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
银行 法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4)适格性 中央银行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应该具有与履行其职责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是职业独立性的基础。职业独立性在 很大程度上能保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因为中央银行官员如 果缺乏专业知识,就存在着其他个人或即归还左右的可能性。 我国中央银行法没有规定中央银行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但 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8条、第9条对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做了规定: 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公正廉洁, 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和业务
(一)货币政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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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所谓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 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总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这里“特定的目的”就是货币政策的目标。通常认为,各国 对货币政策目标有不同的选择,既有单一的目标,又有多重 的目标。但是考察一下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法,就可以发现 如果一国中央银行法规定的是货币政策目标,则多为单一目 标,即主要目标为货币(或物价)稳定,并以此手段促进经济 增长。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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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其性质与职能的具体化。《中国人民 银行法》第4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包 括:
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什么是银行法
什么是银行法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银行法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组织法
银行组织法,是指确认我国银行体系中所有银行以及从事某些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调整其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组织法的作用是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赋予不同银行参加金融活动时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银行组织机构的形式和经营规则等。
(二)银行业务法
银行业务法,是指调整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在经营货币或其他信用业务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银行业务法是调整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业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存款业务关
系、贷款业务关系、结算业务关系等。
这种业务关系的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其服务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包括银行)和国家等。
(三)银行管理法
银行管理法,是指调整国家中央银行和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管理法通过明确银行管理的目标,确定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管理手段等,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规范金融秩序。
银行管理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huìyì)通过根据(gēnjù)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guāny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mùlù)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huánɡ jīn shì chǎnɡ);(七)持有、管理、经营(jīngyíng)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jīnglǐ)国库;(九)维护支付(zhīfù)、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zhǐdǎo)、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2. 《中国人民银行法》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监督管理的规定》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和惩治洗钱犯罪工作的通知》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知》二、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1.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2.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条例》3. 《存款保险条例》4. 《证券投资基金法》5.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三、有关合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债券管理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合同法》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 《网络安全法》简要注释如下:1. 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的基本定位、业务范围、监管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组织架构、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3. 资本充足率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4. 防范洗钱通知:规定了银行业对洗钱犯罪的防范与打击措施,加强了银行业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
5. 防范电信网络犯罪通知:明确了银行业在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自身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2. 存款保险:指商业银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缴纳保险金,用于弥补银行倒闭等风险带来的损失。
3. 担保法:对担保方式、担保物的确认及合同范本进行了规定,是商业信贷活动中常用的法律条款。
4. 金融债券:指由银行发行、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固定收益证券。
其发行、流通和交易受到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
5. 不正当竞争:一种妨碍、扰乱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干扰正常的商业活动,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42讲第九章第二节银行法
2、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②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第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第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QQ739371184③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例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29题)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D)。
B.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行政区划分立C.商业银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D.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2、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管理规定(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法规》
• (4)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 (5)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 使用人民币图样
2.5 征信制度及违反中国人民银行 法的法律责任
• 2.5.1 征信制度 • 1)信用与市场的关系 • (1)信用是维系市场交易的基本链条 • (2)信用能够实现交易成本的最低化 • (3)信用交易能够不断实现市场的扩展 • (4)信用关系最终反映市场的发育程度
的资金监测
•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
活动
•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2.1.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 1)行长 • 2)货币政策委员会 • 3)内设机构 • 4)分支机构 • 5)直属单位 • 6)上海总部
2.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 2.4.1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现钞概况
•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谓法定货币,是指由政 府用行政命令强制的方式发行的,以法律赋予其 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的,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接受
的货币。
• 2)现钞概况
•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开始发行 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第二套人 民币;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第三套人民币; 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第四套人民币。目前市 场上流通的人民币以第五套为主,还有部分第四 套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 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 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之一,于1995年1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总结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经营行为和监督管理,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该法的总概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资本金的要求;明确商业银行由国家、地方和其他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并统一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2. 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承兑汇票、代理保险等;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的经营原则和行为规范,以及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和保密义务。
3.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确定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监督制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财务审计、监管报告和业务检查等要求,以保障商业银行的合规运营。
4. 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资本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的可控性;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银行业法律法规
