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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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甘工信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动省委、省政府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战略部署,促进全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我厅编制了《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2月24日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甘肃省委、省政府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战略部署,促进全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载体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及工业节水型企业等内容。

第三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推荐申报与监管、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建设内容及评价要求第四条绿色工厂。

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评价要求见附件1)。

第五条绿色产品。

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评价要求见附件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绿⾊建筑评价标识⼯作,引导绿⾊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绿⾊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建筑评价标准》和《绿⾊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信息性标识的⼀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已竣⼯并投⼊使⽤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愿原则,评价标识⼯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建筑等级由低⾄⾼分为⼀星级、⼆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建筑评价标识⼯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审定、公布通过的项⽬。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负责绿⾊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常管理⼯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负责对申请的项⽬组织评审,建⽴并管理评审⼯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励设计单位、施⼯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程质量验收并投⼊使⽤⼀年以上,未发⽣重⼤质量安全事故,⽆拖⽋⼯资和⼯程款。

第⼗⼆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程⽤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进⾏公⽰,公⽰期为30天。

第⼗四条经公⽰后⽆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由建设部审定。

甘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甘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甘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的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
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外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甘肃作为一个生态环境优美的省份,对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也有着自己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甘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建筑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尽量避免
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建筑的布局和朝向要合理,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减少对室内环境的能耗影响。

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要符合节能、耐久、环保的原则,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其次,甘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要求建筑内部的环境质量要符合相关的标准,
包括室内空气质量、采光、隔音、热舒适度等方面。

建筑内部的装修材料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减少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此外,建筑的节水、节能、垃圾处理等设施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

再者,甘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要求建筑的运营和维护要符合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筑的管理要求要合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建筑的维护和保养要求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确保建筑的可持续性发展。

总的来说,甘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涉及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的全过程。

通过严格的评价标准,可以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们居住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建筑发展中,更多的建筑能够符合甘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空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建科综[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科综[2008]61号二○○八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第六条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

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

第九条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建标[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月13日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甘肃省绿色建筑验收准备资料

甘肃省绿色建筑验收准备资料

规划验收准备资料一、场地及室外工程4.0.1规划验收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危害或危险源防护措施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材料4.0.2区域规划图或交通规划图4.0.3查阅相关设计文件4.0.4 查阅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设计文件4.0.5建筑日照模拟计算报告(设计院)4.0.6治理措施分析报告、核查现场检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4.0.7相关设计文件、垃圾收集设施布置图4.0.8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场地热环境计算报告(设计院)4.0.9查阅总平面设计图纸、场地及景观绿地的竖向标高4.0.10场地绿地绿化设计图二、主体工程5.0.1 对照建筑、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现场核查设计措施实施情况。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建筑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5.0.2查阅土建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核查建筑构件及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措施,现场核查外部设施安装预留情况5.0.3材料决算清单、核查产品说明书、连接件力学及耐久性能测试或试验报告(外墙锚固、砌体植筋锚固)5.0.4查阅相关设计文件5.0.5建筑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对于现场查看建筑整体形体和布置较为规则的工程 ,可以不提供建筑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5.0.6建筑工程材料决算清单、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全部装饰性构件及其功能一览表,现场核查装饰性构件的设置情况和女儿墙的高度。

对于无明显装饰性构件的建筑,可直接认定本条验收合格。

(设计院)要计算(建筑装饰性构件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比不高于所在单栋建筑总造价的 2% ,公共建筑不高于1%)5.0.7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等构件的隔声性能检测报告5.0.8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现场核查建筑主要出入口、建筑内部连续无障碍措施的情况。

5.0.9查阅工程材料结算清单、建筑材料比例计算书及大宗工程材料购销合同(要计算:距离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与甘肃省省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之和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应低于60%)5.0.10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工程材料结算清单5.0.11未使用预拌砂浆;(无需准备资料)三、给排水工程6.0.1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对于无需设置储水设施的建筑 ,本条验收合格6.0.2无需设置储水设施的建筑 ,本条验收合格。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格(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格(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工程验
收表格(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甘建科[2016]36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格(试行)》的通知
(甘建科〔2016〕361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自2013年绿色建筑行动开展以来,在社会各界和全省建设行业的持续努力下,我省绿色建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但也存在绿色建筑管理机制不完善、绿色建筑实体化进程有待加快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绿色建筑向实体化迈进,在甘肃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施工与验收规范》(DB62/T25-3081-2014,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的基础上,结合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需要和我省实际,我们组织规范编制单位对《验收规范》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完善,并编制了《甘肃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格(试行)》(以下简称《验收表格》),现印发你们,
并提出如。

