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清华-第一讲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
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之主线与方法——评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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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 为法》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 年 版 , 52页。 《 , 09 第 4 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 年版 , 1 《 , 09 第 4页。 参见王泽鉴 : 侵权行为法》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 《 , 0 9年版 , 1 第 5页, 5 3~ 4 第 4 5 4页。 王泽鉴 :侵 权行为法》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 《 , 0 9年版 , 4 2页。 第 0
姚 明斌 , 清华 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2 1 级博 士研 究生(004 。 00 108 ) 本文 的讨论 以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 年 出版 的《 09 侵权行 为法》 为中心文本 。该 版本合 并 了王 泽鉴先 生之前 出版 的 《 侵权行 为法》 第一册《 本理论、 基 一般侵 权行为》 第二 册《 殊侵权行 为》 增加 了关 于纯粹 经济损失和 欧盟侵 权 法 和 特 , 的论述, 并更新了参考文献。研读过程 中, 笔者参照阅读了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20 年出版的《 01 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 《 基本理论 、 一般侵权行 为》 台湾三 民书局 20 年 3月 出版的《 和 06 侵权行 为法》 第二册《 殊侵权行 为》 文 中涉及 此二 特 , 册者 , 分别以《 侵权行 为法》 第一册 、 第二册称之 , 是为说明 。 ( ] 参 见王泽鉴 :侵权 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 趋势” 载《 1 “ , 民法学说与 判例研 究》 第二 册) 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 ( , 社 20 年版 , 14页。 05 第 2 [ ] 在 王泽鉴先生关于 归责原则 的论述 中 , 用了“ 2 采 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 ” 和“ 的称谓 , 3于我 国大陆地 区理 相" - 论界 的“ 过错 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为避免行 文转换之 不便 , 文 亦采“ 和“ , 本 过失责任 ” 无过失 责任 ” 和“ 之谓 。关于过 失 责任 与过错 责任何 者为 3的论述 , - " 参见张俊浩主编 : 民法学原理》 下册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 《 ( , 版社 20 年版 , 94页。 00 第 1 [ ] 王泽鉴 :侵权 行为法》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 6 3 《 , 09 第 7页。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来源:郑丹妮的日志时间:2006年9月14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报告厅演讲人:王泽鉴教授嘉宾:王利明教授主持人:张新宝教授主持人张新宝教授: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法学院安排我主持今天的学术活动,坐在王老师的身边聆听他的教诲,作为学者没有比这更幸福的事情。
任何对于王泽鉴教授的介绍和赞誉都是多余的,我不忍心浪费宝贵的时间。
王泽鉴老师今天给我们演讲的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每一位成名的学者都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王老师也不例外,他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在王泽鉴教授报告之前,王利明院长将为我们发表致辞,有请!王利明院长:尊敬的王泽鉴老师,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著名的法学家王泽鉴老师到人大法学院来访问、教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不用介绍大家都知道王教授不仅仅是台湾法学界的泰斗,可以说是整个华人法学界的泰斗,在民商法方面,尤其在民法领域各方面王泽鉴老师都有非常大的贡献,推出了许许多多的精品,许多著作可以说是传世之作。
王老师非常巧妙的把德国民法的精髓用汉语进行表达,把它介绍到台湾、介绍到大陆,使我们领略了许许多多民法的真谛。
王老师在法学方法论等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对学界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个人应该说受益于王老师很多。
我在1981年考研究生的时候当时还没有一本民法教材,我偶然的发现了佟柔老师主编的一本《民法概论》,当时佟老师给我在中南的一个老师寄来一本《民法概论》,他当时是如获至宝。
我听说以后想借来看,他只允许我看三天。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就用三天时间把它抄下来了,所以我说那个时候是佟柔老师引导我步入民法的殿堂。
读研究生以后基本上没什么教材,唯一的手头上学习的专著或者教材就是王泽鉴老师的两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之一和之二,当时还只是影印本。
这两本著作使我真正领略到民法的奥秘,真正体会到民法的博大精深,所以我从心里面感谢王老师。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的书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的书
王泽鉴是一位台湾法学家,他在法学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和著作。
以下是关于王泽鉴的书籍的一些信息:
1. 《刑法总论》,这本书是王泽鉴的代表作之一,是一部系统
介绍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的专著。
他在书中深入探讨了刑法的基本
原理、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等内容,对刑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
贡献。
2. 《刑事法学导论》,这本书是王泽鉴在刑事法学领域的经典
著作之一,是一本系统介绍刑事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导论性教材。
他在书中阐述了刑事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基本原则,为读者提
供了一个全面了解刑事法学的入门指南。
3. 《司法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这本书是王泽鉴在司法制度
改革和法治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之一。
他在书中分析了司法制度改
革的背景和动因,探讨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路径,提出了一些具
体的改革建议,对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 《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论》,这本书是王泽鉴在法学方法论
方面的研究成果之一,是一本介绍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的专著。
他
在书中讲解了法律推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阐述了法律规范的解释
和适用,对提高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帮助。
以上是关于台湾法学家王泽鉴的一些代表性著作,他在法学领
域的研究和贡献为法学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他的书籍
涵盖了刑法、刑事法学、司法制度改革和法律方法论等多个方面,
对法学研究者、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爱好者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民法教学讲义(王泽鉴)

民法教学讲义(王泽鉴)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意义、机能及体系构成第一款问题的提出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财産发生变动,时时有之,处处有之.例如:飞.甲投巨资兴建商场,邻近乙的房屋的价值剧增,甲渔港建灯塔,乙渔港地渔民某丙常加利用,夜航埔鱼;甲爬登乙后院大树,观赏丙主办的世界杯棒球赛:2 .甲不知对乙欠款业已清偿,再爲支付。
3 .甲售某件油画给乙,乙转傅给丙,乙与甲约定丙得直接向甲请求:甲对丙交付该画后,发现甲与乙、乙与丙间的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4 .甲出租A 屋给乙,月租l 万元。
乙违约将该屋以15 以冷元转租于丙。
5 .甲之子(未成年人)毁损乙的汽车,丙误认系其子所爲,而对乙爲赔偿。
6 .甲发现其所扶养的婴儿乙,系其妻丙与丁通奸所生之子,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7 .甲对乙银行撤销支票的委托付款,乙银行的职员疏于往意,仍对持票人丙付款。
2 债法原理9 .甲擅将乙寄托的某书赠与于善意的丙,并爲交付,由丙善意取得其所有权。
9 .甲误乙的油漆爲其所有,油漆其墻。
10 .甲未经乙的同意,拍摄乙的泳装照片,作爲杂志的封面女郎,杂志扬梢,获巨利。
在上揭事例,法律上所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间的财産变动究竟应予维持,抑或不予维持,而应成立不当得利,在一定要件下,使受益者应向受损者,负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第二款不当得利的意义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民法系于第179 条至第183 条设其规定。
乙的房屋因甲于邻地兴建商场而增值,乃属反射利益,并未致乙受损害;在利用他人灯塔夜航捕鱼之例,亦属如此,均不成立不当得利(例题l )。
〔’〕甲不知欠乙债务己清偿,仍爲支付(例题2 ) ,系典型非债清偿,乙应属不当得利:须注意的是,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是否无法律上原因,与其他法律领域具有关联弓买卖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时,一方当事人所受领的给付应如何返还,涉及到债权行爲与物权行爲无因性理论(例题3 )。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目录

