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居民住房质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升城市品质,菏泽市制定了《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主体的范围和职责。
其中,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住户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的清洁、安全的管理等;业主作为小区的权益主体,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住户则是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者,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规范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首先,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其次,小区环境要保持整洁,垃圾分类处理,严禁乱倒乱扔。
再次,物业企业要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外,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四、居民权益保障《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非常重视居民的权益保障。
首先,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权利,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合格的服务。
其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包括物业费用的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等。
此外,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有投诉和监督的权利,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渠道进行维权。
物业企业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机制建设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运行,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监管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加强居民参与和监督,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为居民提供投诉受理、矛盾纠纷解决等渠道。
此外,菏泽市还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菏泽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及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内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新建和现有的住宅小区,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公司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住宅小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管理规范,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尽可能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该强调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的统一,注重培养和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综合素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与权利第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住宅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保持、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用房和公共绿化等;(二)制定和执行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三)落实居民的入住资格审查制度,对住户进行管理;(四)维护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五)履行业主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对住宅小区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九条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对其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和解释。
第三章小区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第十条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做到定期清扫、垃圾分类、绿化美化等,确保小区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缮制度,保障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维修和更新等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安全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水等。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创造宜居的居住条件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维修、车辆通行管理等。
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不得随意增加。
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的支付、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
物业企业应当将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企业应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小区安全、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物业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共同推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五、居民的权益保障居民作为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方,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物业企业应确保居民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权益,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要求和投诉。
六、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物业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菏泽市设立了物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仲裁等服务,快速解决纠纷,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菏泽市将建立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表现良好的物业企业将予以奖励,而对于违规、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将予以相应的处罚,以此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菏泽市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和指导,推动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同时,市政府将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支持力度,为物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菏泽市实际情况,本条例由菏泽市人民政府制定,现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正常使用,公平合理进行管理,本条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的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消防安全、绿化养护、停车管理、安全防范、设备维护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应明确具体,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的面积或份额按月或按年支付,用于维护、管理和改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及使用范围应明确具体,不得存在任何模糊不清的情况。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征得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菏泽市人民政府所有。
结束语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规范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服务由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提供,该单位或组织应在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管理者的资格,任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等工作,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报修。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业主所召开的决策机构,具有议定、监督、选任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通知应明确议题和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业主的过半数通过,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决议,应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助解决与业主权益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维权保障第十二条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业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不得侵犯业主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在业主区设置信访箱,并及时回复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如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机构的规定。
【附件】1、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证书2、物业公司资格证书3、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文档为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社区和住宅小区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在菏泽市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⒈物业管理: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行为。
⒉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⒊业主:指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以及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其他人。
⒋业户:指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并享有与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所规定的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⒌共用部位:指住宅小区内和其他建筑物内供业主、业户和其他人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大门、楼道、电梯、绿化带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自愿原则,倡导并鼓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第四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和业户监督,提高管理透明度。
第五条公平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公平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歧视业主和业户。
第六条共同维护原则业主和业户应当共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管理等职责,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等。
第三条物业收费包括基础物业费、公共维修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绿化费、清洁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业主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增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收费细则,明确各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缴费周期等,并向业主公示、告知。
第二章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第六条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按月收取或按年收取,但应事先与业主协商一致。
第七条基础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结合小区的规模、设施设备的状况、维护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公共维修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各自的楼栋、单元、公共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水费、电费、燃气费的收费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量和结算,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计算方法。
第十条绿化费、清洁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小区的绿化、清洁情况确定,有关费用应用于专项管理,公示使用情况。
第三章物业费的缴纳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不得拖欠或少交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取物业费,提供缴费便利条件,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管理规范使用物业费,保障相关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行和维护,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ﻫ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ﻫ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菏泽物业费收取标准
菏泽物业费收取标准
不管是⼩区住房,还是⾼层,还是⼩型公寓,都是需要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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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物业费收取标准
1、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20元/⾃然间
2、保洁费:3元/户.⽉
3、保安费:3—5元/户·⽉
4、各项费⽤统收服务费:1元/户·⽉
5、车辆存车费(⾃⾏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执⾏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6、机动车存车费:⼩型车150元/辆·⽉,⼤型车210元/辆·⽉
⾼层物业管理费⼀般包含清洁卫⽣费、秩序维护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运⾏费、绿化费、综合服务费。
另外物业费之外还有⾼层电梯费,⼆次提⽔、三次提⽔费、消防提⽔费(这个⽬前很多物业都容易忽视不收取)、垃圾清运费。
有地下车位的还有服务费,占⽤公⽤道路的还有车辆场地使⽤费等。
具体价格参考当地物价局标准。
⼆、物业费是什么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使⽤⼈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设施、绿化、卫⽣、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进⾏⽇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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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十月九日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环保、民政、市政、供电、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服务至上、公益至重的原则。
第四条菏泽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菏泽市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经所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保洁、绿化、安全、消防等工作;(三)制定小区公共秩序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四)协调解决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五)收取物业费并按时代缴国家税收。
第九条物业公司负责为小区业主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报修、咨询、安全巡逻等,要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条物业公司和物业管理部门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阻碍业主享有物业所有权的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翻译和提取物业管理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建议和意见,并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回复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周期和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或乱收费。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1.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1.1.维护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包括道路、照明、供水供电、通讯等;1.2.组织并管理小区的保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1.3.组织物业维修工作,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报修请求;1.4.组织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5.提供必要的居民服务,如快递收发、停车管理等。
2.居民权益保障2.1.居民有权利拥有并使用小区中的共用设施和公共空间;2.2.居民有权利组织居民委员会,参与小区管理的决策和监督;2.3.居民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解决居住环境的问题,如噪音、卫生等;2.4.居民有权利参与小区活动和社区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2.5.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护居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3.物业费管理3.1.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应当向业主和居民明示;3.2.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理成本向业主和居民收取物业费;3.3.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透明,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3.4.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物业费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管理;3.5.物业费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标准由市政府明确规定。
4.物业管理纠纷解决4.1.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4.2.如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物业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4.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解或处理;4.4.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5.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纠纷解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5.物业管理的发展与创新5.1.物业管理单位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5.2.引入物联网技术和智能化设备,提升物业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5.3.推广绿色环保理念,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5.4.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提升,提高工作效率;5.5.积极参与全市物业管理的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总结:通过菏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规范菏泽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住环境的质量。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业主、住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服务业主和住户的宗旨,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加强与业主、住户的沟通与协商,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的决议,提供物业基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修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安防设备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住户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和解决。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业主、住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并进行改进完善。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条业主享有依法使用、经营、处分其专有部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如改建、装修、收费标准等事宜,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合同履行、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和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管理能力,定期进行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办公区和其他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理念,提供优质、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推动物业管理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以下服务:安全防范、日常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环境卫生清洁、绿化养护、保洁、供排水及供暖等公用设施和服务的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物业所有人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推动业主自治。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并明确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洁费、维修费、绿化费、保险费等。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提出对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拖欠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日常秩序。
第十四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损坏物业设施。
第五章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接受政府监督和居民监督。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ﻫ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ﻫ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ﻫ(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ﻫ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共有和共用楼宇或者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宗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维护物业共有部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质证书,确保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各岗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与业主建立健康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物业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包括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备设施管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共有部份的设备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和便捷。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落实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提高业主的生活环境质量。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像关规定,合理确定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并于规定的时间内收取物业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使用及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发布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5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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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孙爱军2013年8月11日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经双方同意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前期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减免3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备案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应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应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需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的,可以收取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第十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车位所权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二十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按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
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
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四章其他管理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费用。
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三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