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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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山西省教育部门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学生的权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首先,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

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领导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

其次,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学校必须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设施,配备齐全的教学设备,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教师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再次,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学校必须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

最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学校必须加强家校合作,促进教育教学的有效开展。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家长要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总之,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

学校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要求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学校的办学情况,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标准

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标准

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标准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山西省中小学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构建科学、健康、和谐的教育环境,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全面提升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水平。

首先,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学校应当依法合规办学,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职责,确保学校管理运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外,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

其次,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注重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设置课程,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

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潜能。

再次,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体育锻炼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此外,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机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最后,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平台。

总之,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提高山西省中小学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助力山西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紫金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

紫金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

附件1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县(市、区):灵石县学校名称:灵石县南关镇紫金学校小学部建校时间:1958年学校类型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轨制: 2 学校班数:12最大班额:40 学籍备案数: 327 在校学生人数: 327 是否寄宿制学校(否)寄宿生人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标准核查办法达成值或情况要点结论一、校舍建设1.用地面积小学:生均达到18㎡及以上为合格,15-17.9㎡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老城区的老学校,受历史及环境因素制约,用地受限,生均不达15㎡,但近几年来政府采取措施已逐步提高的,视为基本合格。

边远山区学校,由于受地理环境制约,用地受限,生均不达15㎡,但近几年来政府采取措施已逐步提高的,视为基本合格。

初中:生均达到23㎡及以上为合格,20-22.9㎡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老城区的老学校,受历史及环境因素制约,用地受限,生均不达20㎡,但近几年来政府采取措施已逐步提高的,视为基本合格。

边远山区学校,由于受地理环境制约,用地受限,生均不达20㎡,但近几年来政府采取措施已逐步提高的,视为基本合格。

寄宿制学校:按寄宿人数生均增加5㎡。

实地查看校园、查阅校园规划、建筑设计图纸、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总面积9047平米学生327人生均27.66平米合格2.建筑面积小学:生均达到4.5㎡及以上为合格,4-4.4㎡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初中:生均达到6㎡及以上为合格,5-5.6㎡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寄宿制学校:按寄宿人数生均增加3-5㎡。

总面积2155平米学生327人生均6.59平米合格3.运动场地有平整、适用的运动场地。

小学:有20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或生均面积达到4㎡及以上为合格;有15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或生均面积达到3-3.9㎡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初中:有30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或生均面积达到6㎡及以上为合格;有20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或生均面积达到4-5.9㎡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11.本学年教师工资发放一览表、奖励绩
效工资发放表、教师体检等福利待遇落
实材料。

12.近三年干部教师交流和教师支教花名
表(流入、流出)。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查阅课表、作业。

4.本学年新进教师花名表。

5.在校学生统计表。

6.在职教师最高学历、职称、所代学科结构统计表。

7.在职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年龄、性别、最高学历及专业、所代学段学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训合格证等相关
资料及食品留样
等。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师生访谈
查阅资料
查阅安全制度、保安配备、消防器材、监控设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管理质量学生家长、师生访谈
查阅课程表、活动安排表、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相关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市校园文化建设内容。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实用实用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实用实用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doc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doc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扎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布点,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2、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布局调整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2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校址选择依据区域内村庄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均衡分布,学生上下学时间原则上步行单程不超过40分钟。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综合考虑居民区配套、旧城区改造、人口密度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加等因素,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11.本学年教师工资发放一览表、奖励绩
效工资发放表、教师体检等福利待遇落
实材料。

12.近三年干部教师交流和教师支教花名
表(流入、流出)。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查阅课表、作业。

