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xxxx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xx]第4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xx‟2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
凡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投资估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建工程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应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情况,可经学校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全过程审计的原则与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现场查询、测量、取样、拍照、记录及审核计算等工作方式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的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确认和咨询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
(二)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监督项目建设前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性费用的洽谈。
高校基建项目建设预算审计方法和程序
高校基建项目建设预算审计方法和程序如下:
•审计方法。
根据工程施工节点为依据分组审计,在现场建立审计组办公场所,制定例会制度,组建项目台账。
•审计程序。
包括审计前准备、风险评估、实施审计、结果报告、结果跟踪五个阶段。
审计前准备要明确审计目
标和范围,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风险评估要对高校基建
项目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实施审计要对高校
基建项目的规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后期管理等进
行全面审计;结果报告要编制高校基建审计报告,明确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进措施;结果跟踪要对审计结果进
行跟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某某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某某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某某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学校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合同费率计算确定,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条学校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的,学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第六条前期事项审查:基本建设立项程序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监理单位确定的合规性;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七条预算审核:招标工程项目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是否存在虚报虚列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依据错误等。
第八条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变更程序的合法性;隐蔽工程勘验记录;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规性;工程量计算、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暂估价结算是否正确、合规等。
第三章竣工结算审计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书面材料,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
第十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并与初审结果一起送审计部门进行复审。
大学高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 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和《X 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学校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合同费率计算确定,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条学校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的,学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第六条前期事项审查:基本建设立项程序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监理单位确定的合规性;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七条预算审核:招标工程项目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是否存在虚报虚列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依据错误等。
第八条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变更程序的合法性;隐蔽工程勘验记录;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规性;工程量计算、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暂估价结算是否正确、合规等。
第三章竣工结算审计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书面材料,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是指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装饰)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决算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目的: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防止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范围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按以下划分:1、需审核的工程项目:(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2)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需备案的工程项目: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报审计处备案。
3、学校领导要求审计的工程项目。
4、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第六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是否已经列入学校预算,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
第七条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审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环境评估等收费是否合理;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工程预算、结算套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审核预付工程款是否按进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问题。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作用,促进实现学校建设目标,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和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在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及时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组织落实,抄送基建管理部门。
第六条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及时向基建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处根据需要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实行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强化对受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审计方式、程序、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以下方式:(一)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下,实施备案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包括项目结算前抽查审核和结算后抽查审核。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科教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勤俭节约、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
也适用于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划分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决策机构职责党委会(或常委会)负责审定学校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因需调整方案规划和投资计划;招投标定标报告和工程结算报告。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程招标方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
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处、重点项目办、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和项目使用单位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六条执行机构职责基建处是基建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牵头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重点项目办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
监控基建投资计划。
对签订与工程项目有关经济合同提出意见。
审批和拨付经审计后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国有资产处负责落实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地上附着物清理手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器具招标采购与安装。
(10)海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5月5日印发海大办〔2014〕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行为,加快推进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琼预〔2011〕1606号)、《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办法》(财琼预〔2010〕1553号)等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学校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三)追踪问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计划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责任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学校项目库系统建设以及全校项目预算执行的分析、检查、督促和项目绩效评价。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归口管理或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施进度的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对项目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项目执行的效率、效益负责。
审计处负责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基建、维修、设备购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国资处对采购的设备是否重复、所报价格是否合理、招标条件是否适当,承担审核责任,并有义务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通报设备采购的状态。
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1. 引言大学经常会开展各种规模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教学设施、实验室建设等。
为了保证项目费用的使用效益和投资回报率,及时开展审计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大学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审计机关的规定,对大学工程项目的财务、经济活动和管理状况进行审计的工作。
本文将探讨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以指导专业审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如何开展大学工程项目审计。
2.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2.1 委托审计在开展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前,需要由被审计单位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委托书应该明确审计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包括审计任务的范围、时间、审计地点等。
2.2 系统维护在开展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该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审计要求对账务档案等信息进行归档和维护。
2.3 信息提供被审计单位应该提供审核、结算等相关资料信息,以配合审计工作的准确、全面开展。
2.4 人员配备审计机构应该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明确工作任务并监督落实。
被审计单位也应该指派一定人员协助审计工作进行。
3. 审计实施3.1 确定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在审计前,可以进行前置资料调查,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的目标和范围。
3.2 抽样方法在制定审计方案时,需要考虑到预算限制等因素,采用抽样的方式对重点部分进行审计。
3.3 实施检查审计机构应该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采购、库存、备件、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
