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保障分包人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使用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
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是指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按照订立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从业,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和管理手续,承诺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不得从事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范本应当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签订和变更、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需求,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
第七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相关材料,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名字、性别、年龄、号码等身份信息;(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工作内容;(三)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件。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当依据双方商议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期限履行,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后确实发生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商议解决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原因或者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务用工管理。
二、管理目标通过实施劳务实名制管理,实现以下目标:1、准确掌握劳务人员基本信息、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情况,确保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2、防范和遏制劳务纠纷、恶意讨薪等问题,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管理职责(一)公司层面1、制定和完善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二)项目层面1、负责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录入、更新等工作。
2、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确保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处理劳务纠纷和问题。
(三)劳务队伍层面1、配合项目部做好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入场培训和安全教育。
3、按时上报劳务人员考勤、工资等相关数据。
四、劳务人员信息采集(一)采集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2、从业资格信息,如技能证书、岗位证书等。
3、劳动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时间、期限、工作内容等。
(二)采集方式1、劳务人员入场时,由项目部专人负责采集信息,并核对相关证件原件。
2、对于已在公司其他项目工作过的劳务人员,可直接从信息平台获取其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
(三)信息审核项目部对采集的劳务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通过后,将信息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五、劳务人员入场管理(一)入场培训劳务人员入场前,项目部组织进行入场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场作业。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人员。
第三条劳务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需求由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制定招聘计划。
第五条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待遇等内容,通过合法渠道发布。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安排面试。
第八条面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职业素养等。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无异常的予以录用。
第十条录用后,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务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新入职劳务人员应参加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安全知识等。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需求,为劳务人员提供岗位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第十三条鼓励劳务人员自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对取得相关证书或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劳务人员,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
第四章劳务人员的工作安排与考核第十五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劳务人员的技能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劳务人员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劳务人员薪酬调整、奖励、续聘、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劳务人员的薪酬与福利第二十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薪酬。
第二十一条薪酬标准根据工作岗位、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体现公平合理。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停止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
第三条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本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计划,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企业的要求,负责招聘劳务工,并进行初步筛选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企业对劳务派遣单位推荐的劳务工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录用的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知识;(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劳务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八条劳务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企业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劳务工享受企业提供的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
第四章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劳务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执行,一般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务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劳务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务工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续用、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属各工程项目及相关劳务用工活动。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一)管理目标通过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实现对劳务人员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劳务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防范劳务纠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升企业劳务管理水平。
(二)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劳务实名制管理合法合规。
2、全员覆盖原则:将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劳务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3、真实准确原则: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4、动态管理原则:及时跟踪劳务人员的进退场、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5、信息安全原则:加强劳务人员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一)成立劳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劳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工程管理、财务、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二)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和完善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2、协调解决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监督检查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职责1、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入职手续办理和劳动合同签订。
(2)建立和维护劳务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劳务人员信息。
(3)组织劳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工程管理部门(1)负责劳务人员的现场管理,包括进退场登记、考勤管理等。
(2)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要求。
(3)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
3、财务部门(1)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的核算和支付,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监督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
4、安全部门(1)负责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2)对劳务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劳务人员管理。
第三条劳务实名制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动态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劳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入职、离职等手续办理,建立和维护劳务人员档案。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劳务人员在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的核算、发放和监督。
第八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劳务人员信息登记第九条劳务人员入职时,应如实填写《劳务人员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工作经历、技能证书等。
第十条企业对劳务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审核通过后,为劳务人员建立实名制档案,并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劳务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更新档案和系统信息。
第四章考勤管理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部应采用电子考勤或书面考勤等方式,对劳务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考勤记录应包括出勤日期、工作时间、加班时间、请假情况等。
第十四条劳务人员应按时打卡或签到,不得代签、补签。
