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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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6月30日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规定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判定的管理类别,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分类。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后,方可经营。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获得质量和安全有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四条用词解释:(一) 药品:指中药、西药和生物制品等能够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的物质。

(二) 医疗器械:指用于医疗诊断、预防、治疗以及病理重建等的器械。

(三) 医疗机构:指浙江省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四)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内的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五) 假药、劣药:指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

(六) 假冒医疗器械:指冒用合法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仿制合法医疗器械标志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生产、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章药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药品购货合同,严格选择合格的药品供应商。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药品的存储、配送和使用中,应当遵循药品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负责人,制定药品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的库存管理,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药品使用前对其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准备、配置药品的人员,做好药品的配制和标签管理,防止误用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督管理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旳根据)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管, 提高监管效能, 贯彻监管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药物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措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措施》等法规、规章和规定,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浙江省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立案凭证)(如下简称《许可证》、(立案凭证))旳企业实行旳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旳风险程度和企业质量管理状况,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 实行动态分级监管。

第四条(分类分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指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波及旳生产企业和上年度质量信用失信、发生群发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旳或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旳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指对《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波及旳生产企业和上年度质量信用警示等级以及除四级监管旳第三类或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指对除四级和三级监管以外旳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指对除四级、三级以外旳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第五条(监管形式)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旳现场监督检查, 重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平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形式。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条开展旳检查。

平常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旳一般性监督检查或有侧重旳单项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旳突击性有因检查。

跟踪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关问题旳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旳复核性检查。

第六条(职责分工)平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药监械[2002]65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药监械[2002]65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药监械[2002]65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企业要求变更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市局初审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将所需资料与《申请表》(一式二份)统一上报省局,省局核准后向企业发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市、县局。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凭《通知书》和《许可证》原件到省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生产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生产地址、增加生产产品范围,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经营地址,增加经营产品范围的,需经现场检查验收,此项工作均委托各市局承担,省局不再书面一一委托。

企业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后,市局即可组织检查组进行验收。

洁净室(区)环境检测依据为行业标准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三、经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备案内容的,则按《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结束——。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版)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版)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并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采购要求,保证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对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管理制度,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进行使用,确保患者安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校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报废管理制度,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报废处理,防止过期、失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培训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浙江省内的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1. 监督范围:适用于浙江省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 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3. 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医疗机构应当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疗程使用。

对于有特殊限制和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

4.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测制度,及时发现、收集和报告药品和医
疗器械的不良事件。

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估工作。

5. 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6. 监督检查和处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社会。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

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

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谈医疗机构不凭处方提供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谈医疗机构不凭处方提供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谈医疗机构不凭处方提供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医疗机构未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或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药品经营、使用秩序,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都应在各自的行政执法权限内依法予以查处,以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

标签:医疗机构;调配药品;违法行为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但药品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常常发现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及医疗点、门诊部、村卫生室、医务室、诊所)不凭医师处方、只凭“销售清单”或“笔记本”登记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因《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药品执法人员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意见迥异:有的认为可按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法查处;有的认为药品监管部门不能查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笔者认为,应以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来正确判定履职查处的执行部门及监管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否则有医疗机构借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量购进药品从事违法销售的行为得不到遏止,势必冲击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1 违法事实1.1 情形一确系就诊患者,经过医师诊疗,但医师未开据用药处方,未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调配治疗用药品。

1.2 情形二不是找医师求诊的患者,直接去药房购买药品,药房登记药品名称、数量、销售金额,收下货款后发药。

即不是本医疗机构就诊者,类同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2 证据调查上述违法事实的“两种情形”有本质区别,即“情形一”能明确未凭医师处方配药的是本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情形二”则无法确定药品购买者是本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

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销售登记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调配人员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违法销售药品购进的相关资料。

违法事实“情形一”,应有医疗机构的门诊日志登记、医师的调查笔录为证。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医疗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浙江省医疗机构内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医疗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卫生服务中心等。

3. 质量管理3.1 医疗器械采购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器械采购前,应制定明确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目的、需求量和质量要求。

