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证券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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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证券化研究

作者:王利岗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9期

现金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仅仅依靠传统的筹资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需要,而应

收账款证券化为这一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由于应收账款占企业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如果

被占用的资金能够迅速回笼,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相关知识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原始债务人、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机构、托管人、

服务商、中介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

1.原始债务人。原始债务人是指对原始权益人有义务的主体,该义务的实现会导致原始债

务人经济利益的流出。

2.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根据企业流动性和融资的需要,将适合证券化的应

收账款打包成资产池,然后将其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给SPV,原始权益人通过“真实出售”把该组资产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

3.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一个以应收账款证券化为目的的、独立的实体,注册后的SPV

的活动必须受法律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因其不易破产性和购买资产的

“破产隔离”措施使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

4.托管人。托管人一般由发起人指定,其职能是可以灵活约定的。托管人可以代表信托受

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托财产、可以将管理信托财产的部分职能委托给服务商进行、可以定期向

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可以受托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可以受托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息等。

5.服务商。服务商是证券化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角色,其工作将直接影响到资产池的现

金流,并进而影响整个证券化交易。

6.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交易结构管理人等。

7.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指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各方之外的外部第三方信用提供者。一般是在内部信用增级无法达到所需的发行评级时,需要外部信用增级机构提供信用支持。

8.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指协助发行人包装资产支持证券,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出售其包销

或代销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

9.投资者。投资者是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交易者。由于应收账款证券化结构的复杂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

(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为,如图(1)所示。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明确应收账款证券化目标,选择适合的资产,组成资产池。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一

般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首先分析自身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资产情况选择适合的

资产进行组合,并依照目标确定的资产数额,将这些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池。

2.将资产池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给SPV。通过“真实出售”环节,实现了证券化资

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同时,由于资产产权的完全转移,原始权益人应将这些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应收

账款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3.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SPV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等级,以减少证券发行的整体风险。

4.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包括初评和终评,初评发生在信用增级之前,其目的是确定对信用

增级的需求,终评发生在信用增级之后,并将结果公布于众。证券的信用等级是投资者选择证

券的依据。评级考虑的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

等级。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发行收入。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

售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SPV从投资银行处获取发行收入,再按合同中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

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6.实施资产管理,完善交易结构。SPV应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服务商,并达成协议。服务商

负责对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管理,并将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收款专户。服务商按约定建

立积累金,准备用于SPV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证券到期时,还要向SPV聘用的各类中介机构

支付服务费,若还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一)制度方面的约束

1.法律制度约束。(1)“真实出售”的法律问题。真实出售是影响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的一个主要因素。美国、英国等许多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较发达的国家已在法律上形成一套关于

确定资产转让是否属于“真实出售”的标准,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完

整的法律体系。(2)特设机构的设立。SPV是一个相对特殊的法律实体,一般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场地、人员等,其业务一般仅限于证券化业务,存续期也非常有限,显然与《公司法》的某些规定不符。

2.会计制度约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来说明对应收账款证券

化交易如何在会计上确认、计量和披露。另外,在证券化过程中,关于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

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等都存在争议,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使主管部门很难对应收

账款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

(二)中介机构的约束

一项较为复杂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往往要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包括信用评级

机构、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等。

1.信用评级机构。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于起步较晚,其存在着以下缺陷:(l)许多信用评级机构由金融机构筹建或管理,其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受行政影响大,缺乏权威性、独立性;(2)评级市场地方分割严重;(3)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不够科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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