王泽鉴天龙八部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1(1——8)8)目录目录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跤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断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 (2)

•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性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案例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赔礼道歉;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相关的意见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侵权责任法简介立法结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第四章规定规定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使用人责违反12章92条采总则分则结构案例?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 (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案例
• 北大法宝案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mht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 • 浙江法院网之案例指导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 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研习
• 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吴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 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 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某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 失;同时又以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 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未采取全封闭设施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原因为由,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180余万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民法总则王泽鉴内容概要

民法总则王泽鉴内容概要
《民法总则》这本书的内容涵盖了私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概念,包括权利、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等。
这本书强调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并通过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具体来说,第一章“私法的绪论”的“第一节法律的斗争”中反复提到:“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为法律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呼吁权利人主动奋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王泽鉴教授在书中也详细阐述了民法典的制定、编制体裁与私法体系,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等内容。
王泽鉴-清华-第一讲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一)王泽鉴教授(2009.9.21)Ⅰ.课程目的、内容及方法Ⅱ.侵权法与损害补偿体系壹、课程目的、内容及方法一、课程目的(一)侵权行为法(侵权法)及人格权法的重要性1.风险社会与侵权法风险社会、意外事故(accidents), mass tort2.人格权的保护3.权益的侵害及损害(1)人身(person),财产权(property),财富(wealth,纯粹经济损失)(2)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二)中国大陆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及人格权法的发展1.现行规范体系债权(84-93)权利体系知识财产(94-99)民法通则(1986)人身权(广义)(98-107)一般规定(106-110)民事责任合同(111-116)(1)立法侵权(117-133)责任方式(134)环境保护法(1989)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产品质量法(2000)等名誉(199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精神损害赔偿(2001)(2)司法人身损害赔偿(2003)法院判决2.侵权责任法及人格权法的制定(1)侵权责任法的制定①草案内容②比较法研究(2)人格权法的制定①单独立法②与侵权法的关系3.学说理论(学者)的贡献①较多的学者,丰富的研究成果②外国法介绍与比较法研究③侵权法教科书的数量远超德国④集体性研究的推动:欧洲法研究的借鉴4.立法与学说的协力:①立法前:重要问题的专题研究:立法理由书的撰写②立法后:注释工作二、课程内容(一)绪论1.侵权法与人身损害补偿体系2.侵权法、民法与宪法(基本权利、侵权法的宪法化)(二)比较法3.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问题4.Civil law(大陆法)与Common law (普通法);欧洲侵权法及美国侵权法(三)侵权法5.一般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规范模式与侵权法草案规定:受保护利益与违法性理论6.受保护的权益(protected interests);二个比较法的研究课题:(1)Wrongful Birth and Wrongful Life(2)纯粹经济损失(purely economic loss)7.侵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社会安全保护义务与德国法上的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8.因果关系及多数人的侵权行为9.归责原则10.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构造11.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加害人)与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在侵权法上的保护(四)人格权法12.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1)意义、性质及变迁(2)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3)自然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4)未出生者的保护与死者人格权(5)私法上的人格权与宪法上的人格权13.人格权上的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保护14.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15.侵权责任的方式,救济机制16.比较法上的发展与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本问题三、研究方法(一)法释义学(Rechtsdogmatik)1.法释义学的意义及功能2.德国法学的思考方法3.以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及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为例(二)法律经济分析1.法律经济分析:资源的有效率配置2.侵权法的功能:损害的预防;侵权法的立法与解释适用(三)判例研究1.侵权法是判例法(case law)(1)英美(2)法国(3)德国(4)大陆及台湾2.判例研究的强化(1)判例公布制度(2)判例研究方法①法释学;法学方法论;比较法②判例研究会四、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一)案例A向B购买C制造的卡车,因A疏于注意该卡车轮胎具有缺陷,发生车祸,车半毁,A受伤,撞到路人D,D血流如注,D的(妻、未婚妻或路人)E目睹其事,精神崩溃住院。
清北人政的法学教授如何读王泽鉴?每次阅读都是一次法学思维的训练

清北人政的法学教授如何读王泽鉴?每次阅读都是一次法学思维的训练回复书单领取100 份优质法律书单麦读君按:几乎每个法学院,都会推荐王泽鉴老师的著作。
法学名家如何读王泽鉴?韩世远教授将其中的法学学习要义概括为四点,易军教授感慨每次阅读先生的著作都不啻是一次法学思维的训练与法治观念的洗礼——来源=微信公众号|北大法律信息网王泽鉴先生对于学习民法的建议为增加学习的效率,须采积极主动的态度,在此提出三点建议:1.加强研读法律条文。
读到教科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时,必须确实查阅精读该条文及相关规定,来回于教科书与法律条文之间,始能真正把握理解法学理论与解释适用的相互关系。
经常阅读法条有助于了解法律规范目的,探究社会问题,发现争点、探寻解决可能性。
民法条文的文字精确典雅,经常研读、背诵,确可提升驾驭法律文字的素养。
2.从大一开始即须演练实例题,并将其列入课程内容,由简入繁,始能透彻了解法律概念体系,运用法律解释适用方法,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
在台湾地区的大学图书馆,学生多在看书。
在德国(或美国)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从早到晚,座无虚席,学生多在查阅资料,解答实例题,研读判例、提出报告。
此涉及法学教育的目的及使命,教学研究及司法考试的核心问题。
3.加强沟通及共同讨论。
法学是在共同研讨中成长进步的,遇到疑难问题时,应求教于老师,查阅文献,与同学讨论。
为演练实例题,得组成小组,定期聚会轮流出题(此可促使我们认真阅读资料,培养发掘问题设计案例的能力),同时个别作答、集体讨论,若能持之以恒,必有显著效果。
如何研读民法条文?15位民法教授联合推荐给法律人的专业《民法典》点击图片↓即可收藏民法学者如何读王泽鉴高圣平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本为裁判规则,民法之学的目的即在于构建科学的裁判规则,以资助益法院贯彻民法之公平、正义,实现法治之目的。
当事人主张权利,亦须于法有据,提供准确的请求权基础。
着此为出发点,先生独树一帜,创造性地构建了请求权基础的民法研习方法,并贯彻于整个民法研究之全部领域。
王泽鉴-人格权

(三)不當得利:釋義學上的發展
1.《民法通則》第92 條(不當得利) 第九十二條 【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 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請查閱分析整理大陸學說及裁判如何解釋“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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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法學方法
肆、人格權與侵權行為法
