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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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颁布部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颁布文号鲁交建管〔2010〕38号颁布时间 2010-12-24
为深入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省厅组织开发了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定于2011年1月1日起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与登录管理
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已在省厅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后,点击“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系统首页面,也可直接按照网址(http:// 123.232.111.211:10081)进行登录。
省厅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厅直有关单位、省属交通企业统一提供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各从业单位首次进入省级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前,应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并根据单位类别,填写《承诺书》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表》(分别见细则附件1和3),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制成扫描件与注册信息一并上传省级平台。
二、信息录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省属交通企业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从业单位中建设(招标)单位(含项目管理机构)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2月1日至3月15日录入省内在建和已完工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其中已完工项目信息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或使用的项目。
从业单位中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单位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省属交通序列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信息录入工作。从业单位申请获取系统用户名后,信息填报时限为20天,逾期系统将自动锁定。系统一经锁定,从业单位将不能自行删除或修改,只可增加在建项目和人员信息,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参照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如在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将根据细则及有关规定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鉴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调试阶段,部分数据项发生变化,已先期填报信息的施工、监理单位,请于2011年1月10日前登录系统完善本单位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是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信息公开、有效规范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力量投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推荐评优等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公布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三)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或投标文件前,须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未在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建设(招标)单位不得接受其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