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绿色的宝藏,是人们休闲娱乐、健身活动和享受大自然美好的场所。
为了保护公园环境,维护公园秩序,提高公园利用效益,制定公园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管理行为,促进公园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本条例的实施,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例:1. 公园:指由国家、地方、社会组织或个人建设、管理的供公众休闲、游览的场所。
2. 监测:指对公园内动植物种群、生态系统和环境等方面进行的调查、观察和数据收集。
3. 管理者:指负责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单位或个人。
4. 游客:指来到公园进行休闲、游览、健身等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公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公园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是管理的首要任务。
2. 公平公正原则。
管理者应确保公园资源的合理分配,保障游客的权益。
3. 便民利民原则。
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满足游客的需求。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管理者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园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园的长远利益。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滥用和破坏公园资源。
第四条公园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园管理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二章公园资源保护第六条公园管理者应制定保护公园资源的方案,采取措施保护公园内的动植物种群和生态系统,维持公园的生态平衡。
第七条公园管理者应加强对公园内动植物种群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不正常现象,避免物种灭绝或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第八条公园管理者应设立指定区域,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限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保护自然遗产。
第九条公园管理者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环境要求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公园管理者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和环境友好型行为。
第三章公园秩序维护第十一条公园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公园秩序维护制度,指导游客的行为,并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公园的开放时间应当在清晨,以便于晨练的居民使用;关闭时间则应在夜间,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公园设施的维护。
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但需要提前向公众公布。
同时,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开放与关闭时间,并设置提醒标识。
对于违反开放与关闭时间规定的游客,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引导。
二、公园的设施管理公园内的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亭台楼阁、座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这些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对于游客的体验至关重要。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对于容易磨损的设施,如健身器材,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故意损坏或破坏。
对于因游客不当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园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园的环境卫生是公园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公园内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清运,确保垃圾不堆积、不散发异味。
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园的清扫工作,包括道路、草坪、花坛等区域,保持公园的整洁干净。
同时,鼓励游客文明游园,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共同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也应当保持清洁,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除臭处理。
四、公园的绿化管理公园的绿化是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绿化养护计划,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游客不得擅自采摘花朵、践踏草坪、破坏树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
五、公园的安全管理公园的安全是游客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作为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公共空间,对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园能够持续、有效地为公众服务,维护公园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在正常工作日,公园可以在早上六点至晚上八点开放;在周末和节假日,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比如从早上五点半至晚上九点。
这样的安排既能满足上班族在工作之余享受公园的需求,也能让更多居民在休息日有充足的时间在公园内活动。
同时,为了保障公园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时期(如恶劣天气、设施维修等)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二、入园规定1、为了维护公园的安全和秩序,所有入园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2、禁止携带宠物入园,除非是专门为残疾人士服务的导盲犬等工作犬,并需提供相关证明。
3、不得在公园内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毒品等。
对于违反入园规定的人员,公园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园设施管理1、公园内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例如,游乐设施、健身器材、休息长椅、路灯等都要保持良好的状态。
2、对于损坏的设施,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并尽快安排维修或更换。
3、鼓励游客爱护公园设施,发现损坏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四、环境卫生管理1、公园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垃圾桶的清洁和无异味。
2、游客应当自觉将垃圾投入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丢弃。
3、公园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公园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4、禁止在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
公园公园管理条例
页眉.***公园公园管理条例一、公园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米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二、公园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及市的有关规定。
三、公园应加强车辆管理。
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四、公园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在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噪声。
五、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服务证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七、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二)随地吐痰、便溺,舌L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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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行为,加强公共场所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和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或者经营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公交车站、银行、邮局、医院、公园、广场、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服务、安全、便利、卫生、文明”的原则,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创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应当依靠公共场所使用者、经营者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公共场所使用者、经营者有义务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便利、卫生、文明,为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公共场所特点,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和两类及以上以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公共秩序,不得有违禁品入内,不得干扰正常经营和服务秩序。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为,节制经营行为,保护顾客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投诉受理等服务,为使用者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使用权益,设立专门的服务设施和设备,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演练,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预防。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指示疏散路线和出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转情况,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最新版)公园环保与卫生管理条例
(最新版)公园环保与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园环保与卫生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公园环境卫生水平,为游客提供整洁、舒适的游园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园的环境保温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责任明确,协同管理;3. 科学规范,强化监督;4. 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环保管理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1. 公园内禁止砍伐、破坏植被;2. 公园内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3. 公园内禁止擅自挖掘、开采矿产资源;4. 公园内禁止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
第五条环境污染防治1. 公园内禁止随地乱扔垃圾;2. 公园内禁止随意焚烧垃圾;3. 公园内禁止排放污水;4. 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影响环境的音响设备。
