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传统文化保护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 。 在传统文化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在国际 且大多数成员国也已有国内立法 , 但这一法律制度的一体化进程和国际约束力却有待 层面缔结了公约, 加强; 而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学艺术 , 是否给予权利保护, 以及给予何种权利保护, 并没有完 全形成一致意见。本文着力分析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意图 , 整理他国立法实践经验, 探求权利制度的法 以期为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制度安排提供些许有益的思想资料 。 律机理,
② “文化例外 ” “文化例外” 条款写入相关协定。 的主张, 只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文化贸易自由例外 , 因而 种 , 《 》 , “ 被有些国家认定为贸易保护主义 以至于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咯什协定 通过后 文化例外 ”
宣告失败。随着 WTO 贸易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实施 , 原有的文化贸易壁垒被逐一消除, 文化贸易 。 , 自由化逐渐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 参与国际贸易体制本身 不仅意味着缔约方不能全部按照 自己的利益、 愿望制定经济、 文化政策, 在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中受到国际规则的制约 ; 而且还由于强势文 使得一些国家的民族文化遭到严重威胁 。在当代国际贸易体制下, 我们面临的是一 化在国际上的出现, “文化自由的时代” ( WTO 提供了文化产品自由贸易的国际平台 , “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已不再是国 个
① 础。 WTO 规定 “市场准入” 规则, 实行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国际文化贸易所从事的是一种关于文化精神
“乌拉圭回合 ” 产品的国际交换。这种文化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 都是 WTO 规制的贸易对象。 在 谈判中, 加拿大、 法国等国认为文化产品有其特殊性 , 不能与其他商品一样流通, 主张将文化产品作为一
③) , “风险文化的时代 ” ( 英国学者斯科特 · 拉什认为从信息领域、 际文化贸易的障碍” 也是一个 生物技 “文化风险 ” , 术领域、 通讯和软件领域产生出新的风险和危险 ④ ) 。 当今世界的 表现为民族国家文化主
权的弱化和传统文化的边缘化。目前, 大约一万多个不同的社会群体生活在 200 多个国家之中。 文化 ⑤ 许多民族、 部落的传统文化与所谓的主流文化、 强势文化一直 多元化的全球伦理原则没有得到实现 , 存在某种紧张状态。某些国家以政治、 经济、 科技优势为后盾, 借用国际贸易规则, 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强 “文化霸权主义” 势文化战略, 实行文化产业扩张, 这即是 的出现。 WTO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将其纳入国际贸易体制之中。《 知识产权协定》 作为 WTO 的基本法律文
* ① 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胡惠林: 《 文化产业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年版, 第 16 页。 , , 于沛: 《 关于全球化和国家文化安全的思考 》 载《 文化安全与社会和谐》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128 页。
50
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 —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 吴汉东
*
内容提要
关于传统文化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着不同的政策立
“集体产权 ” 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 即 的知识产权和 场和立法取向。基于传统文化的不同客体属性, “集体人权” 的文化权利。根据国际公约精神, 借鉴他国立法经验, 中国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文 化表现形式保护的双重权利制度 。 关键词 传统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⑨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 向后来者关闭。 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术只有通过支付高昂的成本才能从发达国 这对于其已经捉襟见肘的财力无疑是雪上加霜 。资料表明, 在全球专利和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 家获得, 瑠 瑏 中, 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占总收入的 98% 。 WTO 的政策系统, “智力创新” , “智力源泉” ( 包括传统文化 ) 。 现代知识产 旨在保护各种 而不涉及
⑥,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典” 件, 堪称 是迄今为止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最大、 保护标准最高的国际公约。 但 《 是, 知识产权协定》 在制定及推行中明显存在分歧, 争议的焦点就是东西方国家利益失衡问题。 按照
“ 乌拉圭回合” 多边谈判的说法, 一揽子协议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各取所需、 交换利益 的场所与机会。在这种利益交换模式下, 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高而导致的进口知识产权 利益损失, 可以被他们在 WTO 其他协议中所获得的利益所弥补。 但在实际协商中, 拥有较大市场份额 ⑦ 因 的国家对决策有重要影响, 他们是实质上的决策制定者, 而那些市场份额较小者只是决策接受者。 此, 在《 知识产权协定》 谈判及签署过程中, 发达国家的主导地位是非常明显的, 由此形成的国际规则显 。 , 《 》 然有失公平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知识产权协定 是一种明显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知识产权体 制, 其结果是发展中世界的智力产品被搁在了公共领域 , 而发达世界的智力产品被紧紧掌握在私人公司 ⑧ 《 手中。 知识产权协定》 的生效, 实现了发达国家建立一个较高标准和有力保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个以知识产权为后盾的技术优势 。 的战略目标, 进一步维系了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优势 — 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巩固了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优势 , 在重重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识产权壁垒面前, 发展中国 家的企业将很难利用最有价值的技术 。在过去, 包括美国、 日本等在内的许多国家曾经通过低水平的知 识产权保护政策来增强本国的经济势力 , 但是, 随着《 知识产权协定 》 的出现, 这种政策选择的机会已经
一、 传统文化权益在《 知识产权协定》 中的法律命运
世界贸易组织( WTO) 构筑了文化贸易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经贸政策系统。 有关文化贸易 与文化产品权益的规范, 主要体现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 和《 知识产权协定 》 之中。 其基本原则规定既是 当今世界新的国际文化关系的行动准则, 也是 WTO 缔约方推行文化产业与文化贸易政策的文本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