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员工合法权益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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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员工合法权益管窥

一、民营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缺失的现状

1.工资低,劳动时间过长。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低端制造业,利润薄,税负重,因此,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大多数民营企业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参照来支付员工工资,有的还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城镇私营与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4556元、42452元,相差近1倍。有的企业故意压低、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尽管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44小时,但依然有不少民营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形同虚设。调查显示,2009年,只有不到30%的民营企业遵守每周休息两天的规定,近60.2%的员工有超时劳动现象,有14.4%的员工被拖欠工资,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其中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人均周工作51.8小时和53.16小时,37.6%的员工领不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加班费。企业克扣、不按时发放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保证员工最低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

2.员工劳动合同权益得不到保障。民营企业或多或少存在和劳动者不办理招用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员工的现象。对于相关的用工情况、工资报酬、福利待遇都是口头约定。在这种情况之下,发生用工、劳资等方面的纠纷后,处于弱势的员工只能是有口难言。即使部分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也是弄虚作假,

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存在严重的不规范,履约率低。有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的款项,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有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提到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部分还含有如“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一切意外伤害概不负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无任何条件的服从企业的安排”等一系列的“生死合约”和“霸王条款”。

3.社会保险及福利不能完全到位。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和劳动法都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私营和个体企业,要么不给员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员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就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总体上看,民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享有程度都明显低于国企员工。

4.员工民主权利不落实。一部分民营企业的老板,有意淡化或回避员工代表大会,即使举行员工代表大会也只是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还有一些老板权力欲望极大,但是权力监督意识淡薄,把企业领导的经营自主权力理解成为个人的权力,认为企业的一切都由企业的领导说了算,经常超越自己所在的权责范围,滥用企业经营者的职权,严重伤害了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二、民营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1.制度不规范。现在许多制度安排上的缺陷无法给民营企业员工提供应有的权利保障,使民营企业员工失去了“话语权”,当他们面对惟利是图的老板时,往往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由于多数民营采用家族式管理方式,这种家族式管理模式以业主为主导,没有规范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员工和业主之间的劳资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员工进入企业之后不得不接受业主的管制和任意解雇等,员工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业主的恩赐,企业各项工作,人为因素大,随意性强,缺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平台。

2.政府监管缺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的放任自流,加之行政执法者的执法不公正没有力度,助长了民营企业为所欲为。有地方政府一味地追求业绩和地方GDP的上升,只注重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而忽略甚至不注重民营企业的其他方面的建设,这使得民营企业主们更加肆无忌惮。近些年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虽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但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加之调解机构权威性较弱,劳资纠纷调解难,执行起来更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过于偏袒民营企业;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和部门执法的不公正,太过软弱,个别地方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找不准着力点。

3.雇主商业道德缺失,社会责任意识差。中国很多民营企业规模小、总量少、技术含量低,一部分民营企业还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企业经营者商业道德缺失,社会责任意识差,重视产品、市场等经济因素,而忽视非经济因素,忽视了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为了谋取高利润,急功近利,往往以牺牲员工利益,即降低员

工工资、延长工时、拖欠保险费为代价,许多民营对企业员工特别是从事技术性较强、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的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和劳动保护,生产作业环境十分恶劣。

4.员工法律及维权意识淡薄。中国是一个没有契约传统的国家,契约意识普遍缺乏。从中国整个劳动力市场情况看,劳动力相对过剩,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进一步突出,特别是民营企业员工,多为没有就业经验的青年人和从国有、集体企业中下岗的员工,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专业技术,一般从事简单的熟练工作。受文化程度低和受教育程度少等原因的影响,不懂得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缺少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他们为了保住“饭碗”,工作中处处小心翼翼,当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采取消极的方式和息事宁人的态度,很少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三、维护民营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1.构建民营企业员工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解决政策法规的滞后和不匹配问题。健全和完善民营企业员工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用制度严格约束民营企业依法执行、以法治厂、依法生产,保障员工的平等和权益。同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法规,对落后时代或出现的新领域没有的法规,必须进行重修或立即制定。作为直接监管民营企业的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法规的操作性。

2.强化政府对民营企业员工权益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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