第十五条项目部定期对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和公示,劳务人员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项目部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十六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劳务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劳务用工行为,维护用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引进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外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劳务用工的内容、期限、薪酬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及相关资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对于恶意违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终止其劳务用工合同,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以上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
遵守上述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作,以及本公司内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派遣至本公司从事劳动活动,并由本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管理、使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选定与管理第五条本公司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公司提供的岗位要求,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并保证派遣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派遣员工的稳定性等方面,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作关系的调整。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第八条本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标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公司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其个人发展。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本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附页二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鼓励劳务人员参与竞争和强化管理,激励劳务人员不断提升岗位技能水平,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向心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供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劳务人员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劳务大队的确立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与沟通:负责劳务人员的素质把关、岗位应知培训、岗位技能考核、上岗再分配审定及辞退的办理手续。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六条:劳务大队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劳务人员档案。
第七条:劳务供方在进行劳务输出时,一定要由精明强干的专业队长和管理人员带队驻守工地,把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综合治理关,理顺劳务与项目的关系,向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劳务人员培训:劳务人员进入劳务大队后,其培训工作参照公司“员工培训考核流程”。
、第九条:首先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培训。
第十条:劳务人员的考核:劳务人员的考核与公司在岗员工同步考核,包括上岗前考核、在岗时间的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一条:工资标准:劳务费(人工工资)是项目按照劳务人员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费的结算方式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
发放时间与公司同步。
第十二条:存档:结算单至少一式三份,财务、预算、劳务各一份原件。
第十三条:节假日:劳务人员与公司在岗员工同样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四条:请销假:劳务人员同公司在岗员工执行统一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年×月×日。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务用工管理。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一)成立劳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
成员:包括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1、工程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施工任务安排、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及时反馈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存在的问题。
2、安全部门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劳务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理安全事故。
3、技术部门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指导劳务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4、财务部门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的核算和发放,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5、劳务管理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信息登记、合同管理、考勤管理、工资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劳务人员信息登记(一)劳务人员入场前,应向项目部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免冠一寸照片。
3、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项目部劳务管理部门对劳务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劳务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技能等级等。
(三)劳务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项目部劳务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劳务合同管理(一)项目部应使用规范的劳务合同文本,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劳务企业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技术中心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技术中心劳务资源使用及管理,维护公司及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中心。
三、劳务用工申请当技术中心现有研发资源无法满足上线时间预期,且经过业务、产品、技术充分研究,通过简化需求分批上线等方式均无法满足时。
经技术中心负责人、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临时使用劳务人员满足公司业务需要。
申请时需有明确的劳务人员使用数量、使用时间及申请原因。
四、劳务人员管理(一)考勤劳务人员工作期间需遵守《XX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按照公司规定上班前下班后至部门负责人处签到,如需请假或调整工作时间,需提前相关负责人请假并获得批准。
(二)考核1、工作内容劳务人员的工作安排需对应具体的开发项目,《劳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需与开发项目的周期一致。
开发项目交付并结束后,劳务合作关系自然终止;如劳务人员参与新的项目,可以另行签订《劳务协议》。
2、考核内容劳务人员的考核与项目需求相匹配,包括按时交付、代码质量、工作效率、是否遵守工作纪律和规范等。
考核标准的设定应符合SMART原则,即明确的、可衡量的、可实现的、项目相关的和有时限的,以便对劳务人员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评估。
3、考核周期由用人部门负责,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组织并完成一次劳务人员月度考核。
具体考核执行时间,由用人部门根据其管理需求和运营环境自主安排与决定。
如入职当月工作日未达十个工作日的新劳务人员,当月月度考核可予以免除。
4、考核结果处理(1)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估数据,将对劳务人员进行绩效评级,例如合格、不合格等。
(2)用人部门有权结合定期考核的结果依据劳务协议决定继续或终止劳务用工关系。
(三)离场劳务用工结束后,需发起离场流程。
旨在确认劳务人员的任务是否完成、工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以及信息安全是否得到保障。
1、离场流程劳务人员聘用期结束时,由直接部门负责人通过邮件发起离场审批,说明用工结果、项目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经部门内逐级审批后报备至人事行政中心,由人事行政中心依据劳务协议约定进行劳务报酬发放及相关资产回收。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两份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用于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领域。
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劳务分包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就承包人将其工程项目的部分劳务工作交由分包人完成而订立的合同。
第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劳务分包的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二)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三)合同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在发包人指定的分包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劳务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并支付完毕劳务费用之日止。
第三章劳务人员管理劳务人员是指分包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并派遣到承包人工程项目现场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动者。
第八条劳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从事相应劳务工作的技能和经验;(三)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标准。
第九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劳务人员熟悉工作内容、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条劳务人员在承包人工程项目现场从事劳务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承包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进行作业;(三)爱护工程材料、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从事与劳务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劳务费用支付第十一条劳务费用是指承包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劳务费用支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支付周期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二)支付金额应当与实际完成的劳务工作量、质量相符;(三)支付时,分包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保障等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员工一致。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和统计制度,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派遣情况、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
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京沈客专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使用外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用工,合法用工,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条件第一条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
