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性化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关于行政强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法伦理思考
必要条件 和基本 要求 , 确定 而可 行 , 大部 分转 化 为法 律规 范。
“ 愿望 的道德 ” 是人类对 美好 至善 的追求 , 是人 类生 活 的最高 目的, 与法律没有 直接 的联 系。富勒 的道德 分 层理 论为 我们
的基 础。公 正对执法进 步有巨大的推动 作用 。公正可 以填补
等价值 的实现 。不公正 的执法 必将遭到人们 唾弃 。从伦 理学
的维度 而言 , 公 正 是一 种理 想 的道 德标 准 ; 从 法律 的维度 而 言, 公 正是执法 的源头 和本质要 求。公正 作 为社会 的道德 价 值, 对执法有评价和推动作用 , 是执法活 动的价值 准则 。俗话 说, “ 老百姓心里有杆秤 ” , 这杆 “ 秤” 就 是公 正 , 它时刻 在掂量
三、 行 政 强 制 过 程 中“ 人性化执法” 的 宗 旨— — 保 障人 权
认识“ 人性化 执法 ” 的伦理 意义 提供 了借 鉴 。“ 人 性化 执法 ”
执 法 的分 量 , 评 判 执 法 的善 恶 , 评 判 执 法 是 正 义 的 还 是 非 正 义
德, 就 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肯定和维护 , 体 现了对人 的 自由选择
意志 的尊重 。 ” 富勒将道德 区分 为 “ 义务 的道德 ” 和“ 愿望 的道 德” 。他认 为 , “ 如果说 愿望 的道德 是 以人类 所能达 致 的最高 境界作为 出发点 的话 , 那么, 义务 的道德 则是 从最 低 点 出发。
新 校 园 X i n X i a o Y u a n
人文 社科
关于 行政 强制过 程
( 三 江学 院 ,江 苏
化执法 ” 的法伦理思 考 南京Βιβλιοθήκη 2 1 0 0 1 2 ) 摘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内容提要:当今我国正处在大变革时期,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变化剧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与矛盾逐步显现。
与此同时,群众的民主意识,平等观念,自我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在这种大背景下,实行人性化执法是必须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理念对行政执法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执法活动的新期待。
对缓解、遏制和消除社会冲突与矛盾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阶段,我们公安民警对人性化执法的把握和使用不尽如人意,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还没有普遍深入到公安民警的执法思想中。
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具有人性化不突显的问题。
而在对人性化执法的运用上,不少公安民警走入了一定的误区:一是把人性化当成人性化执法,二是错解人性化执法,导致软弱执法。
这些误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侵害公民利益。
要解决这些人性化执法的运用问题,很好地继承人性化执法的优越性,必须通过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公安民警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持续发生很大变化。
群众的思想日益被不断变迁向前发展的社会解放出来。
然而,伴随着先进的思想被解放的还有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新问题。
为适应时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首次在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
面对这一系列的变化,我们公安民警应发出积极响应,“人性化执法的”的提出并运用是必然的。
在执法中加以人文关怀彰显出执法为民的宗旨,对缓和社会矛盾,改善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实际意义和深远影响。
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中要加以重视。
现结合当前形势公安实践,谈一下关于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浅知拙见。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社会权益,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从事各项执法活动。
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
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在同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目的又被详细化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言论的中心议题。
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不能威严有余而仁善缺乏,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表达人性的关心,以保障人们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自觉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效劳的有机结合。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把人性化执法效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构建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
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分;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心,进步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理念。
这就要求执法者首先要端正执法意识。
在标准执法程序和不违法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心,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其本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的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意志和理智的表达。
确实,法律是无情的,是不受人的情感控制的理性的制度安排的,它的本质是一种刚性的标准。
法律条文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经过立法机关反复斟酌,不断修正的,因此它的内容极其严密,任何一条都没有商量的余地,从这点看,法律有其严酷的一面。
但也要看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和谐安宁。
法律不但有惩罚犯罪的作用,也有效劳社会,倡导优良社会风气的功能。
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背法律详细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一些灵敏的方式,以此表达法律的人文关心。
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效劳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表达,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
基层管理人性化执法背后的思考
