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2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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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十三、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13.1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药品知识的认识,增强自我药疗管理能力。
13.2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栏、讲座、手册等,向公众普及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对处方管理的认识。
13.3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处方管理,通过意见箱、公众开放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九、药品使用监测与评价
9.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问题。
9.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药品使用评价,包括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用药的合理性、药品费用的控制等,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药品目录和处方行为。
9.3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使用监测和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采购、库存管理、临床应用管理的依据,促进合理用药。
八、患者权益保护
8.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向患者充分说明处方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8.2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处方复印件或者电子处方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8.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患者合理诉求。
(2)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查询、统计等基本功能;
(3)合理用药提示,对可能存在的药物相互作用、过敏反应等进行警示;
(4)处方保存,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真实、可追溯;
(5)提供数据分析,支持医疗机构进行用药管理、药品采购决策等。
5.3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数据备份,防止处方信息泄露或丢失。
七、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
7.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水平。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一、目的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消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处方管理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品和精神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确保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处方审核和监控措施。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选用药物;2. 根据药品的合理用药、节约用药的原则,控制药品的种类和数量;3. 加强药品和用药的监测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问题。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五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规范用药原则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仔细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和病情,并充分沟通患者对药物的了解和接受情况。

第七条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2. 病情描述,包括病史、临床表现等;3. 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4. 医师的签名和日期。

第八条处方药品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2. 选择药品应考虑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

第九条处方药品的剂量和用法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确定,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处方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审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2. 药品的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3. 处方的信息是否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患者在取药时应出示有效的处方,并进行药品的核对。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时应核对患者身份和处方信息,并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管理和监测系统,实施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解决争议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立处方前,应确保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诊断和评估,并准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用量、频率等内容。

第三条开立处方应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将医师姓名、医疗机构名称、处方日期、处方章等要素清晰标示。

第四条处方中出现的药品应使用通用名称,并注明需要使用特殊制剂或特殊规格的情况。

第五条医师在开立处方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尽量减少患者的用药负担。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六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计算药品用量并正确配药。

第七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核对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等要素与执行记录一致,并做好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第八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结合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医师指导的用法和用量进行正确用药,如有不适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告知医师。

第四章处方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进行处方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予以纠正和教育。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章处方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处方的安全保存和信息的准确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处方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第六章督导和培训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监测和督导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并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培训。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模板示例2. 药品清单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机构:指具备相应医疗条件和设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药品经营及相关行业的机构、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

第二章处方行为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处方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药务人员应当具备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依法执行处方行为。

(二)处方应当基于疾病诊断和医学知识,选用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

(三)处方应当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合理开具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以及服药时间。

(四)药品处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有效。

(五)处方行为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行为的规范、在管理过程中应当抓住以下两点:(一)对药品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规定并选择合适的药物。

(二)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或纠正。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合理开具处方,不得开具无效或过度虚高的处方。

第八条药师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核对处方,防止错误的发生。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处方行为,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对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估测,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规和职业道德,保证合理用药。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处罚和纠正第十三条对于药品处方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处方管理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品使用单位对各类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处方的规范化操作。

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药品患者处方的审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管理活动,并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处方审核制度。

第二章处方的审核与审批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处方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患者处方进行分类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医疗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处方记录进行审查和评价,查明事故的原因,加强药品处方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药品处方管理第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患者处方进行定期更新,在系统中标注处方的审核情况、使用情况、追溯情况等信息,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灵敏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并及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1998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行政管理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指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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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篇一: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管理办法(精选3篇)

处方管理办法(精选3篇)

处方管理办法(精选3篇)处方管理办法(精选3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处方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处方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x药品和精x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科学准确:处方应基于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遵循科学的医学原则和治疗指南。

(三)个体化:处方应根据患者的体质、年龄、性别、病情等因素进行个体化调整。

(四)适用经济:处方应综合考虑药物疗效、安全性、价格等因素,尽量选用经济合理的药物。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处方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处方书写:医师应按照规范要求书写处方,包括药物名称、剂型、规格、用量、频次、用法、疗程等。