三、德國法上人格權:100年的發展
(一)法律規定 1. 德國民法(1900) (1)第823條(一般條款) (2)第12條 (姓名權) (3)第253條(非物質損害的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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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人格權與侵權行為法
① 舊第253 條:限於法律明定情形 ② 舊第847 條:明定身體、健康、自由、性侵害 ③ 新修正2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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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人格權與侵權行為法
一、侵權法所保護的法益: 權利、利益(尤其是財產利益)
(一)侵權法的核心問題
(二)法律政策及立法技術 (三)法律文化 (四)留給司法(法院裁判)的空間
二、基本規範模式
(一)比較法發展 (表格見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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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侵权行为法》一书是由王泽鉴所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全书由七章组成。
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第二章是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观察、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与抛弃、第四章是第184条结构分析、第五章是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
全书以提问的方式开始编写,书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我们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后作者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深入、比较系统的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加害人应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探究其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危害事故的功能。
一般情况而言在一些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教科书以及专门著作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很多。
德、法和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是民法债之发生的一种主要的原因。
台湾地区虽然也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定量的论文,但缺少体系的论著,所以还尚有补充的余地。
就其内容而言,一般认为有三册。
即: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3、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再构成本书的作者认为学习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建立和扩大发展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未来都表示关切,比如说有因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的施行而为侵权行为法唱起的挽歌。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预测侵权行为法的衰微。
比如有人说,侵权行为目前正处于交叉以及正陷入危机的境地,所以这些专家主张因该果断的废弃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侵权行为法》一书是由王泽鉴所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全书由七章组成。
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第二章是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观察、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与抛弃、第四章是第184条结构分析、第五章是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
全书以提问的方式开始编写,书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我们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后作者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深入、比较系统的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加害人应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探究其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危害事故的功能。
一般情况而言在一些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教科书以及专门著作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很多。
德、法和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是民法债之发生的一种主要的原因。
台湾地区虽然也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定量的论文,但缺少体系的论著,所以还尚有补充的余地。
就其内容而言,一般认为有三册。
即: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3、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再构成本书的作者认为学习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建立和扩大发展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未来都表示关切,比如说有因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的施行而为侵权行为法唱起的挽歌。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预测侵权行为法的衰微。
比如有人说,侵权行为目前正处于交叉以及正陷入危机的境地,所以这些专家主张因该果断的废弃侵权行为法。
对于提议废除侵权行为法这些观察或者语言含有若干理由,大家心里明白,不必再用言语解释。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和民法的教学研究

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的,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目前也这 样使用的。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 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甲能够向乙要回这两个钱,使法律关系有所 主张, 能够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 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 台湾有很多的法官, 还有台湾很多高考第一名去那里读书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的时候,我 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即使在台湾当了很多年法官的人,去写这个实例 题的话,通常也都不及格。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 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 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在台湾很多学校教法律的时候也是用这种方法。 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学过物权,到底有 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 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那我们就想 到了,他请求的基础,就有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 34 条中规定,权利 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 那么还有个法条是讲不当得利的民 法通则的第 92 条。对于不当得利,我要做一个专题的演讲,侵权行为我也要讲 一个题目,还有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现在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 能够使甲向乙主张的不外乎物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关系,侵权的关系,或者契 约上的关系。 我们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出这 个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条文找出来之后,再 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那我们从第 34 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 是无权占有。 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 文,但是现在我们要来认定,到底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到底谁是无权占有人,我 们就是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 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在解答法律问题的时候通 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 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 物权有没有变动, 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 这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甲设置自动 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 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 摆设自动贩卖器的行为到底是要约, 还是要约之引诱, 台湾也是有要约邀请的,这也都是有争论的,不过一般可能都说它是一个要约。 