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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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0.22•【文号】农产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根本目标,以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为重点任务,以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农民主体、企业带动、科技支撑、金融助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产业根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龙头企业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地位,满足消费者绿色、安全、多样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支持政策,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进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形成市场出题、科企协同攻关的创新机制,推动新技术研发、新装备创制、新产品开发和新模式应用,引领带动产品转化增值、产业提档升级。

——坚持全链打造。

发挥龙头企业的链主作用,不断拓展农业的食品保障、休闲体验、生态涵养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产加销服贯通、农食文旅教融合,构建高质高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8.12.25•【文号】农产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农产发〔2018〕3号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是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优化供应链、构建利益链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

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对于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提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迅速,有效推动了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但总体上由于发展时间短,创新发展能力不足,政策扶持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完善,产业链条短,上下游环节不匹配,增值空间有限,迫切需要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品种、提质量、创品牌,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化产业结构统筹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初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与专用原料生产、仓储物流(含冷链物流)、市场消费等上下游产业有机衔接,与营养健康、休闲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和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有机结合、深度融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闽发改农业〔2020〕173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173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7日关于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近年来,我省家禽业稳定发展,已经成为畜牧业的第一大支柱产业,在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加快推动我省家禽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禽肉、禽蛋稳产保供能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统筹当前和长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发展目标以加快家禽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发展方向,突出规模健康养殖、集中屠宰加工,转变禽产品供应方式,努力构建我省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力争到2025年,全省禽肉产量保持在150万吨以上,肉禽出栏量达到10亿羽以上,禽蛋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全省规模养殖比重达85%以上;规模化集中屠宰加工比重达8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布局。

巩固和稳定快大型白羽肉鸡生产规模,支持龙头企业在光泽、浦城、政和、新罗、上杭等地新建一批肉禽生产基地,构建先进的现代化白羽肉鸡生产体系,保持白羽肉鸡产业全国领先地位。

支持和提升特色禽肉生产规模,在城厢区、南靖县等黄羽肉鸡主产区,龙海市、漳浦县、平和县、将乐县、建瓯市等肉鸭集中区,不断增加特色差异化优质肉禽比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闽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6日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工作部署,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东南创新高地,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数字应用第一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布局提升算力基础。

在福州、厦门、泉州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汇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资源,支撑产业生态建设。

支持新建(含扩容升级)100P以上人工智能算力项目申报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按规定享受最长3年、年化2%贴息补助。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二、提供普惠算力服务。

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支撑快速增长的算力需求,促进自然语言、多模态认知等超大规模智能模型开发训练。

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年度总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服务费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三、推动数据开放应用。

完善省市一体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重点领域数据,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闽农综〔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20〕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坚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新格局,为建设现代种业强省、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系统收集与保护,实现应保尽保。

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的成果,提升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水平,加大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特色地方品种收集力度。

加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加快地方家畜品种遗传材料采集保存工作,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属地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二、建立鉴定评价体系,服务种业创新。

以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

积极参与国家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建设,提升鉴定评价水平和能力。

制定和完善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描述规范和数据标准、质量控制规范、鉴定技术规程以及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等,构建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体系。

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表型和基因型的精准鉴定及综合评价,挖掘出高产、优质、广适、多抗等优异性状的关键基因和调控因子,筛选出一批优质农业种质资源和育种新材料,为全省育种创新提供高效服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省产业龙头创新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省产业龙头创新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省产业龙头创新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闽科政[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省产业龙头创新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科政[2014]3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引导创新要素向产业龙头企业集聚,提升产业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快建立以产业龙头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研发新机制。

改革产业化目标明确的科研项目形成和支持方式,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产业的技术需求分析与预测,建立“企业出题、先行投入、协同攻关、市场验收、政府补助”的组织实施机制,鼓励和支持产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项目。

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龙头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

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产业龙头企业承担,鼓励高等学校联合产业龙头企业承担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项目,充分发挥产业龙头企业在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加大力度支持产业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发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重点支持产业龙头企业建设或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产业龙头企业新建或参与建设科技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与境(内)外著名高校、央企、跨国公司等共建研发机构。

鼓励产业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与科研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季农业开发对接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季农业开发对接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季农业开发对接的扶持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闽农办[2006]444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季农业开发对接的扶持措施》的通知(闽农办〔2006〕444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局:现将《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季农业开发对接的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引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农业开发对接,以推动我省秋冬季农业开发,促进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加速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实现企业与农民双赢。

附件:《福建省农业厅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季农业开发对接的扶持措施》福建省农业厅二○○六年十月十七日附件:福建省农业厅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季农业开发对接的扶持措施秋冬季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季节,也是确保全面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关键季节。

为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秋冬农业开发对接,提高秋冬季农业开发的效益和水平,经研究,决定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扶持措施:一、对与龙头企业实现对接的生产基地,符合省级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商品粮基地建设捆绑项目条件的,给予优先立项安排和资金扶持。

