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调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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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调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加班调休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正常作息时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加班和调休。

第二章加班原则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在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

第四条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

第三章加班审批程序

第五条计划加班:根据工作计划需加班者,须于加班前一工作日填写《加班工作记录单》,经直接上级批准后方能加班。

第六条应急加班: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加班者,须在加班日当日或次日(当日或次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工作日)填写《加班工作记录单》,经直接上级补签后方能予以确认记录。

第七条员工加班须经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审批签字,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加班须经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签字。

第八条未按要求填写、审批或未按时提交《加班工作记录单》的,人力资源部不予确认记录,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九条每月人力资源部将《加班工作记录单》进行汇总核对并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章加班调休与加班工资

第十条双休日加班原则上在加班当月或次月进行调休,调休填写《调休申请单》,调休程序为员工及部门副经理须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审批签字,部门

经理以上人员须经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签字。确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的,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内调休。

第十一条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倍日工资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固定工资部分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加班工作记录单

2、调休申请单

加班工作记录单

调休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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