现在他投入了两个马克, 两个马克一放进去就是承诺,这就转换成了民法总则的 一个概念,承诺的时候就成立了买卖契约。现在乙把两个马克放进去的时候,一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第一辑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角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二辑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继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三辑“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与不法原因之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之现状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责任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第四辑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第五辑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他人之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债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第六辑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地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抚养义务而为抚养时之请求权基础《在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第七辑“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交付请求权与第225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第八辑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地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地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得民事责任“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
我听王泽鉴老师谈民法典的体系性

我听王泽鉴老师谈民法典的体系性受人和启邦律师事务所盛情相邀,笔者田丰于2018年5月2日参加了在横琴总部大厦举行的“两岸王者谈民法”座谈会,有幸与王泽鉴、王利明、杜纲建三位著名法学家面对面。
王泽鉴教授首先做报告。
这位深受两岸民法学者共同拥戴的法学大家,对民法典的体系性谈了看法。
我感觉先生既能直面问题,又优雅地保持了中立。
他谈的内容丰富而细致。
现仅就我个人感兴趣的方面记录其片段一二,极有可能挂一漏万、失之偏颇而不符先生本意,皆与先生无关。
一、体系问题是民法典制定的核心问题大陆这次民法典的制定,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体系的问题。
体系包括两个:一个是内在体系,一个是外在体系。
外在体系是编排的次序,比如总则、物权编等等,内在体系是价值、原则的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法秩序的价值理念。
比如人格尊严的保护,应该能够体现在民法的每一个部门,不仅在民法总则,不仅在侵权法,不仅在合同法,也要在物权法上、亲属法上,因为人格尊严要体现在所有的民法的部门上面。
关于民法总则,先生对其中若干问题发表了意见:他谈到对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只有七个条文,为什么不能与法人组织合在一章?还有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分开,是不是符合代理权的功能?关于第八章民事责任,本是债编的问题。
对有讨论说要制定担保法编的观点,他认为这也是个体系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也存在体系的问题。
二、人格权单独成编将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人格权单独成编的话,将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克服或者解决在适用上与侵权法的衔接。
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上,比如有一个人的人格权法益受到侵害该怎样适用法律呢?如果找人格权法,却没有请求权基础。
因为人格权法目前的草案主要规定的是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人格权的个别法益的定义。
对整个人格权保护的构成,如果要成编的话,还有研究的余地。
三、人身自由还是行为自由?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是将宪法上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移到民法的民事权利这一编来,某种程度上将宪法的规定移到民法,使宪法某种程度司法化。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第一编法学方法论1.法学上之发现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3.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4.“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5.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6.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7.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8.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9.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的分析11.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二编民法总则12.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13.权利失效14.纯获法律上之利益15.通谋虚伪之利益第三人契约16.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17.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18.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19.无权代理人之责任20.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21.民法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22.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3.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4.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5.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26.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高法院”27.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28.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三编债法债法通论与契约29.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30.事实上之契约关系31.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32.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33.缔约上的过失34.契约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35.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36.二重买卖侵权行为37.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38.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39.摔角游戏之违法性40.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41.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42.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43.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44.商品制造人责任45.雇主未为受雇人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46.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47.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48.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49.对于未出生者之保护50.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之损害赔偿51.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5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53.慰抚金54.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55.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56.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57.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5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59.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60.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61.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之民事责任62.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63.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64.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65.连带侵权债务人其内部求偿关系和过失相抵66.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67.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之建立68.