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宋时期官吏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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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宋时期官吏的考核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从巩固政权出发,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古代官吏

考核制度对国运的昌盛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它是国家繁荣的必要条件。本文主要介绍了唐宋官吏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唐宋官吏考核制度的变化过程促使我们对古代官吏考核的人治背景与政治背景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我们现阶段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也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内考;四善二十七最;四善三最;磨勘制;考课

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从巩固政权出发,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早在战国时期,便以“上计”来考核官吏,即群臣于年终须将赋税收入写于木券,呈送给国君考核,以考核的优劣决定官职升降。两汉对官吏的考核,仍以“上计”为主,各县令将该县的户口、钱谷出入等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再加汇编,用副本上计于中央的丞相,每三年考核一次决定官员任免。东汉晚期一位著名的思想家王符极为推崇官吏考核制度,他曾这样写到:“父母不考功,则子孙惰而家破穷;官长不考功,则吏怠傲而奸宄兴;帝王不考功,则直贤抑而诈伪胜。”他称“科察考功”是“太平之基,”如果统治者“不循考功而思太平”,就像“舍规矩而为方圆”,“无舟楫欲横渡江河”一样,是根本不可能的。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最完善的朝代莫过于唐朝和宋朝。

一、唐代官吏选拔及考核制度

唐代官吏的选拔、任用制度在官吏体制问题上,首要的就是官吏的选拔及任用,官吏的选任是官吏管理的前提,是整顿吏治的首要环节。

(1)、官吏的选拔

唐代官吏的选拔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科举,另一种是门荫。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科举是一种通过分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科举分为常科和制科。常科分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六科。其中秀才科为最高科等,主要考试国家策略,但因为难度太高考生视为畏途,故很快就被废绝了。明经主要靠儒家经典。进士主要考帖经,杂文和对策。明法考试律法。明书考试《说文》和《字林》,并要通训诂。明算考试算经。只需考试

合格一科就获得相应的称号,譬如进士科考试合格就称为进士及第,明经科考试合格就称为明经及第,不过这仅是个称号,要想做官,还需到吏部参加铨选,经过体貌,言辞,书法,判决书四项铨试,再结合各项规定,才能授官。

除科举制外,还有“门荫”和“入流”。所谓“门荫”,是指“因父祖为高宫,子孙因而可通过父祖的荫庇,凭借先辈的官资以荫得官”;即无须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做官的资格。唐朝对门荫入仕有严格的规定:一是有封爵者可由子孙承袭;二是皇亲可按关系的亲疏叙阶授官;三是散官,职事官三品以上的曾孙,五品以上的子孙,二品勋官的儿子可以资荫入仕。门荫如仕可通过学馆入仕和直接以门荫入仕。通过学馆就是充当弘文管,崇文馆(三品以上子孙)或国子学,太学(五品以上子孙)的学生,学成后通过考试入仕途。直接以门荫入仕则需要先充当千牛和三卫(皇帝或太子的侍卫),期满后兵部考试合格,再送吏部考核,合格者授官。

所谓“入流”,就是“流外官经过考铨,升职为流内官”。杂色入流主要有品子,勋官和流外入流。品子由文武六品以下,勋官三品一下五品以上的成年子充任。需轮流到三品以上亲贵的家中担任侍从或缴纳品子课钱,十年期满后经兵部简试,再送吏部考核,合格者即可授官。勋官需轮流番上服役,供京城诸司和各州驱使,不服役这需缴纳课钱,服役或纳钱期满,经兵部考试合格,可授予散官。

(2)、官吏的任用

科举考试中第者,只是通过考试取得做官的身份,获得进一步考官的机会,是充任官吏的后备军,但还不就是官,取得做官资格后,还必须通过吏部的考试,才能真正成官。唐代任官考试由吏部负责,并以身、言、书、判四项为考试内容。笔试、口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考察官员的品德、才能、勤劳等诸多方面,予以评定品级,并最后正式委任。唐代官吏的考核、奖惩制度在科举选拔官员的基础上,唐代又对官吏的功过、品行和才能等规定了一套考核制度,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吏进行升降赏罚。