基层管理人性化执法背后的思考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和社会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对交警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如何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关怀,已成为当前基层交警部门思索的重点问题之一。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勤交警,现结合日常执法实践,试对基层管理人性化执法进行探讨,以期引玉。
一、”人性化”管理是形势进展的必定趋势。
首先,由于经济的快速进展,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丰裕而使得人们心中对心理上和精神上的要求变得更为严克,体现在交通行为上的则为对交通管理工作要求越来越苛刻,越来越要求在交通管理中富有情感的和精神的因素。
其次,人们由于长期处于过于理性,刻板,冷峻的管理模式之中使得人们急需寻求由理性化向感性化的转变和过度,这种需求也正是”人性化执法”产生的原动力。
二、”人性化”执法的现实意义人性化执法是一个哲学命题,它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本质要求是异曲同工的,提倡人性化执法就是要求我们交通管理者要时时把便利群众和满意群众需求放在第一位,为群众供应优质服务和科学管理。
我们这支队伍,是人民通过税收奉养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执法的根基;人民群众满足,是我们执法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要”带着感情来执法,换位思索来管理”,在公正、严格执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重”。
三、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解道路交通人性化管理的内涵较为宽泛,它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如所制定的政策、出台的管理措施等,是否遵循法律、符合实际并代表和满意了大多数人出行的客观需要;也包括详细行政行为,如执法实践是否做到了”公开、公正、公正”和”合法、合情、合理”。
笔者陋见,人性化管理首先应从详细、微观,具有一对一特征的执法实践做起,从表象看,他是交警的个体行为;从实质上讲,他是代表了国家执法,是交警部门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基石。
有鉴于此,本文重点将对人性化执法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在敬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既要维护和保障大多数交通参加者的权益,又要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敬重其人格,体恤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敏捷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忱服务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城市行政执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性化
城市行政执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性化摘要:当前,人们对城管执法现状相当不满,迫切希望有所改变,而人性化执法又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本文通过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解,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了我国人性化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人性化执法”认识的误区,最后,对如何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人性化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人性化;依法行政一、什么是人性化执法要理解人性化执法,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人性化。
人性化是指以人为中心,根据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规范人性中的冲突,使得人类能够健康自由全面的发展。
它要求理解人类的正常理性和情感,尊重人,关爱人,将人和其所处的环境结合起来。
人性化执法就是指在执法过程中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尊重民众的尊严和权利,合理、合法地使用手中的权力,在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对民众充分关怀,注意执法态度和手段,尊重相对人的情感。
二、我国行政执法人性化存在的问题(一)有法不依有法不依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不是根据法律法规来处理具体事务,甚至公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根深蒂固,法律的至上权威在我国特别是行政执法方面还未得到树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二)执法趋利行政执法本应是一种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在当下的中国,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事情实在是太正常不过了,一旦是有利益可得的执法行为,各部门都想分一杯羹,以至于互相争执,而对于一些需要承担责任的或者是没有什么利益的事项则唯恐避之不及,互相踢皮球。
(三)执法不文明由于受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影响,中国的执法人员普遍的没有为民服务的意识,总觉得手里有权就高人一等,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态度和手段,主观意识膨胀,一味盛气凌人,使得相对人很是抵触,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更为严重者甚至滥用强制性手段,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以及相对人反向暴力行为时有出现。
(四)执法不公正、不到位一些执法人员很是势利,在执法过程中欺软怕硬,对领导和民众区别对待,拉关系走后门。
行政执法心得体会分享经验
行政执法心得体会分享经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作的责任和使命感。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不仅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更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要做到严格按法执法,绝不可随意滥用职权。
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合法。
只有依法执法,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也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要注重执法的人性化和服务意识。
在执法行为中,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要关心和关注当事人的困难和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做到“执法办事两不误”。
最后,要注重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学习和积累执法经验,做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情况。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总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注重服务意识和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很多年前,在我的家乡,行政执法工作并不是一项受人尊敬的工作。