3.4 形成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该将审计过程中的记录和信息归档,并形成工作底稿,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3.5 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审计结果应该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指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可以改进的地方,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4. 审计报告4.1 报告内容审计报告是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的输出成果,需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因、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4.2 报告形式审计报告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内容的编写和整理,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片等。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均须进行审计。
我校监察审计处是校内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资金拨付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如资金拨付单位未进行委托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内部审核;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学校监察审计处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均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遴选。
第七条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预付项目工程款要留足工程预算20%的尾款,并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工程取费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费率执行。
依据《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不计取规费。
第九条工程审计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相关要求第十条基本建设工程提请审计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申请等材料;(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三)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五)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及主要材料的认价签证单;(A)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依据《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处已组织完成竣工验收;(二)财务处已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完成财务决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三)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到位、使用是否规范、进度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备,项目有无结余资金;(四)工程决算是否有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情况,增加投资的程序是否合规;(五)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六)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是否正确、计价依据是否合理;(七)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立项、是否有相关批复;(八)工程是否按照核准意见进行招标,相关资料是否完整;(九)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合同金额是否与中标金额一致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十)施工管理是否有相应管理制度,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隐蔽工程及索赔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十一)工程是否通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竣工资料是否齐备,竣工交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质保金是否按合同进行预留;(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一)财务资料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附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3.会计凭证、账册;4.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投资资金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X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学校工程项目无论大小均须实行审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付款。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安排工程经济等专业的专职审计人员,也可特聘校内外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处应进行初审,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
第四条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送审项目的送审总金额和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
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从工程项目费中支付,列入项目成本。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8%以外的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情况,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四)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代理招标单位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承包,其程序是否符合法规、学校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10)海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5月5日印发海大办〔2014〕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行为,加快推进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琼预〔2011〕1606号)、《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办法》(财琼预〔2010〕1553号)等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学校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三)追踪问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计划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责任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学校项目库系统建设以及全校项目预算执行的分析、检查、督促和项目绩效评价。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归口管理或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施进度的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对项目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项目执行的效率、效益负责。
审计处负责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基建、维修、设备购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国资处对采购的设备是否重复、所报价格是否合理、招标条件是否适当,承担审核责任,并有义务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通报设备采购的状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装饰)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决算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目的: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防止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按以下划分:
1、需审核的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含2万元)
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需备案的工程项目:
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报审计处备案。
3、学校领导要求审计的工程项目。
4、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六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是否已经列入学校预算,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
第七条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审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环境评估等收费是否合理;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工程预算、结算套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审核预付工程款是否按进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问题。
第十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审核甲乙双方拟订立的合同条款(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购销合同)是否合规。
第四章工程项目审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审核方法与程序:
(一)工程项目施工前审核:
1、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年初将施工的工程项目计划报送审计处(临时性项目在开工前)。
报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工程内容,开工与竣工要求,概算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材料可由基建主管单位(或建设部门)送审计处审核;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以及设备采购之前应在审计处网站下载预算审批卡,附上经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分管校领导审批文件及预算报审计处审核。
3、审计处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并提供编制预算所需的资料。
4、审核甲乙双方拟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对未经审核的合同,甲乙双方不得签订正式合同。
否则,审计处不予受理项目工程结算。
5、必须提供的审核资料(原件):
(1)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工程项目概预算文件和施工图(图纸必须完整),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盖章确认;
(3)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其配套文件;
(4)甲乙双方拟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审核:
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单位应委托监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隐蔽工程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审计处随时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2、工程签证应做到在施工现场一事一签证,签证单上必须有甲、乙、监理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事后补办工程签证。
3、工程在施工中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报批程序按《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审核: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将经初审的工程增减工程量,工程变更造价,连同有关资料附上结算审批表送审计处审核。
2、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工程项目结算,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商财务处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核,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3、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按合同约定,如约定固定价则按合同价结算,如约定可调价,则以合同价与工程增减变更的结算价之和结算。
4、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须提供的资料(原件):
(1)工程项目竣工图、正式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补充说明资料;
(2)工程变更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
凡属按施工图预算未能包括,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需列入结算的,必须提供工程变更签证单,建设单位必须对所送资料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对于没有初始记录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变更项目,结算时审计不予以考虑,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3)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施工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进度表;
(4)工程项目中涉及设备采购的,应明确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
招投标采购的设备应提供设备购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设备验收清单。
(5)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审结时限为:审核合同五个工作日、委托预算30个工作日、审核预算十个工作日、审核结算十五个工作日。
凡经审计处审结的材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地将审结材料复印一份给审计处存档。
第十四条凡工程项目的合同书、预算书、结算书未报审计处审核的,建设单位财务不得给予办理预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否则,审计处有权不予受理,其后果由责任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验收竣工等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做到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指派专人将审结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海南大学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办法》海校办字[2004]8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