4.本学年新进教师花名表。

5.在校学生统计表。

6.在职教师最高学历、职称、所代学科结构统计表。

7.在职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年龄、性别、最高学历及专业、所代学段学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训合格证等相关
资料及食品留样
等。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师生访谈
查阅资料
查阅安全制度、保安配备、消防器材、监控设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管理质量学生家长、师生访谈
查阅课程表、活动安排表、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相关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督导评估操作要求 (2)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督导评估操作要求 (2)
数与学生数差距过大,则视为基本合格。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校 舍一般设臵水冲式厕所。旱厕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臵。
提示九、 学校饮用水属于二次供水的必须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水质检 验报告,方可认定“饮食条件”是否合格。评估内容合格,无水质
检验报告,若学校承诺尽快补齐,则“饮食条件”为基本合格,否
则为不合格。(自备井用水或学校储备用水均按二次用水对待) 提示十、 拆分后的一贯制学校要按初中部、小学部分别填写 8.23 指标评 估记录表;拆分后的完全中学按初中部填写 8.23 指标评估记录表 。 提示十一、对“附加项目”的评估,将实际数据、情况要点以及简明评语,
提示五、 学科配备:既强调学科教师的专业配备数量又强调专任教师专业与所教学 科对口,同时还要关注教师队伍的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临时代教人员。 高于规定学历数:是指小学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初中达到本科及 以上学历的人数。 优师分布:是指学校中级职称以上专任教师和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分布。 优师是指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
初 中学生数 × 1.1 + 高 中学生数 × 1 . 32 ) ‟ × ( 初中学生数
× 1. 1 ) ; 拆 分 后小学 部建筑 面积 = „ 学 校 总建 筑面积 ÷(小 学 学 生 数+ 初中学 生数 × 1. 1 + 高 中 学生数 × 1 . 3 2 ) ‟ × 小
学 学生数。
4.准确核算学生生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运动场地面积 ●非寄宿制学校计算方法
二、掌握评估标准
每项二级指标对应有评估的基本判定标准(分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判定标准)。部分项目还增添了附加
判定标准(在基本判定标准的基础上附加的要求)以及附 加判定条件。如小学用地面积生均达到18 ㎡以上为合格……,就是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扎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布点,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2、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布局调整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2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校址选择依据区域内村庄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均衡分布,学生上下学时间原则上步行单程不超过40分钟。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综合考虑居民区配套、旧城区改造、人口密度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加等因素,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晋教基[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09〕20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我省境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督查义务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标准》,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帐,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所有学校全面达到标准的工作规划,逐年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标建设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初中校舍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有机统筹,紧密结合,采取得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省教育厅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标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地实施《标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工作力度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山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扎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布点,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2、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布局调整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2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校址选择依据区域内村庄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均衡分布,学生上下学时间原则上步行单程不超过40分钟。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综合考虑居民区配套、旧城区改造、人口密度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加等因素,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本标准旨在规范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二、学校资质要求
1. 学校应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 学校应具备适当的师资力量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
1.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科特点,合理设置课程。

2. 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科发展需求和学生研究需要。

四、质量评估与监督
1.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力度,确保学校依据基本标准
进行办学。

五、学生权益保障
1. 学校应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保护、课程选择和学籍管理等方面。

2. 学生有权享受公平公正的教育资源和教学服务。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基本标准的学校,监督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应在一年内按照该标准进行整改。

以上为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内容摘要,具体标准请参阅原文。

山西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山西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山西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内容、教学质量、教学设施、师资队伍、教育管理等一系列标准,对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进行评估和监督,以保障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教育内容。

山西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标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的教学内容,同时也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二、教学质量。

学校教学质量是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山西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同时要注重对学生的个性化教育,促进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教学设施。

教学设施是保障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基础,山西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保证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师资队伍。

教师是教育的主体,山西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学能力提升,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高效运转。

五、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是学校办学的重要保障,山西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系,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山西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是保障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重要保障,学校要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

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

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一、入学机会1、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100%,小学巩固率达到99%以上、初中巩固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现象基本消除。

2、公办学校(含区域内市属学校)实行划区招生、免试就近入学。

3、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2014年达到80%、2015年达到85%、2016年达到90%以上。

4、平等对待每名学生,所有学校招生公开、编班均衡,没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违规和各种变相违规行为。

5、省市示范高中等优质学校将60%以上的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并逐年提高,2015年达到80%。

二、办学资源6、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新农村建设、城区改造、新城建设按规定配建标准化中小学。

7、学校规模适度,与基本办学条件相适应。

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8、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基本符合《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小学之间、初中之间生均办学条件大致相当。