执法人员常常被认为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代表,背负着人们的不满和误解。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行政执法工作逐渐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和尊重。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深知自身的责任和使命,以及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在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首先,严格按法执法是绝对的原则。
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随意滥用职权,绝不可以将执法权当作私人的工具,对待每一个案件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从事。
只有依法执法,才能取信于人民,才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法。
浅论人性化卫生行政执法
推 行 。 为一 名行 政执 法 者 , 作 笔者 认 为 , 人 影 响 。 人性 化 执法 恰恰 是 有效 实 现 社会 法 律面 前 人人 平 等 , 主要 涵 义是 公 民的 而 其
其 性 化 执 法 主要 是 针 对 中 国现 实 执 法过 程 秩 序 的 稳 定 与 和 谐 的 一种 执 法 理 念 和 方 合 法权 益 都一 律平 等 地 受到 法 律保 护 , 中漠 视 人 权 的暴 力执 法 而 提 出的 新 的 执 式 , 过 对行 政 相对 人 合法 权 益的 尊 重和 通 中包括 行 政执 法 上的 平 等 。 人性 化 执 法不
促 人性 化 执法 要 求 卫生 法 理 念 , 行政 执 法部 门在执 法 过程 中实 人 文关 怀 , 成 行政 执法 活 动 参与 者 的信 能 违背 此 法治 原 则 , 是
现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持 以 人 为本 , 重 人 息 互通 、 同协 作 、 坚 尊 共 相互 配合 、 消除 矛盾 。 权 和价 值 的 现 实 反映 和强 烈追 求 。 人性 化 执 法 的推 行 , 够 消除 对 立情 绪 和 暴 力因 能 素 , 高 当 事 人 的 自律 意 识 , 而 取 得 最 提 从
界 争 议很 大 , 是 在行 政 执法 领 域 内人 性 查 , 营者 暴 力抗 法” 负面 信 息 , 然暂 22 以平等 执法 为重 要手 段 但 经 等 虽 . 化 执 法 已 经得 到许 多执 法 部 门的 共 识 和 无 法直 接 考证 其 真 伪 , 也 造 成社 会 不 良 但 首 先 , 代法 治 的一 条 重要 原 则 就是 现
综 述
浅论 人 性 化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张 开祥 马长峰 ( 中 市卫 生监 督所 江 苏扬 中 扬 22 0 ) 1 20
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
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生活的行政执法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知识浅薄,导致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出现了个人主观的错误理解,所以这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执法误区。
鉴于此,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误区之一:认为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中使用了“简易程序”的标题,很容易造成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做出决定的认识,其实不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有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有的则不具备当场作出决定的条件,需要在事后再做出决定。
总之,简易程序不一定都必须当场作出决定。
误区之二:认为案审制就是集体讨论(制)。
案审制度和集体讨论其实是不同的,虽然案审也是集体参与,但两者集体的内容不同,前者是案审成员,是基于案件存在而存在,后者是领导班子成员,是基于单位行政事务(当然包括重大案件处理)的被需要处理而存在的。
对重大案件的处理而言,前者应相当于“初审”,后者才有最终“决策权”,即前者是“审理层面的”,后者是“决策层面”的,案审应当作为提供决策(集体讨论)的参谋而存在的。
误区之三:“一阵风”式执法的误区“一阵风”式执法对“顶风作案”者予以严惩,对“日常作案”者不置可否。
如近年来不胜枚举的.“扫黄公判”,来时一阵风,风过后死灰复燃,问题重新累积,而在达到一定程度时集中爆发,进而引起重视,于是,新一轮“集中打击”再次展开。
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效益都大大降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一座现代化的人文城市,更多地应当依赖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执法及处罚也旨在逐步提高市民的法治素质,进而让城市和谐有序。
执法的权威和执法的成效在于日常的形成,体现在执法的各个细节之中,在于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误区之四:认为执法抽样就是监督抽查。
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对产品进行抽样,抽样不合格就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在抽样时要填写抽样单,抽样单有一栏“抽样性质”;另外一般在获得不合格报告后再立案,立案审批表有一栏“案件来源”。
人性化执法浅议
人性化执法浅议社会主义荣辱观强调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服务人民为荣,背离人民为耻作为主要内容。
我认为这是给执法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作为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这种服务理念,要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执法根本,努力体现在人性化执法中。
一、正确认识人性化执法的含义何谓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人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在确保执法顺利的前提下,给予人文关怀的执法。
人性化执法不是人性和法治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只重视个人情感而忽略法律的尊严与公正,而是执法者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给予公民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维护人的正当权益,体恤人的自然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和基本生活,让公民在领略法律所固有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也享受法律所带来的“温情”和“体恤”。
人性化执法是对人权原则的贯彻,是人文关怀的具体化,是政治文明在执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一是人性化,即以人为本;二是执法,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
人性化是要求,执法是主体。
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是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又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去执法,彰显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当前我们面对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过去那种疾风暴雨、严打严管、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执法,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等社会不和谐因素,而且要最大限度地增加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等社会和谐因素,就是要做到人性化执法。