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69.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70.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不当得利71.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72.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73.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74.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75.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76.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77.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78.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79.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80.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81.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82.添附与不当得利83.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84.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与不当得利85.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86.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地位87.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无因管理88.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89.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90.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债之效力91.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92.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93.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94.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95.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96.委任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97.给付不能98.自始主观给付不能99.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100.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101.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102.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103.同时履行抗辩:民法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104.让与请求权105.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106.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107.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108.代位权之代位109.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110.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111.德国法上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112.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113.第三人与有过失与损害赔偿之减免114.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过失原则之适用第四编物权法物权通论115.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116.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17.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民法第758条之法律行为118.论移转不动产之书面契约119.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120.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121.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122.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优先权123.地上权之时效取得124.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125.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126.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127.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128.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129.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130.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131.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132.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之效力133.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134.矿工工资优先受偿135.租税、工资与抵押权第五编亲属法136.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137.断嗣与收养之效力——“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1340号判决之检讨138.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39.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140.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王泽鉴的民法目录

王泽鉴的民法目录民法概述第一册“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第二册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第三册“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第四册法学上之发现第六册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第八册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第八册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第八册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册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第二章自然人第一册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第一册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三册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第四册对未出生者之保护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第五册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二册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第三册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第三册自始主观给付不能第三册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第六册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册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第四册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二册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第四册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四册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四册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五册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五册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第五册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册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册权利失效第七册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册让与请求权第八章所有权第一册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四册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第七册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一册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第九章共有第三册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一册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第一册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第二册地上权之时效取得第五册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第六册