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职工各种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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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职工各种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干部年休假制度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一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按照职工年休假条例,医院决定取消寒暑假,从2008年开始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5、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年度”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6、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7、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病假制度

1、职工因病不能工作时,需持门诊出具的诊断书向科室请假,无诊断书休病假的不按病假对待。(除急诊者,外院诊断书一律无效)

2、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时,要向科室出具住院通知单复印件(此复印件随考勤报给人事处备案)。

3、职工休病假期间如遇双休日、节假日,诊断书时间要求连续计算。

4、病假期满如需续假,必须本人来院就诊,待复诊明确后出具病志和诊断书,方可续假。

5、对长期休病假职工及工伤病休职工,医院要定期进行会诊,根据会诊结果,由医院各相关职能科室出具会诊病情诊断意见。病休职工根据诊断意见方可进行休假。

6、病休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见《医院管理制度汇编》

7、全年病休超过半年者,不参加本年年度考核。对没有考核结果的人员,不予晋级与调资。

三、事假制度

1、休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七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八至十四天由科主任签字同意报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十五天以上者报主管院长批准。事假最多不可超过六个月。

2、休事假者除按上述要求办理手续外,还需到人事处办理离科手续。

3、休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工资。

4、休事假者,当年内累计事假六个月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5、干部休事假规定

①院级领导因事不能正常来院上班,按照学校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

②正科级干部(科主任)、副科级主持工作的干部因事不能正常来院上班,3天以内须向医院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长请假;3天以上须向医院院长或党委书记请假。

③副科级干部(副主任、护士长)因事不能上班,3天以内须向本科室正职领导及主管部门请假;3天以上须向主管院长请假。

④凡医院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1天以上(包括节假日),特别是离开沈阳到外地者,要求本人以电话方式通知人事处登记请假事由,待假满上班后,要求本人以电话方式通知人事处,以做好销假登记。

⑤关于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发放问题,按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制度

1、产假90天(正常产),剖腹产105天,外加计划生育假6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享受),非独生子女不加60天计划生育假,生育多胞胎不享受计划生育假,但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带环后怀孕做人工流产的,根据病情需要,休假最长不超过30天,不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不享受计划生育假的待遇。

3、晚婚且生育独生子女,男方休15天护理假做为计划生育假。

4、育龄女职工带环,休计划生育假3天,产假期间带环,产假顺延。

5、女职工婴儿哺乳时间为十二个月,每天上、下午各给哺乳假一次,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6、非育龄女职工取环,休计划生育假二天。

7、休产假满一个月者,扣发当月的保健费、出勤补贴、交通费及误餐费四项补贴。、

8、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休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9、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如遇公休日及假日连续计算。

五、婚假制度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凡达到规定的结婚年龄,可享受婚假三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加计划生育假七天(包括公休日),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计划生育假。

2、休婚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根据享受出勤补贴标准,扣婚假工资。

3、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休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4、婚假及计划生育假如遇公休日及假日连续计算。

六、探亲假制度

1、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符合休探亲假人员范围的,严格执行休假审批手续,方可休探亲假,工作满一年后,从下一年度起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期。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方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另根据需要给路程假。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二十天,另根据需要给路程假。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二十天,另根据需要给路程假。

5、休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6、休探亲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根据享受出勤补贴标准,扣探亲假工资。休探亲假满一个月者,扣发当月保健费、出勤补贴、交通费及误餐费四项补贴。

七、丧假制度

1、职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后,享受丧假三天,外地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途假。

2、休丧假期间可实际休假天数,根据享受出差补贴的标准,扣丧假工资。

3、丧假如遇公休日及假日连续计算。

八、关于值班或加班补休的说明

各科室要根据科室人员和工作岗位做好合理排班工作,非特殊情况一律按排班表到岗,个人不得擅自调班。如属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值班或加班,条件许可时安排补休,补休时间隔月作废。如科室工作繁忙,不能当月补休,最多不可超过三个月,否则作废。值班或加班如享受报酬的不得补休。

以上各种休假制度,请全院职工认真阅读,如有不明确情况,请与人事处协商。

人事处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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