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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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1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强化各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等扬尘治理相关要求,提升我市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牌”工地是指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对照《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自查表》(详见附件1)自查符合要求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通过后的工程。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活动加强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工作坚持“科学管控、精准施策、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鼓励施工单位争创“绿牌”工地。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公示全市“绿牌”工地名单。

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绿牌”工地的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挂牌管理工作,定期报送《扬尘治理“绿牌”工地核定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做好管控工作。

第六条“绿牌”工地实施动态管理。

“绿牌”工地一个周期为90天,在周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自动顺延。

如距离工程竣工不足90天的,则截止到竣工日期。

因扬尘治理不达标被取消“绿牌”的工程,60天内禁止重新申请“绿牌”。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7•【文号】•【施行日期】200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有效防止扬尘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土方作业、道路施工等各类施工项目。

三、扬尘治理措施1.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防尘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封闭施工、湿法施工、覆盖物料等。

2. 在进行土方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确保土方施工现场的湿度。

3. 施工现场应定期清理扬尘,防止扬尘积聚导致二次扬尘。

4. 需要进行露天作业的施工项目,应设立防尘网或搭建封闭作业间,减少扬尘产生。

5. 施工现场应设置防尘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风帘、喷雾等,减少扬尘的产生和扩散。

四、责任人及责任1.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负责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和监督实施。

2. 现场安全员应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 扬尘治理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对于不遵守扬尘治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等。

五、监督和检查1.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2. 监督检查工作应由项目经理或现场安全员等专职人员负责,保证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3. 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

六、应急措施1. 对于突发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大规模扬尘,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控制。

2. 涉及到重大危害的扬尘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

3. 拥有公共卫生风险的扬尘事件,应当学会利用专业的设备和技术,疾速成立工作团队,及时处理扬尘风险。

七、倡导宣传1. 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引导大家共同关注扬尘治理问题。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一般规定2.0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2.0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04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3 防治大气污染3.0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务实。

3.02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0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04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闵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3.05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3.06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3.07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拆迁工程扬尘治理方案

拆迁工程扬尘治理方案

拆迁工程扬尘治理方案一、项目概况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工程在城市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而在拆迁工程中,扬尘污染成为了一大难题,给周围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控制拆迁工程中的扬尘污染,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扬尘治理方案。

二、扬尘污染的影响1.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扬尘污染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降低空气质量,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2. 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扬尘污染会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特别是老人、儿童和身体较弱者更容易受到影响。

三、扬尘治理方案1. 扬尘监测:在拆迁工程的施工场地周边设置扬尘监测点,定期对扬尘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以便及时发现扬尘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环保措施:在拆迁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机械的排放,确保施工机械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减少机械作业对环境的影响。

3. 水洒降尘:在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喷淋系统,对施工场地和裸露土壤进行定期的水洒降尘,减少土壤裸露面积,有效抑制扬尘的产生。

4. 覆盖封闭:对于拆迁工程中需要进行露天施工的区域,采取覆盖封闭措施,使用围挡、篷布等材料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覆盖,减少扬尘排放。

5. 绿化美化:在拆迁工程的施工场地周边进行绿化美化工作,增加植被覆盖率,减少裸露土地面积,减少扬尘的产生。

6.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施工工人和周边居民对扬尘治理的重视程度,增强环保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生态。

四、扬尘治理效果评估1. 进行定期检查:定期对拆迁工程的施工场地进行扬尘治理效果评估,通过检查扬尘监测数据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评估扬尘治理效果。

2. 反馈意见建议: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对扬尘治理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反馈评估结果和治理效果,接受意见和建议。

3. 不断完善方案:结合扬尘治理效果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扬尘治理方案,提高扬尘治理的效果和水平。

五、总结通过以上的扬尘治理方案,我们能够有效控制拆迁工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北京城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城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

第六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派驻工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

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业务,廉洁自律。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区,>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要求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要求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要求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要求建筑工地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治扬尘污染。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

一、环保部关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筑工地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建立有效的防护设施,避免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具体要求如下:1. 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立围挡,对周边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进行有效屏蔽。

2. 必要时,应当进行水雾降尘,采取喷洒水雾的方法降低扬尘。

3. 对于疏导施工所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挡土墙、喷淋降尘等措施进行防护。

4.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清洗和维护。

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除了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外,我国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1.《建筑施工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禁直接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扬尘。

2.《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也属于大气污染的范畴,相关责任单位将会受到罚款等处罚。

3.《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将扬尘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周边的居民免受污染。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推动与实施为了促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

包括:1.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压力,促使建筑施工单位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到扬尘污染防治中,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京建发【2017】390号文

京建发【2017】390号文

京建发〔2017〕390号文件全文京建发〔2017〕39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下为全文。

