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佣金、返利及代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解析
财税【2009】29号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12209 更新时间:2009-4-3 10:19: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在谈论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佣金税前扣除。
佣金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一定额度的佣金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指规定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佣金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以下将详细介绍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佣金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一般来说,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的,以适应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其次,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费用可以扣除、扣除的额度和条件等。
一般来说,佣金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扣除的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佣金、提成、奖金等与工作收入相关的费用。
其次是扣除的额度,即规定了可以扣除的费用的具体金额标准。
最后是扣除的条件,即规定了可以扣除的费用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一般来说,纳税人可以通过向税务部门咨询、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途径来了解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向税务师等专业人士咨询来确定自己的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够合理地享受佣金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佣金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够合理地享受佣金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有所帮助。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定义,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1.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2.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结合上述规定,税法上的佣金应该理解为贸易佣金,即支付给第三方中间商的有偿营销服务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佣金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2.佣金支出必须明示,支付和收取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入账;3.佣金收取方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并不一定保证贸易能成功;4.佣金收取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佣金支出仅发生在金融、保险领域,一般企业的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佣金支出方必须获取利益补偿,所以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出口环节上。
财税[2009]29号文件出台后,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出口企业。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常常需要支付各种手续费和佣金。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税法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之一。
本文将从税法的角度出发,详细解释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税前扣除的基本概念。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扣除符合法定规定的费用、税收优惠等项目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并交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法中明确了一些规定和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手续费和佣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第一,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对象。
这意味着只有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畴。
对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而言,手续费和佣金支出通常不具备税前扣除的条件。
第二,必须是合理的费用支出。
合理性是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重要因素之一。
合理的费用支出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支付的具有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费用。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不能是虚假的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的费用。
第三,必须有完整的凭证和账务记录。
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账务记录。
这些凭证和账务记录可以是发票、合同、费用清单等。
企业在进行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时,必须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并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清晰的记账。
第四,必须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计算。
税前扣除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税法规定来确定的。
在税前扣除计算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具体金额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可能需要根据收入、成本等相关指标,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来确定具体的税前扣除金额。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该佣金的性质以及税务法规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获得的佣金是作为业务费用来支付的,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佣金的扣除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释企业获得佣金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案例分析:企业是一家销售代理公司,代理多家国内外品牌的产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代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代理公司每年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得佣金。
企业在一年中获得了100万元的佣金。
首先,佣金的性质是企业获得的一种业务费用,属于正常的营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合理支出的费用扣除出去。
因此,如果佣金是代理公司正常运营所需支出的一部分,那么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其次,企业获得的佣金在税前扣除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确保佣金是合法合规的。
企业应该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得佣金,并妥善保存相应的业务记录及发票等凭证,以确保合规性。
2.佣金应该是企业的必要业务费用。
在扣除佣金时,企业需要证明该佣金是代理业务的必要费用,并与业务收入有直接的关联。
3.佣金的金额应该是合理的。
企业在计算佣金的扣除额度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比例,并严格控制佣金的金额,以避免过度设置佣金来规避税务风险。
最后,如果企业在佣金的扣除问题上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税务审核,并且要求企业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佣金的扣除。
因此,企业在扣除佣金时应保留相关的合同、发票、业务记录等证明文件,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
总结:企业获得的佣金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在实践中,企业应合规运营,保留相关凭证,妥善处理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同时,企业还应了解当地税务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保佣金的扣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销售中的回扣和佣金的税务处理
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
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
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
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佣金是指个人或者机构在完成特定的交易或者业务活动后所获得的报酬,通常是以一定比例的金额来计算。
而在获得佣金之后,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税前扣除阶段,需要了解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便正确计算应缴税款。
首先,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佣金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意味着,个人在获得佣金收入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一定比例的佣金支出予以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税款的金额。
其次,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和适用税率来进行的。
对于佣金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可扣除的支出额度,然后再按照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比例和额度是由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税收政策来规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或者机构在计算佣金收入时,需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和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或者机构在计算佣金收入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将佣金支出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扣除,然后再按照适用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这样可以确保个人或者机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够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减少应缴税款的金额。
综上所述,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个人或者机构在获得佣金收入后,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
【佣金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4个注意事项一定要清楚!
