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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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xx总发〔2010〕100号,2010年8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行业务发展,加强异地贷款的管理,根据浙江省银监局《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贷款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异地贷款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授信,并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办理业务。

为了防范我行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贷款申请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除经总行同意的,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原则上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贷款业务,存量贷款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异地贷款,同时加强贷后管理,使异地贷款健康发展。

第二章异地贷款的受理和审查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在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时,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六条企业申请我行异地贷款业务时,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各分支机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按照贷款资金的用途适用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相应的信贷管理流程。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在开办异地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我行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工作。着重对异地贷款客户资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进行调查,充分了解贷款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情况。对异地贷款的调查、审查重点应着重对贷款申请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物的可行性进行把关。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异地企业互保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对于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将该集团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总行将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贷后检查工作。其他支行为协办行,负责贷款申请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异地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贷款经办行应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按照我行不同贷款品种管理办法,规范操作异地贷款,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在初审同意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查和审批,异地贷款非经总行授权授信一律报总行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后,借款人需在我行开立账户,并落实相应的担保手续,待贷款手续齐全后给予发放。

第十二条异地贷款发放与支付须按我行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操作办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如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三十天、流动资金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前向我行申请贷款展期,各分支机构应按我行相应的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对贷款展期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四章异地贷款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异地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行应加强异地贷款业务贷款管理工作。经办行至少每季度对异地贷款客户开展贷后检查,着重对企业经营状况、贷款资金流向、项目进展情况、担保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要求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贷款经办行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及时评估借款人在授信额度中申请使用的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十六条贷款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发生风险,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一)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二)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失业、破产、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背离预先设定的控制标准;

(三)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贷款本息;

(四)未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并经我行同意,发生可能对其资产、资本、组织形式等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重大资产转让等;

(五)发生可能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借款人本身或家庭成员涉及重大案件、住址变更、重大经济纠纷,关联方出现严重经营或财务危机等;

(六)向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资料;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我行对其进行信贷检查监督;

(八)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九)贷款有担保的,其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状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发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或可能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并且在我行要求其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及时得到补救。

第十七条异地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总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十八条对异地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按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异地贷款经办行应按要求将贷款信息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按规定要求报送《异地授信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异地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异地授信客户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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