第六条环保宣传教育公园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引导游客文明游园。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卫生设施1. 公园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公厕等公共卫生设施;2. 公共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卫生达标;3. 公园内应设置宠物禁入区域,并对宠物粪便进行清理。
第八条绿化卫生管理1. 公园内植被应定期修剪、浇水,保持景观美观;2. 公园内绿化带应定期除草、施肥,确保植被生长良好;3. 公园内禁止采摘花草、树木。
第九条设施设备卫生1. 公园内的座椅、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应定期清洁、消毒;2. 公园内的水上娱乐设施应定期清理、消毒,确保水质卫生;3. 公园内的餐饮服务设施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管理责任1. 公园管理单位应明确各岗位的环保与卫生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2. 公园管理单位应对公园内的环保与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监督举报1. 公园管理单位应设立环保与卫生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游客和社会的监督;2. 对举报属实的,公园管理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的绿洲,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保护公园环境,维护公园秩序,提高公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园管理条例。
所有进入公园的人员,无论是游览、散步、锻炼还是休息,都需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公园开放与关闭1.1 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日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1.2 太阳公园将于每周一闭园,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
1.3 如遇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管理部门有权关闭公园或限制公园的使用范围。
第二章公园秩序2.1 进入公园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和环境意识,不得违反公园规定。
2.2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扔垃圾、随意破坏公园设施和绿地,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3 公园内禁止擅自采摘或破坏花草树木和其他自然景观,保护公园生态环境。
2.4 喂养公园内的野生动物是禁止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环境污染。
第三章公园设施的使用3.1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按照规定进行预约和使用。
3.2 在公园设施使用期间,使用者应爱护设施,禁止损坏和乱涂乱画。
3.3 公园设有儿童游乐区,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监护人陪同,并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四章公园活动4.1 举办公园活动前,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4.2 举办公园活动期间,应保持活动场地的清洁和秩序,禁止违规使用喇叭、扩音器等设备扰乱公园的宁静。
4.3 举办公园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公园安全5.1 公园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园的安全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公园内的安全。
5.2 公园内设置了监控设备,用于监测和记录公园内的安全状况,确保公园内的秩序。
5.3 游客在公园内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园管理人员求助或报警。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6.1 对于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罚款等。
6.2 对于严重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公园的范围和时间。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环保、文明、和谐”的原则,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园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园的设立应当遵循城市规划,适当地布置于市区或者城乡结合部。
第五条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公园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公众的利益。
第三章公园的开放与服务第八条公园应当定期开放,并制定开放时间,确保公众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休闲活动。
第九条公园应当提供基础服务设施,如公厕、休息区、饮水机等,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公园应当制定管理规定,禁止擅自破坏花草树木、乱涂乱写、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公园的维护与保护第十二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植被的保护,合理规划种植,防止滥伐滥砍。
第十三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园水体的保护,禁止乱倒污水、乱丢垃圾等行为,保持水体干净清澈。
第十四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护,及时维修损坏设施,确保公众的使用权益。
第五章公园的文化与活动第十五条公园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如音乐会、舞蹈表演等,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章公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定期对公园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园管理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公园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锻炼身体和享受大自然的宝贵空间。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园,保障市民的权益和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公园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的管理与使用,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园的服务质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发挥公园的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本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内的各类公园,包括市区公园、社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园等。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推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
第四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与服务能力。
第五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第二章公园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公园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和设计。
公园的功能定位应当明确,建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园的定位和使用需求。
第八条公园应当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绿地环境,保持植被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应当合理规划公园的植被种类和布局,注重植物的生态适应性和景观效果。
第九条公园的景观设施和游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市民的安全。
第十条公园的交通设施和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设,确保市民的出行便利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污水、垃圾、噪音等污染物应当及时处理,保持公园的环境整洁和宜人。
第三章公园的使用与活动第十二条公园应当按照合理的时间段对市民开放,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合理的服务。
对于特定的活动或者场所,应当进行适当的管理和限制。
第十三条公园内禁止野餐、烧烤、宰杀动物等违规行为。
市民在公园内应当文明用餐,保持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公园内禁止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停乱放等破坏行为。
市民应当爱护公园设施和环境,自觉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县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县,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县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及开展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镇绿地和公众场所;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是本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县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三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四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四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第八条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在本县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县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三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县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县城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第十四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对本县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三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第十六条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五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县城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七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保障游客安全;二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第十八条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关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二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三技术、安全指标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应当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第二十条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经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第二十一条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举办对本县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开放时间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须经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二