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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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我院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与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践教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社会调查实际操作训练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环节等提高岗位职业技能,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励学生的敬业和创业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实践教学内容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单项)技能训练课程实训综合技能训练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
其中,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实践教学实行院系两级领导与管理。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学院实践教学发展规划,对全院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检查实践教学计划的落实。
学院职责:建立和完善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实践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汇总各系学期授课计划;负责实践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控;组织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各系在系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实践教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系主任是实践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教学系职责:建立健全本系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制订完善并实施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训指导书顶岗实习手册实践课程质量标准和考核标准等实践教学文件;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认真检查各实践环节,健全完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和质量的稳步提高;组织落实各实践课程指导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训指导教师队伍;落实本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实践教学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实践教学文件第六条实践教学文件是指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践课程标准和考核标准)实训(实习)指导书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手册学生顶岗实习教师手册等。
第七条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必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职业岗位要求和工作过程导向要求。
原则上理工科类实践课时要占总课时%及以上文经类比例为%及以上,并至少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
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实践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重要文件和依据。
各系须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相应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组织人员认真编写实践教学大纲。
明确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方法要求课程质量标准和考核标准,实践教学大纲编写完成后要履行教研室主任系主任认定批准手续。
第九条各系应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编写实训指导书,内容包括实训目的和要求使用设备说明实训步骤实训报告等。
所有的实践项目均须配备实训指导书或实习手册等,于课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条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手册是学生参加校内生产性实训和校外顶岗实习必要的技术操作文本,其内容应包含实习守则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计划操作流程或规则考勤制度安全教育等。
第十一条学生顶岗实习教师手册是用于教师指导督促检查学生校内生产性实训和校外顶岗实习的教学文件,内容包括实习任务实训(实习)指导书实习教案安全要求学生考勤表成绩考核表等。
第四章实践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第十二条实行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责任制。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督导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各系主任负责本系所承担的实践课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实训科长负责本系所开实践课程的落实和质量检查;课程主讲教师或实训指导教师对本课程实践教学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践课,实行第一指导师负责制。
由开课系至少确定一名指导教师为该课程第一指导教师,并全面负责该实训课的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和理论课配套的实训课,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
凡课程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原则上由课程主讲教师指导实训,并负责实训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计划管理。
完善的实践教学计划是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础。
实践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教学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调整较大的,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各系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学期实践教学开出计划实践教学任务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周内协调汇总完毕,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发至各系执行。
第十六条实践教学大纲管理。
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科技社会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实践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手段。
要尽量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生产性实训内容和课时,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生产性实训占总实践课时的比例达%以上。
实践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教研室主任与实践指导教师共商提出,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各系每学期要按照《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严格科学对实践教学进行自评,做好考核检查总结分析工作。
与期末教学检查一起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实训过程监控。
督导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各级督导要把实践教学质量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各系主管教学主任在学生实训期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按照《关于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各系要支持和配合院系二级督导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指导教师应当及时了解学生实训情况,要求并指导学生在实训过程中认真做好实习报告或实习日记。
第二十四条学生实训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至合格,否则不准毕业。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实践教学工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