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PPT33页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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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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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料(物料与产品)
• 3、物料批号 • 企业Fra bibliotek物料批号是否规范,有进厂批号
物料的是否按原批号记录,无进厂批号的 物料企业是否自定了编号/批号。(收购的 中药材?)
三、料(物料与产品)
• 4、取样检验 • (1)企业是否对原料、辅料按批取样检验,取样是否合理;有无
检验报告;企业是否对所需原、辅料进行全项检验,不能自检的是否 办理了委托检验的手续(应是需用红外以上检验的检验项目)并检验 ,不能开展全项检验所缺检验用仪器应责成企业及时购买。 • (2)直接进入洁净区使用的物料,取样后的物料包装是否保持严 密,防止物料补污染。 • (3)企业是否配备取样车,取样车是否清洁。 • (4)称量用台秤是否进行了检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 (5)取样检验后,取样量是否能从物料货位卡上反映;被取样的 物料包装上是否贴有取样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每件物料包装上是否 贴有合格(取样证、合格证由企业质检部门核发)。 • (6)物料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贮存期内使用,到有效期时,是否 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处理相关文件等物料流转情况(物料与产品的接 收、贮存、放行、使用情况及其相关记录管理情 况); • 物料管理常见问题(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是否 具有合法来源;标签管理等)。
三、料(物料与产品)
• 1、仓库的设施 • (1)药品生产企业的物料仓库应有防止昆虫、鸟类、
鼠类等动物进入的设施,通风口对外是否有防止昆虫等进 入的铁丝网; • (2)进入仓库的门前是否有有效的挡鼠板,仓库内是 否有粘鼠板、防鼠夹等; • (3)是否有温湿度计,温湿度计是否是有用,温湿度 记录是否及时、有效,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是否采取了相 应措施; • (4)阴凉品库是否安装了空调(最好具有除湿功能) ;是否建有冷库存放需冷藏的物料(例中药浸膏); • (5)麻醉药品物料的仓库,应双人双锁,设有红外报 警器,最好与公安部门的110联网。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遵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中国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PowerPoint演示文稿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国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PowerPoint演示文稿
•
•二、监督实施药品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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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MP
• 什么是药品GMP • 药品GMP系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全称译为“药品生
1999年6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 修订)附录(国药管安[1999]168号)
发布《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25条)
•S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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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GMP发展
• 1999年颁布实施《药品GMP认证管理办 法》和《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对各省认证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采 取派遣观察员参加认证现场检查和对认 证情况进行抽查等方式;
统一标准,保证质量,规范监管,促 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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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统计表
•S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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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分类
H:化学药
Q:医用氧等
Z:中成药
F:药用辅料
S:生物制品
J:空心胶囊
T:体外诊断试剂 C:特殊药品
Y:中药饮片
X:其他
a:原料药 b: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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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培训课件
第二章 生产许可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 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 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 的可以上市销售。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 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 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 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 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 保证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辅料、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确保质量保证体系 持续合规,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审核,接受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条款
第二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三)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四)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 保证持续合规; (五)按照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六)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等进行信息沟通; (七)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方的延伸检查; (八)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持有人制定的风险管理计 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 明确原料药不得委托他人生产。
➢ 明确关键责任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职责,并在 《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药品生产企业中的关键人员。
➢ 明确出厂放行与上市放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企业所在地省 级药监部门负责监管为基本原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 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 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 关要求,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审核,接受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条款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并 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进行审核,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符 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 三、为什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自行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应
当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发证、到期重新审查、变更、注
销、吊销等要求都进行了统一规定。
•
一是从法律规定方面看。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持有人作为从事
药品生产的主体,无论自行生产药品还是通过委托生产药品,都属于生产行为,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
证》,符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
•
二是从实际监管工作方面看。法律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从研制到使用以及上市后的药品安
件。
•
五、2020年7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车间或者生产线未进行GMP
符合性检查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规定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 六、持有人委托生产制剂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委托 协议和质量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 南后,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对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进行完善和补充签订。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五、如何加强药品GMP质量监管?
