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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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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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为支付装修劳务费用签发 支票一张,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 金额为150万元。乙公司为支付从丙商场购货 货款而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商场。丙商场持 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因甲公司支票存 款账户上资金不足而退票。丙商场先后要求乙 公司、甲公司支付票款,乙公司以该票据不获 付款责任在甲公司为由拒绝,甲公司以乙公司 所提供装修劳务不符合约定为由也拒绝付款。 丙商场于是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乙 公司支付全部票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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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钢材厂持票要求出票人麻纺厂偿付票 据款项,麻纺厂也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 “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同年6月15日钢 材厂以汇票承兑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 兑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 问: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 样,而其后手又进行了背书转让,那么,接受 转让的持票人是否能够享有票据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 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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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持票人丙商场以乙公司为被告提
起诉讼,属行使付款请求权还是行使追 索权?2、丙商场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票 据款项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能否得到 人民法院支持?.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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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E市金华服装进出口公司 被告:D市工商银行、 E市桃园大酒店、 E市 造酒厂 山东D市长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长生公司)于2007年11月11日从原告E市金 华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购货 一批,价值50万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采用支 票方式结算。长生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签 发了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金华公司,金额为 50万元,付款银行为D市工商银行(以下简称 D市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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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能否实现? 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14条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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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家具店在向出票人顺畅玻璃厂和背书人大兴金属厂请 求偿付票据金额未果的情况下,将市财政局、顺畅玻璃厂 以及大兴金属厂诉诸法院。 问:市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对该商业汇票的保证是否合 法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 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0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 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 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 除外.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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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理解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关系与非 票据关系的区别 熟悉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权 利、票据抗辩、票据伪造和变造、票据 丧失与补救的内容 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特点以及它们 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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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与抗辩 票据伪造与变造 票据丧失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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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原告财务人员冯某为了支付自己及其 亲属以金华公司名义在本市桃园大酒店所欠的饭费款, 于是私盖金华公司印章,并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在支票上 签名,将该汇票偷偷背书转让给桃园大酒店。2007年11 月25日,桃园大酒店为购买酒水将该支票转让于本市造 酒厂。2007年11月27日,造酒厂委托其开户银行向D市 工行办理该支票的收款手续。2007年11月29日,原告发 现支票丢失,到工行挂失止付,才知该支票款项已经转 入造酒厂的账户。金华公司以D市工行未尽到审查义务 为由,要求D市工行承担赔偿责任,遭到D市工行的拒绝。 2008年1月20日,金华公司将D市工行、桃园大酒店以及 造酒厂告上法庭,要求D市工行承担赔偿责任,桃园大 酒店、造酒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冯某属无票据权利人,其对该转账支票依法没有处 分权。那么,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桃园大 酒店是否能够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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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8月19日,梁某假冒为某化工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张某,从个体公司林某处购买价值3万 元的货物,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转账支票。第 二天,梁某向林某出具了一张已加盖某化工公 司印章的转账支票,梁某在出票人处记载为某 化工公司,并在票据上签上某化工公司法定代 表人张某的名字。林某信以为真,接受了梁某 签发的转账支票。后来,林某又将该支票背书 转让给李某。李某于2005年8月25日向付款银 行提示支票请求付款,付款银行经审查认为, 该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某化工公司预留银行印 鉴不一致,拒绝付款。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判决支票付款银行、某化工公司与林 某连带承担支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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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顺畅玻璃厂为发展业务需要,于2006年7月23日从大兴 金属厂购买铝合金,价值200万元。双方约定,货款支 付方式为商业汇票。2006年7月24日,顺畅玻璃厂向大 兴金属厂出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汇票, 付款人为某商业银行。后大兴金属厂将该汇票背书转 让与星河家具店,星河家具店在接受该汇票时,要求 大兴金属厂提供票据保证。大兴金属厂于是就找到在 市财政局任职的王某。王某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在该 汇票上记载以市财政局为票据保证人。星河家具店于 2006年9月10日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遭拒绝,理由是 顺畅玻璃厂在其银行的存款不足200万元,没有足够的 资金支付票款。星河家具店持退票理由书,要求市财 政局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市财政局认为自己属于国家 职能部门,所为的票据保证无效,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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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拒付与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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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本票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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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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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3月2日,某麻纺制造厂与某设备厂签 订了购买设备合同,价款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麻纺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款项的 二分之一,剩余的货款用远期汇票支付。3月3 日,麻纺厂向设备厂出具了一张付款人为某工 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该设备厂, 金额为250万元,付款期为出票后3个月。为防 止所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麻纺厂出票时还在 票据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同 年3月20日设备厂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 材厂。同年6月5日,钢材厂持票提示付款,承 兑银行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 字样为由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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