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学技术处

附件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二)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三)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四)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兰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效益;能够给学生一个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全校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学院(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
开放型实验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学生教学计划外的实验项目,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第四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和文理渗透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2.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拟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
以学生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3.自选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鼓励学生进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应用型自选实验。
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4.文理渗透型开放实验:鼓励文科学生在校内各实验室利用实验条件进行能力培养,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
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兰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11.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的教学管理指导与协调。
12.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管理和服务上的趋同化。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阶段的教学、培养及教务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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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拨款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使用预算。
第十九条 自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附件1: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银钱往来结算及其票据的使用,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学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面向社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查处校内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收费工作,管理收费票据。
第五条校内各执收部门凭《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将收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学校。
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学校,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对违规收费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报名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其审批权在政府部门。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批准。
学校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执收单位发放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内部主要面向本校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计价收费。
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兰州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

兰州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兰州大学是一所具有较高声誉和水平的综合性大学,其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对于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工作程序、优化有关决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本文将从控制评价的基本概念、重要性、评价流程及监督办法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概念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一个组织或企业内部,以一种系统化、有组织的方式对公司、部门或项目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等要素进行评价、监控、调整和改进,以确保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行为。
内部控制包括经济效益、合规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其核心目的是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性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帮助企业规范管理。
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发现和改善组织中的管理漏洞,以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2.优化有关决策。
内部控制评价可以为管理层提供完整、有效及实时的信息,使管理层可以制定正确的决策。
3.提高财务报告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性。
控制评价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保证财务报告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性,并使企业能够履行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义务。
4.增强企业竞争力。
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具有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之一,促使企业保持健康、规范的经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评价流程1.评估风险。
评估风险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它包括确定目标、标准和风险等要素,以及确定控制缺口和改进方式等步骤。
2.制定控制活动。
在评估完成后,组织需要制定一些控制程序及规章制度,并将其纳入日常运营中。
同时,控制程序中的角色、责任与权限安排也是十分重要的。
3.日常监控。
日常监控是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环节,它是为了确保组织内部控制活动在其生命周期中持续有效。
监控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基础框架、信息与交流、监督和监控等方面。
4.评估结果反馈。
评估结果应及时进行反馈,将发现的问题传达给管理层,寻求改善方案,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核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
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超出本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差旅费支出额度。
第六条出差人员预借或报销差旅费要填写《兰州大学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一)使用教育经费:1.一般公务性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经其他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3.工作调入或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4.学生出差,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科研经费: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为降低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现金流动,出差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差旅费借款手续:(一)出差人员办理借款应根据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因素合理预计借款金额。
对超过限额的借款,财务人员有权调减。
(二)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管理,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预借。
(三)学校鼓励教职工出差使用信用卡结算,对于出差未借款的教职工给予一定奖励:出差天数在3天以内(含3天)的,每人每次多发放半天伙食补助;出差天数在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人每次多发放1天伙食补助;出差天数在1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多发放2天伙食补助。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8-11-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责任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校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管委会是学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校级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
兰州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学校的各级财务责任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财务处、校内结算中心。
校内其他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出纳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六条学校货币资金出纳岗位设: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和银行外勤。
第七条现金出纳岗位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二)根据有关凭证收取各种现金。
具体要求如下: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收款结算凭证、收款收据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收据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上确认,收取现金并检验钞票的真伪。
现金收讫后,在收款结算凭证和收据上加盖出纳私章、现金收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根据现金“收款先收款后记账、付款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审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现金交款单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无误后收取现金并检验钞票的真伪。
收讫后,现金交款单上加盖出纳私章和现金收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及时登记现金日记簿。
(三)根据有关凭证支付差旅费、零星开支以及个人的现金等。
具体要求如下: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付款结算凭证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是否相符,领款人是否签字,确认无误后支付现金,在付款结算凭证上加盖出纳私章和现金付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兰州大学学生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学生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2018-11-12 学工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兰州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处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三条学生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关于部门改革发展,学生思想教育、管理与服务以及关系学生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一定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处长办公会上经过民主讨论,集体决策。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部门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指导思想;(二)部门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三)重大和重要的改革方案;(四)学生工作的思路和方案;(五)学生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六)对外交流事项;(七)党的建设、行政管理、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八)涉及学生、学生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重要人事安排事项包括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员变动,一定在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处长办公会认真讨论后安排。
主要有:(一)辅导员的选留和岗位分配;(二)学生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三)向学校推荐干部,向校外推荐干部挂职;(四)接收校外人员挂职、交流。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具体指学生处重要工作项目的设立、安排、决策与变更。
主要包括:(一)学生科研创新、综合素质提升、团队建设等重要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二)学术科研项目以及学生工作人员培训项目的安排;;(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一定在处长办公会上通报研究,集体决策。
具体包括:(一)部门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二)经费中10000元以上(含)的资金支出;(三)学生奖励经费。
兰州大学章程

