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内部会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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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包括各类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办公用材料、航材、家具、图书资料、教材、后勤物资等,所称服务包括与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相关的各类服务,不包含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第四条集中采购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项目应按以下形式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应通过国家指定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以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单独委托、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要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教学活动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非集中采购本办法所称的非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非集中采购项目应按以下形式组织采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价或批量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组织实施。

(二)学校统一组织采购单价或批量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特殊项目如校内不具备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条件,可视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张勇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9期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但是,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仍然存在“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此次通过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从“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逐步发展到程序与目标结果不再偏废。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细化,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逐一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逐步形成了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财库[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

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中央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和林新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氛围,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呼财购(2020)19号)及其解读、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权限通知〉的通知》(呼财购(2022)13号)等要求,现就加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使用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时,非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变为紧急性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社会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参考内容

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参考内容
细化业务代理流程,通过逐级把关、集体决策,确保操作规范、风险可控。
内部集体决策
建立重大项目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集体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
(四)
建立定期培训考核机制
政策业务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加强学习,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从业人员能够及时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要求,提升代理专业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需求依法合规、科学合理、清楚明了。
编制采购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建立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法律法规知晓制度、采购文件内容合法合规审核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和复核分离制约制度。
采购文件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包括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安全、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要素),又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法律法规规定。
配合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投诉答复及时、内容准确全面,不隐瞒不漏项。
协助履约验收
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或者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验收,组成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规范验收报告。
验收及时、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意见明确。
管理采购档案
利益冲突管理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厘清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建立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处理规则制度。
(二)
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机制
风险识别评估
对IOOO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以及容易引起争议纠纷的采购项目,应当提升防范意识,加强风险评估,提前预判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经济FINANCIAL AND ECONOMIC202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朱子薇摘要: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在加强指出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相关政策法规一直不够完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文章着重分析当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党的十八大以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成为我国一项重要工作。

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和国有资产的受托人,政府采购业务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出口,肩负着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能。

因此,如何完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已成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亟需完善的重要问题。

本文在分析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几点策略以供参考。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资金量大,近年来更成为国家和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大体来说,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一)对政府采购政策学习不足,认识不到位仍有部分单位认为对政府采购工作宣传培训不足或针对性不强。

近年来,尽管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内部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培训业务知识,但大多属于对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足。

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对政府采购业务完全不了解,没有意识到政府采购在廉政方面的重大意义,也给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带来了一定阻力。

(二)政府采购范围还需进一步细化扩大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上涨,但是也基本维持在财政拨款30%份额的平均水平。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单位人员经费支出较高,水电费、物业费等消耗性支出较大,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二是部分单位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力,对政府采购政策了解不到位,没有按照采购需求科学、清晰地编制项目文本,政府采购预算少报、漏报甚至不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部分单位存在逃避、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为规范预算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是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改革目标的保障机制。

各市州财政局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预算单位要完善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二、基本要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遵循统一原则要求:一是明确导向,要以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导向。

二是做到合规,要保障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管理制度要求,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三是提高效率,要明确政府采购业务中相关机构和岗位履职要求,优化业务流程,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四是防控风险,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主体责任,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

预算单位应明确政府采购业务归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

主管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三、内控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XX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清单》是根据我省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和要求制定的,涵盖了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事项。

包括统筹管理、绩效管理、落实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信息支撑、营商环境、完善机制和其他事项12大类,共计40项,并相应提出了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对照内控清单和要求,实行应控尽控。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优化对策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优化对策

知识文库 第2期134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优化对策田 艺政府采购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须优化传统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和实施流程,才能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一般流程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以下简称政采)流程,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秉承严格程序、加强监管、服务一线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政采工作由政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政采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业务处、办公室、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共同组成。

政采领导小组于每月10日召开工作例会,对各处室次月的政采计划进行会商、评审。

设立政采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将政采领导小组评审后的政采计划汇总并报经领导审批, 符合三重一大要求的报领导办公会审批。

审批后的政采计划上报市政采办审批。

政采领导小组委托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后的政采计划的具体实施,信息中心负责自动化办公设备的技术支持。

二、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政府采购使用年度政采计划管理制度,B 局各处室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政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年政采计划。

政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处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并参照上年实际政采情况,在每年1月份制定本年度全局政府采购计划并上报政采领导小组审核。

政采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并执行。

政府采购进行必要的月度计划管理,依照年度政采计划,局机关各处室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出本月具体政采需求,报政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于每月10日前报政采领导小组会商评审,并报局领导审批、执行。

在计划外政采项目管理上面,计划外政采项目,指没有列入年度政采计划的采购项目。

此类项目须由需求部门向政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政采领导小组会商评审后,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执行。

符合三重一大需求的项目须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三、政府采购实施流程政府采购的具体流程是每月20日前局政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政采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并报局领导批准的政采项目上报市政采办,经批准后可以在次月由局机关服务中心实施采购。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财采〔2024〕311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采购人合理使用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1.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2016〕13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2016〕13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2016〕1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一)落实管理范围规定。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条例》关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将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项目全面及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现与部门支出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应编尽编。

(二)规范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如需调整采购品目或者数量的,应由其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出具调整情况说明;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对下达采购预算后2个月内未备案或当年12月31日前未启动采购程序的,采购资金额度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

采购人采购我省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向财政部门备案后自行实施采购;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实施采购。

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具有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一次编制并备案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实施计划,待采购程序结束后,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23818078_建立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内部控制体系

23818078_建立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内部控制体系

104建立涉密采购项目的内部控制体系□文/张秋华引言2019年,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了《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采购人在涉密采购项目全过程的主体责任。

本文立足于笔者自身的工作实际情况,对涉密采购项目从密级确定直至采购执行完毕的档案管理,提出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应关注的重点。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八十五条也明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时间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既然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对于涉密的采购项目,如何在保密的同时实现公开透明?如何合法依规地做好涉密采购项目?一、涉密采购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有明确界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暂行办法》对涉密采购的界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

不难看出,涉密采购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采购资金来源、采购范围是完全一样的,换言之,《暂行办法》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不相矛盾,前者是对后者的细化规定,只要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仍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内。

也就是说,一个采购项目,如果其涉密的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后,按照【摘要】涉密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种特殊项目。

笔者基于2019年印发的《涉密政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立足于加强采购人在涉密采购项目中的主体责任,从定密、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写以及对采购文档的管理几个层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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