坚持以企业自有职工为主体,以自带劳务工为辅助的形式,有计划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
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是落实集团公司“两严三控”项目管理机制的要求之一。
项目分部要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组方案,合理配置劳力资源,用工管理要立足企业内部,优先解决内部职工上岗就业问题,要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管理增效和增加职工收入的目的。
只有企业内部劳力资源不足时才可进行必要的劳务用工补充。
第二条使用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年龄在40岁以下的成年公民,禁止使用童工;2、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施工所在地劳动力使用管理的规定。
3、招用劳务工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持有相应专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一条劳务管理主要采用两种管理模式。
一种是劳务队管理模式,一种是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二条劳务队管理模式。
由项目分部选择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自带机械设备,对劳务队伍进行统一编制。
采用清包方式,由劳务队进行工费、机械费承包施工,如基础打桩工程。
第三条架子队管理模式。
将劳务工人员直接补充到各工班,纳入内部队伍直接管理,如隧道、桥梁上部、涵渠工程。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劳务工,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规范性合同文本。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办理劳务派遣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资质条件,设立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岗位需求评估和招聘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录用和合同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派遣规则,提出用工申请,并进行岗位需求评估和用工计划编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甄选等方式,录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并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期限普通不得超过两年,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延长时应当与劳务派遣人员商议一致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岗位素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完善相关信息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未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超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活动、虚假招聘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撤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2. 劳动派遣合同范本3.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档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件。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二)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劳务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力管理模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劳务分包可以提供临时性的劳动力支持,满足企业短期用工需求。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权益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二、劳务分包的核心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的劳务分包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分包经营许可,并遵守劳务分包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2. 保护劳务人员权益原则: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确保他们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3. 安全与健康原则: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劳务人员在工作时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 管理与监督原则:劳务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分包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分包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监督部门应增加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分包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劳务分包人员的权益保障1. 劳动报酬权益:劳务分包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分包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支付,与用工单位无关。
2. 社会保险权益:劳务分包人员应当享受与正式员工一样的社会保险权益。
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保险待遇应当依法发放。
3. 劳动安全权益:劳务分包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特殊行业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的配备。
4. 工作时间与休假权益:劳务分包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务分包单位应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务人员的休息和休假权益,切实保障其身心健康。
四、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1. 劳动合同签订:劳务分包单位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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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选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岗位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绩效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奖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基本行为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理,满足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所属各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陕油企发〔2010〕19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陕油财发〔2010〕6号)、《财务管理办法》(陕油财发〔2010〕12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单位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机关。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
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选择第七条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未达到操作协议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年度评估意见将作为集团公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为确保服务质量,使用人单位专注于研究同一类岗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操作协议,各单位不得自行选择。
在本办法生效前,对用工单位已经与非集团公司指定用人单位签订了派遣协议的,应在合作期届满后终止且不得续签,并应积极协调各方做好派遣人员转移派遣关系等事宜。
对合作期限未满的,新增派遣人员须通过指定用人单位派遣,并鼓励用工单位主动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办理原已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九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十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招聘方式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履行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也可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得用工单位同意。
对未经用工单位同意的,用工单位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录用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十三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认真学习由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
用人单位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
用工单位可监督用人单位发放手册并督促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宣讲。
用人单位还应向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办人员免费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经办手册》,并向用工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义务培训。
手册发放不到位时,用工单位可向集团公司投诉。
第十五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确定。
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对二年以下的劳务用工可实行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外包协议。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
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为增强派遣人员集体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人员纳入范围。
第十八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五章岗位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派遣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应当抄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
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抄用人单位备查,由用人单位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操作协议《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建议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为: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丧葬补助金;工会经费(为增强派遣人员的归属感,派遣人员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21号文件执行);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集团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三十条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团体医疗保险费等,内部统计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外部统计不纳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统计部门有要求时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务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在《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