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三伤害公园动物;四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越权或者违法的审批,其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的;二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三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四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五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二侵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三公园内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第二十七条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公园用地的赔偿费应当上缴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用于公园绿化建设;第三十一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的应用问题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绿化赔偿费和罚款标准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的绿肺,是人们休闲、娱乐和锻炼身心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护公园的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提升公园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本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公园管理行为,保护公园环境,维护公园秩序,提升公园管理水平,使公园成为市民及游客放松身心、享受自然的宜居场所。
第二条:公园的开放与关闭1. 公园每天的开放与关闭时间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公告或官方媒体发布。
2. 公园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等)可以临时关闭,以确保市民和游客的安全。
第三条:公园环境的保护1.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破坏公园的植被、设施和文物,不得污染公园的水源和空气。
2. 不得非法捕捉、杀害或伤害公园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3. 在公园内不得乱埋乱扔垃圾,必须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四条:公园秩序的维护1. 公园内禁止乞讨、贩卖和传播非法物品和宣传品。
2. 不得在公园内吸烟,禁止酒后滋事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3. 公园内禁止喧哗、放肆行为,任何形式的滋扰他人正常休闲的行为都应该避免。
第五条:公园活动的管理1. 举办公园内的各类活动,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在公园内进行商业活动,一律需经过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违规行为的处罚1. 对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个人,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2. 对破坏公园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责令恢复原状,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监督与举报1.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对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2. 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对属实的举报将给予奖励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公园管理中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公园是城市的宝贵资源,它既是大自然的馈赠,也是市民们休闲娱乐的场所。
通过本公园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我们将保护公园环境,维护公园秩序,提升公园管理水平,打造更加宜居和美丽的城市环境。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1. 引言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休闲、娱乐和与大自然亲近的场所。
为了维护公园环境的优美,确保公众的安全和舒适,制定公园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2. 公园使用规定2.1 公园开放时间为保障公园的正常管理和维护,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2.2 公园入口检查为了维持公园环境的安全和和谐,对所有进入公园的人员进行检查是必要的。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品进入公园,如刀具、火器、毒品等。
2.3 公园使用守则为保护公园植被和建筑设施,禁止任何人非法采摘花草、破坏植被或涂鸦等行为。
另外,禁止随地乱扔垃圾,保持公园的整洁,保护环境。
3. 公园安全管理3.1 安全设施公园应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安全围栏、紧急求助装置等,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3.2 人员巡逻需要有专门的保安人员巡逻,随时保持对公园区域的监控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3 紧急应急措施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紧急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急救设备,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响应和处理。
4. 公园活动管理4.1 活动审批对于公众组织的大型活动,须提前向公园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在活动进行期间遵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要求。
4.2 活动安全保障公园管理部门应与活动组织方沟通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活动的进行安全和公众的利益。
4.3 音量控制为维护公园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对于公园内的音乐演出、广播等活动,应控制音量,避免噪音扰民。
5. 公园环境维护5.1 植被保护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非法砍伐、破坏等行为,并定期进行植物修剪和病虫害防治。
5.2 垃圾处理公园应设置充足的垃圾桶和分类垃圾回收设施,引导公众正确丢弃垃圾,并进行垃圾清理和处理工作。
5.3 设施维护公园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园内的建筑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安全使用。
6. 公园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如口头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园等措施,以维护公园的良好秩序。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作为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重要公共空间,其管理的规范和有序对于保障公众的权益、维护环境的优美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公园的良好管理,特制定以下公园管理条例。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1、公园应根据季节和当地居民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关闭时间。
一般情况下,夏季开放时间为早上_____至晚上_____,冬季开放时间为早上_____至晚上_____。
2、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公园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向公众公布。
3、公园关闭前_____分钟,应通过广播等方式提醒游客做好离园准备。
二、游客行为规范1、游客应文明游园,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
2、爱护公园内的花草树木,不得践踏草坪、采摘花朵、折损树枝。
3、禁止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上乱涂乱画、张贴广告或损坏公共设施。
4、不得在公园内进行非法集会、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
5、携带宠物入园的游客,应使用牵引绳,并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6、游客应按照公园内的指示牌和规定路线行走,不得进入未开放区域或危险区域。
三、公园设施管理1、公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园内的道路、桥梁、座椅、垃圾桶、路灯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2、对于损坏的设施,应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并尽快安排维修。
3、新增设施应符合公园的整体规划和功能需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四、环境卫生管理1、公园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2、加强公园内的清扫工作,及时清理落叶、垃圾等杂物。
3、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
4、公园内的水域应保持水质清洁,定期进行清理和养护。
五、安全管理1、公园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在公园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3、定期对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园管理的监督和规范,提高公园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休闲和娱乐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公园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公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园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功能合理、亲民友善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市民休闲需求。
第六条公园建设应当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保护植被、水体、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合理设置道路、广场、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七条公园建设应当注重文化传承,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和传统建筑,充实公园内的文化设施和活动。
第三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八条公园管理者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公园内的安全。
第九条公园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加强巡逻和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公园内禁止携带和使用危险物品,禁止偷盗、故意损坏公园设施和破坏环境。
第四章公园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公园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园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及时清扫道路、广场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公园内的垃圾桶应当设置合理,方便市民倾倒垃圾,并加强对垃圾桶的清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园内应当设立充足的公共厕所,保证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公园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管理者应当保障公园内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