二、根据秋冬季主要农作物的生产特点,对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内与龙头企业对接成功的成规模生产基地,优先给予测土、配方和施肥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对与基地对接成功的龙头企业,欲购置农用机械,凡符合农业部指定列表机型的,优先给予安排购机补贴。

四、对与龙头企业实现对接的生产基地,优先提供病虫害测报、防治服务,以及病虫害测报网点建设及测报灯的安装等服务。

五、优先安排农业技术人员为对接龙头企业和规模生产基地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报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报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报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闽农产函〔2023〕410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报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今年全国将增补330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其中分配福建省11个名额(其中1个须为以大豆为主营业务的加工流通企业)。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认定标准,其中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照2021年3.85%,2022年3.65%标准执行。

优先支持以下企业申报:(一)大豆企业、种业企业、外贸企业及以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食用菌等我省优势特色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加工流通企业。

(二)加工原料主要来自本省,联农带农作用突出。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成长性好。

二、推荐名额分配综合各地省级龙头企业数量、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以及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等情况,按权重进行测算,全省按22个推荐名额分配如下:福州5个,泉州、漳州各4个,南平、宁德各2个,厦门、三明、莆田、龙岩、平潭综合实验区各1个,其中福州、泉州推荐名额中各含1个专项用于以大豆为主营业务的加工流通企业。

各地推荐排序作为遴选申报重要依据,超报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详见《通知》要求,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2份报省农业农村厅。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舞弊行为,取消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申报。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近日,福建省林业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林〔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知》的出台背景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工作,持续出台政策,加大力度扶持我省林下经济发展,探索走出一条“不砍树,也致富”的新路子。

今年1月,省委于伟国书记在长汀调研时,充分肯定我省林下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要求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下经济,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增收。

唐登杰省长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

为此,省林业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部署推进林下经济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包括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快推进林下经济绿色发展;二是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产业;三是做大做强森林旅游业;四是推进林下经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五是建立林下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六是强化林下经济发展科技支撑;七是加大税收金融扶持力度;八是创新林下经济发展机制。

三、对有关问题的解读(一)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绿色发展。

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明晰发展理念。

要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发展,根据生态环境条件和容量,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发展方式、发展规模。

二是明确发展重点。

要大力推动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的林下经济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

三是确定发展目标。

要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发展目标,达到“不砍树,也致富”目标。

(二)关于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产业。

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林下种植,重点发展金线莲、铁皮石斛、黄精、灵芝、七叶一枝花、巴戟天、三叶青等常用道地中草药和国兰、龟背竹、棕竹、夏威夷椰子、蕨类等花卉和观叶植物等种植。

二是林下养殖,重点发展蜂、梅花鹿、稀有蛇类、棘胸蛙、豪猪、麝等食药两用特种动物的养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闽政[2010]2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0〕1号)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发展现代农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为基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着力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不断提升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形成10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树立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名牌农产品,争创一批国家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省有60%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闽财农[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3〕124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为规范福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10月11日福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引导促进。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社会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突出重点。

以提高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扶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链条延伸,促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

(三)公平公正。

资金安排要坚持公平公正,兼顾区域和行业平衡。

(四)择优选择。

资金安排要体现“适当集中、扶优扶强、带动型和成长型项目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分为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三种。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一)项目补助1.企业用于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支出。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龙头企业在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推动资源配置优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采取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研发补贴等方式,为龙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

三、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为了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龙头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四、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为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指导。

五、加强人才培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府可以通过扶持政策、土地资源、项目引导等方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其做大做强。

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用户信心,为龙头企业的产品打开市场空间。

八、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宣传推广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宣传推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

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支持,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宣传推广,共同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

在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过程中,政府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以更好地支持和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农产函〔2021〕826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农产函〔2021〕826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农产函〔2021〕826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乡村全面振兴的生力军,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领头羊,是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排头兵。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支持我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力争到2025年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超150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超300家,经商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八条措施如下:一、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加大培育力度,鼓励市、县(区)出台奖励扶持政策,培育打造国家、省、市、县级龙头企业梯队。

降低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企业、台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门槛,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

对已上市或已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达到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加强运行监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每两年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展一次监测、更新公布一次名单,监测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加快龙头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规定给予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2•【字号】闽农厅办〔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厅办〔2015〕15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农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精神,参照国家级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办法,按照《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闽农办〔2008〕22号)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监测管理工作开展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是了解掌握企业发展动态,研究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进而更好服务企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龙头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2014年,我省开发并启用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并开展了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的来看,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都能按照有关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但是也有一些龙头企业未能及时报送,少数企业未上报任何情况,有的地方产业化主管部门未认真审核和落实报送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抓紧抓实监测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业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工作落实;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专门报送人员,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二、明确动态信息报送要求(一)动态管理系统信息。

实行季报制度,各龙头企业于每季度、半年度、年度的次月20日前,登录“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54.164.72:8083/qiye/)填报相关信息、数据,设区市农业局于23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号《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三章人才支撑第四章文化繁荣第五章生态宜居第六章组织建设第七章城乡融合第八章数字乡村第九章扶持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2x]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2x]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

