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合集下载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

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

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

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

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

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

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是造法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

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

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

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要求

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要求

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要求
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充分性:说理要充分,透彻,以理服人,达到使被告人服判息讼的目的。

2. 针对性:说理应该针对公诉意见、诉辨争议进行,针对案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进行。

3. 差异性:由于案件的不同,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表现形式各异,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由于犯罪的动机和作案的手段不同,其造成的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尽一致。

在说理的过程中,既要点明共性,也要指出个性,增强说服力。

4. 文理性:文书语言力求贴切、明白,词与词的界限应当分明;邻近词语做到音节相称,稳定平衡;同义词言之间,力争找到唯一的那个词言。

5. 立足于事实:判决书的理由阐述,必须始终坚持与事实相联系,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是否合法应说明理由,并明确表态是否支持。

6. 依法为据:对当事人就案件适用法律所坚持的不同意见,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应予以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地论证,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7. 个案说理:重视个案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

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个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进行逐个论理和逐一评述,克服“千篇一律、千案一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

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

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作者:谢振声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摘要】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是指在对裁判文书阐明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理由及结果说理时,其所依据的情理应符合社会生活常识、常理和常情。

在当今我国注重司法公信力的语境下,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的情理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在情理说理的实践中,应深入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高法官的司法智慧,同时要把握情理说理进入司法的限度。

【关键词】情理说理;彭宇案;社会效果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7年1月4日,南京市居民徐女士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等待公车时被下车的被告彭宇撞到,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13.6万余元。

而被告则辩称并没有撞到原告,而是出于好心相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撞了原告,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故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故判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万余元。

案例二:2005年清华大学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朱某发生口角,后被朱某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

2006年,朱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2007年11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45万元赔偿,失去女儿的教授共获赔75万元。

尽管在事实与真相面前,案例一中的彭宇承认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但是,纵观当时的舆论报道,“媒体和社会反应最为强烈的是,法官依据…常理‟对被告彭宇撞人事实的认定”,但“人们似乎在心理上不能认同该案主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最终也就导致了对其判决结果正当性的质疑。

”而案例二中,法官“打破以往判决书的模式,把对受害者的关注与同情写进判决书”,“而被媒体称为最具有人情味的判决书”。

基于媒体与社会的反应,笔者认为,不同结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裁判文书中情理说理的影响。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乃至其所关注的司法公正,都离不开裁判文书中情理说理的“导向”。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标题的文章应从法律方面入手,提出一系列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更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裁判文书应反映公正、分清是非,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要加强研究和理解法律的能力,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质量。

裁定的司法判决应以法律为基础,裁判文书的编写者应深入理解法律,搞清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宪法、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法律原则。

其次,要更好地实现对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正当维护。

裁判文书应全面记录当事人的主张,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定,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妥善处理涉及到的民事纠纷,依法捍卫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要建立良好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系统,确保这些说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有序的、系统的法说理框架,使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更具有实效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准确反映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

此外,要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质量监督,以确保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释法和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裁判文书中存在的法律
误区、不当表述和不当应用等问题。

最后,要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教育培训。

司法干警和法官应积极参与培训,学习法律,掌握司法技能,拓展对法律的认知,提高释法技巧,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技能。

实施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改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质量,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为确保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一、概述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案件办理结果的书面表达和宣告,是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承担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双百裁判文书是全国法院普遍推广的一个项目,其目的是要求法院每季度至少公开100件民事裁决书和100件刑事判决书供社会监督,维护司法公开、公正和廉洁的原则。

优秀的双百裁判文书应当在法律表述、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文书结构等方面表现出色,反映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思维逻辑和说理技巧。

二、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态1. 法律条款准确引用双百优秀裁判文书首先要求在法律条款的引用上做到准确无误。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款,应当遵循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明晰的表述方式,确保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相互契合,做到“条文常新”,避免敷衍和武断的现象出现。

2. 事实描述生动客观双百优秀裁判文书对案件的事实描述应当生动客观,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运用清晰简洁的文字表达,全面、客观地呈现案件背景、当事人主张、证据情况等关键要素,避免空泛、笼统和片面的描绘。

3. 裁判理由严谨清晰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应当严谨清晰,确保逻辑结构严密、推理过程合乎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规律,合理推导和结论匹配,思路清晰、条理分明。

4. 文书结构条理分明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文书结构应当条理分明,包括标题、标题陈述、正文、裁判结果、裁判时间、文书送达等基本要素,排版整齐、表述规范、无错别字、无语病。

5. 风格规范、语言平易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风格应当规范,语言平易,注重用词精准、表述准确、逻辑清晰,避免大而空、大而笼统的表达,提倡文史道理、简洁明了的写作方式。

