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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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验收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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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石化监发(2014)027号签发人:赵景峰
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印发《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
质量预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石油化工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我站特制定《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年5月26日
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石化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是结合石化行业的特殊性,依据石化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则,按照安监部门批复的试运行方案而设定的一项重要环节,石化建设工程具备试生产条件后,建设单位完成了相关的报批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对工程质量预验收实施临场监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预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预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预验收原则上由监理单位组织,当一个工程(项目)有多家监理时,则由建设单位组织。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质量预验收:
(一)、施工单位:
1、完成设计图纸及合同内所有工程内容。
2、“三查四定”工作已完成(提供会议记录、整改反馈等),如有尾留工程,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
3、通球、吹扫、试压,单机试运行已完成(提供记录表格)。
4、工程已办理完中间交接(提供中间交接记录)。
5、工程资料收集基本齐全。
(二)、检测单位:
应出具“检测质量综合报告”,“检测质量综合报告”要求:
1、说明是否按照设计、规范或合同要求完成检测工作。
2、说明共检测多少,返修多少,返修是否已全部合格。
3、说明是否同意试运行。
4、报告上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
(三)、监理单位:
1、完成所承担监理任务,并出具“工程质量初验意见”。
2、“工程质量初验意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加盖监理部公章。
(四)、建设单位:
1、应完成并通过防雷接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消防单项验收。
2、试运行方案已上报安监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审批意见。
第七条工程质量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中交证书,申请工程预验收。工程中交证书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中交证书后,对符合预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预验收组,并制定预验收方案。预验收组长一般由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预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预验收小组(工业安装工程按专业应分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电气安装、仪表安装等若干个预验收小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安装和专业安装等主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
师、无损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预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预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预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预验收的工程项目内容和时间、地点、方案以及预验收组织机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省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监理(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预验收: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初验情况。
3.检测单位汇报检测质量情况。
4.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初验情况。
5.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6、建设单位预验收组汇报工程质量初验情况。
7.按照预验收方案分组审查工程交工资料,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所有提供审查的工程资料应为原始手签资料。
8.各预验收小组对预验收情况做出评价,汇总后形成经预验收组人员签署的预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预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预验收。
第八条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生产试运行。生产试运行的期限以安监部门和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时间为准,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预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质量预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预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临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参加预验收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预验收。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件2
监理企业《工程质量初验意见》编制要点
一、《工程质量初验意见》: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说明工程项目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具备预验收条件的文件。
二、《工程质量初验意见》:文件装订顺序为:封面(见样1),目录、报告正文、封底。纸面规格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在左侧装订,下方中间打印页码。
三、《工程质量初验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应注明工程所在地理位置、产品性能、生产规模、开工日期、工程合同造价、安装工程主要内容,完成施工合同内容情况。
(2)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注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包括主要分包单位)的全称。
(3)监理部概况:应注明项目监理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监理部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主要检测设备和工具。
2.监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
(1)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监理规划中的监理目标、范围及措施进行概述,明确监理细则中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点的实施情况。
(2)监理方式:应注明在监理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和工具,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情况。
(3)施工工程阶段的监理:应注明对进场原材料复试的见证取样,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和质量缺陷的整改等情况。
(4)预验收阶段的监理:应注明监理人员对预资料进行审查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
3.工程质量初验
(1)初验依据:应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注明主要规范、规程名称),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文件进行初验。
(2)预验收资料核查情况:应根据《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交工资料整编要点》核查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竣工图与实体是否一致。
(3)分部工程质量情况:应对各个分部工程质量情况分别概述,必须注明主要分项工程实测合格点率,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4)单位工程质量初验结论:详细说明单位工程共多少个,是否全部合格,是否符合工程质量预验收条件,是否同意投入生产试运行。
(5)注明该工程是否有甩项未完项目,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工程建设有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