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第七册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第八册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一册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第二册“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第一节抵押权第一册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第一册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第三册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第三册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第四册税捐、工资与抵押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册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三册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四册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第五册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第六册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第七册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第六册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十四章债的履行第五册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第六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第六册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八册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第二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第一册给付不能第十六章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五册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册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册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第二册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第四册二重买卖第八册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一册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第一节违约责任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一册缔约上之过失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五册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第七册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第四节租赁合同第一册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第三节委托合同第六册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节不当得利第一册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第三册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第三册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第四册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第四册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第四册添附与不当得利第五册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利第五册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第五册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则第五册不当得利之连带务第七册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第七册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二节无因管理第二册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第二册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第二册断嗣与收养之效力第一节结婚第三册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第二节离婚第五册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第五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第三节夫妻关系第一册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第二册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第一册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第四册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六册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四册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二册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第六册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第六册“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第七册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第四册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二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一册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二册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第一册第三人与有过失第一册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第一册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第三册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第三册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第五册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第四册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第三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第二册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第三册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册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第三册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第三册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第二节产品责任第一册商品制造人责任第三册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第三册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第八册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案例第一册摔跤游戏之违法性第一册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第二册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第二册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三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第四册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第四册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第七册“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第七册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第七册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225条第2 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第七册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七册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第八册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第八册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第八册“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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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一)王泽鉴教授(2009.9.21)Ⅰ.课程目的、内容及方法Ⅱ.侵权法与损害补偿体系壹、课程目的、内容及方法一、课程目的(一)侵权行为法(侵权法)及人格权法的重要性1.风险社会与侵权法风险社会、意外事故(accidents), mass tort2.人格权的保护3.权益的侵害及损害(1)人身(person),财产权(property),财富(wealth,纯粹经济损失)(2)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二)中国大陆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及人格权法的发展1.