(二)药品选择: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宜的药物。

(三)药品配方:医师应根据药品相容性、剂量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药品配方。

(四)药品监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处方。

(五)处方审核:医师应遵循医疗机构关于处方审核的规定,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六)处方记录:医疗机构应做好处方的记录工作,包括处方原件和副本的保存。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条医师在书写处方时应注意以下要求:(一)处方纸应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临床科室、日期、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二)药物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并注明药物剂量和规格。

(三)用量应标明具体的剂量、频次、用法等信息。

(四)禁用药品和限制药品应注明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购进、配送、存储等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监控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处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处方管理相关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合理用药的认识。
九、监督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处方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急诊和夜间处方应当有明确的诊断依据,必要时应当有上级医师审核。
3.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和夜间处方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用药安全。
十七、外院处方调剂管理
1.医疗机构接受外院处方调剂时,应当验证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调剂外院处方时,药学人员应当仔细核对药品信息,确保调剂无误。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院处方调剂记录,记录调剂的处方信息、药品信息以及患者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方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
本办法旨在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全文从总则、处方开具、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信息化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急诊和夜间处方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处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处方权的授予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我国处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旨在规范处方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方开具、使用和保存方面遵循统一的规定,提高处方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涉及处方的开具、使用和保存等环节。

第二章:处方开具2.1 处方权责医务人员在具备相关医疗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前提下,有权对患者进行处方开具;同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处方开具的责任,包括药物选择、剂量控制等。

2.2 处方开具要求2.2.1 开具医生必须详细填写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2.2 开具医生应明确处方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以确保患者使用时能够正确使用。

2.2.3 开具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等进行合理选药,严禁盲目开具处方。

2.3 电子处方2.3.1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电子处方系统,以便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处方开具。

2.3.2 电子处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确保处方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2.3.3 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子处方系统的操作和使用,确保处方开具的准确性。

第三章:处方使用3.1 药房配药3.1.1 药房应当按照患者处方的药物要求进行配药,并确保药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药房人员应注意药物的保存条件,避免药物受潮、变质等问题。

3.2 患者用药指导3.2.1 医务人员应详细告知患者如何正确使用处方药物,并阐明用药注意事项。

3.2.2 医务人员应指导患者按照处方用药的需求进行规范用药,避免滥用和误用。

3.3 用药记录和监测3.3.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药记录系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

3.3.2 医务人员应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复查和评估,确保药物疗效的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处方保存4.1 电子处方保存4.1.1 医疗机构应建立稳定可靠的电子处方保存系统,确保电子处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1.2 医疗机构应备份处方数据,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2023版处方管理办法(精选)

2023版处方管理办法(精选)

处方管理办法(精选)
1. 处方的开具与审核
1.1 医师应按照相关规定,仔细了解患者病情和用药需求后,合理开具处方。

1.2 处方应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及药物名称、剂量和使用方法等详细信息。

1.3 医务人员在收到处方后,应对其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准确。

2. 处方的保密与传递
2.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保密性。

2.2 医务人员在传递处方时,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防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3. 处方药品的配药与发放
3.1 药房应按照药品管理规定,确保处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2 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配药,并在发放时检查处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4. 处方记录与归档
4.1 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记录和归档制度,保留处方信息一定期限,并定期进行备份。

4.2 处方记录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就诊日期、开具医师、药品信息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档。

5. 违规处方处理与监管
5.1 医务人员发现违规处方应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5.2 医疗机构应建立违规处方的监管机制,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医师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6. 患者用药指导与监测
6.1 医师应对患者进行药品用量、用法和不良反应等方面的详细指导,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效果。

6.2 医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沟通,了解用药效果和患者的感受,及时调整处方和提供支持。

这是一份精选版的处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

实际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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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 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 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 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临床药理教研室 杜文力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 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结构
共8章63条,总体构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 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 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 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 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 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 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剂资格。
➢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 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 处方。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 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 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 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 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 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 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 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 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 登记留样备案。
➢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 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 (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 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 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 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 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
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
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 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 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 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 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
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 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 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 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 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 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 制定药品处方集。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 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 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 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 药品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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