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舞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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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未经授权或采取不法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是为了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业行为,督促上述人员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树立廉洁自律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反舞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控制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舞弊专题会议,审议并通报反舞弊工作情况。

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串通舞弊,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事件,随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反舞弊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各单位进行舞弊风险评估;
(三)组织对反舞弊工作程序和控制的评估;
(四)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提
出补救和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反舞弊工作,并协助法律事务部落实监事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本单位反舞弊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舞弊的预防
第七条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一)内控制度明确界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并建立制衡机制,防止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二)内控制度对财务会计事项的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职权进行明确界定,防止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三)内控制度完善公司其他事务的审批程序,防止未经授权舞弊事件的发生;
(四)通过《招标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建设,防止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串通舞弊。

第八条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
(一)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对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明确个人和单位在反舞弊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二)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利益冲突,抵不当利益诱惑;
(四)针对舞弊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五)将公司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
知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有无舞弊记录等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记录,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第四章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与报告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事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并予以公布。

受理全体员工与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员工违反职业道德问题和舞弊案件的反映和举报。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建议,上报领导小组裁定是否调查。

对举报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由监事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调查。

对于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立项调查,法律事务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保护责任,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将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立卷归档。

及时或按年度向监事会报告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反舞弊工作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未建立和发布公司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事件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的,对主管部门负责人扣减薪酬1000元/次。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公司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事件举报事件的,对相关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500元/次,对领导责任人扣减薪酬20000元/次。

第十五条未按要求将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立卷归档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次、部门负责人扣减薪酬500元/次。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责任追究事项,一般问题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1000元/次、主管责任人扣减薪酬300元-3000元/次、领导责任人扣减薪酬500元-5000元/次;问题影响较大、情节严重或重复发生2次以上的应当按上限或上限加倍处理,责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可以免予处理。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经济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执行。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体系的子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制度与之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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