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建委发[2009]46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建委发〔2009〕46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确保新建住宅的正常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房屋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确保新建住宅的正常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邮政、道路、路灯、庭院照明、园林绿化、环卫、安防、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收集及处理、各类车库及停车位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监督管理,委托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配套设施实行谁建设、谁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的相关政策法规。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呼和浩特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的规定执行。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
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设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首府城市。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呼和浩特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平,需与居住⼈⼝规模相适应,当居住⼈⼝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当居住⼈⼝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还应根据需要选配⾼⼀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
2、居住区或居住⼩区级的⽂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地规模可按低限执⾏。
建设⽤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地达不到居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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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Rn2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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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为可选择设置的项⽬。
2、表中Rn中n为居住⽤地中的⼀类、⼆类、三类和四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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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小区配套设计指引》发文版
小区配套设计指引1.本指引包含小区配套配置标准及小区首期交楼配套配置标准两部分。
2.小区配套原则上按项目当地法规要求,满足开发报建最低要求进行配置。
当地政策有强制要求的,按当地要求配置。
3.小区配套用房装修标准详见附件(附后)。
一、小区配套配置标准(一)生活配套生活配套包括综合楼9(会所)、恒大影城、超市(200-500㎡)、银行网点(100-200㎡)、药店(50㎡)、六个特色小吃店(50-100㎡/个)、小型酒楼(500-1500㎡)、物业服务中心及售后服务中心(共25㎡,设于综合楼底层)。
上述配套应纳入首期建设范围。
(二)公建配套1.公共服务配套公共服务配套包括居委会、老人活动中心、菜市场、卫生站等规划要求必配设施,其应依法依规按满足开发报建最低要求进行配置,且尽量在后期设置。
选址要求:①设于景观条件不佳区域或住宅首层,不得占用沿街商铺,也可考虑局部商业裙楼增设一层进行设置。
②如当地要求个别配套设施必须设于商业首层时,应将其设于裙楼商业中销售价值最低部位,并尽量减少占用门面,仅保留符合疏散要求的通道,原则上不得占用沿街商铺及内铺。
(见附图一、二)附图一附图二2.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维修、保安、环卫管理等物业用房,分为行政区用房及作业区用房两大类,规模按当地开发报建总面积最低要求进行配置。
另除规划明确要求的配套用房外,其余物业相关用房均纳入物业管理用房规模范围。
2.1 行政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要求1)选址:参照公共服务配套选址要求。
2)其他具体要求:①办公不宜设在地下室中,通风、采光、周边环境等条件应达到办公场所标准的要求。
②竣工时间要求:一次开发的小区在交楼前30天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小区在设计阶段应确定位置、数量。
在永久管理用房暂时不能提供的时候,必须提供临时管理用房,且在首期交楼前30天交付完成。
2.2 作业区(选配)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要求2.2.1垃圾收集站配置要求垃圾收集站是指市政规划未作要求,但需满足本项目本身使用需求的垃圾集中放置转运点。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难题成为城市居民和来往车辆的一个公共痛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呼和浩特市不断加大对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的研究和规范,从而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优化城市交通和停车环境。
二、背景目前,随着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的日益凸显,呼和浩特市政府加大了对停车设施的配建工作,要求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需求,从而保障城市居民、来往车辆和外来游客的停车需求。
三、指标与准则1.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必须参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交通配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停车位需求,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和数量。
2.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各不相同,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使用功能,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配建指标。
3. 城市主干道、商业中心区、住宅区等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需求存在差异,需要根据所在区域的停车压力和交通状况,合理确定停车位配建的标准与要求。
4. 对于新建建设工程,必须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位置、数量和布局,确保停车位能够满足建设工程使用者和城市居民的停车需求。
5. 停车设施的配建一方面要充分满足建设工程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周边居民和商业设施的停车需求,确保城市停车设施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四、实施与监管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的配建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停车位的位置和数量。
2. 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停车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违规擅自调整或减少停车位的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城市管理部门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城市停车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停车设施的优化和调整。
4. 主管部门将与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单位和市民代表等多方合作,建立起城市停车设施的评估制度,持续优化城市停车设施的布局和配建标准。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日照间距:(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2、L为日照标准间距(m);(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第九条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