•
取消药品GMP认证发证是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为了提高GMP实施的科学性,强化药品生产企
业持续合规的主体责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进行了规定,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103号公告也进行了工作部署
和要求。在GMP认证发证取消后,药品监管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GMP的监督实施,做好药品监管工作。
药品生产管理培训课件.pptx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还 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 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 级FDA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
1. 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
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
办 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 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 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 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 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 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世界制药工业的现状与发展
前10位跨国制药公司的排名 是:强生(美国)、辉瑞 (美国)、拜耳(德国)、 葛兰素史克(英国)、罗氏 (瑞士)、赛诺菲一安万特 (法国)、诺华(瑞士)、 阿斯利康(英国)、雅培 (美国)、默克(美国)
我国制药工业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 世界第二制药大国,可生产 化学原料药1300多种,总产 量123.83万余吨,其中有60 多个品种具有较强的国际竞 争力
其他药品
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级FDA负责受 理和审批
2020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四是进一步做好药品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药品检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定药品检查管理规定 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为下一步细化检查工作、执行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如何做好生产环节的跨省监管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监管工作 重新进行了顶层设计,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检查频次及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生 产过程中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通过上市前的检查、许可检查、上市后 的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将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网格织得更紧密,监管检查形式更加灵活,真 正做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贯穿于药品生产全过程。
八、持有人如何落实短缺药品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 47号),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新修订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第四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工艺变更 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根据核准的生产工艺制定工艺规程。生产工艺变更应当开展研究,并 依法取得批准、备案或者进行报告,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 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
第三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进行自检,监控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 等情况。
条款
第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所生产的药品按照品种进行产品 质量回顾分析、记录,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料、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
第四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企业负责 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完成登记手续。
条款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
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第二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 品质量管理,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 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ppt
刑事责任
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刑和罚金等。
纠正违法行为
01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02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
风险监测与预警
应对药品生产安全风险的措施
明确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标准、流程和方法,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
改进生产工艺
加强原料药管理
实施设备维护与更新
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严格控制原料药的来源和质量,确保原料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及时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降低设备故障率。
定义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具有严格的标准、规范的流程和专业的技术要求,同时涉及多个部门和方面,需要协调配合。
特点
定义与特点
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2
3
通过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严格监管,有效避免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保障药品安全
合理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可以推动药品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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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的措施
成立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管理。
建立风险评估机构
加大对药品生产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生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药品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提高人员素质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条款
第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条款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 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条款
第二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三)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四)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 保证持续合规; (五)按照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六)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等进行信息沟通; (七)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方的延伸检查; (八)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持有人制定的风险管理计 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
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第四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工艺变更 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根据核准的生产工艺制定工艺规程。生产工艺变更应当开展研究,并 依法取得批准、备案或者进行报告,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培训课件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 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 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 证终止期限不变。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 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 可证核发、重新发证、变更、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情况, 在办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更新。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 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 艺进行生产,按照规定提交并持续更新场地管理文件,对质量体系运 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 要求。生产、检验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检验必需的厂房 设施设备,配备具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 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疫苗的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 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上市许可持有人主要负责人职责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文字应当清 晰易辨,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 标准、条件,并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进行 审核,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 可出厂放行。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整理版)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没颁布,不知道这里依据的是哪个版本?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先打靶再画靶?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解读:明确了境内上市,以往很纠结的出口业务,不用遵循本办法了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解读:明确药品上市持有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解读:明确中药饮片,虽然不属于药品定义,但要求等同,并强调了持有人义务。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解读:原料药也不属于药品,但照样管理,却忽略了持有人要求,呼应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的要求,以后原料药生产资格真的要成为稀缺资源。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修订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一是全面规范生产许可管理。明确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提交、许可受
理、审查发证程序和要求,规范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管理要求。
•
二是全面加强生产管理。明确要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要求,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47号)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 已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新申请药 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办法》的宣贯和培训。要全面贯彻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大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跨省委托生产监管和信
息通报,统筹安排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确保监管力度不减、标准不
降、监管不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
九、《生产办法》和本公告中涉及的相关表格见附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
•
七、持有人试点期间至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获得批准上
市的,其持有人应在2020年7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工作程序及检查要点的规定,依职责加强
持有人在注册、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
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专项培训课件
第七十条 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 (二)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三)需要核查、检验和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予以优先安排; (四)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可以补充提交技术资料。 据统计,2018 年药审中心将 313 件注册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其中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 63 件;全年共有 83 个品种通 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得以加快批准上市(以通用名计算)。
更多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的仿制药加速上市,提高了患者的用药可及性。 三、特别审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第七十三条 对实施特别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组织 加快并同步开展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工作。特别审批的情形、程序、时限、要求等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规
河北巨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
此次修改的内容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关联审评审批: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 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 再 注 册 事 项 等 申 请 以 及 补 充 申 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 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其 药 品 注 册 事 项 及 其 管 理 申 请 的 过 程 活 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 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 品 上 市 许 可 申 请 、 补 充 申 请 、 再 注 册 申 请 等 许 可 事 项 , 以 及 其 他 备 案 或 者 报 告 事 项。 第 五 条 【 药 品 注 册 申 请 类 别 】 药 品 注 册 申 请 类 别 ,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中药注册分类包括按照 中 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化学药注册分类包括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 改良 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包括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 等进行 分 类 。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 程度和 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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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许可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七条 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 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 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 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
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 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先批准后 变更)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 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 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 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一章 总则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 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 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 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 ➢ 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原料药生产企业 ➢ 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 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 等工作。
第一章 总则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 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 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 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 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 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 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 码。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 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 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 日内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
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 条的规定及相关变更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
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 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 理法》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 设备; (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要求。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 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 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章 生产许可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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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总则(5条) 02 生产许可(18条) 03 生产管理(25条) 04 监督检查(19条) 05 法律责任(5条) 06 附则(9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 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 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 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