甘肃省民用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

甘肃省民用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
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表
注:1项目实施的内容打√,未实施的内容打×,不符合本项目内容验收的打-,不符合本项目内容验收的条款应说明具体理由;
2“提高于创新验收项目”设计和施工均不做硬性要求,若满足某一项,则按照满足评分项的两项进行分值计算;3“备注”主要写明本项验收依据或重要参数。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表
表1 施工管理验收基本条件
表2 施工管理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
注:1符合项打“√”,不符合项打“×”,不适合本项目验收的条款打“-”,不适合本项目验收的条款需说明具体理由。

2“备注”主要写明本项验收依据或重要参数
表3 施工管理验收记录——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
注:1符合项打“√”,不符合项打“×”,不适合本项目验收的条款打“-”,不适合本项目验收的条款需说明具体理由。

2“备注”主要写明本项验收依据或重要参数。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绿色建筑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标准。

其中,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背景介绍绿色建筑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体现,它强调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建筑本身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适应性。

绿色建筑不仅能够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还能够提升建筑的舒适度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绿色建筑的发展,并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内容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标识种类:绿色建筑标识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标准可以分为多个种类,如环保建筑标识、能源节约标识、绿色住宅标识等。

不同的标识反映了建筑在不同领域的绿色性能和贡献。

2. 标识标准:绿色建筑标识的获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建筑物能源利用的效率、室内环境的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

标准的设定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环境特点和可行性。

3. 标识程序:绿色建筑标识的申请和认证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专业机构的评估和检查。

标识的认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确认程序,确保获得标识的建筑物符合标准要求。

4. 标识使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物可以在相关场所和媒体上使用标识进行宣传。

标识的使用应该遵循一定的规范和道德。

同时,标识的使用也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一种竞争优势,吸引更多的用户和投资者。

三、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和普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具体的实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市场秩序: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化。

通过认证和标识的引入,建筑方能够更好地评估建筑物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818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818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

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甘肃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方案

甘肃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方案

甘肃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作者:佚名日期:2010年04月09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 182 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甘肃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甘肃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

绿色施工评价时按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等三个阶段进行。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程编制绿色施工规划方案时应进行环境因素分析,根据以下评价指标确定相应评价要素。

一、环境保护1、现场施工标牌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现场施工标牌是指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机构牌、入场须知牌、安全警示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制度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消防平面布置图等。

2、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分类,垃圾桶按可回收利用与不可回收两类设置,定位摆放,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应分类别集中堆放,定期处理,合理利用,利用率应达到30%以上。

3、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除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部门的规定外,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周边设排水沟;工程污水和试验室养护用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4、光污染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1)夜间电焊作业时,采取挡光措施,钢结构焊接设置遮光棚;(2)工地设置大型照明灯具时,有防止强光线外泄的措施。

5、噪音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尽量远离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和周边住宅区;(2)混凝土输送泵、电锯房等设有吸音降噪屏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噪措施;(3)现场围挡应连续设置,不得有缺口、残破、断裂,墙体材料可采用彩色金属板式围墙等可重复使用的材料,高度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规定。

6、现场宜设噪声监测点,实施动态监测。

噪声控制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7、基坑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资源浪费并防止地下水源污染。

8、现场直接裸露土体表面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用临时绿化、喷浆和隔尘布遮盖等抑尘措施;现场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钻孔作业和干旱条件土石方施工,宜采用高空喷雾降尘设备或洒水减少扬尘.二、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1、材料选择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并有实施记录;机械保养、限额领料、废弃物再生利用等制度健全,做到有据可查,有责可究.2、选用绿色、环保材料的同时还应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库,所选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18588)的要求;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的要求,且每方混凝土由加外剂带入的碱含量≤1kg。

基于AHP-EWM的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

基于AHP-EWM的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

基于AHP-EWM的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基于AHP-EWM的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日益增加,绿色建筑已成为建筑行业的热门话题。

