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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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日常考核 (3)

第三章定期考核 (4)

第四章考核处理 (9)

第五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XX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1号)和《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5年XX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在自治区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采购、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盟市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旗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配送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二章日常考核

第六条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药品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或与自治区联通的盟市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根据购销合同,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和支付。

第七条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确保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第八条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配送区域内药品配送,确保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

第九条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执行网上采购的规定;

(二)是否按照规定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和特殊管理药品采购情况;

(三)是否按照规定备案采购药品;

(四)是否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五)是否按照规定同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六)购销合同签订后,是否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七)是否按时结算货款。

第十条生产配送企业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提供虚假、无效文件,存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是否相互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妨碍公平竞争;

(三)是否恶意申投诉,扰乱正常集中采购秩序;

(四)是否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挂网资格;

(五)是否按公立医疗机构订单要求供应配送药品;

(六)在规定时间内,是否递交质量保证书及供货承诺函,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七)企业是否存在GMP、GSP证书撤销、产品召回、飞行检查不合格、被列入非诚信企业等情况。

第三章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在采购周期内,对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采购供应配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个季度作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二条 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的考核,通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策情况,网上采购情况和规范采购行为进行考核,总分100分。

(一)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医保甲类药品、蒙药)占比情况,基本分值40分。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金额占比不得低于65%;二级综合(含西医、蒙医、中医,以下同)医院不得低于40%;三级综合医院不得低于25%,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100药品总入库金额

基本药物入库金额基本药物占比⨯=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平均入库天数,基本分值30分。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入库时间从配送企业上传随货同行单(公立医疗机构签收)计算,不得超过72小时,每超过24小时扣2分。

(三)“两票制”执行情况,基本分值20分。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按批次、品规核算)是否按要求执行“两票制”。

基本分值药品总数应执行“两票制”采购药品数已执行“两票制”采购分“两票制”执行情况得⨯⨯=%100

(四)公立医疗机构撤销药品网上采购单(以下简称撤单)情况,基本分值5分。

公立医疗机构撤单次数在5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五)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退货情况,基本分值5分。 公立医疗机构的退货率在5%以内(包括5%)不扣分,超出5%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100⨯=药品入库金额药品退货金额退货率

(六)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及时向企业或旗县集中核算中心(基层由旗县归集货款)支付药款。发生一次未按时支付药款行为,扣5分。

(七)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药品备案采购应符合相关规定,备案通过后三个月内未发生采购,在每季度的考核评分中扣除20分。

(八)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短缺药品应通过短缺药品监测系统报送,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上报的公立医疗机构,漏报一次扣5分。

第十三条 对生产企业的考核,通过药品供应保障、“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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