因此,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谋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执法对象充满人性,也要保证执法对象和全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和配合。
二、人性化执法是当前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国家的法制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地提高,以往的简单、冷漠、刻板的执法方式已经不适合于当今社会。
论行政执法中的以人为本思想及其贯彻
论行政执法中的以人为本思想及其贯彻摘要:行政执法的状况如何,既关系到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市场秩序监管、经济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政策职能的转变,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行政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树立群众是主人的思想, 围绕群众需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尊重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要善于把人本管理和制度管理有机地结合,另一方面在于把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引领各项具体实践工作的根本导向。
关键词:行政;执法;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途径。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而在行政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执法中“以人为本”的特殊内涵科学发展观讲“以人为本”,就是要确认并保证人民的主体和主人翁地位,以人民为根本。
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
而法治的要义就是约束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意味着政府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坚持和凸显“以人为本”,实现法与人的统一。
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法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行政与以人为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以人为本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主要目标,依法行政是以人为本思想理念的制度保障。
没有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是不人道的,是与民主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没有刚性的制度执行作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具体措施是得不到落实的,就会流于形式和空谈。
依法行政凸显以人为本,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明确以人为本与依法行政二者的关系。
在执法工作中完成从“管民”到“为民”的转变,完成从“管制型执法到管理服务型执法”的转变,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乐于奉献,把工作做细做全面,就能赢得被执法者及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拥护,进而支持和参与执法工作。
浅谈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
等单 位托 运药 品 的行为 做 出具 体 规定 , 明确 责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一 步 对 药 品 流 通 市 完 进 场 进行 规范 。
浅 谈 对 人 性 化 执 法 的 认 识
李 春 志
( 远 市食 品 药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东 招 远 2 5 O ) 招 山 6 O
员 , 织 一 定 的 培 训 活 动 , 公 布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 信 组 并 息 员 在 物 流 公 司发 现 有 托 运 的 药 品 , 立 即 向 监 管 应
药品 、 运输储 藏 温度 不符 合要求 、 证经 营等 违法 违 无
规 行 为 ,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进 一 步 明 确 药 监 部 门 有 权 相 在 铁 路 、 流 公 司 、 寄 等 单 位 的 储 藏 药 品 场 所 采 取 物 邮 查 封 扣 押 、 行 登 记 保 存 等 措 施 。 同 时 对 物 流 公 司 先
质 、 务能 力和 工 作艺 术 。这 就 要求 执 法 人 员加 强 业 思想 道德 教育 , 重 自身道 德 修 养 和业 务 能 力 的提 注 高 。 比如在执 法过 程 中 , 使 用 规 范 文 明执 法用 语 应
来 现场 检查 、 凋查 询 问 ; 量 避 开 诊 所 、 店 患 者 就 尽 药
举报 后 , 没有 及时移 交给工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处 理 , 而
自己 对 广 告 主进 行 了 处 罚 那 就 是 越 权 行 为 。 《 品 药 管 理 法 》 九 十 二 条第
流 公 司 等 渠 道 运 输 , 存 在 运 输 的 药 品 涉 嫌 为 假 劣 若
大 的震慑作 用 , 使 他们 收敛 自己 的违法 违规行 为 ; 促 2 .有效 拓 展 信息 网络 。积 极 争 取 物 流 公 司 的配 合 与支 持 , 挑选 部 分 素 质 好 、 悟 高 的 同 志 担 任 信 息 觉
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
人 性化 执 法 , 且 是 反人 性 化 的执 法 。而 且 , 性 化 执 法 也 是 和 我 国 当 而 人
的人 性 化 取 向愈 来 愈 明 显 。据 报 载 , 年 8月 2 今 7日 上 午 ,7名 被 判 刑 2
的罪 犯 在 北 京市 房 山 区 法 院 签 下 社 区 矫 正 保 证 书 后 , 始 回 家 服 开
人 的本 性 去 执 法 , 按照 人 的 通 常 的 感 情 和 理 性 去 执 法 。 如 果 执 法人 员 尊 重这 个 规 律 , 满足 当 事 人 的 这些 要 求 , 是 ~ 种 人 性 化 执 法 。 执 法 人 就 员 如果 违 背 这 个 规律 去 行 事 , 就不 能 称 之 为 人 性 化 执 法 。 实 践 中 , 别 个 办 案人 员 为 发 现 案件 线 索 , 车轮 战 , 让 犯 罪 嫌 疑 人 吃 饭 、 觉 , 犯 搞 不 睡 使 罪 嫌 疑人 不 得 不 招供 , 至极 个 别 的 还 搞 刑 讯 逼 供 。 这就 不 仅 不 是 甚
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
浅谈 执 法 中 的法 律 人 性 化
张 ( 西 省委 党校 陕 娅 陕 西 西安 706) 1 0 1
【 摘
要 l 法 律 人性 化 的意 思 主 要是 指 : 立 法 、 法与 司 法 中, 重和 保 护 人 权 , 在 执 尊 以人 为 出发 点 和 归 宿 , 文 通 过 对 执 法 与 司 法 中人 性 本
行政执法人性化的法律思考
一、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实体法风险
实体法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实体法,将可 能导致执法不当,甚至引起行政诉讼。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如果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裁决,或者处罚决定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可能会导致处罚无效或者被撤销。