【佣金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4个注意事项一定要清楚!准确把握手续费及佣金的“界限”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服务报酬,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需要注意与以下支出的界限区别: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商业贿赂性质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
销售折扣、销售返利,属于交易双方也即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所达成的让价让利行为,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与手续费及佣金不能等同,其所发生的折扣及让利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业务提成,一般是企业内部员工或销售人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一般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或工资薪酬范畴。
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门费”是一种商业活动行为,与销售对方商品数量和金额及服务无关,支付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注意区分不同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标准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当以企业签订的每份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金额为基础分别计算,不能以企业当年税法收入总额或者会计收入总额为基础核算,每项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分清资产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损益直接扣除,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中进行折旧或者摊销。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等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该费用应当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发行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在讨论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佣金税前扣除。
佣金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佣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政策。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佣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佣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标准为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
具体来说,佣金支出应当是合理、真实、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支出,且应当有相关的发票、凭证等证明文件。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佣金支出才能被视为符合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佣金支出,并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凭证等证明文件。
这样才能确保佣金支出符合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从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获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佣金税前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确保自己的佣金支出符合最新的佣金税前扣除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总的来说,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佣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标准。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佣金支出,并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凭证等证明文件,确保佣金支出符合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同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确保自己的佣金支出符合最新的标准,避免税收风险。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曾志红【摘要】本文从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出发,简述了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财税处理,并通过案例解读了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部分条款规定,手续费和佣金的税前列支根据企业的类型适用不同的比例;一般所称的回扣是属于商业禁止行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以服务费发票列支返利,将面临要多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罚款的风险。
本文所描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对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名称】《中国商论》【年(卷),期】2018(000)009【总页数】2页(P112-113)【关键词】会计处理;税前列支;税务风险【作者】曾志红【作者单位】[1]珠海国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4.41 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表序号名称定义1 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是指企业在产品(服务)销售过程中,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委托中间人提供促成交易成功的服务,而支付给中间人的服务报酬。
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得为本企业职工。
2 回扣回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支付给购买方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实物的行为。
回扣属于禁止的商业行为,无论何种名义、形式支出,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3 返利返利是直接与销售量、销售额直接关联的,是供货商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根据经销商的销售量、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销商的支出。
返利的形式主要有返还资金、赠送实物等。
4 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是指企业职工为企业创造收入,企业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工的支出。
如果是支付给非本企业职工则为佣金。
2 手续费和佣金、返利的财税处理2.1 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会计处理(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为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进行核算,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
返点支出能否税前列支案例分析
返点支出能否税前列支案例分析在企业运营成本中,返点支出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如何正确处理返点支出的税前列支问题一直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返点支出能否税前列支。
案例背景:某电子产品制造企业为了拓展市场份额,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并通过返点方式获取一定的销售返点。
企业接触到了一个新订单,需要采购大量的原材料,并向供应商支付返点。
但企业在报税时想知道是否可以将这部分支出作为税前列支。
税法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税前扣除的原则是按照合理、真实、合法的原则确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因此,费用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合理、真实、合法、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要求。
案例分析:首先,企业与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通过返点方式获取销售返点。
返点是供应商对企业采购订单的回馈,旨在鼓励企业扩大采购规模和提高销售额。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销售返点的支付属于合理的成本支出。
其次,企业需要采购大量的原材料,并向供应商支付返点。
这部分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属于必要的采购成本。
同时,返点支付是出于商业角度考虑的策略,旨在降低企业采购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费用必须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在此案例中,返点支出直接与企业的采购活动有关,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例中企业的返点支出具备税前列支的条件。
企业可以将这部分支出作为费用,在报税时将其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返点支出是否能够税前列支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每个企业的经营情况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判断。
另外,税法也可能会根据不同环境和情况做出变化,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解读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老会计经验】给购货方的回扣能否税前扣除的处理
【老会计经验】给购货方的回扣能否税前扣除的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给购货方的回扣能否税前扣除的处理一家企业为了促销产品,在销售货物时会给购货方业务员、中间介绍人一定的回扣,能否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的税前进行扣除?
回扣和佣金的税前扣除规定是有一定区别的。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区分回扣和佣金,不要误把回扣当成佣金。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
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老板注意:回扣、销售提成要承担40%的税!一个办法可以免除
老板注意:回扣、销售提成要承担40%的税!一个办法可以免除很多公司老板不知道,给销售人员的提成、给中间人的“回扣”,要缴纳高额税费。
这部分支出往往没有发票。
没有发票的支出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就会被视为没有产生这笔支出。
相应的企业就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列支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要为这笔支出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而作为老板,还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综合下来高达40%!那么企业该如何解决呢?事实上,企业可以通过门征代开解决。
门征代开,就是个人到税务大厅去开票纳税的一种行为。
通过门征代开,税务部门为个人开具普通发票。
个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用于增值税的抵扣,但是可以作为费用列支,抵扣企业所得税。
当然,抵扣了企业所得税,企业老板的分红个税也就免除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门征代开的个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经营所得缴税与其他收入不同,不是按照收入计税,而是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来计税。
尽管累进税率是5%——35%,但由于可以减除各项成本,因此按收入计算的话税率并不高。
因为个人收入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比较困难,有些地区会直接用收入来计税。
这样计税的时候,税率就不是5%——35%的累进税率来,而是远低于5%的核定税率。
因此,采用门征代开方式来支付销售提成、回扣,企业老板节省来40%的成本,对方也不过多交几个点而已。
大不了企业可以多支付部分报酬覆盖住个税成本即可。
节税专家特别提醒:企业和个人在采用门征代开方式的时候,务必保证真实业务、合法业务。
合法是节税的第一前提。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基本案情近日,有一家生产企业A公司前来咨询,他们与境内的一家贸易公司B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由B公司作为中间人介绍客户给A公司,然后按照A公司销售额的比例收取佣金。
A公司想知道这笔佣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税前扣除对于佣金的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有明确规定:一、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二、一般企业的佣金,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按照这个文件,A公司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显然不适用保险企业佣金扣除比例的规定;而B公司又是一家贸易型企业,并不是税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显然也不适用“一般企业”佣金扣除的规定。
那么,A公司获得的这笔佣金到底能否在税前进行扣除呢法律分析财税[2009]29号文件中并没有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作出进一步阐释。
目前我国法律除了对保险和证券中介机构进行了定义外,还没有统一的中介机构法律定义。
目前在认识上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只有主业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除此以外企业的佣金代理服务所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第二,对中介机构的认定与第一种观点相同,但由于中介机构以外的企业不在财税[2009]29号文件规范之列,所以接受除中介机构以外企业的佣金代理服务,支付的佣金可以不受文件限额扣除的限制;第三,应当对“中介机构”作扩大解释,只要是有权从事佣金代理服务的企业就该认定为财税[2009]29号文件所指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从而受到5%佣金扣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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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佣金、返利及代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解析
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
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
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 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3.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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