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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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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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衡量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而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是降低两个死亡率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管理质量,确保每位高危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健和诊疗,制定《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

一、目标

高危孕产妇筛查率100%,管理率100%,转诊到位率100%。

二、对象

对象: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的高危孕产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现代医学认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以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影响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和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产妇进行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提前住院待产。包括辖区内常住与流动高危孕产妇。

三、管理程序

(一)筛查、评分与登记

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严格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高危评分实行累分制(高危因素有两项以上的,其分数累加)。

发现高危孕妇要及时建档管理,按年度编号,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好红色标识或盖高危章,并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记录,固定因素高危只需发现高危时记录一次,动态高危未结案前每次均要记录。

(二)矫治

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对照第七版《妇产科学》及时规范处置和治疗,把对母婴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三)转诊

严格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院内抢救组织不健全的乡镇卫生院(医院)只能管理高危评分≤10分者(不包括妊娠合并

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高危孕妇,院内抢救组织健全的可管理高危评分

≤15分(不包括妊娠合并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的高危孕妇,超出以上范围和对不能确诊的孕妇要及时转到市级医院管理和分娩,乡镇卫生院(医院)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以免贻误病情。

妊娠合并艾滋病者必须转至定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

院内抢救组织要求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麻醉医生、主治职称的妇产科医生、主治职称的儿科医生、主治职称的内科医生、主治职称的外科医生、主治职称的检验科医生组成,并报卫生局审批公示。

人民医院成立产科急救中心,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时,转出单位必须派医务人员护送。负责转送和接诊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四)追踪随访

高危孕妇转诊后,转出单位负责追踪、随访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结局等情况并登记,接诊单位负责协助转出单位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五)住院分娩

高危孕妇在孕36周时就决定分娩单位,并提早1周-2周住院待产。

(六)结案

所有高危孕妇经处置、治疗纠正或分娩后要及时结案,在高危登记表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注明结案时间。固定因素高危以分娩日期为结案日期;妊娠合并性病以性病治愈为结案日期,孕期未治愈者以产后42天为结案日期;部分动态因素高危立、结案标准。

四、工作职责

卫生局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负责全旗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的畅通。

妇幼保健所协助卫生局做好高危孕产妇转诊督查工作,规范高危孕产妇转诊;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的技术培训与业务指导。

医院负责接收乡镇卫生院(医院)转诊的高危孕产妇。人民医院设立产科急救中心,承担急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请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指导并参与救治,简化手续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以免延误危急重症病人救治,确保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如病情危重产科急救中心难以处理,应立即转至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机构进行诊治。

乡镇卫生院(医院)负责管理本辖区高危孕产妇,开展孕产妇高危筛查、早期识别,做好信息上报与反馈,指导、督促高危孕产妇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发生孕产妇死亡要在死亡24小时内上报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所。

卫生局将把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工作情况列为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的重要内容,凡是在高危产妇管理、转诊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推诿病人,或转送不及时,或因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孕产妇病情加重或死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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