2、程序法风险
程序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遵守程序法规定,将可能 导致执法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例如,在行政许可中,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批,或者没有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可能会导 致许可无效或者被撤销。
1、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和人文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贯彻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和要求。
2、完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人性化执法的原则和要求,为 执法人员提供更加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3、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人性化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人性化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一、行政执法人性化的概念和意 义
行政执法人性化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 需求,采取温和、灵活、合理的方式进行执法,以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人性化 执法是一种新型的执法理念,它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和保障 人权,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发展方向。
行政执法人性化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减 少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其次,它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最后,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 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5、加强与公众沟通与互动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公开执法过程和结果等方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4年行政执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学习心得体会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也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的工作。
在我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我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
下面是我在学习和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工作,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正确地开展执法工作。
因此,我经常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我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其次,要注重实践与经验总结。
学习只是基础,真正提高执法水平还需要实践。
在实践中,我不只是单纯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而是注重把握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执法。
在实践中,我总结经验,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执法手段和方法。
通过经验总结,我逐渐形成自己的执法思路和理念。
再次,要注重执法技能的提升。
除了学习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行政执法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执法技能。
比如,掌握调查取证技巧,运用执法工具和设备等。
我在实践中注重培养分析问题、处理纠纷和协调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能力和专业素养。
通过执法技能的提升,我可以更加高效地开展执法工作。
另外,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行政执法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或者滥用权力。
因此,作为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要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执法工作。
在执法过程中,我始终坚守法律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我也积极与群众沟通,化解矛盾,努力做到依法与情理相结合。
最后,要加强团队合作。
行政执法工作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在执法过程中要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我参与的执法工作中,我积极与其他执法部门开展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任务。
通过团队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专长,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总之,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学习和实践的重要性。
“人性化执法”——一种值得倡导的执法方式
检查一直延 续着 “ 查一 处理 ( 检 或处 罚 ) 一再 检查一再 处理 ( 或再处罚 )的模式 , ” 产生 了一种消极被动 的行政执法巡回。 ( ) 二 现代执法要倾注 “ 以人为本” 的思想
在我们大力倡导 法治数年之后 的今 日, 不少人对 于法律 的本来 面 目的认 识仍有待提高 。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 家, 仅仅停 留在法 律工具论 的 阶段 是远远 不够 的 , 至是很 甚 危 险的 。人是法律 的 目的与终极关怀 , 而非 实现法律 的手段
体 现其人文 关怀 , 现惩罚 违章 、 实 服务 社会 、 倡导 良好 风气 、 促进社会更 加有序与 和谐 安宁 。例如 , 最近呈 现出的全 国各 地 女子 城管 执法 队伍 , 她们 执法 慢声 细语 , 以柔 克刚 , 女性 “ 温柔” 的天性在执法行 为中可 以充分体现 , 执法本来 不分性 别 , 女性 的“ 柔执法 ” 能消除 一些暴力 抗法 的隐患 , 但 温 或 改
为 盛 行 的 话 语 恐 怕 就 是 “ 性 化 执 法 ” 。“AL 为 本 ” 为 现 代 法 治 的 最 重 要 的 价 值 取 向 , 针 对 过 去 我 们 执 法 的 人 了  ̄.- 作 是
随意性以及执 法方式的偏激 而发起 的一场 宣战 。“ 人性 化执 法” 是使执 法回 归到 常态上 来 , 使每 一个人都得到 尊重
二 、 人 性化 执 法” “ 的含 义
“ 人性 化执法 ” 是最近两年 刚刚出现 的新概 念 , 强调 执法 人员在强制性执 法过程 中应充 分尊重当事人 的权 益 , 在法 并
定 。当代 中国的法律观在很大程度上和中 国传统的刑法观一
脉相传 。“ 法律武器 ( 工具 ) ” 中国有 着很长 的历 史 , 建 论 在 在 国以后连绵不 断的政治运动 中, 法律 当成 专政的武器 和工 把
