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
武汉理工大学2014-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经2013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聘用工作原则第一条分类指导与重心下移原则按照学校制定评聘学术业绩条件基本原则、学科群制定评聘细则的思路,开展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评聘工作。
四级教授评聘工作实现重心下移,经学科评审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聘用。
第二条师德优先与质量导向原则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需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表现及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凸显教学工作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科学设岗与择优聘任原则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以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为基本依据分编,按学科或基地(平台)类别核岗,岗位设置向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重大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等倾斜。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特聘教授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小组组织评审,特聘副教授由学科评审(评议)组组织评审),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评审组织及职责由教授会(教师系列)、学科评审(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构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各级组织。
(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
教授会原则上由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要职责: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 由相关学科在职正高人员组成。
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和成员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岗位职务的学术业绩要求,制定本学科群岗位学术业绩条件细则;2.对申报正高及以下岗位人员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
武汉理工大学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001]
武汉理工大学2017-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经2016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服务于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进一步改革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划协同与学科引领原则,围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2020卓越行动计划”,支持创新团队建设,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提升水平,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三条按照德才兼备与质量提升原则,注重考核职业道德素质、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表现,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师德一票否决制,在评审条件中突出教学主体地位、规范论文分区标准、提高基金项目权重,促进教学工作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持续提升。
第四条按照分类指导与科学设岗原则,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在教授(研究员)中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由各学科评审(评议)组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学科细则;以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为基本依据确定编制数,按学科或基地(平台)类别核定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指标向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重大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等倾斜。
第五条按照鼓励冒尖与择优聘用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发挥特评特聘在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评聘对象第六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岗位设置:助教(研究实习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
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为高级岗位。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第十条岗位类型(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第十一条岗位结构比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十二条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聘任资格(一)学历条件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二)任职年限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三)外语条件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四)海外研修经历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第十四条教学科研条件(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第十五条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二)增岗破格.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第十七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第四章聘任组织第十八条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第二十三条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第五章聘任程序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第二十五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评审投票规则(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第二十八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第六章聘期与考核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第七章申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制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共印10份。
武汉理工大学2014-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2014-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经2013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聘用工作原则第一条分类指导与重心下移原则按照学校制定评聘学术业绩条件基本原则、学科群制定评聘细则的思路,开展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评聘工作。
四级教授评聘工作实现重心下移,经学科评审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聘用。
第二条师德优先与质量导向原则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需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表现及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凸显教学工作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科学设岗与择优聘任原则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以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为基本依据分编,按学科或基地(平台)类别核岗,岗位设置向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重大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等倾斜。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特聘教授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小组组织评审,特聘副教授由学科评审(评议)组组织评审),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评审组织及职责由教授会(教师系列)、学科评审(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构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各级组织。
(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
教授会原则上由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要职责: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 由相关学科在职正高人员组成。
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和成员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岗位职务的学术业绩要求,制定本学科群岗位学术业绩条件细则;2.对申报正高及以下岗位人员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