采购医疗器械应根据需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产品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内容。

采购医疗器械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避免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采购医疗器械应按照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3.2 医疗器械存储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特点的存储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

医疗器械存储区域应干净整洁,防尘、防潮、防鼠、防蛇等。

医疗器械存储应遵守“先进先出”原则,及时清点库存并定期检查,确保库存商品在有效期内。

3.3 医疗器械操作使用医疗机构应对使用医疗器械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记录,记录医疗器械的品名、批号、使用者、使用时间等信息。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器械操作规程,明确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安全使用。

4. 安全管理4.1 医疗器械维修与维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维修与维护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流程。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修与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安全可靠。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维修记录,记录维修和检查的时间、维修人员等信息。

4.2 医疗器械事故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器械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医疗器械事故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伤害。

5. 监督与检查5.1 监督机构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派出的相关单位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器械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医疗机构中,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是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浙江省作为中国经济强省之一,医疗事业发展迅速。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器械,确保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浙江省制定了相应的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定,以规范医疗器械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行为。

一、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浙江省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或者间接应用的,用以诊断、预防、监控、治疗或者缓解疾病的器具、设备、仪器、材料及其组合;二类医疗器械是指用于检查、诊断、治疗、监测、矫治、补充、改善或者替代人体功能的器具、设备、仪器、材料及其组合;三类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临床诊断试验、体外诊断试验和体外检验的试剂、仪器、设备、材料。

对于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浙江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类医疗器械的管理严格,必须具备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产品注册证书;二类医疗器械需要经过浙江省药监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三类医疗器械则需要浙江省药监局的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采购和供应商资质要求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浙江省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购并使用合格的医疗器械,采购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监部门的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供应商应当获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能力和信誉。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三、医疗器械的存储和维护医疗器械的存储和维护对于保证器械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至关重要。

浙江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器械存储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的使用。

医疗器械应当根据其特殊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和存放。

湿度、温度等环境条件也应当受到严格控制,以防止医疗器械受到损坏或质量下降。

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来负责医疗器械的维护和保养。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器械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器械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药品使用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品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背景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制度,明确药品的采购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的特点和用途,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规定药品的储存条件、方法和要求,防止药品受潮、变质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送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配送和及时到位,防止药品配送中的差错和延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的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药品使用的信息真实可靠,方便追溯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清洗消毒、维护保养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具有医学工程或相关技术背景的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制度,明确医疗器械的采购程序和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供应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制度,规定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周期,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的使用培训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器械使用的操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引言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药品和器械市场的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行为。

第三条定义医疗机构:指在浙江省境内设立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药品和器械:指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产品。

第二章药品和器械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资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和器械生产必须获得相关的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生产设备和环境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确保药品和器械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生产记录和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器械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生产的药品和器械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药品和器械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资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和器械销售必须获得相关的销售资质,并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储存条件和期限医疗机构应当储存药品和器械的条件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销售,不得销售过期或不合格的药品和器械。

第九条销售记录和追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药品、器械追溯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四章药品和器械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资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器械必须持有相关的使用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药品和器械使用说明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和器械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使用的药品和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不良反应和事故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器械不良反应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药品和器械不良反应和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药品和器械管理第十三条药品和器械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和器械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药品和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管规定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管规定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管规定一、引言随着浙江省医疗机构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医疗药品和器械的监管成为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和器械监管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药品监管规定1. 药品分类管理根据药物的性质和用途,药品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中药饮片等三类。

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购进、存储、销售和使用手续。

2. 药品采购与供应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采购和招标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采购程序的透明公正。

同时,在药品供应中,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药品配置,防止药品浪费和过期。

3. 药品质量监管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从药品的购进、存储、销售到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及时召回不合格药品并进行处理。

同时,加强药品的溯源管理,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4. 药品处方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和记录流程。

医务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开立处方,合理选择药品。

同时,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三、器械监管规定1. 器械采购与供应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采购的器械符合质量要求,并具备相应的注册证书。