2024年对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对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范本避免对人性化执法的误解和误用-质量技术监督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政策的出台和行风评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不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台了一些称之为“人性化”的措施或者说“优惠”政策,借此塑造执法机关形象,以此获得行风评议的好名声。
其中有的由于对“人性化”还存在一些误解和误用,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严,模糊了合法和违法的界限。
一是将人性化执法曲解为人情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
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多样,立法过程中必然为执法者预留能动发挥的空间在我们这个当今仍然“人情浓厚”的社会氛围里,就应防止一些人以人性化执法为名,行人情化执法之实。
对有关系的、熟悉的、亲朋好友等违法人员借人性化执法之名,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于法律处罚,这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性化执法。
二是将人性化执法变质为软弱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不是向当事人让步或妥协,也不是对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的放纵和宽容,它不能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弱化执法职能和执法力度,将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混同于技术监督具体事务的服务。
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变化,目的是杜绝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____、无序执法和随着执法,法律法规对于质监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本质没有变。
不能以为强调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迁就忍让,这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
三是将人性化执法误解为法外施恩。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
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迁就,无止境放宽,也不意味着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力度,弱化法律刚性和强制力,更不意味着该执法时不执法,那样只会纵容违法者,如此下去,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将成为一纸空文,执法部门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四是将人性化滥用于执法过程。
2024年对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范本(2)人性化执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人的尊严和权益,尊重法律和人道主义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执法方式。
论行政执法的人性化问题
论行政执法的人性化问题
作者:陈积辉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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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李峻清行政执法人性化的法律思考[学位论文]2007
2.杨红.YANG Hong我国法运行中的公民参与研究[期刊论文]-西部法学评论2008(2)
3.郭隽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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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薇薇行政执法和解的机理研究[学位论文]2006
8.江正平.陈洪.JIANG Zheng-ping.CHEN Hong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性反思与合理构建[期刊论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6)
9.任小铁我国行政执法体系现状问题与对策[学位论文]2008
10.沈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学位论文]2003
本文链接:/Thesis_Y787971.aspx。
试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L OQU I S E一3 A JAN H O
试论 公安 民警人性 化执 法
予 以 区 分 。现 阶段 公 安 民警 对 人 性 化 执 法 理 解 的误 区 主要 有
的 中心 工 作 和 改 善 、 足 、 满 回应 人 民群 众 对社 会 平 安 、 公平 正 义 、 共 的新 期 待 和新 要 求 。现 在人 民群 众 对 公 安 民 警在 严 公 格 公正 文 明执 法 上 、在 正 确 处理 管 理 与 服 务 的关 系 上 、在 公
实施人性化执法的重要性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 面:
人 性 化 执 法 是 国家 行 政 机 关 作 出行 政 行 为 时 经 常 会 涉 及 到 的一 个 全 新 的 概 念 , 并 没 有 以法 律 条 款 的 形 式 出 现在 它
任 何 法律 法 规 里 面 来 要求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它 对 警 民关 系 的 但
融 洽 、 谐 社 会 的构 建 具 有 不 可估 量 的重 大 作 用 。总 的来 说 , 和
20 o 老 区 建 设 0 12
L Ao QU I J AN HE S
试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陈 曙 光
【 提
要 ] 安 民警 人 性化 执 法是 现 代 法 治理 念对 行 政 执 法 的要 求 , 积 极 回 应 人 民群 众 的 新 期 待 、 公 是 满足 人 民群
众 的 新要 求 的迫 切 需要 , 缓 解 、 制 和 消 解社 会 冲 突与 矛 盾 具 有重 要 作 用 。 现 阶段 , 分公 安 民警 对 人 性 化执 法 的 对 遏 部
践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践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摘要:随着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文章顺应时代要求,从人性化执法的提出原因入手,分析了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并提出了践行人性化执法具体思路,以期达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完美统一。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尺度;思路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必然归宿,它体现在法律实践上就是一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要重视和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价值,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反对给予被执法人非人性化的待遇,主张人性化执法。
一、提出人性化执法的原因和背景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