最新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武汉理工大学2018年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校2018年度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教通〔2018〕4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教育厅的统一部署与要求,建立我校教师系列(含实验技术系列)中(初)级评审体系,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紧密结合我校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际,严把条件关、突出业绩、科学评价、确保质量,促进教师职称结构优化,实施人才强校战略。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2.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倾向教学一线。
三、组织领导(一)为切实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中(初)级职称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1.负责本校职称改革有关工作;2.制定评审工作方案;(1)参评学科(专业)岗位职数情况、人数与层级情况;(2)评审工作程序;(3)评委库的组建情况及花名册;(4)评委会的组建情况;(5)评审实施细则;(6)纪律监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7)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8)评审时间进度安排等。
3.公布授权评审层级及学科(专业);4.组建评委库;5.组建评委会;6.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7.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8.组织评审实施。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评审委员会。
1.办公室主任:成员:职责:(1)受理委托材料;(2)对评审材料(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评审领导小组;(3)负责起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案,组织参评人员学习相关文件,发放相关资料、表格等;—2—(4)负责所有材料的格式和真实性的审核;(5)主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6)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相关会议;(7)组织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会议,并为会议提供相关材料;(8)负责材料汇总,评审结果公示,起草拟任文件等。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升科学研究层次,为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和湖北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德才兼备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既要忠于岗位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又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
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既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又要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二条结构优化与协调发展原则。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布岗,合理用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稳步实现各类人员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岗位评审与聘用密切结合原则。
按岗申报,评聘结合,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在本岗位坚持正常工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资历和业绩,近3年来各年度综合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
突出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重点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引入竞争机制,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评聘工作第五条评审组织及其职责评审组织由武汉理工大学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构成,学科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是校评审委员会的下一级评审组织。
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教师系列还设有教授会,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的教师进行学术评价。
(一)学院(部)、科研中心(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教授会,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与会教授超过本单位全体教授人数1/2时,教授会评议方为有效。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 [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
以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3.分类管理,分层负责,逐级聘用。
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兼职管理,调动广大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层分类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助推产学研结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支持干部开展与其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密切相关的兼职,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主要指兼任职务及从事相应的兼职活动。
兼任职务指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顾问等,其中,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校长、院长、所长、主任)、副理事长(副校长、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企业的董事、监事、部门负责人、经理等。
在其他事业单位兼任院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相关校办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干部)。
各二级单位其他管理干部兼职管理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双肩挑干部”指下列人员,教学科研单位:院长、副院长、中心(所)主任(所长)、副主任(副所长),其中管理岗位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除外;直属附属单位:在本人业务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副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干部所兼职的单位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双肩挑”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管理工作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非本校出资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数一般不超过1个;管理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管理工作或个人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的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兼职。
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1.doc
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1 ***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原则第一条教师(教学、科研、医疗)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保证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在聘任时充分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资历等因素,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
其他岗位是指教师岗位以外的其他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主要是为促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一级岗位由国家统一聘任。
二级岗位由学院、学校根据条件要求,推荐人选,报主管部门、省人保厅确定;三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按规定的比例下达,并根据各院的学科建设、人员情况、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调整,各院按下达的岗位数、按标准推荐人选,学校审定。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三条基本要求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
2、积极承担组织安排的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拟聘教授、副教授岗位,必须为本科生授理论课,并且拟聘教授岗位的要求教学评价达到优秀标准,拟聘副教授岗位的要求教学评价达到良好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病患提供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符合国家关于相应职务的基本要求,具备履行相应职务所需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4、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近五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
第四条资历、学术业绩要求(一)一级一级岗位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除满足上述资历、论文要求,申报人员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条: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2、国家级教学名师;3、国家级学术组织二级学会任正副理事长职务;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8、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9、在《Science 》、《Nature 》、《Cell 》等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影响因子≥20)上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论文总影响因子50以上;10、主持“863”、“973”、国家科技支撑等重大科研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以上;11、获国家级科研奖一等奖(前4获奖人)或二等奖(前3位获奖人);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获奖人);省社科优秀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获奖人);12、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且在实施中推广应用,为学校创造2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人事工作总结及设想-武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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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评聘工作布置
