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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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建科[2012]64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甘肃省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简称“省绿标办”)。“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同时按程序要求,成立了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确定了甘肃省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技术依托单位。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建设厅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附件1: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民用建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

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甘肃省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管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并监督使用。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

(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九条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成立,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项目咨询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评价标识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设计单位在取得业主授权后,可单独申报“设计标识”。

(二)“设计标识”应在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一年内提交评价标识申请,“设计标识”证书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应在申请项目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提交评价标识申请,“运行标识”证书和标志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复审延期。

(三)申请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绿标办”。

第十三条“省绿标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按不同专业随机抽取7-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包括规划和建筑、采暖供热、建筑材料、节能检测、节能技术与施工、给排水、智能与电气、建筑经济等专业。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组织核查小组对申报“运行标识”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协助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介绍工程建设概况、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

(二)核查小组查阅申报项目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程文件资料;

(三)申报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

(四)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经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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