第十五条公园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民需求,满足不同年龄、不同群体的需求。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设施检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第六章公园活动管理第十七条公园管理者应当积极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提升公园的文化内涵。
第十八条公园内的活动应当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得传播违法信息。
天坛公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坛公园的管理,保护文物古迹,维护游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坛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坛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大街的天坛公园,包括公园内的所有文物古迹、绿地、设施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公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四)文明服务,规范管理。
二、公园管理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公园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园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工作;(四)负责公园内文物古迹的保护、修复和展示;(五)负责公园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六)组织开展公园内的宣传教育活动;(七)处理公园内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损坏文物古迹;(二)在公园内乱扔垃圾;(三)在公园内吸烟、饮酒;(四)在公园内乱刻乱画;(五)在公园内随地吐痰;(六)在公园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七)其他损害公园环境、影响游客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公园内的游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文物古迹,不得触摸、刻画;(二)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四)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五)尊重他人,文明游览。
三、安全保卫第七条公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公园内实行实名制购票,游客需凭有效证件购票入园。
第九条公园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第十条公园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游客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注意人身安全。
四、环境卫生第十一条公园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
第十二条游客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规定,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三条公园内设置垃圾桶,游客应当将垃圾投入垃圾桶。
五、绿化养护第十四条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工作,保持公园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公园管理规定文档(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提高公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园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公园主入口、游览区、休闲区、服务设施区等。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共安全优先原则;2. 生态保护原则;3. 服务至上原则;4. 规范有序原则。
第二章公园开放与关闭第四条公园开放时间:1. 春季(3月1日至5月31日):6:00至21:00;2. 夏季(6月1日至8月31日):5:30至22:00;3. 秋季(9月1日至11月30日):6:00至21:00;4. 冬季(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6:30至20:00。
第五条公园关闭时间:1. 公园每日22:00后关闭,次日凌晨6:30重新开放;2.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园活动期间,开放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公园开放与关闭的公告应提前一周在公园门口、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布。
第三章游客行为规范第七条游客进入公园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主动接受公园管理人员查验门票、证件;2. 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在公园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3. 爱护公园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4. 不得在公园内吸烟、酗酒、赌博;5. 不得在公园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游客在公园内的行为规范:1. 不得携带宠物进入公园,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园管理部门批准;2. 不得在公园内采摘花草、果实;3. 不得在公园内进行体育活动,如篮球、足球等;4. 不得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5. 不得在公园内露营、野炊。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游客,公园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公园设施管理第十条公园设施包括:1. 游览步道;2. 公共座椅;3. 公共洗手间;4. 游览船只;5. 公共自行车;6. 公共广播系统;7. 其他公共设施。
(更新版)公共公园卫生条例和管理
(更新版)公共公园卫生条例和管理1. 引言为了维护公共公园的环境卫生,提高公园的使用效益,保障游客的健康与舒适,特制定本卫生条例和管理。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所有公共公园,所有公园管理人员和游客均应严格遵守。
2. 公园环境卫生要求2.1 垃圾处理- 公园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以便游客投放垃圾。
- 游客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乱扔。
- 公园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减少异味产生。
2.2 公共设施清洁- 公园内的座椅、长椅、游乐设施等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 游客使用公共设施后,应保持清洁,不得留下污渍。
- 公园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设施卫生。
2.3 宠物管理- 公园内允许携带宠物入园,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 游客携带宠物入园时,应束绳牵引,防止宠物乱跑、乱咬、乱拉。
- 游客应随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保持公园环境卫生。
2.4 饮食管理- 公园内允许游客野餐、饮食,但应遵守相关规定。
- 游客在野餐、饮食时,应在指定的区域进行,不得随地乱扔食物残渣。
- 公园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野餐区域的清洁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3. 公园管理要求3.1 管理人员职责- 公园管理人员应负责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园环境整洁。
-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园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管理人员应主动向游客宣传环保知识,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
3.2 培训与考核- 公园管理人员应接受环境卫生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 公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3 游客教育- 公园管理部门应通过设立告示牌、宣传册等形式,向游客普及环保知识。
- 管理人员应主动与游客沟通,引导游客遵守环境卫生规定。
4.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游客,管理人员应进行劝阻和教育。
- 游客不听劝阻的,管理人员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禁止入园等。
-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管理人员应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于2022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7日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2022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相应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防、教育体育、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旨在规范南宁市公园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市民休闲娱乐,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本条例包括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公共设施和服务、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为南宁市公园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公园的设立和规划1. 设立公园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2. 公园规划应满足市民需求,充分考虑绿地面积、景观设计、文化活动等因素3. 公园规划应注重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植被和水体等自然环境二、公园的保护和管理1. 公园内禁止破坏植被和损坏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2. 加强公园内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3. 建立公园保洁队伍,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提供清洁卫生设施供市民使用4. 加强公园内的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市民的正常秩序三、公共设施和服务1. 公园内应设有休息席、厕所、饮水设施等必要的公共设施2. 提供方便的交通和停车设施,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3. 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4. 提供儿童游乐设施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满足不同年龄段市民的需求四、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1. 公园可举办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交流场所2. 活动举办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3. 加强对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秩序五、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擅自占用公园场地、私自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植被等行为将处以相应罚款2. 对于违反公园秩序、破坏公共环境或干扰公共活动等行为将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南宁市公园的管理水平和市民服务质量。
通过规范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规范公园活动的举办和管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将促进南宁市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为城市发展增添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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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县公园建设与管理,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县,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得公园就是公益性得城县基础设施,就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得公共绿地,就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及开展健身等活动,有相应得设施与良好生态环境得城镇绿地与公众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已建成与在建得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得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就是本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得实施。