一、新一轮岗位聘用政策的重大变化 2、评聘重心下移
●教师系列:四级教授及以下岗位由学科评审组评 审、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审定
●非教师系列:正高岗位由学科评议组推荐、校高 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
岗位评审委员会审定 ●占学校机动岗的破格由学科组评议推荐、校高级专业技
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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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评聘工作布置
二、有关政策说明 3、科研项目及经费认定
●项目不能重复使用:科研项目周期在两个不同 级别的岗位持续时,凡申报前一级岗位时使用过 的项目,不得在申报本级岗位时重复使用(不计 算项目),以聘用现岗位的时间作为计算总经费 及分解经费依据(可计算经费) ●科研经费的认定:不含非研费;纵向课题总经 费以合同费为准,横向课题总经费以到校款为准 ;跨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总经费只计算到校的 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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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评聘工作布置
一、新一轮岗位聘用政策的重大变化 3、注重学术质量
(1)注重论文质量:
●以学科群为单位,进行学 科期刊分区(A、B、C),体 现学科水平和学科差异
●各学科群期刊分区目录: 以学校公示版本为准
类 别
国际
A类
本领域国际 顶尖学术期刊
B类
本领域国际 知名学术期刊
C类
本领域国际 重要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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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评聘工作布置
二、有关政策说明 4、重要期刊论文认定
(1)教师系列 ● 按各学科群公布的期刊分区目录认定,特殊情况经学科评
审组票决(2/3以上) ●各学科群论文分区目录,体现学科特色,不能打通使用 (2)其他系列 ●暂按《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权威及重要期刊名
武汉理工大学工人技师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工人技师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经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鄂人〔2000〕135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人技师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聘分开、强化聘用的原则,坚持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组织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工人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及若干个工人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工作组。
(一)校工人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工人技师岗位聘用工作,审定工人技师聘用结果。
组成如下: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后勤、产业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处、校工会、科学技术发展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评审工作组组长、人事处分管副处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工人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工作组,根据学校设置的工人技师岗位职数和聘用条件,具体负责制定本工作组岗位聘用评审细则(各组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条件并报校工人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备案),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组织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受理申诉。
组成如下:1. 教学科研单位评审组负责教学科研单位的工人技师岗位聘用评审工作,教务处处长任评审组组长,科学技术发展院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院院长、申报人所在学院院长和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 机关直(附)属单位评审组负责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工人技师岗位聘用评审工作,人事处处长任评审组组长,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校工会主要负责人、申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 后勤保障处评审组负责后勤保障处的工人技师岗位聘用评审工作,后勤保障处处长任评审组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后勤保障处其他处级干部为成员。
武汉理工大学全球招聘教授暂行办法【模板】
**大学全球招聘教授暂行办法(经2013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落实《**大学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校人字﹝2013﹞21号),推进人才队伍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一)公开原则:按照“政策公开、岗位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原则,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二)德才兼备原则:既要注重其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更要注重其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
(三)差异化原则:充分考虑学科、行业和需求差异,制定差异化的引进办法。
二、招聘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情操、严谨的工作作风及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身心健康,能胜任教师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
(三)学历及经历要求:具有海外博士学位,并有3年及以上海外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或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工作5年及以上。
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四)职务及学术要求1.在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担任正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
2.在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者:要具有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是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3.国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教授(研究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聘期内全职到岗工作。
三、招聘教授岗位职责(一)讲授本科生、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达到或赶超先进水平。
(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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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聘用工作原则第一条分类指导与重心下移原则按照学校制定评聘学术业绩条件基本原则、学科群制定评聘细则的思路,开展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评聘工作。
四级教授评聘工作逐步实现重心下移,经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聘用。
第二条师德优先与质量导向原则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需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表现及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质量。
第三条科学设岗和择优聘任原则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特聘教授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特聘副教授由学科评审(评议)组组织评审),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评审组织及职责由教授会(教师系列)、学科评审(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构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各级组织。
(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
教授会原则上由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要职责: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 由相关学科在职正高人员组成。
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和成员根据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岗位职务的学术业绩要求,制定本学科群岗位学术业绩条件细则;2.负责对申报正高及以下岗位人员的评审、评议或推荐工作。
(三)校评审委员会从在职教授(研究员)中轮动产生组成。