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间距(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不值为20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不值为15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6.0.5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0.2-2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4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 第A.0.4条的规定;(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对呼和浩特控制性详规适应性若干问题的探讨
3 .在控 制方 式上采用级控 制
由于个个地块 的开发时 间、开发 速度不同 ,实际开发建
设后的土地使 用强 度等指标可能 与原规 划的指标有所不 同。
在不 同规模 、层 次 上进 行分 级 多次控 制 ,更 容 易操作 和管
理 ,更易使总 的控 制 目标得 以实现 ,具有 较强的适应性和灵 活性 。如 从 “ 分地 块—— 组 团—— 街 区— —地 区—— 城 细 市 ”进行分级控制 ,管理部 门根据具体需要进 行 自主灵活选
区,无论 高密度还是低 密度 、中密度 ,都是土地利 用的一种
好有项 目,根据项 目再 重新 划分修改 。
2 .由于编制中科学性不足 ,控规的法定地位不高 在管理 实施 中,经 常与实际出现矛盾 ,许多管理者 中突
方式 , 有成功的例子 ,关键 是城市选择发展密度 时 ,应在 都
充分研 究论证 的基础上进行 理性 选择。只要能够满足 并解决 “ 范要 求 ”的日照 、通风 、采光 、停车 、交通疏散 、市政 规 设施配套 等等所涉及 的规 划要求 ,容积率可超 出最高 上限 ,
对 呼 浩 控 制 性 详 规 适 应 性 若 干 问题 的 探 讨 和 特
武 文 兰 WUwc n nl a
擅 耍 :本 文通过 对控制性详 细规 划编制存在 的 问题 ;控
制性详 细规划 应对 规 划管理 中的 问题 。提 出 了几 项探讨 意
制人 员 ,很 少去认识控规 的作 用 ,编制完成 后也 没有进行 实 施跟踪和效验 。必然导致规划 的现 实性 差 ,而难 以实施 。 2 .在编制方法上采用过去惯用方法 ,脱离实际 。 由于认识 上的偏差 ,在规 划编制 中,做 图纸上的文章 , 而不去 进行实地 、现 场做 深刻的分析 ,调 查与研究 ,在 编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是:“统筹协调、流程再造、联审联办、公开透明、超时默认”。
统筹协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负责各阶段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发证。
市重点项目联审联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跟踪推进。
流程再造:科学划分审批流程,统一整合审批要件,精简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现要件共享,减少优化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和审批公章。
联审联办:审批流程中的各个阶段均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通过要件流转、抄告相关、联审会议等形式,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
公开透明: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要件、时限、流程及进度,全程进行跟踪监察,实现阳光审批。
超时默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默认许可该申请事项,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
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文本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5年0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3)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3)第二节城市性质和职能 (6)第三节城市规模 (7)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第一节区域协调 (8)第二节市域生态系统和空间管制 (9)第三节城镇化和城乡统筹 (15)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 (24)第五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27)第六节市域市政基础设施 (30)第七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32)第八节市域产业布局引导 (35)第九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36)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 (38)第一节空间布局 (38)第二节居住用地 (39)I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0)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43)第五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44)第六节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49)第七节城市交通 (58)第八节市政基础设施 (63)第九节综合防灾减灾 (75)第十节环境保护 (80)第十一节城市特色和整体城市设计 (85)第十二节旧城更新 (90)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93)第五章规划实施 (95)第六章附则 (98)附表1 呼和浩特城市发展目标体系一览表 (99)附表2 呼和浩特城镇化水平预测一览表 (100)附表3 呼和浩特城镇规模等级结构规划一览表(2020年). 100 附表4 呼和浩特城镇职能规划一览表(2020年) (100)附表5 建制镇(乡)、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101)附表6 呼和浩特市自产水资源量汇总表 (102)附表7 呼和浩特市自产水资源可利用量汇总表 (103)附表8 呼和浩特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平衡表(2009年) (103)II附表9 呼和浩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平衡表(2020年) (104)附表10 中心城区居住区规划一览表 (105)附表11 中心城区道路网规划指标一览表 (107)附表12 中心城区规划干路一览表 (107)附表13 中心城区规划立交桥用地一览表 (114)附表14 中心城区规划广场一览表 (114)附表15 中心城区停车场配建标准一览表 (116)附表16 规划车辆基地一览表 (117)附表17 中心城区规划公交场站一览表 (117)附件18 中心城区规划公路枢纽一览表 (118)附表19 中心城区规划公交换乘枢纽一览表 (118)附表20 中心城区规划货物流通中心一览表 (119)附表21 中心城区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一览表 (119)附表22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一览表 (120)附表23 中心城区地下水厂规划一览表 (120)附表24 中心城区污水系统规划一览表 (121)附表25 中心城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一览表 (121)附表26 中心城区220KV变电站容量一览表 (122)附表27 呼和浩特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122)III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呼和浩特市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人口、资源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在《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附件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
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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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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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 8 -
表E-3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 9 -。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级)
