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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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包产到户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含义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由生产任务承担者对其生产成果负责并按产量或产值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
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文化大革命中遭批判禁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恢复并获得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从九五计划开始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形式上有两种:
包产到户。
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以户为单位承包,包工、包产、包费用。
按合同规定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实现承包合同指标受奖,达不到承包指标受罚。
包干到户。
又称大包干。
承包合同中不规定生产费用限额和产量指标,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公共提留以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
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内容上也有两种:
土地承包。
即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农户人口、劳动力数量,将土地分给农户自主经营。
专业承包。
即在生产队统一管理下,将集体所有的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生产过程承包到户或承包到组,由户或组自主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
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农民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售,形成了自由市场,农民手上的现金大增,农村经济大为好转。
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间,粮食的增幅达到中共建国以来的最高峰。
而农民除了需要上缴的公粮外,对种谷物拥有完全的自主权。
农民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农民的收入亦因而提
升,部分的农户更跃升为万元户。
农村出现了一番新境象。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当安徽省委推广“包产到户”的时候,在有的地方却采取了一种新的措施,他们不再“包产到户”,而是“包干到户”。
而“包干到户”,是从“大包干”这种形式变化出来的。
什么是“大包干”呢?原来在肥西县实行“包产到户”的同时(1978年秋到1979年),在凤阳等地方却在实行“大包干”到组。
这“大包干”也是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
这种“大包干”的形式,就是把生产队的土地包给生产组。
这种做法,是当时的中央文件(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中允许的。
按照这种“大包干”的办法,收了粮食后,就采取一种比较简便的办法。
用当地农民的话说是:“缴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俺们自己的。
”他们还编了几句顺口溜说:“大包干,真简单,直来直去不拐弯。
”显然,采用“大包干”这种办法,同“包产到户”的分配办法(交产再分配,超产奖励等)相比,要简单得多,在群众中实行起来也方便得多。
1980年初,安徽省委推广“包产到户”时,凤阳这些地方就不再搞“包产到户”,而搞起了“包干到户”。
这个“包干到户”,显然比“包产到户”要简便得多,更易为农民所接受。
后来中央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多数地方农民接受的也是“包干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