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全力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此攻坚行动方案,本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扬尘治理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基本思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一、路面硬化现场检查标准:1、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煤渣或细石;2、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煤渣或细石;3、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二、洒水扬尘现场检查标准:1、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及市政道路施工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2、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3、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4、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三、垃圾存放现场检查标准:1、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站应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2、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3、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四、材料、土方覆盖现场检查标准:1、非操作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一天以上)的土堆应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3、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4、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5、市政管道土方施工要随施工作业面对裸露土质及时固化或覆盖.五、车辆清洗现场检查标准:1、各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洗车池,洗车池具体设置(见附图);2、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3、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保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保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保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为全面落实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总体部署,严厉查处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违规运输、遗撒、乱倒乱卸等行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本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在全市开展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运输工作负主责。

在建筑拆除、土方施工前必须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先行进行土方招标的项目在土方施工时,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要选用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并负责按要求落实主要道路硬化、施工围挡、土方覆盖、车辆冲洗等措施。

在夜间施工时必须依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要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污染治理职责,及时足额向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施工单位依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落实主要道路硬化、施工围挡、土方覆盖、车辆冲洗等扬尘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现场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依法将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及车辆进行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和本市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相关要求,持车辆准运证,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京建拆【2006】573号)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京建拆【2006】573号)

京建拆〔2006〕5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建设、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现场管理,推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二○○六年七月十日主题词:拆迁现场办法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10日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

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扬尘污染防治治理规定为了防治扬尘污染,爱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在机组检修〔包含大小修、技改工程实施、抢修〕过程中涉及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结合以上情况制定本措施。

本方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砂石、灰土、灰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一、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平安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工程竣工后15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坦施工工地,并去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纳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厂区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纳密闭方法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三、在厂区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京建发〔2018〕242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8〕24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5月17日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北京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8〕9号)的总体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住、管得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继续下降。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1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得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得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得单位与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就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一般规定2、01 工程得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与废水等污染环境得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2、0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2、04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3 防治大气污染3、0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施工现场得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务实.3、02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得施工。

3、0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得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04 建筑物内得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闵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3、05 水泥与其它易飞扬得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3、06 从事土方、渣土与施工垃圾得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得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3、07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灰土与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京建发[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3〕14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建设系统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3月15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及《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2013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的通知》,为落实3月12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简称“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突出抓好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到2013年底,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达标率不低于92%。

督促施工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并使用符合“四统一”要求的运输车辆,为提高本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做出贡献。

二、工作内容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各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标准》)的有关要求,在全市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三、工作安排(一)从即日起,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施工现场要按照《检查标准》要求,对本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一年十一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规定;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建设单位的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4.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中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罚款2000-5000元
0
0
---
罚款5000-1万元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1万元-2万元
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2000-5000元
0
0
---
罚款5000-2万元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2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11
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6
施工现场管理
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2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9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京建发〔2017〕362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发〔2017〕36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绿色施工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问题的处理力度。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治理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各区住建委要加大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工程的检查处理和媒体曝光力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工作为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力度,在原有“全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要求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100%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

二、强化重点工程监管,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充分发挥市级重点工程带头遵守扬尘治理各项管理规定的作用,市住建委对冬奥会、新机场、城市副中心、CBD等重点工程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其他重点工程由区住建委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并将负责人名单上报市住建委扬尘治理办公室备案。

其余各工程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负责人,并将负责人名单上报所属区住建委扬尘治理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京环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5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二、征收对象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三、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

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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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
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

第六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派驻工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

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
区,二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

二环路以内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硬质板材;二环路以内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板材。

第九条拆迁施工现场作业(包括清运渣土)必须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第十条本市主要交通道路沿线、市区重要地段以及拆除房屋面积较大的拆迁工地,应当组织在晚上20点至次日6点之间进行拆除施工,并于收工前认真清理拆除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经常洒水,防止扬尘;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拆除房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长安街沿线等地段拆迁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在1日内清运完毕;拆迁施工现场渣土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第十三条拆迁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生活垃圾,严禁乱倒、乱卸。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渣土清运,必须使用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房屋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向市或者区、县渣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消纳手续。

第十六条拆除房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3号令)进行装载,运输车辆装载渣土不得超过槽帮上缘,并苫盖严密,槽帮挂钩灵敏有效,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并按照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泄露遗撒、尘土飞扬。

第十七条拆除房屋渣土必须消纳到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渣土消纳场所或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回填工地,严禁乱倒乱卸。

第十八条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城管监察、市容监察组织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必须依法制止、纠正,并视情节
轻重予以处罚。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处罚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可以向有处罚权的部门出具处罚建议书。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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