类型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质量要求甲级基本要求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2、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戴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现场标识等。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
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10、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证明,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11、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1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1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屋管理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传日期:2010/12/31 阅读次数:5783呼政发〔2010〕 7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实现“一核双圈一体化”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四区政府和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经贸、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土地收储、房管、公安、法院、民政、教育、卫生、社保、法制、农牧、林业、拆迁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村改办公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四区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接受村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村改办公室的指导。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二)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三)统一规划、整体改造、分期实施、完善功能;(四)依法、公开、透明。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其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还需要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
城市规划和发展的目标是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
因此,配套指标应根据城市的规划目标和发展计划来确定。
同时,经济实力也是影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的重要因素。
城市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因此需要根据经济实力来确定合理的配套指标。
除了居民的需求和城市的发展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还需要考虑空间布局和环境容量等因素。
居住区的空间布局需要合理规划,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分布和便利访问。
而环境容量则需要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和环境质量等因素来确定,以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的需求、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以及空间布局和环境容量等因素。
合理的配套指标能够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政府和城市规划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合理的配套指标的实施,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并提高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对于一个居住区来说,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不仅关乎城市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在确定合理的配套指标时,除了考虑居民需求、城市规划和经济实力等因素,还应该综合考虑人口流动性、社会资源分配、社区发展需求等方面。
首先,人口流动性是影响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人口在城市之间的流动越来越频繁。
一方面,人口的流动性需要考虑居住区的可承载能力,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供需平衡。
这意味着在规划和建设居住区时,需要考虑未来人口增长的潜力,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适宜扩容。
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需求也需要被纳入考虑范围,可以通过合理配置和建设一些临时性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临时居住人口的需求。
其次,社会资源分配和社区发展需求也是决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的关键因素。
简析呼和浩特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工业 用 地 、 储 用地 , 在正 处 于 闲置 状态 , 仓 现 需 要 通过 置换 盘活 。 外 , 蒙 古森林 总 队 、 苗 圃 、 此 内 三 农
大 苗 圃 、 罕 区 东 苗 圃也 位 于 本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 规 赛 在 划 区东侧有 城市 的高压线 通过 。 3 4 目前 存 在 的 问 题 . 通 过对 现 状 的实 地 调查 可 以得 出以下 结论 : 居 住 环 境 极 差 ; 共 设 施 缺 乏 , 础 设 施 不 配 套 ; 划 公 基 规 区 内道 路 系 统 不 完 善 , 乏 内 部 贯 通 道 路 ; 中 村 问 缺 城 题 亟 待 解 决 ; 地 结 构 需 要 优 化 ; 划 区 没 有 自己 的 土 规 特色。
第 8期 总第 2 0 1 期
21 0 0年 4月
内 蒙 古 科 技 与 经 济
I n rM o g l ce c c n lg & Ec n my n e n o i S in eTe h oo y a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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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 地 布 局
通 过 土 地 性 质 整 合 、 地 功 能 调 整 , 间 结 构 优 用 空 化 规 划 使 本 区域 成 为 功 能 配 置 优 越 、 通 网 络 合 理 、 交 城 市 环 境 优 美 、 宜 人 居 的 商 品 质 、 层 次 的 生 态 型 适 多 城 市 空 间 , 为 呼 和 浩 特 城 中 村 改 造 的样 板 示 范 区 。 成
Apr 201 . 0
简析 呼 和 浩 特 巨海 新城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康 瑛
( 和 浩特 市城 市 规 划设 计 院 , 呼 内蒙古 呼 和浩 特 002) 10 0
02呼和浩特盛乐现代服务业云计算产业园区规划-说明书
目录第1章规划概况 (1)1.1 规划区范围 (1)1.2 区位及现状概况 (1)1.3 规划依据与原则 (2)1.4 规划理念与原则 (3)1.5 本次规划的重点内容 (3)第2章规划定位与产业发展规划 (4)2.1 规划定位 (4)2.2 规划区发展规模 (4)2.3 产业发展规划 (4)第3章土地利用规划 (6)3.1 规划结构 (6)3.2 用地布局规划 (6)3.3 园区产业用地规划 (8)第4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9)4.1 规划原则 (9)4.2 设施布局 (9)第5章绿地系统规划 (9)5.1现状评价 (9)5.2规划原则 (9)5.3 规划目标 (9)5.4 绿地布局 (9)第6章综合交通规划 (11)6.1 对外交通规划 (11)6.2 道路系统规划 (11)6.3 交通设施规划 (12)第7章五线规划 (13)7.1 绿线规划 (13)7.2 黄线规划 (13)7.3 橙线规划 (14)7.4 蓝线规划 (14)第8章专项工程规划 (14)8.1给水工程规划 (14)8.2 排水工程规划 (16)8.3 再生水回用工程规划 (17)8.4 电力工程规划 (18)8.5 邮政、电信设施规划 (19)8.6 燃气工程规划 (20)8.7 供热工程规划 (21)8.8 管线综合规划 (21)8.9 综合防灾规划 (22)第9章土地利用综合规划 (24)9.1 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 (24)9.2 建筑高度与建筑退让控制 (24)9.3 绿地率控制 (25)第10章空间发展时序规划 (25)10.1 一期:近期建设区(2012 年—2014 年) (25)10.2 二期:中期建设区(2015 年—2017 年) (25)第11章城市设计引导 (26)11.1 景观特色风貌引导 (26)11.2 重要景观轴线引导 (26)11.3 绿地开敞空间引导 (26)11.4 自行车及步行系统引导 (26)11.5 标志性建筑引导 (26)第14章规划管理措施与实施策略 (27)14.1 开发建设策略 (27)14.2规划管理措施 (27)14.3规划实施建议 (27)第1章 规划概况1.1 规划区范围呼和浩特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城以北,呼和浩特市中 心城区以南,南接盛乐经济园区,西邻如意工业园。