三、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神韵1. 法律思维水平高超双百优秀裁判文书体现法官的法律思维水平高超,能够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深入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准确把握司法裁判的原则和规范要求,确保裁判思路清晰、合法合理。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一、概述
裁判文书释法是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解读方式。

它是具体化法律规定,并以具体案例为前提的一种解释法,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深入分析,使得法律规定的实际内容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步骤
1、了解裁判文书的背景、情况
首先,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的分析之前,应该充分了解裁判文书背后的法律背景及案件的真实情况。

了解案情,可以避免掉识文对法律判断的影响,进而可以给出合理的法律判断结果。

2、查阅法律条文
经过对裁判文书背景情况的了解之后,应该进行法律条文的查阅,以此作为进行释法的依据。

3、结合案件事实,分析释法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将法律条文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结合,再进行释法分析,以此推断出最终结论。

4、参考裁判文书
最后,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时,要多参考一些成立经过体系性的裁判文书,以此作为参考,有助于更好的深入分析。

三、总结
裁判文书释法是一种比较实用的解释方法,它能使得法律规定的实际内容得到充分的体现,让法律规定能够在具体案例中更好地运用起来。

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分析时,需要正确的了解背景情况,查阅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最后参考裁判文书,以此实现合理的分析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2•【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问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有何重要意义?答:《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指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注意把握蕴含其中的改革精神、改革部署、改革要求,接力探索,接续奋斗,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前进”,要“继续推动十八大以来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实,梳理规划十九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举措”。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部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也确立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具体任务。

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众多的文书种类、系列的配套机制建设等方方面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可以说是司法改革项目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按照我院“四五改革纲要分工方案”,司改办牵头负责承担此项改革任务。

司改办专门成立调研起草小组,制定周延的调研方案,到多地法院调研座谈,广泛征求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意见,数易其稿后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委托中国法学会征求了法学专家的意见,并由院领导主持会议邀请专业法官和诉讼法专家座谈讨论,最后形成送审稿,经院审委会讨论后再经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这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凝聚了诸多审判专家、法学专家的经验和心血,也是做成了一件说了多年、盼了多年的事情。

《意见》作为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文件,必将在以下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一是进一步提高司法产品质量。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作者:林迎盈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法官说理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当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当中大量存在,但又缺乏必要的规范。

第二,在人民群众认为不公的案件中,真正的枉法裁判并不多见,问题实质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把握。

第三,法官判案的能力是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体现出来的。

因此,通过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安排来发挥法官个人因素的积极作用,是当下司法改革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裁判文书;法官说理;司法自由裁量权;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5-01作者简介:林迎盈(1995-),女,汉族,福建莆田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从事法学研究。

在一些人看来,“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机械性的”整个裁判的过程就是刻板地采用从大前提、小前提再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

按照这种看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类案件,不同法官的看法不一致。

为什么会产生上述现象?关键在于,人民群众忽略了法官的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影响着法官在判决中的倾向。

新一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基本方向。

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发挥法官个人因素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下加强司法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价值观等来选择法律的适用及在法定幅度内作出裁判的自由决定权。

霍姆斯大法官在《普通法》一书中说到:“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官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阅历,结合具体的社会生活,赋予法律新的意义。

纵观美国法院判决的历史,不得不承认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说理是使美国人民尊重并服从法院判决这一传统在美国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更是将最高法院推上了政治的前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目前的裁判文书难以见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必要阐述,尤其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而不采纳另一些证据的查证分析过程没有得到反映,使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经过长期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未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遗憾的是,这些内容在现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因此,作为事实结论的“法院经审理查明”就显得突如其来,证据和这个事实结论之间的关系更是不得而知,裁判文书缺乏法官对事实认定过程和依据的论证,事实结论缺乏说服性。

2、引用法条含糊不清,法理分析欠缺(1)裁判文书在判决前引用发条时表述为“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而不写法条的具体内容,可想而知,当事人如果想知道判决所引用法条的内容,必须另想办法去查找。

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添加法条内容对法官来讲是轻而易举的。

(2)当事人有时会在庭审中提出其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而判决书并未适用该法条并且未说明理由。

当事人就会提出质疑,为什么适用这个法律而不适用那个法律,适用这个条文而不适用那个条文,对当事人而言,适用不同法条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完全相反的。

法官拒绝解释原因,就会影响判决结果的说服力。

(3)引用法律条文不全面、不充分,判决书中常有“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等模糊性语言。

(4)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当法律缺位时,法官尤其应当阐明做出判决的依据,说明法律缺位的情况、适用法律原则、相关政策、法学理论的缘由,但是目前这种说理非常薄弱。

