工作的意见》精神,省厅决定在去年“百案评查”活动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开展评查案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
用,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评查范围
以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为评查重点,对2010年1月以来程序上已经结案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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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2010/06/23 甘肃永靖·黄河三峡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上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评查办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本院审(执)结的所有各类案件。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不重复扣分,不超总分扣分。
第二章评查程序及原则第五条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承办法官将案件全部卷宗报送评查办,上诉案件退回卷宗后,承办法官5日内将卷宗报送评查办。
第六条评查办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卷宗加盖评查印鉴附案件质量评查表退业务庭。
凡未加盖评查印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
第七条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期间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主评人负责,作出书面评查意见和每案计分的制度。
业务庭收到评查办要求补正的意见后,应在7日内补正。
业务庭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分管院长要求评查办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持异议的,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办交涉。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第一节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四)自诉案件的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五项扣分不超过40分):(一)定性错误的,扣4分;(二)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四)适用法律错误、不当的,扣4分;(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十一条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35分):(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4分,造成后果的,扣7分;(二)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扣2分;(三)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四)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五)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的规定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
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7分;(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卷宗送交立案庭或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的,未附法律文书的,各扣1分。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1分;(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三条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二节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四)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九项扣分不超过40分):(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4分;(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三)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四)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五)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六)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七)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八)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1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九)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十六条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八项扣分不超过35分):(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4分;(二)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三)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四)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应于接到申请书的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无书面通知或收到书面申请复议而在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扣1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条件而不予调查的,扣2分;(五)委托没有鉴定、审计或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1分;(六)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3分;(七)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八)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九)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扣2分;(十)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人扣1分;(十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1分;(十二)无合议庭笔录或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笔录的,扣2分;合议庭评议笔录或审委会讨论笔录签名不全的,扣1分;(十三)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1分;(十四)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十五)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扣2分;(十六)案件审结、当事人上诉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移送二审法院的,扣1分;(十七)离婚案件未经调解程序的,扣2分;(十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十七条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分):(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0.5分;(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第十八条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分):(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1分;(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三)其它材料未入卷的,扣0.5分;(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0.5分;(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第三节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二)案件无法定理由而不公开审理的;(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四)违法动员当事人撤诉的;(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条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12分):(一)案由错误的,扣2分;(二)案由不规范的,扣2分;(三)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2分;(四)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五)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六)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部分改判的),扣6分;(七)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八)不坚持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行政赔偿案件除外),扣4分;(九)定案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扣4分;(十)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十一)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十二)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2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十三)适用法律错误,扣2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扣1分。
(十四)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