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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建筑设计

2.1 基本内容

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高度、层高和室内净高室内环境(声、光、热)

建筑节能、卫生要求

2.2 各类建筑设计规定

2.2.1 建筑个体设计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条件,并应根据基地对建筑的要求、场地及环境特

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建筑平面和空间的使用功能、体型和立面的设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心设计

2.2.2 各类个体建筑的设计应符合该类建筑的有关设计规范

2.3 建筑面积计算

2.3.1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涉及的二个国家规定,二个上海市地方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依据国家规定,但在设计上海的建筑时,还必须依据上海市规定。

国家规范:

1 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

2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共用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

3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上海市的地方规定:

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0156号

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J10090-2001

2.3.2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超过2.2m的使用空间全部计算面积

b 有围护结构的全部计算面积

c 有柱,有顶的全部计算面积

1 单层建筑: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到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附图:

1 多层建筑: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2 技术夹层:

层高超过2.2米的技术夹层,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跨示意。

3 地下室、半地下室:

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 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者(包括坡地建筑物):

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附墙烟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 雨篷面积计算:

a 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b 独立柱雨蓬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c 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7 有顶盖的走廊、檐廊、车棚、货棚、站台:

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8 两个建筑物间的架空通廊:

有顶盖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9 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 楼梯面积计算:

a 室内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b 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c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11 外墙倾斜的建筑面积计算:

当外墙为非垂直墙面向内倾斜时,按离地、楼面2.20米处的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面积;

若外墙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时,按底板影面积计算。

附图

12 幕墙面积计算:

作为建筑物外墙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或组合幕墙,均按幕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我院幕墙厚度通常设定为200mm。

13 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住宅阳台面积计算另详)

14 在设计上海市的建筑时,还必须依据上海市的有关地方规定:

a 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超过1.8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b 原始设计为假层(含顶层阁)层面全部翻高后,前后墙沿口到楼板高度超过1.8米的,按实计算建筑面积。

2.3.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台阶、无柱雨蓬等。

2 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 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夹层。

4 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 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 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 单层建筑物内分割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 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空层。

9 岗亭、警亭、书报亭等。

10 里弄房屋后天井内的天棚。

11 利用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

12 阁楼。

13 房屋的平台、晒台、花台、屋顶平台等。

2.3.4 住宅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该指标为评价住宅经济性的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为二个不同概念

2.3.4.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2.3.4.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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