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不良事件记录簿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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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不良事件记录本

医院

科室

年度

范县人民医院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提高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病区妥善处置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推动持续护理质量改进,切实保障护理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指在护理工作中,不在计划内、未预计到或通常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第三条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包括给药错误、识别患者错误、输血错误、院内压疮、跌倒、坠床、管道脱落/拔出、误吸/窒息、药物外渗、烫伤/烧伤、运输途中发生病情变化、走失、自杀、猝死、咽入异物、意外伤害、咬破体温计、火灾、蓄意破坏、医疗器械故障等。

第四条根据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对患者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七级。

0级:接近失误,即错误虽发生了,但在到达病人之前被发现并得到纠正。

1级:错误已发生在病人身上,但未造成不良伤害。

2级:轻微伤害,生命体征无改变,需进行临床观察及简单处理。

3级:中度伤害,部分生命体征有改变,需进一步观察及特殊处理。

4级:重度伤害,生命体征明显改变,需提升护理级别及紧急处理。

5级:永久性伤害。

6级:死亡。

第二章报告处理程序

第五条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实行电子邮箱、短信、电话、纸质表格等多种途径上报。护理部面向全院公开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的方式和方法。病区护士长为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的主要责任人,同时鼓励其他人员通过上述途径署名或匿名直报。

第六条上报原则

1.逢疑必报:只要护理人员不能排除事件的发生和护理行为无关时,就必须上报。

2.濒临事件上报:有些事件虽然当时并未造成伤害,但根据护理人员的经验,认为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时候,可能会造成患者伤害,也需要上报。

第七条上报和核对时限及程序

0-1级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病区护士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单》上报至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组,经管理组护士长核实后,每月25日之前上报护理部。

2-3级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病区护士长须在2小时内口头上报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组护士长,在24小时内填报《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组护士长在接到上报后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协助调查处理,每月25日之前上报护理部。

4-6级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病区护士长在处理事件的同时立即逐级上报至护理部,在24小时内填报《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单》,护理部主任于抢救或紧急处理措施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八条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坚持非惩罚性原则。对于主动上报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科室或责任人,不予处罚。对主动发现与及时报告重要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和隐患,避免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非责任人予以保护和鼓励,每上报一例奖励上报者50-100元。对于准确上报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护理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病区予以奖励。

第九条对缓报不良事件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病区,给予全体护士长会议通报批评;对缓报不良事件信息或对不良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病区,给予全院例会上通报批评,并扣罚当事人或责任人500元;对瞒报、谎报不良事件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病区,给予全院例会通报批评,并扣罚当事人或责任人200元;对瞒报、谎报不良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病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给予全院例会通报批评并扣罚当事人或责任人1000元。

第十条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护士长应及时采取针对性补救措施,将事件的危害程度降至最低,并对有关的实物如标本、药品、器械、用具、病历和护理记录等按规定妥善规范保管,不得销毁、转移或涂改。对疑似输液、输血、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护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签名或盖章,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当管理组护士长接到2级以上和护理部接到3级以上护理安全(不良)时间上报后应立即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给与现场指导。

第十二条各病区应建立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登记本,详细记录时间的种类、发生经过,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预防不良事件的再次发生。管理组护士长应每月组织人员对上报资料经行分析讨论,对发生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病区进行跟踪监控,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章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护理部建立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数据库。护理安全小组负责对每月上报的信息进行初步统计和汇总,护理部对统计结果进行趋势分析和个案分析,对发生频次较高和危害程度较重的事件,及时向全院进行匿名通报,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护理部每季度组织护理质量与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上报资料进行原因分析和定性,并提出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监控,以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护理部每年将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编辑成册作为培训教材,警示全体护理人员,让每个成员及时分享到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以降低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输血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核实,是指管理组护士长和护理部对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护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非惩罚性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不良事件的定义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计划内的跌倒、坠床、压疮、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烫伤及其他与患者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

二、不良事件报告的意义

通过报告不良事件, 及时发现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可有效避免护理差错与纠纷的发生, 保障病人安全。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有利于发现医院安全系统存在的不足, 提高医院系统安全水平, 促进医院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不断提高对错误的识别能力。不良事件报告后的信息共享,可以使相关人员从他人的过失中吸取经验教训, 以免重蹈覆辙。

三、护理不良事件的范围

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包括给药错误、识别患者错误、输血错误、院内压疮、跌倒、坠床、管道脱落/拔出、误吸/窒息、药物外渗、烫伤/烧伤、运输途中发生病情变化、走失、自杀、猝死、咽入异物、意外伤害、咬破体温计、火灾、蓄意破坏、医疗器械故障等。

四、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1、逢疑必报:只要护理人员不能排除事件的发生和护理行为无关时,就必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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