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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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办〔2012〕1号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对《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海南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等2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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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了引导我校博士研究生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做如下规定:

1.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SCI 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CSS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0%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上不少于2篇。

2.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影响因子不小于1.0的研究型学术论文;或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2篇影响因子小于1.0的研究型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研究型学术论文,其中在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期刊上不少于2篇。

3.规定中的“国内核心期刊”是以论文发表年度北京大学图书馆已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SCI 来源期刊”是以论文发表年度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为准。规定中的“论文”不含在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4.各学科可根据学位点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基–2–

础上提高要求。

5.凡违反《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海大办[2010]14号)第四条规定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终止其学位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已满足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凭发表论文的期刊或者论文接收函(论文接收函须注明作者顺序、单位顺序),向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7.未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毕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毕业后两年内满足学校博士研究生学位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

8.本规定从201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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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了引导我校硕士研究生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推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做如下规定:

1.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本人为第二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2.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研究型学术论文;或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本人为第二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型学术论文。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研究型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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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中的“国内核心期刊”是以论文发表年度北京大学图书馆已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SCI来源期刊”是以论文发表年度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为准。规定中的“论文”不含在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4.凡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导师团队制订并被采纳的市级以上规划、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或如期毕业的学生在海南大学主办的期刊上发表的研究型学术论文等同于“国内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5.各学科可根据学位点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要求。

6.凡违反《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海大办[2010]14号)第四条规定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终止其学位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已满足上述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凭发表论文的期刊或者论文接收函(论文接收函须注明作者顺序、单位顺序),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8.未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毕业后两年内满足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

9.本规定从2011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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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研究生制度通知

抄送:校领导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月5日印发校对:何佳打字员:朱红梅(共印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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