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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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城管辅助人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辅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第三条城管辅助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

第四条城管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过硬,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有严格的执行力,服从队伍的统一管理和教育指导。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第三章培训第五条城管辅助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城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

(三)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等。

第六条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考核第七条城管辅助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责任心、执行力。

(二)业务能力、工作质量。

(三)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九条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城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恶劣的城管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一条城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二条城管辅助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

第七章解聘第十三条城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政法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法机关招录的辅助人员,包括警务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政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招录与聘用第四条政法辅助人员的招录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政法辅助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政法辅助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合同约定进行续签。

三、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政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政法机关开展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技术、后勤等服务;(二)协助政法机关进行案件办理、调查取证、文书处理等工作;(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四)参与法律宣传教育、法制咨询等工作;(五)完成政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政法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二)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对单位工作和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接受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政法辅助人员的管理由政法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政法辅助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自觉接受单位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政法辅助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政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地区政法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具体规定第十五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政法辅助人员的考核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根据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评析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评析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评析《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作为目前我国针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专章规制的最新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从人员概念、职权界定、聘用方案、管理监督、培训考核、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做出了系列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辅助人员的行为,对其要点进行评析、总结,有利于为未来的立法归纳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法治的轨道上实施行为,更好地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

标签: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要点评析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多方面的因素使我国的行政违法案件有上升的态势,然而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不足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员短缺与案件暴增之间的矛盾,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制度设计应运而生。

这种设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未来用硬性的规范性文件乃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固化就成为一种必然。

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在日益重视依法治国的今天,良法与善治的概念概括了法治的核心内涵。

在拥有良法的基础上,通过良法之治实现“善治”就成为法治追求的目标。

这种“善治”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治理方式和模式,二是指一种秩序、一种状态、一种结果。

若要达成这种合法良好、运行有序的状态,很大程度上需要行政机关的介入,而在参与式行政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的共同合力下,行政辅助人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大量运用呈现了井喷似的增长。

但在社会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加之行政辅助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成为“越权执法”或“替罪羊”的代名词。

所以,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这一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足”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从人员来源、职权范围、资格管理、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做出系列规定,巩固执法人员管理现行制度成果,解决执法人员管理的现实问题,使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法律法规划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解决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领域的缺少就成为一种必然。

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保障行政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行政辅助人员,包括文秘、档案、财务、后勤等岗位。

第三条行政辅助人员是本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直接关系到单位形象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行政辅助人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 负责单位内部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4. 负责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5. 负责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办公环境整洁、安全。

6.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提高工作效率。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行政辅助人员权利:1. 依法享有本单位职工的各项待遇。

2. 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单位内部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行政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新招聘的行政辅助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技能等。

第八条对在岗的行政辅助人员,单位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与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行政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不力的行政辅助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辅助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行政辅助人员因个人原因需退出工作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辅助执法岗位的规章制度

辅助执法岗位的规章制度

辅助执法岗位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辅助执法岗位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辅助执法岗位是指在执法单位内负责配合并协助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任务的岗位,包括执法助理、执法秘书等。

第三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应当履行忠诚、尊重、责任和服从的基本职责,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执法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做到胸怀大局、服务大局。

第五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应当保守执法秘密,不得泄露执法机关的机密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获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辅助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优秀人员,约束不良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应当协助执法人员办理各类执法案件,包括勘验取证、处理文书、制作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执法任务,听从执法人员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严禁工作懈怠和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应当维护执法单位的形象和声誉,自觉遵循执法规范和纪律,不得有损执法单位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应当服从加班和出差的安排,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十二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享有依法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提升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享有合法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保障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第十四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享有公开申诉和维权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需履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服从领导安排,维护单位利益。

第十六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病,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十七条辅助执法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执法单位内部规定执行,保障合理、公平和透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冀政办字〔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当地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协管人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辅助作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聘用第三条行政执法协管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

第四条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三)进行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聘用。

第六条聘用合同:(一)协管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用期一个月;(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一签。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的职责:(一)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二)对违反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三)参与行政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工作,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四)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的权限:(一)对违反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录像等。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的管理:(一)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档案,记录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二)加强对协管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三)对协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

《XX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效能,保障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综合执法机构招聘、使用和管理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

第三条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是指在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履行综合执法职责,从事执法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的职责:(一)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工作;(二)协助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三)协助执法人员处理其他与执法相关的日常工作;(四)完成综合执法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的权利:(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他人干涉;(二)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建议;(三)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四)依法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一)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二)组织培训,提高辅助人员业务素质;(三)建立考核制度,对辅助人员进行考核;(四)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者进行处罚。

第十条综合执法类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X政办发〔X〕33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监察委、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具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X省行政执法证》。

《X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各行政执法机关需将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X省行政执法证》是本县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X省行政执法证》。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六号)《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职业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人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用人额度,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一)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二)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三)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

新录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和监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设区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证件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分别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专用章。

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结合区城管委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区城管委负责区城市管理系统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定期对本规范行为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区城管委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注销执法证件。

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章执行纪律及道德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格。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尊崇和执行宪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辅助执法岗位的规章制度(3篇)

辅助执法岗位的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执法岗位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活动依法、公正、文明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辅助执法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辅助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文明。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辅助执法岗位工作人员职责:1. 协助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工作;2. 参与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3. 负责执法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4. 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5. 完成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辅助执法岗位工作人员权限:1. 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和记录;2. 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 协助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取证;4.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立即报告执法部门;5. 参与执法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现场勘查:1. 收到执法任务后,立即赶赴现场,做好勘查前的准备工作;2. 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现场情况,保护现场原始状态;3. 协助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情况,收集相关证据;4. 勘查结束后,将勘查情况报告执法部门。

第七条调查取证:1. 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 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3. 将调查取证情况报告执法部门。

第八条文书制作与送达:1. 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制作执法文书;2. 确保执法文书内容完整、准确、规范;3. 及时送达执法文书,并做好送达记录。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辅助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2. 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3. 保守国家秘密和执法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4. 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不得泄露执法部门工作计划、工作秘密等。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1.30
•【字号】邯政办字〔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0号
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66号)文件地址://eportal/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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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当地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
买服务等方式。

公开招聘的,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烈士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被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四)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
(二)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和审核;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
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上岗执法应当持有辅助行政执法
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辅助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法制办统一式样,由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收回辅助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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