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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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装饰)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决算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目的: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防止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按以下划分:

1、需审核的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含2万元)

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需备案的工程项目:

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报审计处备案。

3、学校领导要求审计的工程项目。

4、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六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是否已经列入学校预算,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

第七条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审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环境评估等收费是否合理;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工程预算、结算套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审核预付工程款是否按进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问题。

第十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审核甲乙双方拟订立的合同条款(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购销合同)是否合规。

第四章工程项目审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审核方法与程序:

(一)工程项目施工前审核:

1、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年初将施工的工程项目计划报送审计处(临时性项目在开工前)。报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工程内容,开工与竣工要求,概算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材料可由基建主管单位(或建设部门)送审计处审核;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以及设备采购之前应在审计处网站下载预算审批卡,附上经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分管校领导审批文件及预算报审计处审核。

3、审计处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并提供编制预算所需的资料。

4、审核甲乙双方拟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对未经审核的合同,甲乙双方不得签订正式合同。否则,审计处不予受理项目工程结算。

5、必须提供的审核资料(原件):

(1)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工程项目概预算文件和施工图(图纸必须完整),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盖章确认;

(3)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其配套文件;

(4)甲乙双方拟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审核:

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单位应委托监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隐蔽工程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审计处随时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2、工程签证应做到在施工现场一事一签证,签证单上必须有甲、乙、监理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事后补办工程签证。

3、工程在施工中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报批程序按《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审核: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将经初审的工程增减工程量,工程变更造价,连同有关资料附上结算审批表送审计处审核。

2、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工程项目结算,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商财务处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核,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3、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按合同约定,如约定固定价则按合同价结算,如约定可调价,则以合同价与工程增减变更的结算价之和结算。

4、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须提供的资料(原件):

(1)工程项目竣工图、正式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补充说明资料;

(2)工程变更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凡属按施工图预算未能包括,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需列入结算的,必须提供工程变更签证单,建设单位必须对所送资料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对于没有初始记录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变更项目,结算时审计不予以考虑,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3)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施工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进度表;

(4)工程项目中涉及设备采购的,应明确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招投标采购的设备应提供设备购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设备验收清单。

(5)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审结时限为:审核合同五个工作日、委托预算30个工作日、审核预算十个工作日、审核结算十五个工作日。凡经审计处审结的材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地将审结材料复印一份给审计处存档。

第十四条凡工程项目的合同书、预算书、结算书未报审计处审核的,建设单位财务不得给予办理预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否则,审计处有权不予受理,其后果由责任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验收竣工等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做到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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