银行业法律法规模板:银行业法律法规1.银行业管理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银行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 律- 第六章 附 则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资本-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合作与市场- 第五章 附 则2.银行业监管规章2.1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资本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章 分行与分支机构管理 - 第八章 存款保险制度- 第九章 违法和失职行为处理 - 第十章 运用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2.2 《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 - 第三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 第五章 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金额- 第六章 存款保险的个案处理- 第七章 存款保险费征收与缴纳- 第八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调整与返还-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罚 - 第十章 附 则3.银行业业务规定3.1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活期存款- 第三章 个人定期存款- 第四章 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章 借记卡业务- 第六章 信用卡业务- 第七章 电子银行业务- 第八章 银行卡与支付技术- 第九章 附 则3.2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款与贷款- 第三章 融资担保- 第四章 国内清算与国际结算- 第五章 投资银行业务- 第六章 票据业务- 第七章 信托业务- 第八章 金融资产管理- 第九章 证券业务- 第十章 期货业务- 第十一章 衍生产品业务- 第十二章 外汇业务- 第十三章 银行承销业务- 第十四章 资金托管与银行黄金业务 - 第十五章 附 则4.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 附件3: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附件4: 《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附件5: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规定》全文- 附件6: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规定》全文5.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修订和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法
人民银行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法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相关法律。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职责商业银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各类存款、发放贷款、开办结算业务、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存在。
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等。
商业银行还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客户权益,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四、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处罚商业银行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等环节。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
五、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益关系,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金融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并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六、商业银行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提高服务效率,发展智能化金融产品,推动金融业向高质量发展。
银行法的基本知识
银行法的基本知识银行法是指规范银行业务和监管银行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对银行的设立、组织、经营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作为金融法中的一部分,银行法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银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银行法的定义、历史渊源、主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方面。
一、银行法的定义银行法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银行行为和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了银行的设立、组织、经营、监管、处罚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权益。
二、银行法的历史渊源银行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金融活动。
最早的银行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时期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它规定了借贷、抵押、利息等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
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银行法逐渐完善,并与现代金融制度相适应。
在现代社会,银行法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
自从工商银行于1984年恢复了法人独立身份以来,中国的银行业逐渐走向市场化,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银行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银行法的主要内容1. 银行的设立和组织银行法对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股东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它要求银行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2. 银行业务和金融产品银行法对各类银行业务进行了分类和规范。
包括储蓄业务、贷款业务、支付结算、外汇业务等。
同时,银行法还对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行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3. 银行监管和合规银行法对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法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
它要求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审查。
4. 银行违规和处罚银行法对银行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法最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____商业银行法》、《____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____商业银行法》和《____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对中国银行系统进行规范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9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目的是确保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本文将围绕银行法进行几个方
面的详细说明:
第一,银行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银行法规定,银行业务主要
分为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经营规模,
制定合理、适当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
同时,银行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进行不良竞争
和不当行为。
第二,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
银行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的发展方
向和目标,确保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同时,银行应当坚
持保护公众、稳定市场、促进流动性和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银
行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
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
用体系建设,成为银行的重要任务。
第三,银行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展。
银行业是一个国际化、开放
性的行业,为保持市场竞争力和提升服务质量,银行需要对外开放和
国际化发展。
银行应当积极参与全球金融市场,拓展国际业务领域,
提高管理质量和创新能力。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中国银行业规范管理和发展的重
要法律。
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银行业需要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能力,与时俱进,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谋
福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日益受到重视,其中商业银行业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正式生效,这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前景,实现“稳健、改革、发展”的经营宗旨。
2 法规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有:
(1)定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要求,设立中国境内的存款银行和支付结算机构。
(2)经营范围:商业银行具备开展相应金融服务、提供金融顾问
服务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范围的经营资格。
(3)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拥有实质性的配置资本规模,以确
保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有关责任,进行稳健的经营。
3 促进商业银行业的发展
经过国家的科学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经正式实施,并完善了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促进商业银行业的发展。
它不仅有助
于改善商业银行业的内部管理,而且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商业
银行的社会形象,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
可以预见,未来商业银
行业一定会发展得更好。
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
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一、银行监管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确定了银行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监管机构等,并规定了银行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1.2 《商业银行法》针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监管、业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3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具体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了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管理大纲》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法人管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促进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1.5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存款业务法律法规2.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利率的规定》规定了存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调整机制,保护了储户的利益。
2.2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卡的发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和便利性。
2.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销户、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维护了账户持有人的权益。
三、贷款业务法律法规3.1 《信贷资金监管办法》明确了银行信贷资金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要求,保障了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2 《企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和追偿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保障了贷款业务流程的合规性。
3.3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保护了市民购房和贷款的权益。
