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堂案例及习题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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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公共利益是一种优先地位,原则上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公共利益,但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并不能够导致对个人利益的抹杀,而是寻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恰当的平衡,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的时候,才能够牺牲个人利益,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很好的很重要的判断标准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它的概念非常地抽象、模糊,它所涉及的生活非常广阔,而且这种生活又处在不断地变动当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然涉及到程序问题,依照什么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质正义的出现,又提到行政法另外一个原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的时候,应当举行相应的听政程序,进行论证会,在界定公共利益的事由所涉及的范围内,召集相关的人进行听政,进行论证,又涉及行政法另外一个原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都有考察。这里还有一个中国的现实问题就是真假公共利益的问题,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能够一味地牺牲个人利益,有时候个人利益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损害其他个人利益,这个是一定要避免的。

案例: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一)对本题中市政府做法的简评

1、本题中市政府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按性质为行为许可、独占许可。

2、本题中市政府废止“办法”的行为,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3、本题中市政府废止“办法”,没有依法定的程序进行。

4、本题中市政府应对相对人港方的利益给予补偿。

(二)政府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最值得信赖。如果政府都不能诺守诚信,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因此,政府诺守信赖保护原则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本题中市政府专门制定《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毫无疑问是一种政府诚信。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表面上看,是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是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明显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的有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当然,行政机关有行政许可权,也有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但因行政许可权、变更或者撤回许可权,都会涉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的情况,切不可滥用。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变更或者撤回的事由,依法定的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利益给予补偿。否则,就是不诚信,更谈不上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完全相悖的。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同时,诺守信赖保护原则。没有“信赖保护”,就无法确保公平正义,更何谈依法治国。政府诺守信赖保护原则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案例:某市分A、B两区,冻肉厂位于B区,卫生局位于位于A区。卫生局组成了卫生检查组去检查,发现了5吨猪卫生质量不合格,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罚款1万元的规定。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案:卫生局为被告,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原告:李某。被告:某县公安局。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接到酒店老板李某的起诉之后,经过审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85.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ABC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案例:99年某乡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五种工商户要取缔。乡政府根据此文件取缔了38户个体工商户。

请问:乡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38户个体户能否起诉?

答案1,本案中乡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因此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的方法是看四性:处分性(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定性(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单方性(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外部性(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本案中乡政府发布文件的行政行为缺少特定性,所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乡政府根据其发布的文件,对38个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某经贸局干部去国外考察,买回了5万元的金银手外饰,被海关没收罚款5000元,单位给他记大过,这两类行为性质不同。

问:哪个是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单位给他记大过外部:被海关没收罚款5000元

例1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上述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具有:A

A 公定力

B 确定力

C 拘束力

D 执行力

案例3(必考题目)

秸秆放倒证案件

07年10月30《法制日报》的一则报道说,为了制止农民以收割完玉米后就地放火焚烧的传统方式污染环境,近日,河北省成安县政府发布《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实施意见》推行了一个“两证一书”制度。所谓“两证一书”,即“秸秆放倒证”、“秸秆准运证”和“边缘地角存放秸秆承诺保证书”,还规定,不具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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