现行规范体系债权(84-93)权利体系知识财产(94-99)民法通则(1986)人身权(广义)(98-107)一般规定(106-110)民事责任合同(111-116)(1)立法侵权(117-133)责任方式(134)环境保护法(1989)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产品质量法(2000)等名誉(199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精神损害赔偿(2001)(2)司法人身损害赔偿(2003)法院判决2.侵权责任法及人格权法的制定(1)侵权责任法的制定①草案内容②比较法研究(2)人格权法的制定①单独立法②与侵权法的关系3.学说理论(学者)的贡献①较多的学者,丰富的研究成果②外国法介绍与比较法研究③侵权法教科书的数量远超德国④集体性研究的推动:欧洲法研究的借鉴4.立法与学说的协力:①立法前:重要问题的专题研究:立法理由书的撰写②立法后:注释工作二、课程内容(一)绪论1.侵权法与人身损害补偿体系2.侵权法、民法与宪法(基本权利、侵权法的宪法化)(二)比较法3.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问题4.Civil law(大陆法)与Common law (普通法);欧洲侵权法及美国侵权法(三)侵权法5.一般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规范模式与侵权法草案规定:受保护利益与违法性理论6.受保护的权益(protected interests);二个比较法的研究课题:(1)Wrongful Birth and Wrongful Life(2)纯粹经济损失(purely economic loss)7.侵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社会安全保护义务与德国法上的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8.因果关系及多数人的侵权行为9.归责原则10.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构造11.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加害人)与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在侵权法上的保护(四)人格权法12.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1)意义、性质及变迁(2)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3)自然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4)未出生者的保护与死者人格权(5)私法上的人格权与宪法上的人格权13.人格权上的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保护14.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15.侵权责任的方式,救济机制16.比较法上的发展与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本问题三、研究方法(一)法释义学(Rechtsdogmatik)1.法释义学的意义及功能2.德国法学的思考方法3.以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及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为例(二)法律经济分析1.法律经济分析:资源的有效率配置2.侵权法的功能:损害的预防;侵权法的立法与解释适用(三)判例研究1.侵权法是判例法(case law)(1)英美(2)法国(3)德国(4)大陆及台湾2.判例研究的强化(1)判例公布制度(2)判例研究方法①法释学;法学方法论;比较法②判例研究会四、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一)案例A向B购买C制造的卡车,因A疏于注意该卡车轮胎具有缺陷,发生车祸,车半毁,A受伤,撞到路人D,D血流如注,D的(妻、未婚妻或路人)E目睹其事,精神崩溃住院。
F救助D,遭车撞伤。
该车祸阻塞道路,G等出租车不能外出营业,H驾车不耐久等,跨越I的庭院,毁损I的花草。
(二)请求权的思考方式1.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1)谁(原告)得向谁(被告)物之交付等(2)有所主张损害赔偿财产损害精神损害(3)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①意义及构造②探寻及检查③法律的解释适用(三)案例解说C 人身——侵权纯粹经济损失——侵权(第一被害人)(Nervous shock)(救助者,Rescuer)(纯粹经济损失)(因果关系)贰、侵权法与损害补偿制度一、人身损害补偿体系(一)案例及问题甲受雇于于乙,驾货车撞到受雇于丙而骑自行车送货之丁,丁受伤(残废、死亡),丁对损害的发生与有百分之六十的过失:(1)对丁的损害应如何补偿?(2)如何设计补充制度(二)分析框架(三)汽车事故1.规范机制2.台湾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3.代位求偿:(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3条:Ⅰ汽车交通事故之发生,如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险人于保险给付后,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
但其所得请求之数额,以不逾保险给付为限。
Ⅱ前项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或请求权人之配偶、家长、家属、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者,保险无代位求偿之权利。
但汽车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2)全民健康保险法第82条:Ⅰ保险对象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本保险之保险人于提供保险给付后,得依下列规定,代位行使损害赔偿清求权:a. 汽车交通事故: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人请求;b.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规强制投保之责任保险保险人请求。
c.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责任保险者,向保险人请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请求。
Ⅱ前项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偿范围、方式及程序等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二、侵权法的功能(目的)㈠填补损害:事后赔偿(ex poet)⒈Homles与Mataja氏的名言⑴Homles: “Sound policy lets losser lie where they fall except where a special reason can be shown for interference. ” (The Common Law, 1881, P.50) ⑵Mataja: “No act of legislature in the world can eliminate an injury once it has occurred. The law is powerless against a completed act. The legislation can only realistically pursue two goals with respect to the risk of injuries. It can 1) initiat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2) assign the burden of an injury which has occurred to the person best suited to assume it, according to the demands ofjustice and economic efficiency.”(Das Recht des schadensersatzes vomstandpunkt der Nationalökonomie, 1881, 19).⒉损害移转与损害分配⒊损害赔偿与正义(平均正义,分配正义)㈡预防制裁:事先防范(ex ante)⒈预防、制裁、惩罚⑴预防、制裁、惩罚⑵刑法与行政法规⒉中国侵权法草案应否明定“预防制裁”为侵权法的目的?⑴比较法特色⑵主要目的、次要目的⑶如何实践②解释适用㈢经济分析⒈侵权法的经济分析⒉侵权法的设计及适用⑴最适的注意义务⑵最适的活动水平⑶被害人的与有过失⑷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⑸Cheapest cost avoider, cheapest insurer⒊经济分析方法在适用上的限制二.保险制度:市场机制——私法㈠绪说㈡第一人保险⒈意义及功能⒉种类⑴任意⑵强制㈢第三人责任险⒈意义及功能⑴对被保险人(加害人)⑵对被害人⒉种类⑴任意⑵强制⒊与侵权法的关系:分散损害⑴责任保险与无过错商品责任“The cost of an injury and the loss of time or health may be an overwhelming misfortune to the person injured, and a needless one, for the risk of injury can be insured by the manufacturer and distributed among the public as a cost of doing business”①⑵损害分配:Wer versichert ist, haftet (谁有保险,就应负责):侵权法的解释适用⒋美国七十年代责任保险危机(Liability Insurance Crisis)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②⒌澳洲保险危机与侵权行为改革(Tort Reform,2002-2003): Mendelson,The New Law of torts, Oxford,2007)三.社会安全(Social Security): 公法规范(行政法)㈠意义及功能:社会安全与无过错补偿(No-fault Compensation):“No-fault means different to different people.”㈡社会安全(社会法)与侵权责任(侵权法)的区别⒈过错的要件①Escola v. Coca-Cola Bottling Co. of Fresno, 150 P.2d 436, 440f.②Prieit, The Current Insurance Crisis and Modern Tort Law, 96 Yale L.J. 1521(1987)⒉因果关系的认定 ⒊赔偿的种类及范围 ⒋与有过失原则的适用 ㈢社会法与侵权法的关系⒈相互影响:美国侵权法的发展(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 ⒉求偿问题:社会安全体系向加害人及责任保险人的求偿制度 ㈣社会安全制度的完善及界限四.人身损害补偿体系的建构 ㈠多种的补偿机制 ⒈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⒉协力、调整㈡建构原则:公平及效率 ⒈成本费用⒉过度补偿(excess compensation )的避免 ㈢侵权法与责任保险及社会安全 ⒈侵权行为不是最重要的补偿机制 ⒉以保险取代侵权法? ⒊个人的自由及责任 ㈣车祸事故的补偿抵制车祸 保险无过错补偿(社会安全):不同的类型五.研究课题㈠值得重视,有价值的研究项目㈡比较法上的研究纲要⒈欧洲侵权行为及保险法研究中心(European Centre of Tort and InsuranceLaw, ECTIL)的研究计划:Lilrich Magnus (ed.): 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2003, New York)⒉一个创新的比较法研究方法(见下文附录)附录:QuestionnaireProject of European Centre of Tort and Insurance Law, Vienna, on 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Private Tort Law Concerning Personal Injuries.Part 1: QuestionsⅠGeneral Questions1.