它的提出具有其原因和背景:(一)执法程序不当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轻程序重实体惯性思维的影响,执法人员往往过于强调执法的效率而忽视了执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导致各种暴力冲突的不断发生。
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不说明身份、执法依据和原因,使被执法人对他们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是合法执法无从得知,也使一些违法分子冒充执法人员非法执法,谋取个人利益成为可能;再如忽视相对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草率作出处理决定或缺乏依据的加重处罚等。
执法人员的这些做法都不可避免的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人性化执法的施行乃众望所归。
(二)执法方式不当而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
有些执法人员仍习惯采取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错误执法方式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须知法外施恩违法,法外施威也不行。
像游街示众、粗暴执法等执法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亵渎了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而且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
在这种背景下,人性化执法成为改善政府形象、协调干群关系的必然选择。
(三)执法态度不当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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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性化行政执法的必要性(一)法律与人性的相通“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就必然地具有这样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
而法律的内在属性与人性的相通,也决定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必要性。
首先,人是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的结合,而这种结合正是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人的自然性,在多个层而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法的产生与价值,人具有自然性,则必须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的需要。
满足这种需要的途径和方式如何,就有道德上的正当与不正当、法律上的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
用劳动、交换的方式,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在资料,如果采取诈骗、抢劫、抢夺、偷盗等方式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这种方式必然会危害人数的生活秩序,危及人类的生存,对此必须予以禁止。
但是对于这种获得方式,仅靠道德是无法彻底禁绝的。
道德难以制止其中的恶行,于是在这个意义上,远比道德更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就有了产生的必要,法也就获得了弥补道德不足、实现道德原有期望目标的价值使命。
其次,人的自然性,对于法的某些价值追求来说具有直接的决定与根据的意义。
人是自然的人,自然生命的存在与安全必然被放到相当首要的位臵加以特别强调。
当原始社会规范、道德都无力保护人的生命的生存、安全的单个,法的价值也就凸显了出来,应当说作为法的价值的生存、安全,首先就是源于人的自然性的。
没有人的自然性,断无谋求生存、安全之说。
法的其他许多价值也无不需要以人的生存与安全作为最基本的依据和前题。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法的社会性。
法基于人的需要应运而生,是为人服务的。
人类为什么要创设法?是因为人一旦社会化以后,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就可能会与他人之间产生冲突。
这种冲突的产生,是由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物质生活资料等的稀缺性所决定的。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需要,就必然对他人的恶性以及恶行进抑制,对分配和交换制度进行规制。
人如果不是社会的,而是绝对孤立的存在,当然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作、与他人交换、被他人侵犯等问题。
法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
因此,人没有社会性,就不可能有法的产生,法也因此而失去了自己存在的根据。
其次,人的社会性是法的某些价值的最直接的基础与来源。
如秩序、平等、公正等,他们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作为自己最根本的依据的。
有人与人结合的社会性,才会有人与人之间具有稳定性或一致性或连续性的关系状态—秩序。
人的平等总是在人与人的共存中提出和要求的。
仅就一个人来说,平等是没有意义的。
个人的平等因没有参照系数,也就无所谓平等或不平等。
公正之所以叫公正,就不会是没有社会性的人所能具有的。
公者乃多人之谓也。
没有社会性的人当然不存在“公”的可能。
所以人的社会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决定着法的价值设定。
人的意识性是法产生的精神基础。
人的意识性使人能动地、创造性地对待外部世界,引导人有目的去创设人为世界,包括创设人为世界的各个部分。
法是人为世界的产物。
人们之所以会创设天地之间本不存在的法,首先依赖的就是人的意识性,有了这种意识性,人们才有了法产生所必须的主体创造性。
尽管法的起源并非完全自人的完全自觉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自觉不自觉的产物,具有一定的自发性质。
但并不排除人的意识性对法产生的意义。
法的一切价值,包括直接导源于人的自然性的生存、安全,和直接导源于人的社会性的秩序、平等、公正,等等,以及自由、人权、法治等都无法脱离人的意识性,它们都是人的精神活动的结果。
人的自然性、社会性与意识性共同构成了人的属性。
这三者的统一,为法的产生,为法的价值奠定了人性基础。
其次,人的阶级性决定法律的阶级性。
自然法学家们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自然法,该法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基础,不因社会形态的不同而各异,代表着人类正义。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起伏不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的内容。
人们制定成文法律并努力使之接近自然法中的正义的标准,通过法律所表现的内容,代表了人类对正义的实现的愿望,但由于人类在社会的阶级性,也决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共同意志的体现,在《共产党宣言》中则具体地提示了资产阶段法的本质,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他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件所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一论断,从直接的意义提示了法的阶级属性。
第三,人对秩序的需求是法的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
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人类思想的要素和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有秩序的社会生活是人类其他活动的前提。
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
