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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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填写完整、准确的《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招收地区一栏应注明具体县区,一式四份,见附件);
3、外派企业通过年审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外派企业人员的《某省对外劳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外派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明确外派劳务招选过程中的收费事宜均由外派企业负责,中介机构不得代为收取任何费用。外派企业在收费后应向劳务人员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费发票);
5、受委托招收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6、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范本合同。
外派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 外派企业与境外雇主或境外中介机构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合同条款的《外派劳务合同(协议)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或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
3. 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 室) 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5. 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对2007年以来获权的企业和涉嫌欺诈行为、曾发生劳务纠纷、突发事件的企业,在2年内由省、市外经贸部门重点对其与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前期收费、工资待遇、安全生产等环节进行监管。除上述材料外,需监管的企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某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确认函;
6、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8] 鲁外经贸外经函字109号
关于执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
招收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
针对近期我省贯彻执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实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我厅召集各市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以下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劳务人员代为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招收备案手续。各市外经贸局在受理外派企业的申请时,应查验外派企业通过年审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外派企业人员的《某省对外劳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不得受理非外派企业的项目审查、招收备案手续申请。
二、我厅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招收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现已启用。今后市属外派企业到省外招选劳务人员时,应在各市外经贸局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我厅在市外经贸局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上加盖专用章。
三、各市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必备24条款(鲁外经贸外经字[1995]第238号文)规定,严格审查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内容。
四、外派企业应直接与境外雇主开展对外劳务业务,从严控制通过境外第三者中介机构签约。对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毛里求斯等国的外派劳务项目禁止通过境外第三者中介机构运作。
五、外派企业到各市招选劳务人员时,各市外经贸局不得指定外派劳务基地或中介机构为其招选。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招选的中介机构只允许在注册地辖区内(市或县)招选劳务人员,严禁跨区域招选。
七、按照《对外承包工程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招选工程项下劳务人员(非本企业员工)时,须通过具有商务部许可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进行选派。
八、各市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时,应要求外派企业认真填写《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中委托招收中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并附外派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范本合同;
九、各市应认真审查外派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中相关收费条款,明确外派劳务招选过程中的收费事宜均由外派企业负责,中介机构不得代为收取任何费用。外派企业在收费后应向劳务人员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费发票。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必备的24条款
1.签约各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及地址。
2.雇佣劳务人数及期限。必要时雇佣期的延展程序。
3.从事的工作。明确劳务人员所从事职业的名称、工作(工种)性质、内容和技术要求。
4.工作地点,详细工作地址。海、船员雇佣合同应写明工作海域。
5.法律手续。外方雇雇主须负责劳务人员入境、劳务许可、居留等法律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6.旅费。雇主至少要承担劳务人员的单程旅费。
7.工作时间。按派往国家或地区(下称当地)法律明确规定月工作天数及每天的工作时间。
8.工资。劳务人员合同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计件方式计算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国内同工种工作强度下单位时间完成的工作量乘以规定月工作时间计算。
9.节假日和带薪休假。根据当地法律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劳务人员的节假日和每年带薪休假期限及旅费。
10.加班。如雇主要求劳务人员超时工作或节假日加班,应规定最长加班时间,并明确规定按当地劳工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1.5倍,节假日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2倍。
11.工作条件及工作强度。雇主应按当地法规或双方协商的条件,提供适宜和方便的工作条件和设施。工作强度和安全措施要符合有关法律或国际通行惯例、做法。
12.交通。劳务人员在外执行合同期间,从住所到工作地点的交通车辆(如需要应由雇主免费提供或承担交通费用)。上班途中所用时间亦应有明确规定。
13.食宿。雇主应按当地法规或双方协商的条件,免费提供适宜的住宿设施、卫生设备和质量良好的三餐,或在规定的工资之外,按当地实际消费标准提供住房租金、伙食津贴。
14.结算和支付。合同应明确规定雇主对劳务人员工资及其他应得款项的结算时间、币种、具体支付方式及对拖欠的处罚办法。汇款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15.缴税。雇主应按当地法律为劳务人员交纳并承担有关税金。
16.劳保。雇主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17.保险和医疗。雇主必须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人身、医疗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险并承担费用。除当地法律规定必须在当地投保的险种外,一律争取在国内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额不得低于每年6万元人民币。同时,雇主还应承担保险外的医疗费用及劳务人员必须异地治疗时所需一切费用。
18.工伤、亡及病故。明确劳务人员工伤、亡及病故的具体处理办法。
19.违约。明确签约各方及劳务人员的违约责任、雇主解聘劳务人员的条件及具体处理办法。
20.联络。雇主应定期与我方联系,报告劳务人员在外情况。对劳务人员采取任何违约处罚措施前,必须事先函告我方同意。
21.不可抗力。明确规定对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伤亡、终止合同等风险的处理办法和有关程序。
22.争议的处理方式。明确规定对因执行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需提交仲裁时所指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23.合同语言。合同以当地官方语言和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