四、支付结算业务法律法规4.1 《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要求,维护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4.2 《银行卡清算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维护了支付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4.3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使用和管理要求,保障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 背景介绍现行的银行业发展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定义和性质,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许可、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包括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洗钱活动,参与金融风险管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对整个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银监会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该法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督、执法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银行业机构的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实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实施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方式,明确了股东大会的权益保护和决策程序,同时对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洗钱罪和相关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机构的监督和协作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保险法》是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参加存款保险的要求和程序,并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赔付标准。
该法保障了银行客户在银行破产或经营困境时的存款安全,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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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一、银行法概况银行是从事货币融通和管理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性质,我国现有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类,中央银行是货币管理当局,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投资的、执行国家特殊经济政策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是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信用中介服务的企业。
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产生的纵向管理关系。
中央银行在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各银行、借款人、存款人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银行、存款人、贷款人相互之间横向的资金关系。
银行与其他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民事活动原则而形成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我国银行业改革和现行体系政策性银行的特征: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标,但是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微利3、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除财政拨付外,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一般不与商业银行竞争政策性银行承担着特殊的政策性任务。
开发银行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而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是要做到集中信贷支农力量;进出口银行是为了给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贷款为基础,同时向国内外筹集资金,但不吸收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经营主体,多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商业为首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在我国,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担负着管理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责任,并通过金融体系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
中央银行的性质1.国家赋予其金融管理权,但是也从事货币、信用等金融活动。
2.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不以盈利为目标,人事上由国家任免,并且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国家的金融乃至整个经济进行调控,显示出国家机关的特征。
总之,中央银行在作为国家机关的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这使得它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全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代表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它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储备银行、是独享货币发行权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指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国家的货币,这也是中央行使其他职能的基础。
不设中央银行的国家货币发行权由专门设立的机构享有或者授权商业银行发行。
如新加坡货币局。
2,.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成为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
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收支;为财政部开户,作为政府的代理人,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为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活动;行使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3,.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管责任,是“最后贷款人”。
向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有: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提供再贷款和再贴现;维护支付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一).作为金融调控的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最主要的职能。
保持币值稳定是我国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其内涵是把货币供应量控制在货币需求量所容许的上下限范围内,使货币供应量与货币需求量从动态上看基本适应。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存款准备金制度(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含义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的授权,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2)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存款准备金能够调控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能调控货币政策的原因因为央行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就会增加,超额储备就会减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整个金融体系的可用资金量随之减少,从而达到收紧银根,减少社会货币供应量,一致或预防通货膨胀的目的;反之,如果央行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用作放宽的资金就会相应增多,社会货币供应量随之增加,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
2、基准利率(1)基准利率的含义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他在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
(2)基准利率的作用央行提高基准利率,就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筹资的成本,从而迫使商业银行调高放款利率;同时也意味着向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出中央银行收紧银根的信号,引导资本市场的价格上升,抑制社会资金向短期资金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流入。
3、再贴现制度(1)再贴现的含义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的票据转让。
(2)再贴现的作用央行通过调节再贴现率,可达到调节信用规模、实现对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
4、再贷款制度(1)再贷款的含义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2)再贷款的作用央行以货币发行、吸收财政存款、收缴存款准备金等获得再贷款的资金来源,然后通过确定贷款的对象、种类、利率、金额,不仅能够调控贷款数量、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还能在不增加贷款总量的条件下,调整增量的投向或贷款存量的结构,以稳定货币,合理控制和调剂社会信用,实现货币政策的目的和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
5、公开市场业务(1)公开市场业务的含义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2)公开市场业务的特点公开、公平、灵活、主动性等优点(3)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国债和政府债券(二)作为货币发行的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样式、规格予以公告。
(三)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
国库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拨付的机关,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委托国库制。
我国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财政部不再设立单独的国库。
人民银行代理财政金库工作,可以及时集中预算资金,保证财政部门按计划拨款,同时,可以作为银行发行短期信贷的资金来源,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四)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保管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办理再贴现,提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账结算等,体现了其作为银行的银行的重要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机构由一名行长和若干名副行长构成。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现在叫银监会)原来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现在:总行→区行→支行→县支行银监会→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的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1、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而不是其内设的一般职能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都有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1、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2、依据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属性和组织结构按照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这里所说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目前称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对象:1.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这是银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2.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监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3.对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36个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的规定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国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一)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