主要职责:1.负责对教师系列四级岗位进行审定;2.对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正高岗位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
第六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一)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1.指导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2.负责全校正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
(二)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1.负责对核定到本单位的各级岗位进行管理,并对高级岗位的空岗进行合理规划与使用;2.按照相应岗位聘用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3.组织对申请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下岗位人员材料进行审核;4.接受申报人员的申诉;5.根据评审结果,对高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用。
第七条评聘要求各级评聘组织在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时,应系统学习和掌握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审阅参评人提交的评聘材料;坚持规范的评审程序,严格按照相应的条件进行评审;坚持破格答辩制度、学术评议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制度,避免学术、道德不端行为,在岗位职数限额内公平公正的进行有效评审。
第三章评审聘用工作程序及评审规则第八条公布岗位教师系列高级岗位的年度用岗计划经学院(部)、中心(所)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与人事处协商核定后由人事处公布;其他系列年度用岗计划由人事处统一核定并公布。
第九条推荐报名二级单位按照申请人所在岗位对应的系列,根据任职条件进行推荐和预审,向校职称办公室(以下简称职称办)提交《专业技术岗位推荐报名表》(含申请转聘和初聘的人员)。
学院(部)、中心(所)双肩挑人员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由其业务所在单位推荐报名。
第十条资格审查职称办对被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各二级单位统一交纳评审费用并通知个人准备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展示个人提交《推荐申报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综合表》(以下简称《综合表》)、相关成果原件、相关证书及证明,集中公开展示。
其中,教师系列人员材料由各学院(部)负责集中展示,科研中心(所)人员材料归口相应学科展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人员材料由学工部负责展示,其他系列人员材料由人事处负责集中展示。
各相关单位须上网公开发布材料展示通知,并报职称办备案,展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二条材料审核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全体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全面把关,组织对申报教师系列岗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
其他系列各级岗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单位审核后形成的《审核表》须经申报人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关于成果有效性(一)教师系列论文认定实行学术期刊分区制,学术期刊分为国际A、B、C三类和国内A、B、C三类:国际A类:本领域国际顶尖学术期刊;国内A类: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08版)、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10%的期刊。
国际B类:本领域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国内B类: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08版)、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11-20%的期刊。
国际C类:本领域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国内C类: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08版)、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21-50%的期刊。
论文分区期刊目录由学院教授会认定后,报职称办备案。
(二)其他系列重要期刊论文认定暂按《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权威及重要期刊名录》(2008版)执行,从2013年开始,国内期刊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08版)排名在前50%的期刊为重要期刊。
对发表在国外学术组织主办的公开出版但未被SCI、EI收录的外文原版正式期刊论文,经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2/3及以上投票通过后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三)论文的有效性1.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学报(社科版)、学报(材料科学版)、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学报(管理与信息版)上发表的论文,评聘时最多认定2篇(在《武汉工业大学学报》、《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学报》上发表多篇论文时,最多认定1篇论文作为“重要期刊”论文)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
2.国内外专业学术组织举办的有届次的国际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3.发表在非重要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的,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4.提交的论文均应是独撰或第一作者的论文。
合作者为师生关系(指导老师与取得学籍的研究生),经第一作者确认并出具证明,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鉴于论文投稿至正式发表的周期因素,从研究生毕业时算起的半年内所发表的论文均视为有效。
发表的论文虽在毕业半年后,但明确标示了收稿日期,且收稿日期为在读期间,可视为有效。
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5.非理工类被CPCI(原ISTP)检索的论文评聘时最多认定2篇。
6.与从事工作关联度很低的论文、编著,不计算为有效论文、编著,不得在表格中填报。
7.不能认定为学术论文的范畴:(1)清样、动态、讲座、评论、短篇报道、简报、文摘、译文、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以及不足一个印刷页(或2000字)的资料。
(2)发表在已被国家依法取缔的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3)申报副高及以上岗位,发表在非重要或权威学术期刊、增刊和专集上的论文(公开出版的有届次且被检索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除外)。
(四)论文折算1.论文分区可按“1A=2B=4C”进行折算(不能逆向折算)。
2.公开出版的本人撰写了3万字及以上的著作、国家“十五”或“十一五”规划教材可折算为1篇SCI论文或重要论文,著作、教材折算重要期刊论文最多不超过2篇;公开出版的本人撰写了10万字及以上的1本教材可折算且仅能折算1篇SCI论文或重要论文。
折算为论文的教材不再作为其他成果填报。
3.任现职以来,以第一授权人取得1项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或重要期刊论文(B区论文),2项在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当于1篇EI论文或重要期刊论文(B区论文),已作为选择条件的专利成果不再折算论文。
4.对正式出版并应用于教学的电子出版物,可视同教材,字数按字符折算。
(五)论文检索1.论文被检索的需提交检索证明原件,其中SCI检索可扩展至网络版即SCIE,EI、CPCI(原ISTP)检索均以光盘版为准。
论文同时被SCI、EI、ISTP检索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算1项。
2.论文在任现职前发表,但在任现职后被检索,申报高一级岗位时不计入发表文章总数,但计算检索篇数。
3.发表在国内外专业学术组织举办的无届次国际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上的论文或非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 检索的论文,计算检索篇数,不计入重要期刊论文。
4.非理工类教师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计算重要期刊和转载;发表在非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计算重要期刊或转载。
5.检索报告须由有资质的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该检索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六)可视同为省部级奖励的社会力量设奖由科发院认定。
第十四条通讯评审校内教师破格申报、校外人员应聘教授(研究员)需3名及以上校外同行专家以通讯评审方式推荐,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代表作)进行评议把关,评审结果均在优良以上,可提交教授会评议。
通讯评审由所在学科(学院、所)组织,校内破格申报人员的通讯评审费用由本人承担,校外申报人员的通讯评审费用由二级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教授会学术评议(一)教授会学术评议与会教授须超过本单位全体教授人数的1/2,教授会评议方为有效。
正常或破格申报正高或副高岗位的个人,向学院教授会报告自己的代表作、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研究进展情况并答辩,教授会对参评人员做出评价并记名表决,得同意票超过与会教授人数1/2的,按得票数排序推荐至学科评审(评议)组。
(二)公示与申诉教授会评议结果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公示3个工作日,并公布通过的正、副高级岗位候选人的《综合表》,受理申诉。
第十六条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一)教师系列学科评审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系列、级别评聘条件,在单位当年可使用的各级岗位数范围内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等额评审教师岗位人选。
(二)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评议申报人向学科评议组报告自己的代表作、研究领域并答辩。
副高及以下岗位由学科评议组审定,正高岗位按不超过岗位数的1.5倍向校评审委员会推荐。
无评审权的学科, 其评议结果待学校审核后,送校外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规则1.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学科评审(评议)组全体成员的2/3方为有效。
2.教师系列正高及以下岗位等额评审,其他系列正高按岗位数的1.5倍差额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