兰州大学章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第三章教职员工第四章学生及校友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七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国家设立,直属教育部,是教育部与甘肃省政府重点共建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中文全称为“兰州大学”,中文简称为“兰大”,英文全称为“Lanz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ZU”,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学校以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国际知名1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力量。
第六条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以研究生教育为重点,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
第七条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门类。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围绕国家、地方目标和社会需求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
第八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的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院(系、所)、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均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经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
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五条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一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第二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兰州大学生学院办事规程(试行)

兰州大学学院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深化校院两级管理,理顺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落实和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和内生动力,根据《人民法》《兰州大学章程》《兰州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学院发展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学院是学校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章学院的定位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是学校内设办学实体单位,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对学校负责。
第四条学院不具有法人资格,经学校授权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报学校备案.第三章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学院设置论证工作由学科建设与发展XX负责,学院的设置、撤销或合并、分立由学校机构XX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XXXX审定。
第六条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系、教研室、中心、研究所等基层教学科研组织,负责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承担教学任务类型设立教学基层组织,一般以一级学科或本科专业为基础设立系,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可以设置为教研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可以设置为中心。
根据科学研究需要以学科方向为基础设立研究所作为科研基层组织.第七条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置方案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党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校机构XX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学院设立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日常运行。
第四章学院岗位设置和职责第九条学院XX(党总支)设委员5—9人(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专职副XX1人。
设专职组织员1—2人。
党员XX同时担任XX(党总支)副,党员副XX 担任XX(党总支)委员。
第十条学院XX(党总支)是学院XX(党总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XX(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支持XX和行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外留学人员工作的意见》(教外 留〔2011〕1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 各类出国(境)交流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8
3.2 论文题目(中文):
3.3 属于 □口头报告 □墙报张贴
申请人手机号码、邮箱
申请人签字
5
(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
学院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日期:
(公章)
(说明交流期间,该生是否为正式在籍学生)
学生处/研究生院 意见
□是/□否 签字:
(公章)
日期: 注:本科生由学生处签署;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签署
2.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协议书》(样表)
4
附1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审批表
姓名
个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人
学院
信
年级
20
息 紧急联络人
姓名及电话
前往国家/地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日 □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与申请人 □父亲□母亲
关系
□配偶□其他__
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中止、随意延长或缩短交流学习期限、改 变学习内容等。如遇特殊原因,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获得 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其他出 国(境)交流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6. 乙方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报到,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转 往其他国家(地区)。返校后 10 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交交流总结及照片。乙 方如未按期完成我校培养计划,需按要求进行课程补修或延期毕业。 四、因本协议引起的有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乙方所在学院、乙方亲属各持一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乙方交流期满为止。若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 间获批延长交流期限,则本协议所有条款和要求自动延展适用。
兰州大学资料室管理办法

资料室管理办法
2018-04-23 | 馆内制度 | 阅读量: 221 | 收藏此文
为进一步加强本馆资料室建设,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方便大家更好地借阅,根据我馆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为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的“实用”原则,兼顾其他方面,分轻重缓急采购图书,逐步满足我馆职工需要。
二、图书资料的采购,以文物考古、历史研究、博物馆学、校史研究、行政管理为主,兼及其它,以适应各层次、各科室工作需求。
三、本馆图书资料实行开架借阅,借阅及归还时必须做好登记。
四、为方便图书资料的流通,每人每次最多借阅5册,每册借期一个月。
资料室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借阅情况,催还到期书籍。
五、借阅者必须爱护图书,不得圈点、批注和污损。
六、遗失图书,以相同版本图书赔偿;如赔偿同种图书困难,则按该书原价的5倍赔偿。
七、外单位人员借阅,需经馆领导批准。
八、资料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新图书资料的登记、上架、归类工作;
(二)按照图书资料的编目要求,细致做好图书资料的编号工作,科学管理图书资料;
(三)做好各类资料的借阅和归还手续,不定期检查借阅情况,催还到期图书;
(四)及时打扫资料室卫生,自觉维护资料室的清洁;
(五)做好资料室的防火、防盗工作,管理员离开时,必须关好门窗、断电,提高安全意识。
(六)定期了解馆内工作人员的需求和资料动态;
(七)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图书的清点和整理工作,找出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及时进行总结和整改,并汇报办公室。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兰州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

