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服务中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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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中心管理条例
第一条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重视教育质量的社会需求和作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重要内容之一的家教服务有了较大的发展。为维护家教服务市场正常的教学服务秩序,进一步促进家教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家教服务市场的管理,切实保障家教教员和家教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组织与管理
1.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2.校外单位和个人(含在校大学生),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介绍、招录在校大学生参加家教服务;
3.大学生参加校外单位介绍的家教工作必须事先获得所在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批准;
4.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批准的学生家教服务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当事单位和人员直接负责。
第三条收费标准
1.家教服务收费以小时计算。为保障家教双方的利益。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每年9月份公布一次;
2.因路途远或交通不便,由家教服务对象(或家长)给予大学生适当的补贴。大学生个人不得改变收费标准。
3.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向家教服务对象(或家长)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家教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职责
1.接受校内学生的家教申请,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2.接受家教服务对象(或家长)的服务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审核,
3.发布家教服务信息;
4.负责家教协议的签订工作
5.对家教服务双方进行监督,协调及维护双方利益;
6.其他涉及学生家教服务的管理工作,
7.有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权
第五条大学生参力口家教服务的基本条件
1.通过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培训,持有勤工助学上岗证;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或不良嗜好,责任心强
3.学有余力,对学业无影响
4.学习成绩优良或成绩中等但相关单科成绩优良。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家教服务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院)学生工作组签署意见后,凭勤工助学上岗证至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学校根据家教需求、报名先后顺序等情况安排工作;
3.大学生参加家教服务的时间限于课余和节假日;
4.家教服务结束后,参加家教的学生需到校主管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第七条大学生参加家教服务的禁止行为
1.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
2.在家教对象家中食宿;
3.向家教对象索要礼品和额外报酬;
4.在涉外家教服务过程中,泄漏国家机密;
5.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
第八条家教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凡需要提供家教服务的对象,可向高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办理登记签约手续时,应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必要时需提供家庭所在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3,向学校反映家教质量和出现的矛盾;
4.保障参加家教服务大学生的人身安全;
5.不得诱导参加家教服务的大学生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不得要求参加家教服务的大学生从事家教服务以外的活
7.遵守所签协议。
第九条其它
来自特困、残疾以及全国和省市劳模、烈属等家庭的家教服务对象,在可能情况下,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优先为其提供优惠家教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沈阳康泊思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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