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器械采购记录,进行跟踪管理。

2. 器械质量监管医疗机构要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医用器械的验收和检测,防止使用不合格的器械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器械,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3. 器械使用与维护医护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时,要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注意器械的维护保养。

医疗机构要进行定期的器械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四、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为了保障药品和器械的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浙江省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范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范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范I. 引言医疗器械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浙江省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的规范,并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意义进行讨论。

II. 医疗器械管理的重要性医疗器械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如果医疗器械使用不当或质量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的伤害甚至死亡。

医疗器械管理的规范能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医疗器械管理规范还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资源,避免浪费。

III.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范的内容1. 医疗器械采购与配备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医疗服务需求,制定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并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采购的医疗器械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及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配备清单,对重要、常用医疗器械进行备份,确保供应的连续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器械的资料、使用记录、保养维修等。

2. 医疗器械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存储区域,并按照器械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分类存放。

存储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潮、防尘、防腐蚀,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器械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核对器械的库存,保证存储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3. 医疗器械清洁与消毒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清洁与消毒制度,对不同种类的医疗器械进行分类处理。

清洁与消毒工作应依据器械的使用频率和特殊要求进行定期和有针对性的操作。

清洁和消毒工作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4. 医疗器械维护与保养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两个方面。

医疗机构应按照器械的要求,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维护和保养工作应记录在册,并建立维护保养档案,以备日后的查验和问题解决。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

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浙食药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8〕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安全、有效,促进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公告)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6号)精神,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器械经营方式分批发、零售、零售连锁三种。

各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依法实施许可;对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依法给予备案。

医疗器械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医疗器械、使用统一商号,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按批发经营企业管理,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零售经营企业管理。

二、《实施细则》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者,以及医疗器械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细化。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的使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应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进行选择,并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采购过程应公开、公平、透明,并建立采购档案和验收记录。

2.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存储和配送医疗机构应具备适宜的储存条件和设备,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对于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进行专门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同时,合理规划储存区域,分类储存,确保配送过程的安全和准确。

3.临床使用与管理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和临床指南,保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对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掌握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对于临床使用中的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4.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控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控制度,定期对存储和使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

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合格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供应商和相关部门。

同时,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加强监测,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5.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同时,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和生产企业,也将进行监管和处罚,以确保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患者的安全。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通过规范采购、存储、配送和使用过程,可以有效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流入。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药店、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等。

第三条定义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等。

药品:指用于医疗预防、诊断、治疗和保健的物质,包括西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等。

器械:指用于医疗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器具、装置、器皿、材料和其他类似或有类似功能的物品。

监督管理:指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的使用、购买、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第四条药品采购优先采购国家组织谈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优先采购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优先采购本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的常用药品;采购药品应进行招标或询价,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第五条药品储存和验收药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不受污染的地方;药品应按照存放要求分类、分开存放;药品的储存环境应定期清洁、消毒;药品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药品配送和使用药品配送应从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配送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机构内部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过药品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库存和过期药品处理医疗机构应合理控制药品库存,及时处理过期药品:药品库存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过期药品应及时清理,确保不向患者使用。

第三章器械监督管理第八条器械采购优先采购国家组织谈判的医疗器械;优先采购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医疗器械;采购器械应进行招标或询价,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第九条器械储存和验收器械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器械应按照分类、分开存放;器械的储存环境应定期清洁、消毒;器械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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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1日 17时16分 137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药品”“医疗器械”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七年九月十九日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

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

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代为采购。

委托采购协议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

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并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冷库(柜)、阴凉库。

非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冷库(柜)、阴凉库,并尽可能缩短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期限。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医疗器械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

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

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药品、医疗器械储存专柜。

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三章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第十八条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

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

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楚。

就诊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用药处方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儿童用药处方进行专门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可以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处方人员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

配发儿童使用药品的,应当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已经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使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使用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列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登记使用者情况,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试验用药物、医疗器械的接收、储存、养护、分发、使用以及退回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情况、分析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

评估、处理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就诊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询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宣传和推荐。

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者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形成联合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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