兰州大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15年11月)目录一、信息安全方针与政策 (5)兰州大学信息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暂行) (6)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安全监督 (6)第三章安全管理 (7)第四章保密管理 (9)第五章罚则 (10)第六章附则 (10)二、物理安全管理制度 (11)通信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办法 (12)网络机房(含各校区)管理办法 (14)第一章出入管理 (14)第二章操作管理 (14)第三章运行管理 (15)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6)兰州大学计算机信息安全与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定义 (17)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18)第四章计算机用户的责任 (18)第五章管理与处罚 (19)数据中心防火墙端口管理暂行规定 (21)一、基本端口管理规定 (21)二、受限服务端口管理规定 (22)三、公共服务端口管理规定 (22)四、其他管理规定 (23)四、主机安全管理制度 (24)主干网络设备管理制度 (25)第一章岗位管理 (25)第二章配置变更和故障处理 (25)第三章安全管理 (26)服务器管理制度 (27)第一章岗位管理 (27)第二章配置变更和故障处理 (27)第三章安全管理 (28)兰州大学通信网络中心服务器托管(虚拟服务器租用)管理办法29第一章服务项目定义 (29)第二章使用要求 (29)五、应用安全管理制度 (31)兰州大学校园网主页信息与服务内容与管理暂行办法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组织领导 (32)第三章校园网主页信息内容工作的要求 (33)第四章附则 (33)兰州大学校务管理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运行管理 (34)第三章附则 (36)兰州大学电子邮件管理制度 (37)第一章组织管理 (37)第二章垃圾电子邮件管理 (38)第三章账号管理 (38)第四章行为规范 (39)六、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40)兰州大学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数据管理角色及职责 (43)第三章数据采集、录入与审核 (44)第四章数据运维管理 (44)第五章数据存储和归档 (45)第六章数据利用和服务 (46)第七章数据安全管理 (46)第八章奖惩 (47)第九章附则 (47)兰州大学通信网络中心信息系统密码管理暂行办法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密码的设置 (48)第三章密码的修改 (49)第四章罚则 (49)一、信息安全方针与政策兰州大学信息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与保密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兰州大学关于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通知

西北民族大学关于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通知校属各单位: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和根本保障。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本着“废、改、立”的原则,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开展校内规章制度清理工作是高水平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
一流的大学要有一流的管理,一流的管理要靠科学的制度和严格执行制度去保障。
全面清理和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是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校内规章制度清理工作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
和谐校园是学校事业更大、更快、更好地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设和谐校园,制度建设是根本,规范管理是关键。
由于种种原因,学校制度建设中还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比如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健全、内容不适当、适用和解释不清晰、形式和结构不够规范等问题。
因此,开展校内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治校。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上位依据,体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对学校规章制度中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及时清理。
(二)科学管理。
依据教育规律和学校发展实际,及时清理学校规章制度中不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学校高水平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影响学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的内容。
(三)以人为本。
以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对学校规章制度中不符合教育要求,不利于人才培养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及可能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及时清理。
(四)查遗补缺。
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需要,弥补学校制度建设中的空白;尽快形成有利于学校科学管理、有利于民主决策、有利于规范各项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注册管理,根据《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通过“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系统”受理学生注册登记。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在校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当期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注册条件,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在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以校历为准;已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凡没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注册的,学校允许再宽限两周。
第二章 注册管理第五条 学生申请注册,必须首先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
第六条 在校学生提出注册申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到学院、注册中心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注册中心申请;(2)学校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之外,学生向注册中心申请注册。
第八条 在学校许可的注册时间内,当学生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学生注册系统受理学生的注册申请,准予学生注册。
第九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可以在学院、注册中心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注册中心加盖学生证注册章。
第十条 没有注册的学生,没有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先行跟班旁听,待注册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
第三章 请假管理第十二条 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在校学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两周以内由学院批准,请假审批结果由批准部门在学生注册系统登记。
请假达两周以上者,学院应报学校学生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注册中心。
请假审批结果由注册中心在学生注册系统登记。
第十三条 已经请假并获批准的学生,可以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到所在学院销假、注册。
兰州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兰州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兰州大学章程》(2014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号公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1.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在单周周四或周五召开,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
3.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4.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
议题主责部门、议题决策事项落实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只出席分管领域议题的研究。
5.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6.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议题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7.会议秘书为校长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审核、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讨论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方案。
3.根据学校党委对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4.审定学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5.审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经、基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安全稳定、招生、就业、创业、后勤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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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
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第九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发展规划处立项。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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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
经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
第十条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草案形成后,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
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
内容涉及应由学校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填写“兰州大学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并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就提交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以由发展规划处作说明。
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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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按照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或“兰州大学”名义公布施行。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两办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校相关网页发布;由两办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两办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应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两办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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