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大国教育法案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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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德、法四国教育法案的历史变迁(丁永为)

教育的国家化奠定基础。和食宿费全免;④取消公立小

学里的宗教课。★该法案奠定

了法国初等教育的义务、免费

和世俗化三个原则。大大促进

了法国初等教育的发展。

20世纪上半叶2、《巴尔福法案》(1902):

①设立地方教育局,以负责

当地小学的物资供应和教

学监督;②地方教育局具有

兴办和资助中等学校、中等

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权

力;③地方教育局负责支付

教师工资,有否决学校管理

委员会选择的不合格的校

长和教师的权力;④责成地

方教育局对私立的和教会

学校进行资助,以进一步加

强控制。★是20世纪英国

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奠定了英国教育领导体制

的基本形式:议会、国家教

委和地方教育局相结合的

教育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

制一直沿用至今。

3、《费舍法案》(1918):①

5-14岁的儿童免费义务接

受初等教育;②为2-5岁的

儿童开办“幼儿学校”;③

开设继续教育学校,免费提

供一定的学习课程和教育

2、《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918):美国教育的指导原则是

民主原则。应当使每个人通过为

他人和社会服务的活动来发展个

性。

★肯定了6-3-3学制和综合中学

的地位,提出中学使面向所有学

生并为社会服务的机构之思想。

3、《史密斯-休斯法案》(1917):

①由联邦政府拨款补助各州发展

大学程度以下的职业教育;②联

邦政府应和州合作,提供职业教

育的师资培训,资助职业教育师

资训练机构;③在公立学校中设

立职业科,设置选修的职业课程;

④把传统的专为升学服务的中学

改造为兼具升学和就业职能的综

合中学。

★使普通教育开始由单一的升学

目标转向升学和就业的双重目

标,加强了普通教育与社会的联

系。

4、1919-1933年魏玛共和国期

间,魏玛宪法规定教育权归各

州所有,国家负责对各类教育

进行监督。废止了教育双轨制,

规定实施8年免费义务教育。

4、《阿斯蒂埃法案》(1919):

①国家负责职业教育;②全国

每一市镇设立一所职业学校,

经费由国家和雇主各付一半。

③18岁以下的青年免费义务

接受职业教育;④职业技术教

育内容包括:普通教育、职业

学科和劳动。

★使法国职业技术教育成为

一种国家管理的事业。有“技

术教育宪章”之称。

训练;④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限制国家教委对地方教育当局的制约。4、《哈多报告》(1926):①儿童在11岁之前所受到的教育为初等教育;②11岁后受到的各种形式的教育统称为中等教育;③中等教育阶段设立四种类型的学校:文法学校、选择性现代中学、非选择性现代中学、公立学校高级班或高级小学;

④11岁时举行选择性考试。★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阐明了中等教育应面向全体儿童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初等教育后教育分流的主张。

5、《斯宾斯报告》(1938):

①把《哈多报告》中的双轨教育方案扩展为三轨,即文法学校、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使得技术中学成为中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提出设立多科性中学的设想。★到二战前,英国以形成了文法学校、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

二战后6、《巴特勒法案》(又称1944

年教育法):①加强国家对

教育的控制和领导;②加强

4、《国防教育法》(1958):①加

强新三艺(自然科学、数学和现

代外语)的教学;②加强职业技

5、《改组和统一普通公立学校

的总纲计划》(1959):将小学

五、六年级定为观察期,经教

5、《朗之万-瓦隆方案》

(1947):①实施6-18岁学生

的免费义务教育;②每个人受

地方行政管理权力,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公共教育制度。

③地方教育局负责为本地区提供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④实施5-15岁儿童的义务教育。⑤11岁考试后,按成绩和兴趣分流接受不同类型的中等教育。★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在教育管理体制上的合作关系,结束了二战前英国教育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形成了初等教育、中等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国民教育制度。

7、《罗宾斯原则》(1963):探讨高等教育如何为社会服务的问题。建议应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它成为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政策依据。

8、《雷沃休姆报告》(1981-1983):①高等院校入学途径的拓宽,为更多人提供高等教育机会;②调整高等教育课程内容和结构,强调知识的综合性和职业性与应用性;③加强高校内部专业化的管理;④开辟更术教育;③天才教育;④建立国

防奖学金,发放大学生学习贷款。

5、《生计教育法》(1974):实施

一种以职业和劳动为中心的生计

教育。非常强调职业、劳动和实

际经验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6、《国家在危急中:教育改革势

在必行》(1983):①加强英语、

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计

算机的教学;②推行标准化测试;

③加强课堂管理;④提高师资专

业训练的标准。

★恢复了学术性学科在中学课程

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加强了课程

结构的统一性;过分强调标准化

的考试成绩,忽视个性;过于统

一,灵活不足;因提高教育标准,

使辍学人数增加。

师根据学生的能力、兴趣进行

判断和指导后,分别升入不同

类型的中学,即实科学校、文

科中学。

6、《高等学校总纲法》(1976):

联邦德国战后第一部高等教育

法。保留了大学民主自治的传

统,注重发掘大学的潜力,适

应新社会需要。

教育机会只能以能力为依据;

③各级教育免费;④人人都有

接受完备教育的权利。

★并未付诸实施,但成为法国

教育改革的依据。

6、《教育改革法》(1959):①

义务教育年限为6-14岁;②

11-13岁为观察期,两年后分

别进入四种类型的中等教育:

短期职业型、长期职业型、短

期普通型、长期普通型。

★并未完全实施。

7、《富尔法案》(1968):确立

了高等教育自治、民主参与、

多科性结构等三条办学原则。

又被称为《高等教育方向指导

法》

8、《哈比改革》(1975):又称

《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

议》。重点是加强职业教育。

9、《课程宪章》(1992):①仍

然坚持中央集权制的课程管

理体制;②课程编制应以学生

为中心;③对学科体系进行综

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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