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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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验收实施细则

预验收实施细则

预验收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预验收实施细则,以规范预验收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

一、预验收的目的预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最后一次验收,是为了核实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目的在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程质量,为竣工验收奠定基础。

二、预验收的范围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建设的主体结构和设施是否建造完好,符合设计要求;2.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符合标准规范;3. 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是否合理、规范;4. 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预验收的流程1. 建立预验收组: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预验收组,确定组长和成员,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制定预验收方案:编制预验收方案,包括预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工作内容等,报相关部门备案。

3. 调查研究:对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确保对每一个细节都做到心中有数。

4. 实地检查:预验收组成员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5. 总结汇报:根据实地检查情况,编制预验收报告,提出问题整改的建议和措施。

6. 指导整改: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限。

7. 跟踪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定,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预验收的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预验收实施细则,做到依法验收,依规验收。

2. 加强预验收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预验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3. 加强预验收技术规范和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不断提高预验收的水平和效益。

4. 做好预验收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验收过程可追溯、可查证。

5. 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良现象,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总之,预验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和验收标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属于曾经申请过规划验收咨 询服务的,应当提交
属于依法需要验收批前公示 的,应当提交(说明公示情 况)
18
(二)市政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1 申请函
1
2 案件数据信息表
1
3
提供《建设工程档案 预验收认可书》
1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文证编号,
如有调整,应提供规
4 划部门批准调整《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
案件数据信息表
建设项目性质 □住宅 □办公 □学校 □科研 □厂房 □仓库 □体育 □市政配套 □商业 □其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工程测量记录册号
违法建设行政处 罚决定书号
项目名称
层数
建筑面积
幢数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住宅套 建筑高 数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幢数
层数 地上 地下
用地批准书
属于申请规划验收的建设单
复印件 位名称与规划许可的建设单
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复印件
属于违法建设处理过的,应 当提交
复印件 原件
属于曾经申请过规划验收审 查服务的,应当提交 属于需要验收批前公示的, 应当提交(说明公示情况)
19
六、审批范围: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5 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特别规定的程序:现场踏勘、批前
行车库 其他层架空/避难层 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分期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xxx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结合xxx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油田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田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油气田系统配套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计划规划处是油田分公司的基建行业管理部门,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0—目验收工作由计划规划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1—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上述手续中使用的表格由计划规划处统一编制。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2.8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1.2 本细则参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编制。

1.3 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4 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1.5 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包方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材料和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1.6 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

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方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包方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2.1 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2 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包方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

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

3 工程验收的程序3.1 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阳住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阳住建〔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3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5日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9〕39号)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市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定)为保证市政工程质量以及在完工后能够及时得到维护管理。

按照中心有关要求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特制定如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实体验收工作(实体竣工验收)工程实体验收在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同时邀请接收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一、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中心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实体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施工许可证。

3、办理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必须完成A类报监)(附表1:对报监的解释、报监所需材料及各标段未完成A类报监、缺少的资料明细)4、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证明文件)。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内容完成后,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验收申请报告及评估报告到建管中心总工办。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验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预验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预验收活动。

三、预验收管理机构公司设立预验收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工作。

该机构由预验收管理人员组成,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预验收管理流程预验收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预验收申请:甲方工程项目部向预验收管理机构提交预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手续等信息。

2. 预验收准备:预验收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预验收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准备工作,检查工程项目资料齐全性、准备验收工具等。

3. 现场勘查:预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前往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4. 检查报告:验收组将现场勘查结果整理成检查报告,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列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5. 整改汇报:建设单位根据检查报告中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向预验收管理机构汇报。

6. 预验收结论:预验收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出具预验收结论,决定是否通过预验收。

7. 预验收结果:“合格”表示通过预验收,“不合格”表示未通过预验收,需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五、预验收管理规范1. 预验收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确保预验收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2. 预验收管理机构应做好预验收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准确完整,方便查阅和核查。

3. 建设单位应配合预验收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积极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4. 预验收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预验收管理制度的落实预验收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验收质量和科学性,做到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文库

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文库

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文库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竣工预验收。

简单来说,工程竣工预验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正式验收前进行的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