3、案件流程不能反映在判决书中我们看到,有些判决书中载明了立案时间,有些则没有载明。

立案后的流程情况更是难以在判决书中找到。

判决书是公开、公正地反映案件情况的权威文书,不仅应当载明实体问题,也应当说明立案时间、证据交换时间、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开庭时间等主要事实,以增强司法的透明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障碍1、案件数量的激增近几年,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而法官人数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

加上法院内部专业化分工制度不完善,综合部门、后勤部门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但他们并不从事审判工作。

据笔者所知,北京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都承受着极大的办案压力。

如果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地分析证据、事实和法律,详尽地阐述判决理由,无疑就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使法官按期结案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法官素质的影响裁判文书由法官制作,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以及过硬的文字功底。

几年来,高素质的人才不断充实进了法官队伍,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官的专业素养。

但是,目前的法官队伍中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法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专业功底薄弱,论证说理能力欠缺。

写作一份逻辑缜密、论证详尽的裁判文书对他们而言存在一定难度。

3、传统思维的制约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观念在审判领域的表现就是部分法官认为言多必失,于是在判决书尽量写作地简明扼要,避免被当事人抓到“把柄”。

殊不知,判决书没有充足的理由,唐突的结论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

我国历史上的司法裁判者与地方行政长官是“二合一”的,司法裁判的任务断明是非,司法裁判者是高高在上的“青天大老爷”。

传统的裁判文书往往只得出结论或以当事人招供为基础得出结论,无需详细佐证裁判结论的正确性。

近代我国从其他国家借鉴经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的崇高理想,司法工作让人民满意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

但是,一部分法官对司法审判的定位仍不准确,仍以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自居,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但是,上述障碍的存在都不足以成为裁判文书不说理的理由。

首先,案件数量激增确实是法官更加注重结案效率,裁判文书的写作无疑要求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

但是,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中,应当已经把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及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成竹于胸,将心中本该已有的东西书写出来不应该耗费太多的时间。

如果对进行说理感到困难,只能说得出的裁判结论是依据不足的,其合法性是有瑕疵的。

从另一方面来讲,裁判的说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然不会去上诉、申诉、上访,这也就节约了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裁判说理更符合效率原则。

其次,在司法改革的过程,法官自身素质和传统思维的制约一直是一个瓶颈。

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进步,而应该让法官们跟上改革的步伐,通过法官自身的学习和接受系统的培训,增强法官说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1、利于服判息诉,节约诉讼资源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使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不良的揣测。

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如果当事人赢了,他有可能相信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输了,他就往往认为法官是偏私的。

败诉的一方难以心服口服,于是频繁地上诉甚至申诉。

目前上诉、申诉和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莫不与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有关。

无休止的上诉、申诉,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而且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不能有效发挥司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美国法学家麦克尔.D.贝勒斯曾经指出:“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双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2、铺平执行道路,解决执行难问题裁判文书的不说理或说理不足,使其公正性受到质疑,败诉的一方不服判决,自然就不会自觉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败诉方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与判决书的公信力不足有很大关系。

我们看到调解协议往往能够得到迅速执行,甚至可以在调解当场执结,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调解协议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都心服口服,而裁判文书则不然,被强制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着较大的抵触情绪。

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当事人充分相信自己的意见得到了足够的尊重,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法院的裁判完全是公正合法的,有利于改善执行难的现状。

3、杜绝“暗箱操作”,避免司法擅断法官判案,如果只需告诉当事人判决结果,而不讲如何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采信从而认定事实,如何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理由阐述清楚,就容易导致法官断案的随意性,使司法腐败有可乘之机,造成法官恣意,导致司法擅断。

约束法官行为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将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呈现于裁判文书之中,使法官的审判活动真实地展现在每一个监督主体面前,真正做到“阳光审判”,事项司法公正。

4、树立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审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和谐。

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使人们学习到法律知识,为行为选择作出指引。

上乘的裁判文书,可以展现法官渊博的法学思想,关注社会各阶层的人文思想,深谙风俗伦理的社会学思想以及评判是非的高尚人格,令人肃然起敬,通过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人们乐于遵循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止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审判权运用得是否公正。

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

一份说理清楚的裁判文书应当充分的展示这两个方面的公正性。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事实认定事实的基础在于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否正确及根据证据链条进行的推理是否适当。

首先,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方的质证意见、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以及对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过程。

对证据的分析应当紧紧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

当然,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述。

附件只送达当事人,对外不得公开。

其次,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可以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请求以及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认识为基础,总结出法庭认为的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

在总结争议焦点后逐一以证据分析,并写明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对证据力的分析,应将每一证据写地明确、具体,最后就整个事实得出结论。

即“争议焦点—证据分析—事实认定”的模式。

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时,不仅要详细说明单个证据的内容和其所能证明的事实,而且要将所有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证据系统,以证明整个案件事实。

当然,关于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写法不好强求千篇一律,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