呼和浩特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呼政发〔 2003 〕89 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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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呼和浩特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执行。
32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类别用地代码符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万m2/处)服务规模(万人)配置级别及要求配置说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区居住小区教育设施Red普通高中18班- 1.60~1.80 < 3.5○用地面积为18~21 m2/座。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24班- 2.10~2.50 3.5~4.530班- 2.70~3.10 4.5~5.536班- 3.20~3.70 5.5~6.5Rec初中18班- 1.30~1.60 <3●○用地面积为15~18 m2/座。
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24班- 1.80~2.10 3~430班- 2.20~2.70 4~536班- 2.70~3.20 5~6Reb小学18班- 1.10~1.30 <1.5●用地面积14~17 m2/座。
小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600m。
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
24班- 1.50~1.80 1.5~230班- 1.80~2.30 2~2.536班- 2.20~2.70 2.5~3Rea幼儿园6班-0.18~0.21 < 0.7●用地面积10~12 m2/座。
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
每班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500m。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9班-0.27~0.32 0.7~112班-0.36~0.43 1~1.518班-0.54~0.65 1.5~233类别用地代码、符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万m2/处)服务规模(万人)配置级别及要求配置说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区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C51 社区医院100床- 1.10~1.20 2~4○用地面积110~120 m2/床。
市级或区级医院可配建500~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200床- 2.20~2.40 4~6Rn2卫生站0.04~0.10 -1~2 ●卫生站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服务。
少于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卫生站,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文化娱乐设施C36文化活动中心0.40~0.60 0.50~0.70 4~6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 m2。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儿童活动、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内容,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Rn2文化活动站0.15~0.30 -1~2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 m2。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1处。
商业设施C21 居住区商业设施--4~6 ●建筑面积400~500 m2/千人。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
Rn2居住小区商业设施--1~2 ●建筑面积450~550 m2/千人。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社区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34类别用地代码、符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万m2/处)服务规模(万人)配置级别及要求配置说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区居住小区体育设施C41 体育活动中心- 1.20~1.80 4~6 ○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0.3 m2。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Rn2体育健身场地-0.05~0.150.15~0.300.30~0.60< 0.50.5~11~2●人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0.3 m2。
小区体育健身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福利设施C9养老院0.30~0.60 0.50~0.90 -○用地面积25~30 m2/床。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C11 街道办事处0.15~0.25 -8~15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居住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C11派出所0.25~0.30 0.20~0.25 8~15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选址。
Rn2居委会0.01~0.02 -0.5~1 ●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Rn2 社区服务站0.005~0.01 -0.5~1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C9 社区服务中心0.15~0.20 -8~15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35类别用地代码符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万m 2/处)服务规模(万人)社配置级别及要求配置说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区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U3 邮政支局0.15 0.20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Rn2邮政所0.01~0.015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Rn2垃圾收集站0.005~0.009 0.01~0.015 -●每0.1~1 km2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Rn2 再生资源回收站0.003~0.01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
Rn2 公共厕所0.006~0.008 0.006~0.008 0.8~1.5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
Rn2 环卫所0.001~0.002 -0.8~1.5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U41 中水处理站---●根据中水处理及设置方式确定规模及用地。
U12变电所0.003~0.005 --●根据专业要求和用地情况安排。
每个变电所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U12 开闭所0.02~0.03 ≥0.05 -●开闭所转供供电容量一般控制在7000-10000千伏安。
U14换热站0.03 --○建议每个换热站服务面积10万m2以内为宜,大型换热站应充分考虑水力平衡。
U13 燃气调压站0.005 0.01~0.012 -○○根据燃气调压方式确定调压站规模,若采用集中调压参考本条设置。
U11 供水调压站0.004~0.006 --○○根据地形及供水方式确定。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2、表中Rn中n为居住用地中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用地。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