第五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县公园得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得总体规划与建成公园得调整规划;(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三)负责所属公园得建设、养护与管理;(四)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得贯彻实施。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实施公园得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得科学普及教育与文化娱乐活动;(四)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得养护与管理。
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与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第八条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得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得行为,公民有举报与控告得权利。
对在本县公园得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中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根据城县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得原则进行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得总体规划根据本县公园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得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园建设项目得设计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批准得公园得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三)承担设计得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经批准得公园建设项目得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
变更设计方案得,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得审批,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得施工,由具备相应资格得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得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与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确定得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
城县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得,县城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得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她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她用。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得,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得土地与补偿经济损失。
已建成得公园绿化用地得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得,应当逐步调整达到。
第十四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对本县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公园得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与养护得技术规程,加强养护与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二)加强对观赏动物得饲养、保护、繁育与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得引进、交换、调配工作;(三)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六条公园得环境管理应当做到:(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得标准;(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她杂物;(五)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得广告。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得污水。
县城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得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公园得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保障游客安全;(二)设备、设施得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得非机动车外,其她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八条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她活动、有关服务设施得收费标准与审批程序,按物价管理部门得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规划确定得区域内;(二)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三)技术、安全指标达到国家得有关规定。
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得,应当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经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得,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她活动,应当符合公园得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得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与环境质量。
举办局部性得展览以及其她活动,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
举办对本县有重大影响得展览以及其她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开放时间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得,须经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二)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她危险品;(三)伤害公园动物;(四)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五)法律、法规禁止得其她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越权或者违法得审批,其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得,应当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得罚款:(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得;(二)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得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得;(三)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得;(四)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批准得设计进行施工得;(五)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得,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得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得罚款:(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得;(二)侵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她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她用得;(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得;(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得。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得,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得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得;(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她杂物得;(三)公园内得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得;(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得。
第二十七条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得,应当赔偿;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得,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得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得罚款:(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她活动票价得;(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得;(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得;(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她活动得;(五)举办展览以及其她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得。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得,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得,应当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行为之一得,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得,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得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得,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得行为给予处罚得,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得行为处以罚没款得,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公园用地得赔偿费应当上缴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用于公园绿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得,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得,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得,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得,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得,由作出处罚决定得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得应用问题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绿化赔偿费与罚款标准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