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questionnaire “social security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s/agencies” are regulations and bodies which are state dominated and are designed to protect against the consequences of any bodily injuries including illnesses. Please make clear whether this definition fits with the understanding of social security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s/agencies in your country.2. Is there, and can you define, a general dividing line between tort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as far as personal injuries are concerned? If so, which a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at line?3. Are th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function between tort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in the field of personal injuries? Which ones?ⅡSocial Security Protection for Personal Injuries1.To which percentage is the population in your country protected by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against consequences of personal injuries? How far does private insurance step in?2.Which groups of the populations (e.g. employees etc.), are protected, which are not? Which are the reasons for any differentiation?3.How far does the social security protection cover injuries caused by others?4.Who finances the social security protection?Ⅲ Relationship between Tort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1. Does social security law completely replace tort liability? If so, in which fields and under which conditions? Which are the reasons for any such replacement?2.In case social security replaces tort law, are there exceptions where tort law still remains applicable? If so, under which conditions and for which reasons?3.Are th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ort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as faras core elements of compensation/protection are concerned, in particular as to ·fault·causation·pecuniary and non-pecuniary damage·contributory negligence4.Are there differences in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normally granted by tort law or by social security law? If so, which problems result from any such differences and how are they resolved?5.Does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which grants protection to the injured person hav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the person who caused the injury? If so, under which conditions? Even in case where tort liability of the wrongdoer is replaced (see Ⅲ.1)6.How is any recourse action dealt with when either the injured person, a member of the victim’s family or a co-employee has contributed to the damage?7.Do agreements between social security and social or private insurers exist which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damages between them? Do those agreements render recourse actions superfluous? Do those agreements influence tort law? If so, in which respect?8.Which further problems are created by the interplay between tort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in your country?9.Can certain impacts (which?) either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or vice versa be identified?10.Give figures (if available in your country) which show the economic dimension of tort law compensation on the one side and social security protection on the other. Figures as to the extent of recourse actions?11.Are figures available on the transaction costs which the compensation under tort law consumes as compared to those costs under social security schemes?(Transaction costs=costs for the process of compensation).12.Are there considerations(which?) for reform in your county which influe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ort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Part 2: Case1.a)A, employed by employer X, is injured by employee B, employed by employee Y,while working on a building site. B acted with slight negligence. From whom can A claim his costs for medical treatment and compensation for pain and suffering (non-pecuniary damage)?From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where employees like A (and also B) are normally insured?From B (or his employer Y)?If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bears costs would it have a recourse action against B (or his employer Y)?b)Are the results the same when B acted with intent or gross negligence?c)Is there a difference when A and B are employed by the same employer?2. Employee A has been severely injured by cyclist B and is therefore ill for three weeks, so that he cannot work. Can A claim continued payment of wages from his employer C? In full or in part?If in part, can A sue B for the rest?If C is obliged to pay A’s wages, does C have a recourse action against B?3.Employee A IS injured through the carelessness of his employer B. Can A claim compensation for his damage from B? Or from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only? If the latter is the case, does the agency have a recourse action against employer B?4.Employee A has been negligently injured through co-employee B (employer C,a third person), but A himself has also negligently contributed to his damage. To which extent, if any, does A’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influence his compensation either from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or from the tortfeasor? Does A’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influence any recourse claim that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may have against the tortfeasor?5. Please add further cases if necess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