绿色建筑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改善室内外环境质量、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的可行方法。

然而,尽管绿色建筑概念已经提出多年,但各地区在绿色建筑标准的制定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

本文旨在基于AHP-EWM方法研究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该地区的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AHP(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应用于多准则决策分析。

它可以将复杂的问题分解为一系列层次,通过对不同层次的权重进行判断和比较,从而得出最终的决策。

EWM(扩展加权法)是一种评估指标权重的统计方法,能够处理专家评估之间的不确定性和个体差异。

本研究将采用AHP-EWM方法构建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我们首先进行了大量的文献调研和专家访谈。

通过对现有的绿色建筑标准和甘肃省本地环境特点的分析,我们确定了包括可持续发展性、节能性、资源利用性、室内外环境质量、社会可接受性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然后,我们使用AHP方法将这些指标划分为几个层次,并建立了层次结构模型。

接着,我们邀请了一批绿色建筑领域的专家对所提出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评估。

通过对专家的问卷调查和讨论,我们获得了各个指标的权重。

然后,我们使用EWM方法对专家的评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每个指标的相对权重。

最后,我们将得到的权重应用到甘肃省的绿色建筑项目中。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的权重,可以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进行评价和指导。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多个绿色建筑项目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得出甘肃省整体绿色建筑的发展状况,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和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本研究基于AHP-EWM方法对甘肃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研究,为该地区的建筑业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兰政办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二)严格标准,明确时限。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建筑项目全面推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到2015年底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同时,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全面推行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三)规范引导,市场运作。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科[2012]64号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推动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甘肃省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简称“省绿标办”)。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

同时按程序要求,成立了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确定了甘肃省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技术依托单位。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建设厅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件1: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解读甘肃省地方标准《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

解读甘肃省地方标准《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

解读甘肃省地方标准《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
李建华
【期刊名称】《绿色建筑》
【年(卷),期】2018(000)006
【摘要】为更好地实施地方标准,简单介绍了甘肃省《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制背景、编制原则与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对比GB/T51153-201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重点分析了地方标准在标准结构、评价方法、标准条文方面与国家标准的不同点,同时总结了标准中体现地域特色的条文。

地方标准对甘肃省绿色医院建筑评价工作更具针对性,将有效促进甘肃省绿色医院建筑评价工作发展。

【总页数】3页(P46-48)
【作者】李建华
【作者单位】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111.195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地方标准《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简介 [J], 邓晓梅;付祥钊
2.新医改形势下基层医院建筑与装备的发展需求研究(九)——"绿色医院"理念及《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解读 [J], 郑超伟;夏颂荣;陈国新;罗剑宏;梁燕玲;冼志豪
3.解读甘肃省地方标准《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 [J], 李建华
4.《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分章解读——第4章场地优化与土地合理利用 [J], 谷建
5.《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分章解读——第7章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J], 韩继红;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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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建科[2012]64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甘肃省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简称“省绿标办”)。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

同时按程序要求,成立了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确定了甘肃省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技术依托单位。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建设厅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件1: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民用建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
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甘肃省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并监督使用。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
(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九条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成立,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项目咨询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评价标识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设计单位在取得业主授权后,可单独申报“设计标识”。

(二)“设计标识”应在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一年内提交评价标识申请,“设计标识”证书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应在申请项目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提交评价标识申请,“运行标识”证书和标志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复审延期。

(三)申请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绿标办”。

第十三条“省绿标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按不同专业随机抽取7-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包括规划和建筑、采暖供热、建筑材料、节能检测、节能技术与施工、给排水、智能与电气、建筑经济等专业。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组织核查小组对申报“运行标识”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小组由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协助核查工作。

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介绍工程建设概况、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
(二)核查小组查阅申报项目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程文件资料;
(三)申报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
(四)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经三分之二以
上专家认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确定项目获得的星级。

第十六条评审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公示期30天。

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向“省绿标办”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绿标办”核查。

第十七条公示后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按规定办理绿色建筑评价证书、标志,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取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行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省绿标办”。

第十九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由“省绿标办”收回代管,经整改完毕,由“省绿标办”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运行时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时的指标不符的;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未进行整改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二条凡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绿色建筑标识或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机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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