这个过程主要是为了发现并解决在建设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问题,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我们的制度文库范本中,我们将工程竣工预验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工程资料,制定预验收的计划和方案,以及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2. 实地检查: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方案,对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这包括
对工程的结构、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评估。

3. 问题整改:根据实地检查的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这可能包括修改设计方案,
更换不合格的材料,修复有瑕疵的部分等。

4. 复核验收:在问题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核验收。

这是为了确认问题是否已经得到了有效
的解决,以及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在我们的制度文库范本中,我们还强调了以下几点:
- 公正客观:在整个预验收过程中,我们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避免因为个人的情感或者利益而影响到验收的结果。

- 重视细节:我们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要重视每一个细节,因为任何一个小的问题都可能
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及时反馈:我们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要及时反馈预验收的结果,以便我们可以及时发现
和解决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总则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的成果,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铁路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依据、条件2.1验收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合同文件。

2.2验收条件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4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

7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2.3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23.1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1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3 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4 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3.2竣工验收内容如下:1 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制度为了确保项目工程的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工程竣工前的检查和验收工作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拟竣工单位,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各类工程竣工预验收过程的管理。

二、工程竣工预验收的定义工程竣工预验收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完工之前,对工程质量、安全、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过程。

三、工程竣工预验收的目的1、评估工程质量:通过竣工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发现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2、确保工程完工合规性:通过竣工预验收,确保工程完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避免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和合规问题。

3、保障工程投资收益:通过竣工预验收,确保工程建设预期投资回报,保障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四、竣工预验收组织机构1、竣工预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建,包括建设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竣工预验收工作。

2、竣工预验收领导组: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对竣工预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工程竣工预验收的程序1、准备工作(1)确定竣工预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参与。

(2)准备相关验收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竣工资料等。

(3)组建竣工预验收小组,确定各人员职责分工。

2、验收准则确定(1)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确定竣工预验收的验收标准和内容。

(2)明确验收项目,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合规性等。

3、开展验收工作(1)对工程各项工作进行逐项检查,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2)记录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制定整改措施。

4、整改和复验(1)根据验收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复验,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确定验收结果和报告(1)根据整改后的工程情况,确定验收结果。

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管理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管理细则

武汉环球贸易中心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管理细则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竣工验收与交付管理1 竣工验收管理1、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组织人员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并进行竣工清理;2、工程项目一律由施工单位先进行自行验收,没有自行验收或验收不合合格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编制自行验收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安全、环境、防雷等方面的评估报资料;3、施工单位自行验收须按照合同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质量、技术标准等要求严格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论负责;4、工程项目聘请有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先行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将验收申请交现场审核,现场人员须结合工程实地情况认真审核,并向项目部汇报,项目部根据验收资料及现场人员的汇报,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进行清理,填制工程资料移交表,将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册交予现场工作组;6、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编制了竣工报告和自行验收报告;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物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7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8施工单位的安全、环境保护、消防、防雷等评价报告;7、竣工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核通过后,项目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公司使用单位人员及土建、设备、工艺、资料、财务、安全、审计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等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验收组成员须经项目领导小组确认;8、验收组在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工程项目勘察报告、设计图、工程项目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等编制工程验收方案,并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9、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须遵照以下主要依据1竣工验收方案;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3工程设计、预算及土地、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资文件及与其签订的合同5工程项目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6国家颁发的环保、消防及劳动安全卫生等规定;7竣工验收组制定的验收标准8公司的有关审批、变更、调整文件;9经审批的竣工决算书;10、符合竣工验收条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应在竣工验收方案中,明确验收标准,明确验收人员分工与责任,并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11、涉及设计文件的变更,已由设计部门签署认可文件,其中重大变更已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12、竣工验收应在依据经审批的竣工决算书,在竣工决算的基础上核实工程相关的数量及使用物料的规格、质量检查情况;13、竣工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验收依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一般不能改变;确实需要改变验收依据和验收标准的,须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14、参与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公司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项目部应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与相关方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继续进行验收;同时项目部应控制竣工验收时间;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组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16、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验收参与方签署验收意见,按照问题的难易及规模确定整改期限,并由监理方和现场工作组监督执行;17、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及时筹备专项验收,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及需要,向环保、防雷、消防、安全生产、规划、国土资源等政府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专项验收的准备、协调、配合工作,专项验收申请应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提交;18、对环保、消防、防雷、安全生产、规划等政府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施工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争取尽早通过专项验收;对专项验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追究责任方的责任;19、监督小组监督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合规现象及时提出,督促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工程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分部工程验收管理流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流程2 竣工交付管理1工程完工交付前,甲方、监理、施工方等各方对项目进行交付前检查,并形成工程交付遗留问题清单,三方单位对销项清单共同签确,特殊或是重要部位的整改必要时应另行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甲方监理单位审批;2项目组织各专业施工方对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甲方、监理单位行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如再出现新的问题,则再次形成工程交付遗留问题清单,三方单位对销项清单共同签自确认后再次整改,完成后报验,直到各方确认到达交付条件;3整改完成后各方确认具备交付条件后,应签署工程交付确认单,甲方接收使用后确认进入工程质保期;7-2-1 工程遗留问题清单工程交付确认单竣工工程质量管理1 工程维保小组武汉环球贸易中心工程维保小组工程保修期管理工程保修服务流程竣工工程回访保修台账年度回访及保修计划回访记录回访记录单号:工程保修记录保修记录单号:保修期到期告知函告知函编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分类:工程备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