(3)、官吏的考核

唐朝有着相当严密的官吏考核制度,严格而认真务实的考核制度不但使唐朝前期保持了高效的行政效率,而且维持了庞大官僚队伍的高素质水准。但是到了唐朝后期考核制度却只流于形式,因此唐朝的综合国力也随之衰退。

唐朝对官员的考核是由中央吏部的考功司负责,考功郎中负责京官的考核,员外郎负责外地官员的考核。而三品以上官员的考核则由皇帝亲自或派专人主持,叫做“内考”,因为三品以上官员都是中央各司长官或地方州府长官,是其他官员考核的主持者。这种考核每年举行一次,称为小考,若干年再举行一次大考。考核的方法是:先由应考者本人准备一个相当于当年政绩总结的东西。然后由其顶头上司当众宣读,议论其优劣,定出考第。唐朝官员考核还有统一的标准,即“四善”、“二十七最”。所谓“善”主要是指人的品德,如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责任感,是否清廉等等,偏重官员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所谓“最”主要是对官员的才干和工作成绩的要求。根据“善”和“最”的综合考察,定出

官员的九等考第,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下、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这是各级官吏的道德规范。比如“法官之最”的标准是“推鞫得情,处断公允”;“学官之最”的标准是“训导有方,生徒充业”;“校(书郎)正(字郎)之最”的标准是“雠校精审,明于刊定”,颇似现代出版总署对编校人员的考核,规定差错率不得超过万分之几,等等不一。“二十七最”则规定了考核百官职守的具体标准。各个部门的长官依据这一考核标准,每年评定属官的行状,分别列为九等,都要以各级官员考第的等级进行奖惩。小考时,奖惩就是加禄,惩罚就是夺禄;大考时奖励为晋级,而惩罚则为降级,严重的还可能免官。台湾史学家黄清连在《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中,编过一份唐代官员九等考第的品评细则:按职设目达到“最”者,加四善俱全,就评“上上”,一最三善或无最四善,可评“上中”,一最三善或无最三善,可评“上下”;一最一善或无最二善,可评中上;一最或无最而有一善,可评“中中”;倘无最无善,但“职事粗理”,可评“中下”。再往后是“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评“下上”;“背公向私,职事废闻”评“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评“下下”。能排在中等三级的,起码可以保住职位或官阶,列入下等三级的,依次是革职降级,听候监察部门查处,直至“贪浊有状”移交司法部门,跟今天的“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差不多了,但唐朝对考核不合格者的处理,则比今天要严厉多了。

唐代中后期的相关制度不断地根据当时的情况变化作出调整,力图在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考课制度、铨选制度等方面形成有利于选拔基层官员的制度环境。唐后期规定进士出身者必须先到州县任职,又规定没有任刺史、县令经历的人不得升任中书、门下两省要员,这就从官员选任和迁转的两头对地方历练给予保证。唐肃宗即位后,特别强调御史的地方历练,提出“风宪之地,百寮准绳,顷者有司殊非慎择。其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之后又“诏简择郎官有堪任太守县令者,委京清资五品已上及郎官御史荐闻”,就是说要从中央台省官中选人到地方去任职。唐代宗时又再次强调台省官的地方任职履历,既要选拔有地方经历的人任中央台省官,又要从台省官中选择比较合适的、有能力的人去做州县官,中央与地方官员的上下互动不断增强。

此外,唐代中后期的地方节度、观察使等大量召辟文人担任幕僚,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选官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弊端,并为缺乏实际行政经验的科举士人积累基层经验、提高行政能力创造了条件。

二、宋代官吏选拔及考核制度

(1)、官吏的选拔

宋代对科举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选官制度,制定了详细法规,对基层经验的强调也更加规范化。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迫切需要大量具有行政管理知识与能力的人才。宋代的官员选拔以科举取士和恩荫奏补数量最多。杨万里说:“仕进之路之盛者,进士、任子而已。”事实上,在《宋史》所载的官员中,科举出身的约占官员总数的66%以上;宰相中科举出身的占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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