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

企业带动农户202x户以上。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闽农综〔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闽农综〔2021〕1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十三五”以来,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脱贫攻坚任务胜利完成,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保障,十大乡村特色产业全产业链总产值超2万亿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2万元,农业农村改革持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完成,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十三五”各项发展目标如期实现,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十四五”时期,“三农”工作重心将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必须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确保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更加稳固,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沿海发达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奠定坚实基础。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建党100周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按照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省委一号文件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高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推进乡村建设,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走符合福建特点的乡村振兴之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全力推进“三维”对接,抓龙头、铸链条、建集群,产业龙头取得长足发展,但总体上产业龙头数量偏少、实力不强。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龙头做大做强,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三个必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着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着力实施项目带动,优化资源配置,壮大企业规模实力;着力强化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着力营造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产业龙头骨干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为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一)规模实力快速壮大。

产业龙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省行业平均增速,规模实力不断跃上新台阶。

--到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企业达80家,其中超500亿元企业10家;进入“中国500强企业”力争达15家;产值超500亿元的产业集群(基地)20个,其中超千亿元的产业集群(基地)10个。

--到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企业达120家,其中超500亿元企业15家;进入“中国500强企业”力争达20家;产值超500亿元的产业集群(基地)25个,其中超千亿元的产业集群(基地)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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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闽农产函〔2021〕826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农产函〔2021〕826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乡村全面振兴的生力军,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领头羊,是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排头兵。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支持我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力争到2025年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超150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超300家,经商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八条措施如下:一、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加大培育力度,鼓励市、县(区)出台奖励扶持政策,培育打造国家、省、市、县级龙头企业梯队。

降低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企业、台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门槛,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

对已上市或已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达到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加强运行监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每两年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展一次监测、更新公布一次名单,监测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加快龙头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规定给予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最高资助1000万元。

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星创天地”,开展良种选育、高效安全优质种养、病害防治、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装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技术攻关,开展先进成熟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集成应用与产业化示范,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星创天地”、区域发展项目、技术引导示范项目资金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购买专利技术,采取委托、合作方式联合进行核心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交易额的30%补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引进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最高50%予以资助,引进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300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2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国(境)外重大关键技术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走出去”提供科技支撑,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三、提升龙头企业技术装备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遥感、信息传输、5G等信息化新技术新装备集成应用,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改造提升,对实施现代农业智慧园项目的龙头企业,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设施农业,符合条件的新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可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助;对购置的补贴农机具,可按规定享受农业农村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粮食生产,农业农村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对每个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给予补助,对适度规模经营、粮食“五新”推广、发展优质稻生产予以扶持。

四、推动龙头企业绿色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绿肥及有机肥示范推广、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生态农业项目建设,开展减排、减损、固碳、能源替代等示范,符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养殖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检验检测中心,对通过认定的省级行业检验检测中心,允许对外开展业务。

推进龙头企业全面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产品上市时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GMP、GAP、HACCP等国际通行的各类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内销与出口产品的标准接轨。

五、加强龙头企业品牌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理论研究科研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创建“三品一标”,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认证认定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获评福建名牌农产品的,以在福建高速设置广告牌为主要形式进行宣传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持续开展中国农民丰收节、“闽茶海丝行”等活动,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展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加大“福字号”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宣传力度,进一步打响“清新福建·绿色农业”品牌。

六、促进龙头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可按规定给予技改资金支持。

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增值税税率9%、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等鼓励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23个脱贫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对当年内新购置设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设备购置金额30%为上限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电商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或农产品网络年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辐射带动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流通发展水平。

落实国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参与美丽休闲乡村、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休闲农业重点县等示范创建,对创建成效明显的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奖励补助。

七、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支持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从事农业技术研发、储运销售、品牌流通、综合服务等全产业链各类主体,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公司+家庭农场或农户”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要素入股等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以企业带产业、以产业带农户”。

农业农村部门择优对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给予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技术资源优势,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代收、代防等服务,对符合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补助。

八、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推动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参与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给予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等项目资金扶持,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强、联农带农紧密、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骨干龙头企业。

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创新“新农直通贷”产品,为龙头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担保等服务。

依托福建省“金服云”信息平台,设立“三农”快服贷产品,为龙头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

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

依托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征信、市场监管、司法等公开数据为辅助,运用大数据链式分析,为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和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龙头企业投保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

支持上市融资,对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龙头企业,在当年度完成股改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完成股改后,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且按规定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的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落实用地保障,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业配套设施,对龙头企业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倾斜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

强化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国家高素质农民培训平台,每年线上培训一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领军人才、职业经理人;持续举办省级“现代农业领军人才”“职业经理人”线下培训班,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免费培训经营管理人才。

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龙头企业投身乡村振兴,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千企兴千村”助村富民明星企业,营造浓厚氛围。

完善指导服务,发挥省龙头企业协会作用,为龙头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宣传推介、团体标准制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信贷担保、直播带货等服务。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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