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又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凡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涉及的各种会议纪要、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等配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六条交工验收机构与工作程序。

交工验收有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项目部提出交工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第七条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4.鉴定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整理工作。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吉交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及时完成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未招标的特殊项目,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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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建筑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竣工验收顺利通过,最大限度消除完工工程质量缺陷,提高客户满意度,制定本细则。

1.2 术语定义
竣工预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前,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质量检查验收评定。

1.3 管理原则
公司成立工程竣工预验收小组,如下:
组长:公司质量分管领导
副组长:公司质量保证部经理
成员: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和工程管部人员;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和项目质量总监;各专业分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二、职责分工
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

2.1 分工
2.1.1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分工:质量保证部、工程部、科技部
2.1.2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分工:质量保证部、科技部
2.1.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分工:质量保证部
三、管理内容
3.1 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及预验收流程。

3.2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①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项目部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验收标准,并提出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

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应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③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④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⑤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齐全。

3.3 工程竣工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符合预验收的项目应在预验收前15天向公司质量保证部书面申请预验收。

②公司质量保证部收到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后,对符合竣工预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公司工程、质量、技术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等组成预验收组进行预验收。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预验收组。

工程竣工预验收流程
③工程竣工预验收现场工作程序
a项目部、专业分包单位分别汇报工程概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项目自行检查验收情况;
b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d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填写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形成书面工程竣工预验收意见及整改要求(需要时),预验收报告存档于公司质量保证部。

3.4 工程竣工预验收的同时,应进行竣工项目法务评价工作,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竣工项目法务评价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5 公司收集整理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建立工程竣工预验收档案(台账及有关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预验收时间、预验收小组人员、验收评价意见、能够显示预验收组成员及预验收过程的照片等信息,并随工程质量月度报表上报质量管理部。

四、监督与检查
4.1 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对公司各项目质量月报中的工程竣工预验收信息进行检查考核,发现有违反本细则情况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4.2 公司质量保证部将工程竣工预验收情况纳入对公司各项目质量管理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五、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1、预验收组及预验收照片
注:验收组参加验收的照片,不少于5张,照片部位至少应包括地下室、主体结构、屋面、机房、室外等。

2、工程概况
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注:除表中注明外,其他抽查项目由预验收组协商确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1、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6、分部工程预验收现场抽查
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涉及的分部工程均应现场抽查。

7、住宅工程实测实量抽查
注:1、抽查房间不少于5%,且不少于5间。

2、每间每个指标实测实量不少于5个点,合格率80%以上,该指标合格,记录“合格”,抽查合格率少于80%,或存在超出最大偏差范围1.5倍的检查点,该指标记录“不合格”。

3、不合格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8、工程竣工预验收遗留的整改问题及商定解决办法
9、预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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