9、所有学校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多媒体教学设备优质资源班班通”。

三、师资配置10、根据编制标准与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每所学校教职员工,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小学达到1:19,初中达到1:13.5。

11、实施校长定期流动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12、根据实际动态均衡配置优秀教师,每年10%左右的骨干教师、专任教师按规定在县(市、区)域城乡、校际间交流。

13、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县级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城乡教师每五年完成一轮全员培训。

14、师德师风建设良好,教师综合素质整体较高,每所学校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比例大致相当;每所学校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比例大致相当;每所学校均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

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

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第一篇: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一、入学机会1、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100%,小学巩固率达到99%以上、初中巩固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现象基本消除。

2、公办学校(含区域内市属学校)实行划区招生、免试就近入学。

3、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2014年达到80%、2015年达到85%、2016年达到 90%以上。

4、平等对待每名学生,所有学校招生公开、编班均衡,没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违规和各种变相违规行为。

5、省市示范高中等优质学校将60%以上的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并逐年提高,2015年达到80%。

二、办学资源6、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新农村建设、城区改造、新城建设按规定配建标准化中小学。

7、学校规模适度,与基本办学条件相适应。

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8、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基本符合《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小学之间、初中之间生均办学条件大致相当。

9、所有学校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多媒体教学设备优质资源班班通”。

三、师资配置10、根据编制标准与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每所学校教职员工,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小学达到1:19,初中达到1:13.5。

11、实施校长定期流动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12、根据实际动态均衡配置优秀教师,每年10%左右的骨干教师、专任教师按规定在县(市、区)域城乡、校际间交流。

13、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县级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城乡教师每五年完成一轮全员培训。

14、师德师风建设良好,教师综合素质整体较高,每所学校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比例大致相当;每所学校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比例大致相当;每所学校均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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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扎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布点,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2、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布局调整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2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校址选择依据区域内村庄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均衡分布,学生上下学时间原则上步行单程不超过40分钟。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综合考虑居民区配套、旧城区改造、人口密度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加等因素,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应远离污染源,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6、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周边环境。

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7、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

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二)校园规划1、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然后方可施工。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本区域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体规划应功能齐全,有条件的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

4、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绿色校园。

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学生环境教育活动相结合,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符合有关规划、消防、日照等方面的规定。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路线要通畅便捷,路面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方便。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8、学校水、电、暖设施的设计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

室外水、电、煤气、热力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9、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设置国旗旗杆、旗台。

10、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的通透性。

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公路干道旁边或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口要设门卫室,校门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区,并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二、学校建设用地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

学校的建设用地,应与学校办学规模、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相适应,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一)建筑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场所所需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应有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三)绿化用地学校绿化用地是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是中小学校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进行科学课、生物课教学实践,以及开展课外活动的场所。

同时也是师生交往、活动、休息的空间,对优化教育环境、陶冶情操、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和引发联想思维具有重要作用,在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统筹考虑。

三、学校建筑(一)校舍建筑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1)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器材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180人以下小规模学校可设综合器材室;至少具备艺术教室、科学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教室。

轨制不全的非完全小学,普通教室可兼做专用教室和功能室,但器材仪器要分柜存放。

(2)初中设置普通教室;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平行教学班和学生数较多的初中,应适当增设多媒体网络教室。

4轨以下的学校化学、生物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可兼用;图书开架借阅即可;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可合并使用;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可兼用。

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新建学校要按照规划要求标准建设。

2、办公用房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少先队部室(或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档案室、文印室以及传达值班室等管理用房。

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可以将有关办公用房合并使用。

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3、生活用房中小学校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休息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浴室、教工与学生厕所、自行车库等用房。

寄宿制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职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二)校舍建筑标准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2、建筑层数主要从学校使用要求、中小学生喜欢户外活动的特点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农村小学教室以平房为宜,建筑为楼房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城市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初中普通教室应在五层以下(含五层)。

3、学校建筑设计应抗震、防震,符合《建筑设计防震规范》(GB50011)的标准。

学校的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并实施施工监理。

4、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

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5、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标准。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7、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8、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9、教学用房的环境噪声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10、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11、为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和安全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

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设置警示标志。

12、学校食堂、厨房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安全卫生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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