无论是保障每个普通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还是维护政府的权威,保证社会的正常状态。
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推进科技的发展,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人的利益。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14],“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15]。
一句话,法的产生、发展都是为了人的发展,基于人的需要,其本身就是人性的体现。
柏拉图一生致力于理想国的构想,最终在其《法律篇》中不得不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的善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
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
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综上所述,法律尽管表现出了一种刚性的模式,实际就其内在价值取向及其立法功能来说,它与人性是相通的,众多冰冷的法律的条款中折射出大量人类的温情共性。
同样从法律内在的要求出发,也要求行政执法在将法律付诸实施中不得背离其人性化的内涵和本质。
法律在自身完善过程中,在以接近人性的标准,与人类的善恶观、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减少差距的过程中,也需要依靠人性化执法中对人性的内容进行不断发展和运用。
(二)现代法治理念对人性化行政执法的要求其一,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要实施“良法之治”,所谓“良法”并不是说法律的内容单以某种主流价值观去压制人性。
事实上良法就是把社会各个分歧内容予以包容,寻求共同的秩序和标准。
当法律愈能容纳分歧,法律才愈接近人类的理性标准,执法才可以更有效地符合人性要求。
权利意识是人性的具体化表现之一,人性中的共性特点恰能使每一个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自由地作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它其实就是鼓励或容许一定程度的分歧存在于人民之间。
故在执法中赋予人性化内容,能有效地为法治的人权保障目的提供一整套完整的标准。
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保障人权,实现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社会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二,现代法治社会,对于行政执法不再强调以往单纯的“管理论”或“控权论”的目的,而是通过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约和程序规范,调动和平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相互关系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防止非人性行政执法,避免给人权带来不必要的侵害。
从平衡论的功能来说,保障人性是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与管理论、控权论相比,平衡论是积极的行政洁哲学。
政治民主制度化有助于行政执法真实地反映、凝聚民意,积极地化解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抗,全面展示“人民政府”的内涵。
由此可见,平衡法体现着民主政治的正当要求,正视政治、回应政治而又不过分依赖于政治,它以民主的精神来感化政治、以理性的规则来约束政治,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实质。
其三,现代法治对行政的要求,是将之面临三方面的责任关系:第一,对相对人的责任关系,即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对国家的责任关系,即不违反国家意志和政策、计划和法律;第三,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关系,即不侵害社会公益。
这三方面是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而这三方面的责任可能是统一的,协调的,也可能是不统一的、不协调的。
因此,为了防止政府以正当的理由为借口来掩盖其行使职权中的过错,行政法总是把精力专注于保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方面。
也上下左右因为如此,在行政执法中,对人性化的内容同样需要注入大量的关注。
从现实意义上而言,我国各级政府多年来一直坚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执政方针,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以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要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心;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作为经济发展计划;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等,这一切执政的目标,都是富有人性的内涵的。
这些执政的目标也都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以及其他各种执政方式予以实现。
(三)人性化执法是实现法律“以人为本”、体现现代法治政府的服务性本质的重要保证政府与老百姓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单纯的体现高高在上的物权思想的管理关系,还是体现公仆与主人内容的关系?19世纪的古典行政法是以“个人本位”为人文精神的。
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冲突,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到不信任和互相猜疑,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是竟争或对抗。
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命令也服从的关系,或者是命令与控制的关系。
但是,20世纪以来的现代行政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人文精神的,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相互一致,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互相信任,因二者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
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行为是一种在公民的参与下的服务行为。
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并不是将这一理念输入到原行政行为中,而是行政行为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变革,为我们认识行政行为的主体、权力和效果等要至少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认识,也为实施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1)行政机关是服务机关。
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公众的服务者。
从理论上说,行政机关是全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和各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维护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代表与被代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不是供其本身或其工作人员享受的特殊利益,而是分配给公众来享受的利益,是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